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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是一项(xiang)具(ju)有危险性的体(ti)育运动。在发生事故时,当事人虽可以自(zi)甘(gan)风险规则作为抗辩理由,但这并未免除滑雪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滑雪场经营管理者亦(yi)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近期,海淀法(fa)院在一起案件中,就判定违反滑雪规则的后方(fang)滑雪者承担赔(pei)偿责任,滑雪场承担补充责任。
案 情(qing) 简 介
原告李佳(jia)诉(su)称,其(qi)和爱人在某滑雪场初级雪道正常滑行,当滑到初级雪道和高级雪道交汇处时,被告韩(han)冬突然从高级雪道以极快的速度(du)从身(shen)后将李佳(jia)撞飞。李佳(jia)当即便感觉左肩疼痛难(nan)忍、不能活动,送医后,诊(zhen)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并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赔(pei)偿指数10%)。故李佳(jia)诉(su)至法(fa)院,要求韩(han)冬及滑雪场公(gong)司赔(pei)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pei)偿金(jin)、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wei)金(jin)、交通费共计30余万元。
被告韩(han)冬辩称,其(qi)对李佳(jia)受伤并无故意,与李佳(jia)汇合时已尽力避让(rang)。事故发生后,韩(han)冬对李佳(jia)进行施救、陪同就医,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滑雪为高危运动,正常碰撞与受伤是不可避免的,本案应当适用民法(fa)典1176条的自(zi)甘(gan)风险原则,韩(han)冬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没有希望或(huo)放任李佳(jia)受伤。李佳(jia)自(zi)身(shen)应承担相应损失。如需赔(pei)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被告滑雪场公(gong)司辩称,李佳(jia)受伤系(xi)因与韩(han)冬对撞造成,属于意外事故,与滑雪场设施设备没有关联性,滑雪场公(gong)司对于李佳(jia)的受伤没有过错和过失,不应承担赔(pei)偿责任。滑雪场公(gong)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其(qi)边(bian)界,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佳(jia)和韩(han)冬均提(ti)到在雪道交汇处有教学人员,但是没有证据(ju)支持。即使有学员教学,滑雪者更应负担注意义务,及时降(jiang)速就不会出现此次事故。
法(fa) 院 审 理
法(fa)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fa)典》第一千(qian)一百(bai)七十六条规定了自(zi)甘(gan)风险规则,第一千(qian)一百(bai)九十八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qin)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李佳(jia)和韩(han)冬在滑雪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韩(han)冬是否存在故意或(huo)重大过失;二、滑雪场公(gong)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李佳(jia)、韩(han)冬是否在滑雪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韩(han)冬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fa)院认为,双方(fang)作为具(ju)有多年雪龄的滑雪者应当对滑雪场张贴与广播(bo)的《滑雪者须知》《滑雪者行为规范》等滑雪行为规则予以知晓。各方(fang)均未能提(ti)交现场视频,根据(ju)庭审陈述,李佳(jia)系(xi)正常在初级雪道滑行,韩(han)冬系(xi)从高级雪道转弯进入初级雪道。李佳(jia)主张其(qi)摔(shuai)倒的原因系(xi)韩(han)冬从高级滑雪道滑下时未能控(kong)制好速度(du),避让(rang)了教学人群,但是未能及时避让(rang)李佳(jia),从后往前将李佳(jia)绊(ban)倒;韩(han)冬认可系(xi)李佳(jia)在前,对李佳(jia)摔(shuai)伤的姿(zi)势、位置以及身(shen)体(ti)受伤位置均无异议,故在无相反证据(ju)的情(qing)况下,法(fa)院认为李佳(jia)陈述的摔(shuai)伤原因和过程具(ju)有高度(du)可能性,对其(qi)陈述予以采信。
根据(ju)滑雪规则,前方(fang)滑雪者拥有优先(xian)使用雪道的权利,后方(fang)滑雪者应主动避让(rang)前方(fang)滑雪者,超越(yue)时应不危及前方(fang)滑雪者;滑雪者在进入两个雪道交汇处时应控(kong)制速度(du)、保持警惕、避免冲撞,注意避让(rang)山上方(fang)正在滑行的其(qi)他滑雪者,不可形成阻挡。本案中,韩(han)冬作为后方(fang)滑雪者和进入滑雪道交汇处的滑雪者,未尽到控(kong)制速度(du)、避让(rang)前方(fang)滑行者以及交汇处山上方(fang)滑雪者的注意义务,其(qi)对于李佳(jia)的摔(shuai)伤虽不具(ju)有故意,但是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李佳(jia)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pei)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fa)院认为,根据(ju)《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定》,滑雪场应在雪道交汇处设施醒(xing)目的标识、提(ti)醒(xing)语等对滑雪者予以提(ti)醒(xing),并在交汇处雪道两侧和转弯处设置安全网(wang)、防护垫等安全保障措施以保护滑雪者人身(shen)安全,但是滑雪场公(gong)司提(ti)交的现有证据(ju)并未能举证证明其(qi)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fa)律后果(guo)。另根据(ju)当事人陈述,交汇处不远左侧雪道旁有一队(dui)教学人员。对此法(fa)院认为,滑雪场中有教学活动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场地管理者应当保证滑雪者的人身(shen)安全,采取相应的隔离、提(ti)醒(xing)措施,防止教员、学员的教学行为妨碍滑雪活动。本案中,教学人员所处位置处在危险性较(jiao)高的滑雪道交汇处,妨碍了韩(han)冬的正常滑雪行为,滑雪场公(gong)司对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李佳(jia)遭受的损失具(ju)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qin)害他人造成人身(shen)损害的,应当赔(pei)偿损失。法(fa)院根据(ju)鉴定报(bao)告以及各方(fang)提(ti)举的证据(ju)认定,李佳(jia)产生各项(xiang)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pei)偿金(jin)、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wei)金(jin)共计20余万元,各方(fang)同意将韩(han)冬垫付费用予以抵(di)扣。
最终(zhong),法(fa)院判决韩(han)冬向(xiang)李佳(jia)赔(pei)偿各项(xiang)损失共计20万元,滑雪场公(gong)司对韩(han)冬的赔(pei)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宣判后,韩(han)冬提(ti)出上诉(su),二审法(fa)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fa) 官 说 法(fa)
一、侵(qin)权方(fang)对受害方(fang)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赔(pei)偿责任
《民法(fa)典》第一千(qian)一百(bai)七十六条规定,自(zi)愿参加具(ju)有一定风险的文(wen)体(ti)活动,因其(qi)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qi)他参加者承担侵(qin)权责任;但是,其(qi)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huo)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fa)第一千(qian)一百(bai)九十八条至第一千(qian)二百(bai)零(ling)一条的规定。第一千(qian)一百(bai)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ti)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gong)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huo)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qin)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qin)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huo)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huo)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xiang)第三人追(zhui)偿。
体(ti)育运动中发生的人身(shen)损害,应当适用自(zi)甘(gan)冒(mao)险规则,免除或(huo)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在体(ti)育运动中造成他人损害一概不承担责任之结(jie)论(lun),加害人故意或(huo)者重大过失的,属于除外情(qing)形,应承担侵(qin)权责任。本案涉及的滑雪系(xi)竞速类体(ti)育运动项(xiang)目,属于国家体(ti)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高危险性体(ti)育项(xiang)目,滑雪者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er)滑雪者的注意义务范围主要由该项(xiang)运动的运动规则所划定,并受到滑雪者的技术能力、反应能力、年龄经验和身(shen)体(ti)条件、场地环(huan)境等主客(ke)观条件的影响。
滑雪规则对于判断滑雪者的注意义务具(ju)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国际雪联发布的《滑雪者行为规则》以及中国滑雪协会发布的《滑雪者须知》对滑雪者行为予以了规范,根据(ju)上述规则,处在不同位置的滑雪者的注意义务具(ju)有差异性。本案中,李佳(jia)作为前方(fang)滑行者对后方(fang)滑雪者的行为不具(ju)有可预见性,而(er)韩(han)冬作为后方(fang)滑雪者对前方(fang)滑雪者具(ju)有较(jiao)高注意义务,其(qi)从高级雪道向(xiang)初级雪道汇入时,未能控(kong)制好速度(du)、亦(yi)未及时避让(rang)前方(fang)滑雪者,其(qi)高速从前往后撞倒李佳(jia),对李佳(jia)遭受的损害具(ju)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pei)偿责任;现有证据(ju)未能证明李佳(jia)本人的行为对其(qi)损失的发生与扩大存在过错,故李佳(jia)无需承担责任。
二、滑雪场地经营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滑雪这项(xiang)高危运动,滑雪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对滑雪者的人身(shen)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滑雪者的人身(shen)财产安全。对此国家体(ti)育总局专门制定了《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定》,设有专章规定了滑雪场的安全管理,该规定作为行业权威标准(zhun),滑雪场应严格对标、予以落实。本案中,滑雪者系(xi)因第三人行为受伤,但是场地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yi)形成了一定的原因力,依法(fa)应承担补充责任,其(qi)承担责任后可向(xiang)第三人追(zhui)偿。法(fa)律规定补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fang)式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获(huo)得赔(pei)偿,亦(yi)对场地经营管理者起到了相应的警戒作用。
三、滑雪活动的风险提(ti)示
滑雪是一项(xiang)高危运动,法(fa)院作出以下法(fa)律风险提(ti)示:1、对于滑雪者,应理性结(jie)合自(zi)身(shen)条件、健康状态以及经验能力选择合适的雪道,遵守滑雪规则,避免与他人发生冲撞;活动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人身(shen)财产损失;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固定证据(ju),留存现场照片(pian)、视频;2、对于滑雪场地的经营管理者,除了设置常规的安全提(ti)示、安全保障措施外,应结(jie)合滑雪场地的地形特点,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地点予以特别关注,设置相应的安全网(wang)、防护网(wang)、警示牌,对滑雪者予以提(ti)示和保护;设置安全保障人员对雪道秩序予以管理,避免人员活动混乱,发生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文(wen)中均系(xi)化名)
文(wen)/ 邓可人
来源:北京海淀法(fa)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