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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nian)来,网约车行(xing)业(ye)快速发展(zhan),不少私家车主(zhu)利(li)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取收入。然而,若未及时变更车辆保险性质,一旦发生事(shi)故,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风险。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结一起(qi)因私家车从事(shi)网约车运营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明确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导致(zhi)危(wei)险显著增加(jia)的,商业(ye)三者险可拒赔。
跑单途中出事(shi)故,保险公司拒赔商业(ye)险
本案中,李某驾(jia)驶(shi)案涉车辆与案外人燕某驾(jia)驶(shi)车辆发生交通(tong)事(shi)故,李某负事(shi)故全责。燕某驾(jia)驶(shi)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tou)保了商业(ye)保险,甲保险公司代(dai)为(wei)支(zhi)付了车辆维修费,燕某将已获赔部分的追(zhui)偿权转移给甲保险公司。李某案涉车辆在乙(yi)保险公司处投(tou)保了交强险和商业(ye)三者险,甲保险公司遂将李某、乙(yi)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jue)李某、乙(yi)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李某投(tou)保时填(tian)写车辆的使用性质为(wei)“非营业(ye)个人”。其(qi)中机动车商业(ye)保险单特别约定处记载,“保险车辆为(wei)非营业(ye)用途,如果改变使用性质发生保险事(shi)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重要提(ti)示处记载:“被保险机动车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zhi)危(wei)险程度显著增加(jia)的,应通(tong)知保险人”。
乙(yi)保险公司辩称(cheng),仅同意支(zhi)付交强险项(xiang)下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jin),不同意进行(xing)商业(ye)三者险理赔。李某驾(jia)驶(shi)的被保险车辆在投(tou)保商业(ye)险时使用性质为(wei)“非营业(ye)个人”,而李某驾(jia)驶(shi)案涉车辆进行(xing)了营业(ye)服务(wu),属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事(shi)故发生于接单间隙
庭(ting)审中,法院依法向某网约车平台(tai)调取了李某及案涉车辆的注册和订单记录,显示案涉事(shi)故发生于上一订单运营完毕6分钟(zhong)后。
法院经审理认为(wei),本案确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李某驾(jia)驶(shi)案涉车辆跑网约车的行(xing)为(wei),是(shi)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乙(yi)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赔商业(ye)三者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xiao)期内,保险标(biao)的危(wei)险程度显著增加(jia)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tong)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jia)保险费或(huo)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xing)前款(kuan)规定的通(tong)知义务(wu)的,因保险标(biao)的的危(wei)险程度显著增加(jia)而发生的保险事(shi)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jin)的责任。
法院认为(wei),本案中事(shi)故发生时间距上一订单完成(cheng)时间仅间隔6分钟(zhong),此时案涉车辆性质与投(tou)保时的“非营业(ye)”性质不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且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zhi)被保险车辆危(wei)险程度显著增加(jia),进而导致(zhi)案涉事(shi)故发生。
在李某未通(tong)知乙(yi)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乙(yi)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ye)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甲保险公司主(zhu)张款(kuan)项(xiang)的责任,在扣除交强险赔款(kuan)后,剩余部分应由侵权人李某承担。
最终(zhong),法院判决(jue)乙(yi)保险公司支(zhi)付交强险项(xiang)下2000元保险赔偿金(jin),李某支(zhi)付剩余的赔偿款(kuan)。判决(jue)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jue)现已生效(xiao)。
保险消费者需警惕“侥幸心理”
庭(ting)审法官提(ti)醒,投(tou)保人应就(jiu)保险人询问(wen)的保险重要事(shi)项(xiang)如实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jiu)保险标(biao)的或(huo)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ti)出询问(wen)的,投(tou)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tou)保人故意或(huo)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xing)前款(kuan)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wu),足以影(ying)响保险人决(jue)定是(shi)否同意承保或(huo)者提(ti)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立法例中采(cai)用询问(wen)告知的立法模式,即投(tou)保人只对保险人提(ti)出询问(wen)的事(shi)项(xiang),就(jiu)其(qi)知道或(huo)应当知道的情况予以告知,保险人未提(ti)出询问(wen)的事(shi)项(xiang),投(tou)保人无需告知。
法官表示,投(tou)保人对相关事(shi)项(xiang)进行(xing)如实告知,是(shi)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诚(cheng)实守(shou)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shi)保险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在保险公司询问(wen)案涉车辆性质时,投(tou)保人填(tian)写为(wei)“非营业(ye)”,此与案涉车辆在近三年(nian)长期用于营业(ye)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本案属于投(tou)保人未履行(xing)如实告知义务(wu)的情形,导致(zhi)保险公司拒赔。
如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投(tou)保人的危(wei)险增加(jia)通(tong)知义务(wu)。本条背后的法理基础在于保险合同为(wei)双务(wu)合同,保险费与保险金(jin)赔偿处于对价(jia)关系,即保险人根据投(tou)保人如实告知的有关事(shi)项(xiang),评估承保风险,从而决(jue)定是(shi)否承保以及保费金(jin)额。保险法律关系成(cheng)立后,如果危(wei)险程度显著增加(jia),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金(jin)赔偿之间的对应关系将失去平衡,保险人有权根据变化的危(wei)险情况,重新评估承保风险,进而决(jue)定调整保费或(huo)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中,“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相比,使用频率显著上升,车辆的行(xing)驶(shi)环境也因服务(wu)对象的不同而变得(de)更为(wei)复杂多样,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jia)车辆发生事(shi)故的风险。因此,保险人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在保费费率的设置上也有明显差别。本案中的投(tou)保人在投(tou)保时填(tian)写的车辆使用性质为(wei)“非营业(ye)”,后在未通(tong)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案涉车辆长期用于网约车营运,且在事(shi)故当天仍有多次运营记录,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zhi)案涉车辆危(wei)险程度显著提(ti)升进而发生案涉保险事(shi)故。所以保险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拒绝承担商业(ye)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ti)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wu)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切(qie)勿抱有侥幸心理,以确保个人权益得(de)到(dao)妥善维护。保险期间,如原为(wei)“非营运”性质的保险车辆转而长期用于“营运”活动,属于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情形,需及时通(tong)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避免后续因保险公司拒赔而产生的理赔纠纷与经济(ji)损失。
新京报记者 吴梦(meng)真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