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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关系到用户体验和客户满意度,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同时,全国统一官方人工热线的设立显得尤为重要,客服电话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问题解答服务,想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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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退款服务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其主要业务包括旅游信息系统开发、在线旅游预订平台运营以及旅游数据分析服务等,实现与用户的良性互动与共赢,信融投申请退款客服电话让客户能够更便捷地联系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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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jin)日,北京通州(zhou)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动画(hua)公司与虚拟(ni)主播“中之人”之间的(de)合同纠纷案。虚拟(ni)主播的(de)真人扮演者因为(wei)不慎说出(chu)真名,被动画(hua)公司索赔30万(wan)元。法院经(jing)审理,酌定当事人赔偿3万(wan)元。
2023年9月,某动画(hua)公司为(wei)推(tui)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tui)出(chu)了一个虚拟(ni)主播角色,并与演员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yue)定由其(qi)担任虚拟(ni)主播角色幕后的(de)真人扮演者,作为(wei)“中之人”进行直播。案涉合同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ni)主播身份被“开盒”则需支付违约(yue)金30万(wan)元。
《合作合同》所涉“开盒”,指虚拟(ni)主播“中之人”的(de)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互联(lian)网对于“开盒”的(de)界定,一般是指通过人肉搜索、盗取账号等手段,来定位“中之人”的(de)个人信息并公之于众的(de)行为(wei)。一旦被“开盒”,几乎意味着虚拟(ni)主播生(sheng)涯的(de)终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xx。”仅仅开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ci)直播中主动说出(chu)了自己的(de)真实姓名。某动画(hua)公司认为(wei)此举导致(zhi)“中之人”身份泄露,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断,虚拟(ni)主播形象受损,更使(shi)前期投入的(de)百(bai)万(wan)级动画(hua)项目濒临(lin)危机,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wan)元违约(yue)金。
江某则认为(wei),自己在直播中说出(chu)名字(zi)的(de)行为(wei)并不构成“开盒”。当时直播间观众人数(shu)稀少,其(qi)口述的(de)姓名未(wei)在直播间显(xian)示字(zi)幕,无(wu)法与具(ju)体身份关联(lian),不会对虚拟(ni)形象造成实质性影(ying)响。而且合同中的(de)违约(yue)金条(tiao)款属于格式条(tiao)款,不合理地加重其(qi)责任,公司在未(wei)遭受实际损失的(de)情况下要求其(qi)赔偿30万(wan)显(xian)失公平。同时,江某提出(chu)反诉(su),要求某动画(hua)公司支付自己直播期间的(de)酬金2000余元。
法院认为(wei),本案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合作合同》是否为(wei)格式合同;二是江某是否存在“开盒”的(de)违约(yue)行为(wei);三是江某是否应承担违约(yue)责任及违约(yue)责任的(de)承担方式。
关于合同性质之争,法院经(jing)审理查(cha)明,合同虽由某动画(hua)公司拟(ni)定,但江某作为(wei)有经(jing)验、具(ju)备协商能力的(de)演员,在签约(yue)前一周内多次(ci)提出(chu)修改意见(jian),且合同最终版本经(jing)双方电子签约(yue)确认,应视为(wei)双方平等协商的(de)结果。格式条(tiao)款是当事人为(wei)了重复使(shi)用(yong)而预先(xian)拟(ni)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wei)与对方协商的(de)条(tiao)款。江某与某动画(hua)公司这种“预先(xian)拟(ni)定+协商修正(zheng)”的(de)过程,不符合《民法典》中“格式条(tiao)款”未(wei)与对方协商的(de)核心要件。因此,合同中约(yue)定的(de)违约(yue)金条(tiao)款合法有效(xiao)。
关于“开盒”认定标(biao)准,法院采取缔约(yue)目的(de)、合同内容、行业特征三重标(biao)准综(zong)合判断。合同缔约(yue)目的(de)及内容层面,虚拟(ni)主播的(de)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mi)。合同明确约(yue)定因江某的(de)过失、故意行为(wei)导致(zhi)虚拟(ni)主播被“开盒”的(de),属于违约(yue)行为(wei)。江某作为(wei)演员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通过搜索可关联(lian)其(qi)公开信息,已(yi)违反保密(mi)义务。即(ji)便仅有少数(shu)观众在场,仍(reng)构成合同约(yue)定的(de)“开盒”行为(wei)。行业特征层面,虚拟(ni)主播的(de)粉丝黏性高度依赖(lai)“中之人”所扮演的(de)虚拟(ni)形象的(de)神秘感。江某的(de)过失行为(wei)虽未(wei)造成大规模泄露,但已(yi)破坏角色人设的(de)完(wan)整性,易导致(zhi)后续(xu)负面后果。该行为(wei)应被否定性评价,法院认定江某本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损失界定问题,尽(jin)管合同约(yue)定30万(wan)元违约(yue)金,但案涉虚拟(ni)主播流量非常小,尚未(wei)在网上形成热度,“开盒”行为(wei)尚未(wei)造成广泛影(ying)响,实际损失较(jiao)小。且本案无(wu)法表现出(chu)粉丝受众对江某作为(wei)“中之人”的(de)高度黏性,虚拟(ni)主播与江某不具(ju)有“身份同一性”,案涉虚拟(ni)形象具(ju)有复用(yong)价值。同时某动画(hua)公司在停播后未(wei)积极寻找替代(dai)“中之人”,放任损失范围扩大,具(ju)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综(zong)合考虑《合作合同》的(de)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履行期间、当事人的(de)过错程度、直播数(shu)据、直播收(shou)益等情形下,认定30万(wan)元违约(yue)金过分高于江某“开盒”给某动画(hua)公司造成的(de)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法院酌情确定江某向某动画(hua)公司赔偿违约(yue)金3万(wan)元,并驳回江某的(de)反诉(su)请(qing)求,认定其(qi)违约(yue)后无(wu)权主张酬金。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现已(yi)生(sheng)效(xiao)。
通讯员 吴可加 邓(deng)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胡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