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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1日(ri)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法

(1992年4月3日(ri)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第五(wu)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ri)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gua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8日(ri)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guan)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ri)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guan)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fu)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选(xuan)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5年3月11日(ri)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第三次会议《关(guan)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biao)在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期间的工(gong)作

第三章 代表(biao)在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biao)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wu)章 对代表(biao)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zheng)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依法行使代表(biao)的职权,履行代表(biao)的义务,发挥(hui)代表(biao)作用(yong),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依照法律规定选(xuan)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guan)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guan)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每届任期五(wu)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shi),到下(xia)届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dao),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dong)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biao)”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jin)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dao),坚定不移(yi)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xun)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应当以坚持好、完(wan)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biao)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yang)民主、勤勉尽责,为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jian)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dao)的政治机关(guan)、保证(zheng)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guan)、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gong)作机关(guan)、始(shi)终同(tong)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lian)系的代表(biao)机关(guan)而积极履职。

第五(wu)条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xin),践行全过程(cheng)人民民主,始(shi)终同(tong)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lian)系,忠实代表(biao)人民的利益和意(yi)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应当忠于宪法,弘扬(yang)宪法精神,维护(hu)宪法权威,维护(hu)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jian)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liang)。

第七条 代表(biao)享有下(xia)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an)、报(bao)告和其他议题,发表(biao)意(yi)见;

(二)依法联(lian)名提出议案(an)、质询案(an)、罢免(mian)案(an)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gong)作的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的各项选(xuan)举;

(五(wu))参加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的各项表(biao)决;

(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xi)资料和各项保障;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代表(biao)应当履行下(xia)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gong)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an)、报(bao)告和其他议题,发表(biao)意(yi)见,参加选(xuan)举和表(biao)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gong)作;

(三)带头宣传贯彻(che)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精神;

(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shi)察(cha)、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五(wu))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与(yu)原选(xuan)区选(xuan)民或者原选(xuan)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lian)系,听取和反(fan)映(ying)他们(men)的意(yi)见和要求,努(nu)力为人民服务;

(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he)心(xin)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tong)体意(yi)识(shi),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代表(biao)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期间的工(gong)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biao)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biao)执行代表(biao)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biao)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gong)作。代表(biao)出席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pai)好本人的生产和工(gong)作,优先执行代表(biao)职务。

第十条 代表(biao)受原选(xuan)区选(xuan)民或者原选(xuan)举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应当密切同(tong)代表(biao)的联(lian)系,丰富代表(biao)联(lian)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biao)工(gong)作能力建(jian)设,支持和保障代表(biao)依法履职,充分发挥(hui)代表(biao)作用(yong)。

各级人民政府(fu)、监察(cha)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cha)院应当加强同(tong)代表(biao)的联(lian)系,听取代表(biao)的意(yi)见和建(jian)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gong)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biao)工(gong)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gong)作机构。

第二章 代表(biao)在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期间的工(gong)作

第十三条 代表(biao)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代表(biao)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biao)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yi)见和要求,根据安排(pai)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an)和报(bao)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biao)职务做好准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按照选(xuan)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biao)团。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根据实际(ji)需要,可以组成代表(biao)团。

代表(biao)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biao)团的组织和安排(pai),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biao)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ru)会议议程(cheng)的各项议案(an)、报(bao)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biao)可以被推选(xuan)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biao)意(yi)见。

代表(biao)应当围绕(rao)会议议题发表(biao)意(yi)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十五(wu)条 代表(biao)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cheng)序(xu)向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an)。议案(an)应当有案(an)由、案(an)据和方案(an)。

代表(biao)依法提出的议案(an),由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ru)会议议程(cheng),或者先交有关(guan)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ru)会议议程(cheng)的意(yi)见,再决定是否列入(ru)会议议程(cheng)。

列入(ru)会议议程(cheng)的议案(an),在交付大会表(biao)决前,提出议案(an)的代表(biao)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tong)意(yi),会议对该(gai)项议案(an)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cheng)序(xu)向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an)。

第十七条 代表(biao)参加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的各项选(xuan)举。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xuan),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xuan),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xuan),国家监察(cha)委员会主任的人选(xuan),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cha)院检察(cha)长的人选(xuan),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xuan),提出意(yi)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cheng)序(xu)提出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fu)领导(dao)人员、监察(cha)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cha)院检察(cha)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的人选(xuan),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和代表(biao)依法提出的人选(xuan)提出意(yi)见。

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cheng)序(xu)提出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fu)领导(dao)人员的人选(xuan),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和代表(biao)依法提出的上述(shu)人员的人选(xuan)提出意(yi)见。

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的人选(xuan),提出意(yi)见。

代表(biao)对确定的候(hou)选(xuan)人,可以投赞(zan)成票(piao),可以投反(fan)对票(piao),也可以投弃权票(piao);表(biao)示反(fan)对的,可以另选(xuan)他人。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xuan)。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参加表(biao)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xuan)。

第十九条 代表(biao)在审议议案(an)和报(bao)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guan)国家机关(guan)提出询问。有关(guan)国家机关(guan)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biao)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biao)联(lian)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cha)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cha)院的质询案(an)。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cheng)序(xu)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fu)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cha)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cha)院的质询案(an)。

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cheng)序(xu)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fu)的质询案(an)。

质询案(an)应当写明(ming)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an)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guan)答复。提出质询案(an)的代表(biao)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yi)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guan)再作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cheng)序(xu)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监察(cha)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cha)院检察(cha)长的罢免(mian)案(an)。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cheng)序(xu)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fu)组成人员,监察(cha)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cha)院检察(cha)长的罢免(mian)案(an)。

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cheng)序(xu)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fu)领导(dao)人员的罢免(mian)案(an)。

罢免(mian)案(an)应当写明(ming)罢免(mian)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guan)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代表(biao)参加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表(biao)决,可以表(biao)示赞(zan)成,可以表(biao)示反(fan)对,也可以表(biao)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代表(biao)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gong)作的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应当明(ming)确具(ju)体,注重反(fan)映(ying)实际(ji)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代表(biao)在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五(wu)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选(xuan)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pai),组织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代表(biao)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biao)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biao)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fan)映(ying)原选(xuan)区选(xuan)民或者原选(xuan)举单位的意(yi)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在本级或者下(xia)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xia),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biao)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可以参加下(xia)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的代表(biao)小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jin)的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biao)开展联(lian)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fan)映(ying)人民群众的意(yi)见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根据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pai),对本级或者下(xia)级国家机关(guan)和有关(guan)单位的工(gong)作进行视(shi)察(cha)。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根据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的安排(pai),对本级人民政府(fu)和有关(guan)单位的工(gong)作进行视(shi)察(cha)。根据安排(pai),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xuan)举单位进行视(shi)察(cha)。

代表(biao)按前款规定进行视(shi)察(cha),可以提出约(yue)见本级或者下(xia)级有关(guan)国家机关(guan)负责人。被约(yue)见的有关(guan)国家机关(guan)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biao)的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

代表(biao)可以持代表(biao)证(zheng)就地进行视(shi)察(ch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biao)的要求,联(lian)系安排(pai)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biao)持代表(biao)证(zheng)就地进行视(shi)察(cha)。

第三十条 代表(biao)根据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的安排(pai),围绕(rao)经济社会发展和关(guan)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bian)关(guan)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gong)作,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安排(pai),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xuan)举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第三十一条 代表(biao)参加视(shi)察(cha)、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bao)告,由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gong)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guan)机关(guan)、组织。有关(guan)机关(guan)、组织对报(bao)告中提出的意(yi)见和建(jian)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biao)反(fan)馈。

代表(biao)参加视(shi)察(cha)、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guan)机关(guan)、组织提出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三十二条 代表(biao)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cheng)序(xu)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gong)作机构组织的有关(guan)会议;根据安排(pai)参加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

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参加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可以列席原选(xuan)举单位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xuan)举单位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可以列席原选(xuan)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

第三十五(wu)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根据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guan)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代表(biao)在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gong)作的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应当明(ming)确具(ju)体,注重反(fan)映(ying)实际(ji)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在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pai),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biao)小组,分工(gong)联(lian)系选(xuan)民,反(fan)映(ying)人民群众的意(yi)见和要求。

第四章 代表(biao)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代表(biao)在人民代表(biao)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biao)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非经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xing)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fan)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guan)应当立即向该(gai)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报(bao)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gai)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guan)机关(guan)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cun)在对代表(biao)在人民代表(biao)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biao)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biao)提出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bao)复的情形,并据此(ci)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如果被逮捕、受刑(xing)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guan)应当立即报(bao)告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

第四十条 代表(biao)在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pai)的代表(biao)履职活动,代表(biao)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四十一条 代表(biao)依法执行代表(biao)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dai),享受所在单位的工(gong)资和其他待(dai)遇。

无(wu)固定工(gong)资收入(ru)的代表(biao)依法执行代表(biao)职务,根据实际(ji)情况由本级财(cai)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biao)依法执行代表(biao)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lu)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四十二条 代表(biao)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ru)本级财(cai)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yong)。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biao)工(gong)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pai)代表(biao)履职活动,增强代表(biao)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

年度代表(biao)工(gong)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通报(bao),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tong)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保持联(lian)系,建(jian)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gong)作机构联(lian)系代表(biao)的工(gong)作机制,扩大代表(biao)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gong)作的参与(yu)。

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lian)系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

第四十五(wu)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tong)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biao)的联(lian)系,为代表(biao)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yong)现代信息(xi)技(ji)术,建(jian)立健全代表(biao)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biao)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fu)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cha)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cha)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通报(bao)工(gong)作情况,提供信息(xi)资料,保障代表(biao)的知情权。

各级人民政府(fu)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cha)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cha)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pai),邀请代表(biao)参与(yu)相关(guan)工(gong)作和活动,听取代表(biao)的意(yi)见和建(jian)议。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biao)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代表(biao)履职能力。

代表(biao)应当学习贯彻(che)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ce),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biao)大会制度,掌握(wo)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shi)和其他专业知识(shi)。

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biao)履职学习培训。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gong)作机构是代表(biao)执行代表(biao)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biao)执行代表(biao)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九条 为了便于代表(biao)执行代表(biao)职务,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应当为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制发代表(biao)证(zheng)。

第五(wu)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biao)议案(an),应当与(yu)代表(biao)联(lian)系沟通,充分听取意(yi)见,并及时通报(bao)情况。

第五(wu)十一条 代表(biao)对各方面工(gong)作提出的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由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gong)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交有关(guan)机关(guan)、组织研究办理。

有关(guan)机关(guan)、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biao)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与(yu)代表(biao)联(lian)系沟通,充分听取意(yi)见,并自交办之(zhi)日(ri)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nan)度大的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应当自交办之(zhi)日(ri)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biao)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gong)作机构或者有关(guan)机关(guan)、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报(bao)告,并印发下(xia)一次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guan)机关(guan)、组织向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报(bao)告。代表(biao)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办理情况的报(bao)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wu)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有关(guan)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gong)作机构,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biao)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的督促办理。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围绕(rao)经济社会发展和关(guan)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bian)关(guan)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biao)建(jian)议、批评和意(yi)见。

第五(wu)十三条 少数民族代表(biao)执行代表(biao)职务时,有关(guan)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zi)、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五(wu)十四条 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biao)执行代表(biao)职务时,有关(guan)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五(wu)十五(wu)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biao)的权利,支持代表(biao)执行代表(biao)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biao)执行代表(biao)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guan)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zhi)给予处分。

阻碍(ai)代表(biao)依法执行代表(biao)职务的,根据情节(jie),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guan)机关(guan)给予处分,或者适用(yong)《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guan)规定给予处罚;以暴(bao)力、威胁方法阻碍(ai)代表(biao)依法执行代表(biao)职务的,依照刑(xing)法有关(guan)规定追究刑(xing)事责任。

对代表(biao)依法执行代表(biao)职务进行打击报(bao)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guan)机关(guan)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国家工(gong)作人员进行打击报(bao)复构成犯(fan)罪(zui)的,依照刑(xing)法有关(guan)规定追究刑(xing)事责任。

第五(wu)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biao)依法履职、发挥(hui)作用(yong)的典型(xing)事迹,展现代表(biao)践行全过程(cheng)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第五(wu)章 对代表(biao)的监督

第五(wu)十七条 代表(biao)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jian)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hu)代表(biao)形象。

第五(wu)十八条 代表(biao)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biao)履职的意(yi)见,回答原选(xuan)区选(xuan)民或者原选(xuan)举单位对代表(biao)工(gong)作和代表(biao)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代表(biao)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xuan)区选(xuan)民或者原选(xuan)举单位报(bao)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biao)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向原选(xuan)区选(xuan)民或者原选(xuan)举单位报(bao)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biao)基本信息(xi)和履职信息(xi)。

第五(wu)十九条 代表(biao)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yu)执行代表(biao)职务的关(guan)系,不得利用(yong)执行代表(biao)职务干预具(ju)体执法、司法案(an)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bian)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六十条 选(xuan)民或者选(xuan)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mian)自己选(xuan)出的代表(biao)。被提出罢免(mian)的代表(biao)有权出席罢免(mian)该(gai)代表(biao)的会议提出申辩意(yi)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yi)见。

第六十一条 代表(biao)有下(xia)列情形之(zhi)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biao)职务,由代表(biao)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报(bao)告:

(一)因刑(xing)事案(an)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su)、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xing)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xing)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biao)任期内消失(shi)后,恢复其执行代表(biao)职务,但代表(biao)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代表(biao)有下(xia)列情形之(zhi)一的,其代表(biao)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ci)职或者责令辞(ci)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mian)的;

(五(wu))丧失(sh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shi)行为能力的。

代表(biao)去世的,其代表(biao)资格自然终止。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资格的终止,由代表(biao)资格审查委员会报(bao)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zhen)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代表(biao)资格的终止,由代表(biao)资格审查委员会报(bao)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biao)大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biao)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ji)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wu)条 本法自公布之(zhi)日(ri)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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