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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犯罪形势严峻复杂,呈现跨(kua)境化、链(lian)条化、暴(bao)力化新特点,衍生偷(tou)越国(边)境、非(fei)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yang)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充分发挥(hui)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及(ji)其关联犯罪,严惩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集团(tuan)首要分子,严惩为境外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集团(tuan)组织人员偷(tou)越国(边)境的“蛇(she)头”,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人员,严惩再犯、惯犯,明(ming)确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xin)号,督促犯罪分子主(zhu)动退赃退赔,最大限(xian)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为充分发挥(hui)典型案例警示、教(jiao)育、指引作用,现公(gong)布7件人民法院审结的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及(ji)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的决心和举措。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此次发布的被告人黄某等3人诈骗案和被告人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等案,4名被告人出境组建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集团(tuan),均系首要分子,余某还组织众多人员出境实施犯罪,均被依法顶格(ge)判处无期徒刑(xing);发布的杨某等3人诈骗案,被告人杨某曾因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被判刑(xing)又重操旧业(ye),被依法严惩。二是聚焦未成年人保护。近年来(lai),有的诈骗组织采用多种手段拉(la)拢、引诱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人”,或者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诈骗,社会危(wei)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依法严惩。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肖某诚等2人诈骗案,被告人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对相关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为未成年人健(jian)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三是全力追赃挽损。此次发布的被告人申某涛等1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等案,人民法院加大工作力度,多措并(bing)举,促使申某涛积极退赃退赔,连同查扣在案的赃款及(ji)时发还被骗群众,挽回了已查实被骗群众全部经济损失。
下(xia)一步,人民法院将全力推进打击治理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及(ji)其关联犯罪工作,坚决遏制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势头,维(wei)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he)法权益。
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及(ji)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目(mu)录
1、被告人黄某等3人诈骗案
——从严惩处跨(kua)境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集团(tuan)首要分子
2、被告人杨某等3人诈骗案
——从严惩处有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前科(ke)又再次实施电诈犯罪人员
3、被告人肖某诚等2人诈骗案
——从严惩处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人员
4、被告人朱某民诈骗案
——依法惩处针对海外留学生实施的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
5、被告人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等案
——从严惩处跨(kua)境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斩断(duan)其人力输送链(lian)条
6、被告人刘某等3人诈骗、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等案
——从严惩处组织、利诱人员赴境外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的犯罪
7、被告人申某涛等1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等案
——全力追赃挽损,对积极退赔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案例一
被告人黄某等3人诈骗案
——从严惩处跨(kua)境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集团(tuan)首要分子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初(chu),被告人黄某、李某辉在柬埔寨王(wang)国西哈(ha)努克港市“财神国际(ji)”园(yuan)区等处组建诈骗集团(tuan),组织、指挥(hui)多人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活动,8月,被告人周某刚加入该诈骗集团(tuan)并(bing)担任总(zong)监。黄某、李某辉通过境外聊(liao)天软件幕后掌控诈骗集团(tuan),决定公(gong)司运营模(mo)式,并(bing)控制资金及(ji)相关账户等;周某刚现场管理具体诈骗事务,另有多名骨干成员(已被另案判刑(xing))。该诈骗集团(tuan)通过特定方式筛选出企业(ye)法定代表人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女性,通过被害人手机号码批量添加网(wang)络社交平台好友,冒(mao)充“高富帅”依照(zhao)预定话术与被害人网(wang)络聊(liao)天,骗取信(xin)任后推荐被害人下(xia)载由(you)该集团(tuan)控制的“金天利”等虚假投资或赌博网(wang)络平台,先通过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小(xiao)额获利提现,再不断(duan)引诱被害人充值,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即关闭提现通道,拉(la)黑被害人。该诈骗集团(tuan)自2020年9月至2021年底骗取1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辉、周某刚以非(fei)法占有为目(mu)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境外通过电信(xin)网(wang)络骗取境内人员钱(qian)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李某辉组建诈骗集团(tuan)并(bing)决定运营模(mo)式、掌握资金账户,周某刚系现场最高层(ceng)级人员,负责(ze)管理实施诈骗活动,三人在诈骗集团(tuan)中起组织、策划、指挥(hui)作用,均系首要分子。三人在境外指挥(hui)、控制犯罪集团(tuan),利用电信(xin)网(wang)络骗取我国境内居民钱(qian)财,给众多被害人造(zao)成重大经济损失。综上,对被告人黄某、李某辉、周某刚均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xing),剥夺政(zheng)治权利终身,并(bing)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yi)义
本案系境外诈骗犯罪集团(tuan)链(lian)条化、流水线化、分工细致实施、常见高发的交友婚恋类网(wang)络诈骗(俗称“杀猪盘”)。不法分子针对特定类型人员量身定制骗局、实施精准“围猎(lie)”,先在社交平台上伪装成“完美情人”,以甜言蜜语等拉(la)近关系,待被害人投入感情放松警惕后,谎称有稳赚(zuan)不赔的投资机会骗钱(qian),造(zao)成被害人感情和金钱(qian)双重受损。
被告人黄某等三人在境外组建有组织、有一定规模(mo)的诈骗犯罪集团(tuan),虚构有经济实力的成功人设诈骗女性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诈骗被害人巨额资金并(bing)流往境外,社会危(wei)害严重,人民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均系首要分子,依法判处重刑(xing)。本案警示社会公(gong)众,不要被虚拟世(shi)界的虚情假意(yi)蒙蔽双眼,防(fang)范甜言蜜语背后的无情陷阱。
案例二
被告人杨某等3人诈骗案
——从严惩处有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前科(ke)又再次实施电诈犯罪人员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曾因参与实施“虚假期货理财”类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被判刑(xing)。2023年底,杨某又与被告人吁某、方某文商(shang)定利用购物平台实施网(wang)络“刷(shua)单”诈骗。方某文提供自己(ji)的银行卡及(ji)身份(fen)信(xin)息在购物网(wang)站上注册(ce)网(wang)站店铺,并(bing)办理电话卡注册(ce)网(wang)络社交平台账号添加刷(shua)单者,还将银行卡及(ji)移动支付(fu)账号密码提供给杨某使用。之后,杨某等人在网(wang)上低(di)价购进箱包,在网(wang)站店铺标(biao)价588元出售,并(bing)在网(wang)络上发布刷(shua)单广告,许诺刷(shua)单者购买(mai)并(bing)收到箱包后发布好评文案,即可根据刷(shua)单者粉丝数量给予1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好评稿费,且退还购买(mai)箱包的588元。在刷(shua)单者收到箱包并(bing)发布好评文案后,杨某等人以审核好评文案需(xu)要时间为由(you)故意(yi)拖延,待刷(shua)单者购买(mai)订单自动确认收货,刷(shua)单者支付(fu)的588元自动划入杨某等人的账户,致使刷(shua)单者无法退货退款。从2024年1月中旬至2月初(chu),杨某等人引诱刷(shua)单者下(xia)单300余单,共计诈骗103名被害人人民币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jiang)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吁某、方某文利用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相互(hu)配合(he),地位、作用相当。三人到案后均坦白罪行,自愿认罚,方某文、吁某退出全部违(wei)法所得,已全额退赔给103名被害人,可酌(zhuo)情从轻(qing)处罚。杨某曾因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被判刑(xing),有犯罪前科(ke),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xing)三年五个月,并(bing)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文有期徒刑(xing)三年一个月,并(bing)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吁某有期徒刑(xing)三年,并(bing)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yi)义
本案系典型的网(wang)络“刷(shua)单”诈骗,欺骗性很强。惯常套路是,不法分子打着(zhe)“网(wang)络兼职”旗号,以给付(fu)佣金为诱饵,让受骗者垫资做任务,骗取预先支付(fu)的款项。被告人杨某曾因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被判刑(xing),本应深刻反省,积极改过自新,重新融(rong)入社会,但其不思悔改、重操旧业(ye),继续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再次受到法律严惩。本案警示社会公(gong)众,所谓“刷(shua)单”赚(zuan)钱(qian),其实是骗子在赚(zuan)你的钱(qian),脚踏实地赚(zuan)取合(he)法薪酬才(cai)是正道。
案例三
被告人肖某诚等2人诈骗案
——从严惩处招募、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人员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肖某诚、洪(hong)某煌,向许某甲(11岁(sui))、杨某甲(13岁(sui))等人收购电话卡共计4张。之后,二人雇佣李某甲(15岁(sui))、徐某甲(16岁(sui)),使用8部手机和4张电话卡,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多个宾馆房间内拨(bo)打诈骗电话。肖某诚等四人每次使用两(liang)部手机,一部通过使用网(wang)络社交软件语音通话联系上家,另一部按照(zhao)上家要求拨(bo)打被害人的电话,通过两(liang)部手机开启免提功能,实现语音中转。在通话期间肖某诚等人知悉双方通话内容,明(ming)知在实施诈骗,按上家要求不出声,由(you)上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其间,部分电话卡因异常使用被通讯运营商(shang)停机,但肖某诚等人仍继续收卡用于拨(bo)打电话。肖某诚等四人拨(bo)打诈骗电话1524条,其中造(zao)成五名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47余万元。肖某诚从上家处获取利益后,再给洪(hong)某煌等三人发放,肖某诚、洪(hong)某煌二人均获利3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诚、洪(hong)某煌明(ming)知他人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仍向多名未成年人收购电话卡并(bing)组织两(liang)名未成年人共同拨(bo)打诈骗电话,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虽然二人系从犯,到案后坦白罪行,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予以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肖某诚有期徒刑(xing)五年六个月,并(bing)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洪(hong)某煌有期徒刑(xing)四年六个月,并(bing)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yi)义
本案系利诱、拉(la)拢、招募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宣称只需(xu)两(liang)部手机、不用说话就能躺着(zhe)赚(zuan)钱(qian)的“手机口”项目(mu),让越来(lai)越多的人沦为“沉默的帮凶”,且“黑手”已伸向未成年人。
被告人肖某诚伙同被告人洪(hong)某煌配合(he)不法分子实施诈骗,诱惑(huo)涉世(shi)未深、缺乏辨别是非(fei)能力的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诈骗,先向低(di)龄少年收购电话卡,又组织未成年人拨(bo)打诈骗电话,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并(bing)分赃,犯罪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从严惩处。本案警示社会公(gong)众,切(qie)勿贪图轻(qing)松赚(zuan)钱(qian)快,谨防(fang)沦为电诈“工具人”,并(bing)提醒未成年人监护人提高警惕,加强保护、引导和教(jiao)育,切(qie)莫让孩子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案例四
被告人朱某民诈骗案
——依法惩处针对海外留学生实施的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民在澳大利亚使用多个网(wang)络社交媒(mei)体账号,在留学生网(wang)络社交媒(mei)体群内发布虚假的澳元、美元等外币兑换人民币信(xin)息,采用谎称已转账并(bing)制作、发送虚假的转账截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xin)任,骗得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jiang)苏省江(jiang)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民以非(fei)法占有为目(mu)的,利用互(hu)联网(wang)发布虚假信(xin)息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朱某民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民有期徒刑(xing)十(shi)年,并(bing)处罚金人民币十(shi)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三、典型意(yi)义
本案系不法分子在海外针对留学生实施虚假换汇类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留学生独(du)自一人出国求学,与国内家人存在时差、信(xin)息差,且社会阅历较少,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近来(lai)针对留学生群体的诈骗花(hua)样百出,迷惑(huo)性强,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威胁着(zhe)留学生的财产安全和留学梦想。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针对留学生群体实施的诈骗犯罪,助力守护留学之路更加平稳、美好。本案警示海外留学生,不要轻(qing)信(xin)网(wang)络社交平台添加的好友,更不要因侥幸心理或贪图便利而冒(mao)险,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五
被告人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等案
——从严惩处跨(kua)境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斩断(duan)其人力输送链(lian)条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下(xia)半年,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在柬埔寨王(wang)国西哈(ha)努克港市盛威园(yuan)区成立巨星娱乐(le)公(gong)司(又名永兴娱乐(le)、永旺娱乐(le)),逐步发展成为300余人参与的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集团(tuan)。该犯罪集团(tuan)内设多部门,分工配合(he)诱骗中国居民在集团(tuan)控制的“巨星娱乐(le)”等6个网(wang)络博彩(cai)平台充值、投注,采取后台操控输赢、限(xian)控提现等手段,非(fei)法占有充值、投注资金,实施跨(kua)境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余某负责(ze)该犯罪集团(tuan)的日常事务、财务监管、人事管理等,并(bing)具体管理各博彩(cai)平台运营。2019年底,该犯罪集团(tuan)又搬至菲律宾马尼拉(la)市,继续实施跨(kua)境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截至2020年3月11日余某离开诈骗园(yuan)区,已查明(ming)111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987余万元,已调取的涉案各博彩(cai)平台账户收入资金共计人民币30余亿元。多名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被骗,部分被害人受骗后离婚、产生轻(qing)生念头或精神失常。
2018年下(xia)半年以来(lai),被告人余某等人组织、领导的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集团(tuan),通过网(wang)络发布高薪招募信(xin)息、奖励成员介(jie)绍新人等途径,采取统一安排行程、包购机票、代办签证、提供接机等方式,先后组织引诱106名中国居民虚构出境事由(you)掩盖非(fei)法出境目(mu)的,骗取边防(fang)检查机关核准,乘坐飞机到柬埔寨、菲律宾,加入犯罪组织从事跨(kua)境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河南省南阳(yang)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以非(fei)法占有为目(mu)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余某组织他人虚构事由(you)出境从事跨(kua)境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组织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数罪并(bing)罚。余某伙同他人成立犯罪集团(tuan),系犯罪集团(tuan)的首要分子,应按照(zhao)集团(tuan)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余某组织他人诈骗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又系累(lei)犯,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余某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xing),以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xing)十(shi)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xing),剥夺政(zheng)治权利终身,并(bing)处罚金。
三、典型意(yi)义
本案系网(wang)络博彩(cai)类诈骗,赌诈交织,危(wei)害极大!惯常套路是,不法分子搭建虚假平台操控结果诱导投注,以小(xiao)利引诱加大投入,时机成熟时设置提现障碍导致受骗者血本无归。此类诈骗受骗者一般人数众多,且诈骗金额巨大,往往还导致一系列次生危(wei)害后果。
被告人余某在境外操纵虚假网(wang)络博彩(cai)平台,并(bing)组织多人出境实施犯罪,为诈骗集团(tuan)输送人力,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余某系犯罪集团(tuan)首要分子,对其按照(zhao)集团(tuan)所犯的全部罪行数罪并(bing)罚;结合(he)其累(lei)犯的法定从重情节和组织诈骗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酌(zhuo)定从重情节,依法判处重刑(xing)并(bing)责(ze)令其退赔已查明(ming)的11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xian)度剥夺其再犯能力。本案警示社会公(gong)众,网(wang)络博彩(cai)套路深,不要贪图非(fei)法利益,做骗子的“提款机”!
案例六
被告人刘某等3人诈骗、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等案
——从严惩处组织、利诱人员赴境外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偷(tou)越中缅边境到达缅甸联邦共和国邦康市,进入一诈骗团(tuan)伙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诈骗,该团(tuan)伙分为老板、总(zong)监、代理、组长、组员等层(ceng)级。同年7月,刘某为了成为诈骗团(tuan)伙代理(主(zhu)要负责(ze)从国内拉(la)人到诈骗团(tuan)伙,指定组长,管理诈骗小(xiao)组),偷(tou)渡潜回原籍四川省武胜县,以高收入利诱等欺骗方式邀(yao)约、组织武胜县境内的多名人员偷(tou)越中缅边境前往诈骗团(tuan)伙实施诈骗。刘某本人多次偷(tou)越中缅边境,还与多人一起结伙偷(tou)越中缅边境前往诈骗窝(wo)点。同年8月,被告人祝某在刘某的邀(yao)约、组织下(xia),偷(tou)越中缅边境,进入刘某所在的诈骗团(tuan)伙,实施诈骗活动。其间,祝某采取利诱等方式,邀(yao)约、联系、安排多人采用偷(tou)渡的方式进入刘某做代理的诈骗团(tuan)伙,在祝某所在诈骗小(xiao)组实施诈骗。另有他人被邀(yao)约偷(tou)越中缅边境,进入刘某所在的诈骗团(tuan)伙,实施诈骗活动。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祝某等人以非(fei)法占有为目(mu)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tuan)伙,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祝某作为境外诈骗犯罪团(tuan)伙的代理、成员,在诈骗团(tuan)伙的指挥(hui)下(xia),为团(tuan)伙介(jie)绍、拉(la)拢、引诱人员偷(tou)越国(边)境赴境外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刘某违(wei)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tou)越或多人结伙偷(tou)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偷(tou)越国(边)境罪。刘某等人到案后坦白罪行并(bing)认罪认罚,但其多次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地位、作用重于祝某等人。综上,对刘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罪、偷(tou)越国(边)境罪数罪并(bing)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ing)五年,并(bing)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祝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罪数罪并(bing)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ing)一年六个月,并(bing)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yi)义
本案系以高薪诱惑(huo)“拉(la)人头”的方式,有计划、有组织招募、拉(la)拢、引诱人员偷(tou)渡出境实施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祝某跨(kua)境参与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还分别利用他人法律意(yi)识淡薄、想一夜暴(bao)富的心态,利诱并(bing)组织多人偷(tou)渡赴境外加入诈骗组织,将多名同乡带上了一条歧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数罪并(bing)罚。本案警示社会公(gong)众,不要轻(qing)信(xin)高薪诱惑(huo),参与境外诈骗必受惩处。
案例七
被告人申某涛等1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等案
——全力追赃挽损,对积极退赔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lai),被告人申某涛通过网(wang)罗同乡,纠集社会闲(xian)杂人员等方式,逐渐(jian)形成以申某涛为首,被告人郭某拓(tuo)、赵某儒、崔某波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wang)某亮、李某孩等人为小(xiao)组长,被告人靳某伟、董某、申某宁等人为组员的跨(kua)境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集团(tuan)。申某涛采用和其他犯罪集团(tuan)、团(tuan)伙合(he)作或自己(ji)犯罪集团(tuan)单独(du)犯罪的模(mo)式,在柬埔寨王(wang)国、老挝人民民主(zhu)共和国等国实施跨(kua)境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tuan)隐瞒出境实施违(wei)法犯罪的真实意(yi)图,通过以出境旅游等名义签证出境,采取“杀猪盘”方式对国内女性实施诈骗活动。犯罪集团(tuan)成员先在婚恋网(wang)站上物色女性“谈(tan)恋爱”,再引诱女性在犯罪集团(tuan)制作和控制的虚假博彩(cai)平台上投资,通过操控后台输赢进行诈骗。
被告人申某涛作为犯罪集团(tuan)首要分子,以高薪为利诱,纠集多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fei)法目(mu)的,骗取出境边防(fang)检查机关核准出境从事“杀猪盘”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活动,其中申某涛组织人员持护照(zhao)出境至柬埔寨、老挝共计58人、200余次从事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活动。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涛等人以非(fei)法占有为目(mu)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申某涛等人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其行为又构成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数罪并(bing)罚。申某涛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tuan)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zhao)集团(tuan)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上,对申某涛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tou)越国(边)境罪等数罪并(bing)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ing)十(shi)九年,并(bing)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元。对其他14名被告人判处十(shi)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xing),并(bing)处罚金。
二审期间,被告人申某涛认罪悔罪,自愿认罚,全额退赔近500万元;人民法院及(ji)时向已查实的被骗群众发还被骗钱(qian)款,挽回了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据此,二审法院对申某涛依法从宽处罚并(bing)改判,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xing)十(shi)六年,并(bing)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元。
三、典型意(yi)义
跨(kua)境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犯罪和全力追赃挽损并(bing)重,在刑(xing)事审判全流程、各环节持续追赃,最大限(xian)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在坚持总(zong)体从严惩处同时,注重贯(guan)彻宽严相济刑(xing)事政(zheng)策,区别对待,宽以济严,罚当其罪。被告人申某涛在境外组建电信(xin)网(wang)络诈骗犯罪集团(tuan),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其为首要分子并(bing)科(ke)以重刑(xing)。鉴于申某涛能积极退赃,退赔被骗群众经济损失,体现了认罪、悔罪态度,二审法院充分体现政(zheng)策,依法从宽,既严惩犯罪,又最大限(xian)度挽回了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魏哲(zhe)哲(zhe)
来(lai)源:人民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