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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西高院】;
一辆老旧的(de)名(ming)牌车在事故中受损。事故发(fa)生后,肇事司机对车主自行将车送修产生的(de)维修费并不(bu)认可,认为事故发(fa)生时车辆贬值严重,不(bu)适用恢复原状的(de)方(fang)式修车。修车费明显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损失(shi)赔偿金额(e)该如何认定?日(ri)前,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jiao)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逆行引发(fa)碰撞 老旧名(ming)车受损
2024年8月3日(ri)8时,全中胡驾驶其名(ming)下(xia)的(de)一辆客车,行驶至(zhi)柳城县沙埔(pu)镇上雷路口209国道辅路路段,在逆向行驶过程中,与(yu)由(you)熊凯驾驶的(de)一辆梅赛德斯(si)-奔(ben)驰轿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huai),熊凯受伤。
柳城县公(gong)安局交(jiao)通管(guan)理大队作出道路交(jiao)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中胡违反道路交(jiao)通安全法第35条第1款第1项的(de)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熊凯驾驶的(de)轿车是他向朋友熊剑借(jie)来(lai)使用的(de)。这辆梅赛德斯(si)-奔(ben)驰虽然是名(ming)牌,但(dan)出厂日(ri)期为2009年,且经多(duo)次(ci)转手买卖。事故发(fa)生后,全中胡和熊剑共同委托南宁一家价格(ge)评估有(you)限公(gong)司对该车价值进行鉴定。价格(ge)评估结论书载明:轿车在事故前的(de)价值为2.1万余元。
全中胡要求按照2.1万余元赔付,遭到熊剑拒绝(jue)。2024年8月12日(ri),熊剑支出3210元评估费,自行委托价格(ge)评估公(gong)司对轿车损失(shi)进行评估。评估公(gong)司出具车辆损失(shi)估价鉴定表:材料费小计6万余元,工时费小计6350元,其他费用残值50元,隐损部件待查(cha)。
8月17日(ri),熊剑将车辆送到柳州市一家汽配销售部维修,花去(qu)6万余元维修费。
全中胡只(zhi)为车辆购买了交(jiao)强险,没有(you)购买第三者(zhe)责任险。事故发(fa)生后,全中胡支付了1000元拖车费、检查(cha)费,保险公(gong)司支付了2000元交(jiao)强险费用。
迟(chi)迟(chi)得(de)不(bu)到赔偿,熊剑向柳城县法院提(ti)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全中胡赔偿维修费6.6万余元、评估费用3210元。
车主高价维修 肇事司机质疑
“事故发(fa)生时,双方(fang)车辆在立交(jiao)桥匝道会(hui)车,车速比较慢。我虽然违反交(jiao)规逆行,但(dan)已经尽可能把车靠边行驶。结合(he)碰撞现场(chang)情况分析,事故大概率能够避免。对于事故的(de)发(fa)生,熊剑也应该承担一定的(de)过错责任。事故发(fa)生后,我积极协商赔偿方(fang)案,熊剑坚持通过远超车辆实际价值的(de)方(fang)式进行高价维修,想故意扩大损失(shi)。”全中胡辩称,熊剑的(de)车是老旧车,事故发(fa)生时车辆贬值严重,不(bu)适用恢复原状的(de)方(fang)式修车。熊剑损失(shi)的(de)合(he)理部分应该是事故前车辆的(de)实际价值,减去(qu)事故后车辆残值之差的(de)1.2万余元。
熊剑则认为,应该以交(jiao)警部门出具的(de)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进行赔偿,车辆是否老旧,与(yu)是否应该维修车辆没有(you)必然关(guan)联。
赔偿标准如何认定 超出部分车主自担
柳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gen)据《最高人民法院关(guan)于审理道路交(jiao)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de)解释》的(de)相关(guan)规定,因道路交(jiao)通事故造成维修被损坏(huai)车辆所支出的(de)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de)损失(shi)、车辆施救费用,以及车辆灭失(shi)或者(zhe)无法修复,为购买交(jiao)通事故发(fa)生时与(yu)被损坏(huai)车辆价值相当的(de)车辆重置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de),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熊剑的(de)车辆在交(jiao)通事故中受损,熊剑主张维修费用合(he)法有(you)据。根(gen)据交(jiao)通管(guan)理部门的(de)认定,全中胡负(fu)事故全部责任,熊剑主张的(de)维修费由(you)全中胡承担。
柳城县法院指出,关(guan)于熊剑主张车辆损失(shi)金额(e)的(de)确认,侵权损害赔偿的(de)基本目的(de)在于填补损害,侵权人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偿的(de)本质是以恢复原状的(de)方(fang)式承担侵权责任,是以支付维修费用的(de)形(xing)式,使车辆恢复到事故发(fa)生时的(de)价值和状态(tai)。因此,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车辆维修费用的(de)上限,应当与(yu)车辆灭失(shi)或者(zhe)无法修复时所主张的(de)重置费用大致相当。也就是说,应以事故发(fa)生时车辆的(de)实际价值作为衡(heng)量标准,不(bu)可任意扩大,这与(yu)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cai)产的(de),财(cai)产损失(shi)按照损失(shi)发(fa)生时的(de)市场(chang)价格(ge)或者(zhe)其他合(he)理方(fang)式计算”的(de)规定也是相符的(de)。如果维修费用高于损害发(fa)生时车辆实际价值,则不(bu)符合(he)节(jie)约资源的(de)基本原则,此时不(bu)宜(yi)采用恢复原状的(de)赔偿方(fang)式。
经查(cha),车辆初始登(deng)记于2010年1月15日(ri),已使用14年之久,其间经多(duo)次(ci)转让,发(fa)生事故后损坏(huai)严重。根(gen)据双方(fang)共同委托的(de)价格(ge)评估公(gong)司出具的(de)价格(ge)评估结论书,事故发(fa)生时车辆实际价值评估为2.1万余元,而该车在事故中造成车辆损失(shi)的(de)评估金额(e)为6.6万余元。车辆维修费用远高于其市场(chang)价值,进行维修不(bu)符合(he)经济原则,应当认定无法修复,对车辆损失(shi)应按事故发(fa)生时,与(yu)被损坏(huai)车辆价值相当的(de)车辆重置费用予以认定,即(ji)评估金额(e)2.1万余元予以认定。
熊剑坚持对车辆进行维修,维修前未(wei)经全中胡对车辆进行定损,自行将车送到维修厂维修,排(pai)除全中胡的(de)参与(yu)权、知情权;对于支出的(de)超出车辆价值部分的(de)维修费,是其自行扩大的(de)损失(shi),应由(you)其自行承担。再根(gen)据评估结论,事故发(fa)生时该车残值为9050元,法院因此确认车辆因事故造成的(de)损失(shi)为1.2万余元。
恢复原状虽然是承担侵权责任的(de)一种方(fang)式,但(dan)是否适用,需要综合(he)考量恢复原状的(de)必要性(xing)和经济上的(de)合(he)理性(xing)。熊剑要求全中胡支付维修费不(bu)具有(you)绝(jue)对的(de)必要性(xing),修车费用明显高于发(fa)生事故时车辆实际价值,恢复原状在经济上不(bu)具有(you)合(he)理性(xing),对于熊剑主张过高的(de)部分,法院依法不(bu)予支持。
柳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中胡赔偿熊剑车辆损失(shi)费用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全中胡已履行支付义务。(文中人名(ming)均为化名(ming))
法官说法
侵权财(cai)产案件中财(cai)产赔偿强调补偿功能与(yu)禁止(zhi)得(de)利,即(ji)为了填补受害人损害,使受害人恢复到尚未(wei)遭受侵害时应处的(de)状态(tai)。受害人不(bu)能因损害赔偿而获(huo)得(de)超过其受损害的(de)利益。该案维修费用远高于损害发(fa)生时车辆实际价值,不(bu)符合(he)节(jie)约资源基本原则,不(bu)宜(yi)采用恢复原状的(de)赔偿方(fang)式。
来(lai)源:广西法治日(ri)报 柳城县人民法院
作者(zhe):赖隽群 韦秋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