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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车主贷退款客服电话
2025-02-24 14:01:60
太平洋车主贷退款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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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sui)着信息网络与社会(hui)生活的(de)深度融合(he),违法犯(fan)罪行(xing)为也正在向网络空间扩散(san)。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san)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xing)敲诈勒索的(de)案件时有发生,严(yan)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shi)业单位的(de)名誉(yu)权、财产(chan)权等合(he)法权益,危害网络安(an)全(quan)、社会(hui)稳定和经济(ji)发展。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de)震慑、警示(shi)、教育作用,标(biao)明网络行(xing)为红(hong)线,指明依法维权路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bu)了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fan)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制造散(san)播网络谣言并(bing)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媛系(xi)某网络主播的(de)“粉丝”,被害人侯某经营(ying)的(de)培训机构(gou)与该主播有业务合(he)作。2022年6月(yue),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主播关系(xi)暧昧,遂(sui)在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并(bing)通过自媒体(ti)平台找(zhao)到侯某家人联系(xi)方(fang)式,借用他人电话向侯某家人宣称侯某婚内(nei)出轨(gui)。

侯某要求(qiu)孙某媛停止人身攻(gong)击,孙某媛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被侯某拒绝后,孙某媛给(gei)侯某的(de)培训机构(gou)员(yuan)工(gong)、学员(yuan)家属打电话、发短(duan)信,散(san)布(bu)侯某婚内(nei)出轨(gui)、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孙某媛还匿名拨(bo)打电话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安(an)机关举(ju)报侯某的(de)培训机构(gou)存(cun)在没有办学资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xing)为,并(bing)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bu)涉及前(qian)述虚假内(nei)容的(de)帖子(zi)。

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xing)被人发现获救,孙某媛又发布(bu)侯某“畏罪自杀”的(de)帖子(zi),并(bing)继续向侯某索要钱财。侯某向公安(an)机关报案,孙某媛被抓(zhua)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de),采取威胁、要挟手段索要他人数额特(te)别(bie)巨大的(de)财物,其行(xing)为已构(gou)成敲诈勒索罪。孙某媛未能取得财物,系(xi)犯(fan)罪未遂(sui),可以比照既遂(sui)犯(fan)从轻或者减轻处(chu)罚。孙某媛捏造多条虚假负面信息,匿名向被害人亲属、同事(shi)、客户(hu)以及社会(hui)公众散(san)布(bu),多次(ci)威胁、要挟被害人给(gei)付巨额钱财,并(bing)在被害人有自杀举(ju)动后继续人身攻(gong)击、索要钱财,犯(fan)罪情节恶(e)劣,依法予以从严(yan)惩处(chu)。

据此,对孙某媛以敲诈勒索罪判处(chu)有期徒刑(xing)八年七个月(yue),并(bing)处(chu)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在网上炮制、散(san)布(bu)谣言进而威胁他人交付财物,与在线下实施的(de)敲诈勒索犯(fan)罪相比,危害更(geng)加严(yan)重。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制造的(de)谣言涉及背叛婚姻、性侵儿童、违法经营(ying)等多个方(fang)面,严(yan)重损害他人人格(ge)和名誉(yu)。孙某媛为达(da)到非法占有的(de)目的(de),采取网上发帖、拨(bo)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ju)报等多种方(fang)式散(san)播谣言向被害人施压,导致被害人不堪其扰轻生自杀,虽然获救但身心(xin)已受(shou)到严(yan)重伤害。最终被害人报案,避(bi)免了更(geng)大损失。审理法院根据此案的(de)犯(fan)罪性质、情节、后果,综合(he)考虑从重、从轻处(chu)罚情节,对孙某媛依法从严(yan)惩处(chu),做到了罚当其罪。

本案提醒网络犯(fan)罪的(de)受(shou)害者,在自身合(he)法权益受(shou)到侵害时要及时报案寻求(qiu)公安(an)、司法机关的(de)帮助,勇于拿起法律(lu)武器与违法犯(fan)罪作斗争,让网络犯(fan)罪无处(chu)遁逃。

案例二

网上威胁勒索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yue)至8月(yue)期间,被告人赵某杰用QQ添加14至18周岁未成年女性40余人为好友(you)。在聊天过程中,赵某杰故意找(zhao)茬(cha)称对方(fang)把自己(ji)气病,以到被害人学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胁,要求(qiu)被害人“拿钱治病”,先后向4名被害人(13至16周岁)索要共计人民币18964元。

案发后,赵某杰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并(bing)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de),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de)手段索要他人数额较大的(de)财物,其行(xing)为已构(gou)成敲诈勒索罪。赵某杰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依法应当从重处(chu)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xing),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bing)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chu)罚。

据此,对赵某杰以敲诈勒索罪判处(chu)拘役六个月(yue),并(bing)处(chu)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世界(jie)对未成年人有限(xian)开放,法治社会(hui)对未成年人无限(xian)关怀。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te)殊、优先、全(quan)面保护的(de)司法理念,依法严(yan)厉(li)惩处(chu)针对未成年人的(de)违法犯(fan)罪行(xing)为。

在认定敲诈勒索入罪门槛及确定量刑(xing)幅度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xing)事(shi)案件适用法律(lu)若(ruo)干问题(ti)的(de)解释》第(di)二条、第(di)四条规定,对以未成年人为犯(fan)罪对象(xiang)的(de),降低适用标(biao)准(zhun),以“数额较大”标(biao)准(zhun)的(de)50%定罪,以“数额巨大”“数额特(te)别(bie)巨大”标(biao)准(zhun)的(de)80%提档升刑(xing)。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杰在网络上选择多名未成年女性为作案对象(xiang),以将暴力诉诸现实相威胁勒索财物,其行(xing)为极易对被害人形成心(xin)理强制,具有严(yan)重的(de)社会(hui)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对利用网络侵犯(fan)未成年人合(he)法权益的(de)被告人定罪处(chu)罚,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xin)健康提供坚强有力的(de)司法保障。

案例三

编造事(shi)由向商家索赔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yue)至2023年4月(yue)期间,被告人相某漫在多个线上外卖平台购买食品并(bing)投放异物,随(sui)后拍照反(fan)馈给(gei)平台和商家,以不赔偿(chang)就投诉相威胁先后向4家餐饮店铺索要共计人民币3169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de),以投诉相威胁勒索多家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xing)为已构(gou)成敲诈勒索罪。相某漫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xing),依法可以从轻处(chu)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chu)理。据此,对相某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chu)有期徒刑(xing)七个月(yue),并(bing)处(chu)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bing)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消费者的(de)评(ping)价和投诉对入驻电商平台商家的(de)口碑及后续经营(ying)有着重要影响。合(he)理差评(ping)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de)合(he)法权益,提高商家的(de)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zi)盯上了投诉维权渠道,通过伪造有关食品安(an)全(quan)的(de)事(shi)实,以投诉、举(ju)报相要挟向经营(ying)者勒索钱财,利用线上平台商家重视评(ping)价、害怕影响生产(chan)经营(ying)等心(xin)理实施敲诈勒索犯(fan)罪。利用线上平台恶(e)意“索赔”,不仅严(yan)重侵害了经营(ying)者的(de)财产(chan)利益,也扰乱(luan)了正常的(de)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有利于遏制恶(e)意差评(ping)的(de)蔓延(yan),避(bi)免消费者被误(wu)导,维护企业合(he)法权益,营(ying)造良好的(de)营(ying)商环境。

案例四

自媒体(ti)发企业负面信息并(bing)有偿(chang)删(shan)帖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nie)某某、杨某均系(xi)新闻媒体(ti)从业人员(yuan)。2019年11月(yue)至2022年2月(yue)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bing)与徐某、聂(nie)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ti)发布(bu)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

受(shou)罗某甲安(an)排,罗某乙注册微信公众号“××经”并(bing)在多家知名网络平台注册第(di)三方(fang)账(zhang)号。罗某甲、杨某负责收集企业负面信息并(bing)撰(zhuan)写(xie)帖文,徐某负责审核,聂(nie)某某、罗某乙、罗某丙负责在微信公众号和第(di)三方(fang)媒体(ti)账(zhang)号发布(bu)、删(shan)除帖文。罗某甲还负责与被害单位谈判,罗某乙负责收款。

2022年3月(yue)至7月(yue)期间,罗某甲等人利用“××经”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账(zhang)号发布(bu)6家互联网企业的(de)负面帖文,迫使上述企业联系(xi)罗某甲等人,罗某甲等人以不支付“商务合(he)作”费用就不删(shan)帖相要挟,索要被害单位钱款人民币29.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nie)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de),在网上发布(bu)企业负面信息,以有偿(chang)删(shan)帖的(de)方(fang)式多次(ci)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xing)为均已构(gou)成敲诈勒索罪。

在共同犯(fan)罪中,罗某甲是主犯(fan),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nie)某某、杨某是从犯(fan)。罗某甲、徐某、罗某丙、聂(nie)某某、杨某有自首情节,罗某乙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chu)罚。各(ge)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chu)理。

据此,对罗某甲以敲诈勒索罪判处(chu)有期徒刑(xing)三年十个月(yue),并(bing)处(chu)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罗某乙等五人分别(bie)判处(chu)有期徒刑(xing)并(bing)适用缓刑(xing),并(bing)处(chu)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新闻媒体(ti)监督是发现社会(hui)问题(ti),及时纠正违法行(xing)为的(de)有效手段。但是,一些不法人员(yuan)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gong)作者的(de)身份,专门寻找(zhao)企业经营(ying)中存(cun)在的(de)问题(ti),打着舆论监督的(de)旗号以发布(bu)、不删(shan)除负面帖文相要挟,直接向企业经营(ying)者索要财物或者通过所谓(wei)“合(he)作”的(de)方(fang)式索要财物。此类犯(fan)罪行(xing)为是以监督之名行(xing)敲诈勒索之实,既侵害了企业经营(ying)者的(de)合(he)法权益,又损害了新闻媒体(ti)监督的(de)权威性,应当从严(yan)惩处(chu)。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利用媒体(ti)从业者的(de)身份积极挖(wa)掘(jue)企业“黑料”,利用企业经营(ying)者害怕被追责、处(chu)罚或者影响企业形象(xiang)、经营(ying)业绩的(de)心(xin)理不断(duan)发布(bu)负面消息向对方(fang)施压,并(bing)明示(shi)或者暗示(shi)企业与其“商务合(he)作”,迫使对方(fang)交付财物,罗某甲等人的(de)行(xing)为已构(gou)成敲诈勒索罪。

该案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辨别(bie)真伪的(de)本领,正常的(de)新闻媒体(ti)监督是合(he)法合(he)规的(de),不能以揭(jie)发隐私、不法行(xing)为相威胁索要财物。个人或者企事(shi)业单位在遇到此类违法犯(fan)罪时要及时报案,避(bi)免自身合(he)法权益受(shou)到侵害。同时警示(shi)不法分子(zi),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de)恶(e)意发布(bu)信息损害他人或者企事(shi)业单位的(de)人格(ge)尊严(yan)、商业信誉(yu)、商品声誉(yu)的(de),必将受(shou)到法律(lu)严(yan)惩。

文/本报记者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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