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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ding)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分(fen)配至(zhi)该(gai)公司下(xia)属A建筑公司;2019年6月起,张某在(zai)甲公司处工作。2020年7月29日,甲公司与张某解(jie)除劳动合同关(guan)系。随(sui)后(hou),张某起诉至(zhi)法院,主(zhu)张依据(ju)其提(ti)供的甲公司某项目部微信工作群聊天(tian)记录、部分(fen)月份工资条(tiao)、盖有项目部印章以及员工签字的项目部值班表等,甲公司曾要求其工作日延(yan)时加班和公休日加班,请求甲公司向(xiang)其支付加班工资15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不能提(ti)供公司存在(zai)考勤(qin)制度,亦不能证明其存在(zai)公休日加班及延(yan)时加班的情形,对于张某的主(zhu)张不予支持。张某不服(fu),提(ti)起上(shang)诉,二审法院审理后(hou)判决维持原判。张某申请再审后(hou)被驳回。2023年,张某向(xiang)检察机关(guan)申请监督。
对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延(yan)时加班费和公休日加班费,形成了(le)两种分(fen)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按照“谁(shui)主(zhu)张、谁(shui)举证”的证据(ju)规(gui)则,应由其就加班事实的存在(zai)提(ti)供证据(ju)证明,而不能要求用人单(dan)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不存在(zai)加班事实。本案中,张某不能提(ti)供证据(ju)证明其存在(zai)加班事实,故应承(cheng)担败诉的后(hou)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举证加班事实,应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dan)位双方的举证能力,合理分(fen)配证明责任。按照“谁(shui)主(zhu)张、谁(shui)举证”的证据(ju)规(gui)则,应由劳动者首先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zai)。如遇劳动者穷尽举证能力后(hou),能证实相关(guan)证据(ju)由用人单(dan)位掌握,而用人单(dan)位拒不提(ti)供的,应由用人单(dan)位承(cheng)担不利后(hou)果。本案中,张某已举证证实单(dan)位掌握考勤(qin)记录等证据(ju),但用人单(dan)位拒不提(ti)供,应由单(dan)位承(cheng)担不利后(hou)果。法院判决存在(zai)错误。
笔者赞(zan)同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guan)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jie)释(一)》(下(xia)称《解(jie)释》)规(gui)定,劳动者主(zhu)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zai)承(cheng)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ju)证明用人单(dan)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zai)的证据(ju),用人单(dan)位不提(ti)供的,由用人单(dan)位承(cheng)担不利后(hou)果。因此,关(guan)于加班事实的存在(zai),需要由劳动者承(cheng)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需要就加班事实举证到何种程度,上(shang)述司法解(jie)释并未予以明确规(gui)定。
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要求劳动者对其主(zhu)张的每一时刻的加班情况都进行详细举证,不仅(jin)超出了(le)劳动者的举证能力,也不符合客观实际(ji)。考虑到企业对劳动者的管(guan)理关(guan)系、劳动者与企业的双方地位,一般应从以下(xia)方面认定:(一)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应以“谁(shui)主(zhu)张、谁(shui)举证”为基本原则。具体来(lai)说(shuo),劳动者一般需要举证证明以下(xia)事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或者约定工作时间;劳动者在(zai)超出的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dan)位提(ti)供了(le)劳动;劳动者加班是由用人单(dan)位安排(被动加班),或者经用人单(dan)位批准(主(zhu)动加班)。需要注意的是,以上(shang)三个条(tiao)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证明劳动者完成了(le)加班事实的举证,此为用人单(dan)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充分(fen)条(tiao)件,而非必要条(tiao)件,即并不是满足了(le)上(shang)述三个条(tiao)件,用人单(dan)位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还需要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构(gou)成中是否已经包括将加班事实考量(liang)在(zai)内的加班工资,或者将劳动者延(yan)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成果考量(liang)在(zai)内的提(ti)成工资,如劳动者的工资构(gou)成已经包含以上(shang)两点,那么(me)即使前三个条(tiao)件均满足,对于劳动者主(zhu)张的加班工资亦不应支持。
(二)考虑到劳动者的举证能力,劳动者举证程度应以减轻其证明责任为补充。在(zai)证明程度上(shang),劳动者提(ti)供的用于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ju),需要包括证实加班时间、加班时长、加班次数和加班得到用人单(dan)位认可的事实的证据(ju)即可。在(zai)证据(ju)形式上(shang),考虑到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条(tiao)件等的差别和多(duo)样化,对提(ti)供证据(ju)的形式不应过于苛责。一般来(lai)说(shuo),除了(le)传统的考勤(qin)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加班通知等书证、物证外,还可以包括视听资料、短信通知、微信聊天(tian)记录或电子邮件等其他能证实劳动者加班事实的证据(ju)材(cai)料。至(zhi)于劳动者能否提(ti)供考勤(qin)表、考勤(qin)记录等相关(guan)证据(ju)证明加班事实,需要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fen)析:一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gui)对于用人单(dan)位的考勤(qin)记录制度并未有强制性规(gui)定;二是即使用人单(dan)位存在(zai)考勤(qin)记录,劳动者一般也不易掌握,且该(gai)考勤(qin)记录容易被用人单(dan)位篡(cuan)改;三是加班事实和超过工作时长考勤(qin)并不能等同,超过工作时间工作仅(jin)是证明加班事实的充分(fen)条(tiao)件之一,故不能仅(jin)以能否提(ti)供考勤(qin)记录作为认定是否存在(zai)加班事实的证据(ju)。
(三)劳动者有证据(ju)证明用人单(dan)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zai)的证据(ju),用人单(dan)位拒不提(ti)供的,用人单(dan)位应承(cheng)担不利后(hou)果。劳动者有证据(ju)证明用人单(dan)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zai)的证据(ju),一般来(lai)说(shuo),是指劳动者有证据(ju)证实诸如考勤(qin)记录、工作记录、工厂监控视频、加班通知等证明其加班的证据(ju)保存于用人单(dan)位,而用人单(dan)位答辩时认可其有上(shang)述证据(ju),但以各种理由拒不提(ti)供的,用人单(dan)位应承(cheng)担不利后(hou)果,此种情形下(xia)推定劳动者关(guan)于加班事实的主(zhu)张成立。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劳动者必须有证据(ju)证明用人单(dan)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zai)的证据(ju),不能仅(jin)因劳动者主(zhu)张上(shang)述证据(ju)存在(zai),就将该(gai)证据(ju)的举证责任推给(gei)用人单(dan)位;二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gui)定》,用人单(dan)位对于证明加班事实的考勤(qin)记录至(zhi)少保存两年,故对于两年以前的加班事实,劳动者应当承(cheng)担全部的证明责任,不应过于苛责用人单(dan)位、由用人单(dan)位提(ti)供。
具体到本案中,经检察机关(guan)调查核实,张某在(zai)诉讼过程中提(ti)交的甲公司某项目部工作群微信聊天(tian)记录照片、部分(fen)月份的工资条(tiao)、盖有项目部印章以及项目部员工签字的项目部值班表、作息时间制度表等,能够证实甲公司存在(zai)要求员工工作日延(yan)时加班以及公休日加班的情形。且在(zai)诉讼过程中,张某曾向(xiang)法院申请调取(qu)“1.该(gai)公司下(xia)属A建筑公司2019年3月至(zhi)2020年10月的工资表;2.2019年3月至(zhi)2020年8月的考勤(qin)表;……”等证据(ju)材(cai)料,以证实甲公司存在(zai)安排其加班的情况。可以说(shuo),张某作为劳动者,已经穷尽所能证实存在(zai)加班的事实,且提(ti)供了(le)微信聊天(tian)记录、工资条(tiao)、盖有项目部印章以及项目部员工签字的项目部值班表、作息时间制度表等证据(ju)材(cai)料,证明用人单(dan)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zai)的证据(ju)。但二审庭审中,当法院向(xiang)用人单(dan)位询问是否有张某的考勤(qin)记录、是否存在(zai)加班情况时,用人单(dan)位予以否认,且未向(xiang)法院提(ti)供张某的考勤(qin)表以及作息时间表等证据(ju)材(cai)料。依据(ju)《解(jie)释》,应由用人单(dan)位承(cheng)担不利后(hou)果,即认定张某主(zhu)张的延(yan)时加班、公休日加班情况属实。二审法院对于张某的该(gai)项主(zhu)张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ju)证明,应予以纠正。
处理结果:经审查,我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ju)证明为由,依法提(ti)请抗诉。上(shang)级检察院采纳提(ti)请抗诉意见,抗诉至(zhi)再审法院。再审法院采纳了(le)抗诉意见,撤(che)销了(le)原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经该(gai)院审判委员会讨(tao)论,决定全面采纳检察机关(guan)的抗诉意见,认定张某主(zhu)张的加班事实存在(zai),对本案予以改判,为张某挽回了(le)经济损失。
(来(lai)源:检察日报,作者单(dan)位:天(tian)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fen)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