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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bei)京通州法(fa)院审结了一起某动画(hua)公司(si)与虚拟主播(bo)“中之人”之间的(de)合(he)同纠纷案。虚拟主播(bo)的(de)真人扮演者因为不慎说出真名,被动画(hua)公司(si)索赔30万元。法(fa)院经审理,酌定当事人赔偿3万元。
2023年9月,某动画(hua)公司(si)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bo)角(jiao)色,并与演员江某签(qian)订《合(he)作合(he)同》,约定由其担(dan)任虚拟主播(bo)角(jiao)色幕后的(de)真人扮演者,作为“中之人”进行直播(bo)。案涉合(he)同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bo)身份被“开盒(he)”则需支付违约金(jin)30万元。
《合(he)作合(he)同》所涉“开盒(he)”,指虚拟主播(bo)“中之人”的(de)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互联网对于“开盒(he)”的(de)界定,一般(ban)是指通过人肉搜(sou)索、盗取账(zhang)号等手段,来定位(wei)“中之人”的(de)个人信息并公之于众的(de)行为。一旦被“开盒(he)”,几乎意(yi)味着虚拟主播(bo)生涯的(de)终(zhong)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xx。”仅仅开播(bo)17天(tian)后,江某就在某次直播(bo)中主动说出了自己的(de)真实姓名。某动画(hua)公司(si)认为此(ci)举导致“中之人”身份泄露,不仅造成直播(bo)计划中断,虚拟主播(bo)形象受损,更(geng)使前期投入的(de)百万级(ji)动画(hua)项目濒(bin)临危机,要求解除合(he)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元违约金(jin)。
江某则认为,自己在直播(bo)中说出名字的(de)行为并不构(gou)成“开盒(he)”。当时直播(bo)间观众人数稀少,其口述的(de)姓名未在直播(bo)间显示字幕,无法(fa)与具体身份关联,不会对虚拟形象造成实质性影响(xiang)。而(er)且(qie)合(he)同中的(de)违约金(jin)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he)理地加(jia)重其责任,公司(si)在未遭受实际损失的(de)情况下要求其赔偿30万显失公平。同时,江某提出反诉,要求某动画(hua)公司(si)支付自己直播(bo)期间的(de)酬金(jin)2000余元。
法(fa)院认为,本案焦点(dian)集中在三点(dian):一是《合(he)作合(he)同》是否为格式合(he)同;二是江某是否存在“开盒(he)”的(de)违约行为;三是江某是否应承担(dan)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de)承担(dan)方式。
关于合(he)同性质之争,法(fa)院经审理查明,合(he)同虽由某动画(hua)公司(si)拟定,但江某作为有经验、具备协商能力(li)的(de)演员,在签(qian)约前一周内多次提出修改意(yi)见,且(qie)合(he)同最终(zhong)版本经双方电子(zi)签(qian)约确认,应视为双方平等协商的(de)结果。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er)预先拟定,并在订立(li)合(he)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de)条款。江某与某动画(hua)公司(si)这种“预先拟定+协商修正”的(de)过程,不符(fu)合(he)《民法(fa)典》中“格式条款”未与对方协商的(de)核心要件(jian)。因此(ci),合(he)同中约定的(de)违约金(jin)条款合(he)法(fa)有效。
关于“开盒(he)”认定标准(zhun),法(fa)院采取缔约目的(de)、合(he)同内容、行业特征三重标准(zhun)综合(he)判(pan)断。合(he)同缔约目的(de)及内容层面,虚拟主播(bo)的(de)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he)同明确约定因江某的(de)过失、故意(yi)行为导致虚拟主播(bo)被“开盒(he)”的(de),属于违约行为。江某作为演员在直播(bo)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通过搜(sou)索可关联其公开信息,已违反保密义务。即便仅有少数观众在场,仍构(gou)成合(he)同约定的(de)“开盒(he)”行为。行业特征层面,虚拟主播(bo)的(de)粉丝(si)黏性高度依赖“中之人”所扮演的(de)虚拟形象的(de)神(shen)秘感。江某的(de)过失行为虽未造成大规模泄露,但已破坏角(jiao)色人设的(de)完整性,易导致后续负面后果。该行为应被否定性评价(jia),法(fa)院认定江某本人需承担(dan)相(xiang)关法(fa)律责任。
关于损失界定问(wen)题,尽管合(he)同约定30万元违约金(jin),但案涉虚拟主播(bo)流量非常小,尚(shang)未在网上形成热度,“开盒(he)”行为尚(shang)未造成广泛影响(xiang),实际损失较(jiao)小。且(qie)本案无法(fa)表现出粉丝(si)受众对江某作为“中之人”的(de)高度黏性,虚拟主播(bo)与江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案涉虚拟形象具有复用价(jia)值。同时某动画(hua)公司(si)在停播(bo)后未积极寻找替代“中之人”,放任损失范围扩大,具有一定责任。
最终(zhong),法(fa)院综合(he)考虑《合(he)作合(he)同》的(de)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履行期间、当事人的(de)过错程度、直播(bo)数据、直播(bo)收益(yi)等情形下,认定30万元违约金(jin)过分高于江某“开盒(he)”给某动画(hua)公司(si)造成的(de)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法(fa)院酌情确定江某向某动画(hua)公司(si)赔偿违约金(jin)3万元,并驳回江某的(de)反诉请(qing)求,认定其违约后无权主张酬金(jin)。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pan),现已生效。
通讯(xun)员 吴可加(jia) 邓琳
文/北(bei)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胡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