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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广网络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2025-02-25 01:22:23
安广网络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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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孕妇乘动车时被掉落行李砸伤,其婴儿早产并离世。近(jin)日,该孕妇表示将通(tong)过诉(su)讼途径维护自己的(de)权(quan)益。那么,该案从(cong)责任划分到伤害认定(ding)、相关(guan)赔偿范围等方面,将从(cong)哪些(xie)方面进行考量(liang)和认定(ding)?本(ben)文作(zuo)者进行了全方位的(de)探析。

中国铁路广(guang)州局集团有(you)限公司(si)广(guang)州客运段2025年2月19日 发布(bu)《关(guan)于“孕妇在D3702次列车上被行李箱(xiang)砸伤”的(de)情况说明》称,2025年11月22日11时33分许,旅客叶先生在南宁东站(zhan)登上D3702次列车(佛山西站(zhan)至崇左南站(zhan))后(hou),将所携带(dai)的(de)黑色行李箱(xiang)放置在贴有(you)“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de)行李架(jia)隔断处,列车启动时,行李箱(xiang)掉落砸伤旅客张女士。事发后(hou),列车工(gong)作(zuo)人员立即广(guang)播(bo)寻医,配合医生旅客开(kai)展现(xian)场救治。列车运行11分钟到达南宁站(zhan)后(hou),旅客张女士在旅客叶先生和医生旅客的(de)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对婴儿早产并不幸离世,铁路部门向旅客张女士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与慰问。

该事件中的(de)各方责任划分或将需(xu)要(yao)考虑以下八方面内容。

一、孕妇遭受损害的(de)民事责任

本(ben)案中,张女士无疑属于受害人,她因受伤而致(zhi)早产,按照(zhao)最高(gao)人民法院、最高(gao)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si)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ding)标准》第(di)5.8.2条第(di)h目规定(ding),属“重(zhong)伤二级”。

对此,首先,错放行李的(de)乘客叶先生存在侵权(quan)责任。

根(gen)据(ju)《民法典》第(di)1165条第(di)1款,行为(wei)人因过错侵害他(ta)人民事权(quan)益造成(cheng)损害的(de),应当承担侵权(quan)责任。叶先生将行李箱(xiang)放置在贴有(you)“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标识的(de)行李架(jia)隔断处,违(wei)反了安全规定(ding),导致(zhi)行李箱(xiang)在列车启动时掉落,直(zhi)接造成(cheng)张女士受伤而致(zhi)早产,其行为(wei)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quan)责任。

其次,铁路部门存在合同违(wei)约责任。《民法典》第(di)819条规定(ding),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yi)务。第(di)823条第(di)1款规定(ding),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de)伤亡(wang)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wang)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cheng)的(de)或者承运人证(zheng)明伤亡(wang)是旅客故意、重(zhong)大(da)过失造成(cheng)的(de)除外。

因运输部门未能履行法定(ding)的(de)安全运输义(yi)务,对不应放置物品的(de)地方放置了物品,也疏(shu)于发现(xian)或者发现(xian)后(hou)未引起重(zhong)视,应当依约对旅客的(de)伤亡(wang)承担赔偿责任。

二、伤害责任的(de)赔偿范围

对张女士的(de)赔偿主要(yao)分两块,一是精神(shen)赔偿,一是物质赔偿。

首先,关(guan)于精神(shen)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di)1183条第(di)1款规定(ding),侵害自然人人身权(quan)益造成(cheng)严重(zhong)精神(shen)损害的(de),被侵权(quan)人有(you)权(quan)请求精神(shen)损害赔偿。第(di)996条规定(ding),因当事人一方的(de)违(wei)约行为(wei),损害对方人格权(quan)并造成(cheng)严重(zhong)精神(shen)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wei)约责任的(de),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shen)损害赔偿。据(ju)上,无论是侵权(quan)行为(wei)还是合同的(de)违(wei)约行为(wei)造成(cheng)包(bao)括生命权(quan)、身体权(quan)、健康权(quan)等在内的(de)人格权(quan)的(de)严重(zhong)精神(shen)损害,被损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shen)损害赔偿。

而物质损害赔偿,则涉及到早产死亡(wang)的(de)婴儿作(zuo)为(wei)受害者的(de)身份问题。

首先,张女士的(de)赔偿问题。按照(zhao)《民法典》第(di)1179条及有(you)关(guan)司(si)法解释计算,该条第(di)1款规定(ding),侵害他(ta)人造成(cheng)人身损害的(de),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jiao)通(tong)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wei)治疗和康复支出的(de)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gong)减少的(de)收入。造成(cheng)残疾的(de),还应当赔偿辅助器(qi)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其中要(yao)注意的(de)是,张女士的(de)伤害是否造成(cheng)了残疾,经过鉴定(ding)如果(guo)构成(cheng)了残疾,还有(you)权(quan)主张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其次,关(guan)于婴儿死亡(wang)的(de)赔偿。

《民法典》第(di)1179条第(di)1款规定(ding),侵害他(ta)人……造成(cheng)死亡(wang)的(de),还应当赔偿丧(sang)葬(zang)费和死亡(wang)赔偿金。第(di)1181条规定(ding),被侵权(quan)人死亡(wang)的(de),其近(jin)亲属有(you)权(quan)请求侵权(quan)人承担侵权(quan)责任。被侵权(quan)人死亡(wang)的(de),支付被侵权(quan)人医疗费、丧(sang)葬(zang)费等合理费用的(de)人有(you)权(quan)请求侵权(quan)人赔偿前述(shu)费用,但是侵权(quan)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de)除外。其中的(de)死亡(wang)赔偿金,按照(zhao)最高(gao)人民法院《关(guan)于审(shen)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de)解释》第(di)15条规定(ding),按照(zhao)受诉(su)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张女士如果(guo)以乘客叶先生与运输部门的(de)行为(wei)造成(cheng)了婴儿早产并死亡(wang)为(wei)由,主张死亡(wang)赔偿金。那么,早产的(de)婴儿是否属于本(ben)案的(de)受害人,肯定(ding)会成(cheng)为(wei)案件的(de)争议(yi)焦点之一。由于死亡(wang)赔偿金要(yao)按受诉(su)法院所在地的(de)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对于此类案件来说原告(gao)、被告(gao)双方来说,是一笔相当可观的(de)费用。

也许有(you)人会根(gen)据(ju)《民法典》第(di)13条关(guan)于“自然人从(cong)出生时起到死亡(wang)时止(zhi),具有(you)民事权(quan)利能力,依法享有(you)民事权(quan)利,承担民事义(yi)务”的(de)规定(ding),张女士受伤时,其早产的(de)婴儿尚(shang)在母体之中,尚(shang)不属于法律意义(yi)上的(de)自然人,不属于民事主体,不享有(you)民事权(quan)利,由此,主张婴儿早产并死亡(wang)的(de)赔偿责任似(si)乎存在法律适应的(de)基本(ben)前提;然后(hou),婴儿虽在母体尚(shang)未分离而属母体的(de)一部分,但如果(guo)属于活胎(tai),已成(cheng)人形(xing),只待出生,因为(wei)母体受伤殃(yang)及胎(tai)儿致(zhi)其早产,也就(jiu)是胎(tai)儿的(de)早产与受伤行为(wei)之前确实存在因果(guo)关(guan)系,这不仅系一个关(guan)乎于早产婴儿及其父(fu)母的(de)民事权(quan)利的(de)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关(guan)系到人的(de)伦理道德(de)的(de)社会问题。不然,如果(guo)意在针对胎(tai)儿伤害以致(zhi)流产、早产不能存活的(de)伤害行为(wei),仅以母体受伤而这种伤害并非一定(ding)造成(cheng)伤残从(cong)而无需(xu)承担多大(da)民事责任,就(jiu)无法让之得到应有(you)的(de)惩(cheng)戒。

因此,《民法典》第(di)16条关(guan)于“胎(tai)儿利益的(de)特殊保护”明确规定(ding):“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tai)儿利益保护的(de),胎(tai)儿视为(wei)具有(you)民事权(quan)利能力。但是,胎(tai)儿娩出时为(wei)死体的(de),其民事权(quan)利能力自始(shi)不存在。”这样,胎(tai)儿出生时为(wei)活体的(de)就(jiu)具有(you)民事权(quan)力能力,具有(you)民事权(quan)益,属于民事主体要(yao)受到法律的(de)保护。婴儿早产死亡(wang)如系伤害行为(wei)所致(zhi),两者之间存在直(zhi)接的(de)因果(guo)关(guan)系,伤害者就(jiu)应对早死的(de)婴儿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查询,有(you)两个类似(si)案例。

2020年的(de)一个案例《【以案释法】孕妇遭遇车祸致(zhi)婴儿早产后(hou)死亡(wang),这样的(de)案子(zi)该咋判?》(来源:昆明中院)一文介绍:

案例一,2017年6月24日,杨某某驾驶货(huo)车与李某某骑行的(de)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zhuang),导致(zhi)李某某及车上人员徐某受伤,李某某腹中胎(tai)儿早产,车辆受损的(de)道路交(jiao)通(tong)事故。该婴儿因未足月早产,于2017年7月1日死亡(wang),李某某住院治疗25天后(hou)出院。2017年12月20日,昆明医科大(da)学司(si)法鉴定(ding)中心出具司(si)法鉴定(ding)意见书,认定(ding)李某某的(de)胎(tai)儿早产与本(ben)次交(jiao)通(tong)事故外伤事件存在直(zhi)接因果(guo)关(guan)系。

一审(shen)法院经审(shen)理认为(wei):本(ben)案交(jiao)通(tong)事故发生时的(de)胎(tai)儿尚(shang)在母体中,不具有(you)民事权(quan)利能力,不能作(zuo)为(wei)法律上的(de)自然人享有(you)权(quan)利与义(yi)务,故原告(gao)主张的(de)死亡(wang)赔偿金、丧(sang)葬(zang)费及火化费没(mei)有(you)法律依据(ju),不予支持。针对原告(gao)主张的(de)精神(shen)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问题,本(ben)案交(jiao)通(tong)事故造成(cheng)原告(gao)尚(shang)未足月的(de)胎(tai)儿早产,并经抢救无效死亡(wang),确实给作(zuo)为(wei)胎(tai)儿父(fu)母亲的(de)原告(gao)造成(cheng)了严重(zhong)的(de)精神(shen)伤害,且本(ben)案交(jiao)通(tong)事故与原告(gao)的(de)胎(tai)儿早产存在直(zhi)接的(de)因果(guo)关(guan)系,故对原告(gao)主张的(de)精神(shen)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二审(shen)昆明中院审(shen)理认为(wei):本(ben)案发生交(jiao)通(tong)事故时李某某系孕妇,而胎(tai)儿存在于孕妇的(de)子(zi)宫内,虽然胎(tai)儿出生是在交(jiao)通(tong)事故发生后(hou)四天,但司(si)法鉴定(ding)结论已证(zheng)明胎(tai)儿的(de)早产与交(jiao)通(tong)事故存在直(zhi)接的(de)因果(guo)关(guan)系,故交(jiao)通(tong)事故责任人应对胎(tai)儿的(de)早产死亡(wang)后(hou)果(guo)承担死亡(wang)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二审(shen)法院最终(zhong)对新(xin)生儿死亡(wang)的(de)各项损失赔偿问题予以改(gai)判:一、由保险公司(si)在交(jiao)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向原告(gao)李某某、徐某某支付精神(shen)损害赔偿金8万元;二、由保险公司(si)在其承保的(de)商(shang)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上诉(su)人李某某、徐某某经济损失53万余元。

案例二,《车祸导致(zhi)孕妇早产 新(xin)生儿死亡(wang)应获赔偿》中介绍:2007年5月31日,刘某驾驶出租车与正常行驶的(de)周某驾驶的(de)助力摩托车相撞(zhuang),致(zhi)乘坐(zuo)助力摩托车的(de)孕妇蒋某受伤。蒋某被送(song)往县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于第(di)3天早产一男婴。新(xin)生儿毛毛出生后(hou)即在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出生20天后(hou)因医治无效死亡(wang)。事故经公安局交(jiao)警大(da)队认定(ding),刘某负事故的(de)全部责任。经司(si)法鉴定(ding)所鉴定(ding),蒋某早产系车祸所致(zhi),新(xin)生儿死亡(wang),早产是主要(yao)原因。

一审(shen)法院审(shen)理后(hou)认为(wei),刘某驾驶出租车肇事致(zhi)伤蒋某,依法应当对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刘某驾车肇事时新(xin)生儿尚(shang)未出生,不具有(you)民事权(quan)利能力,不能作(zuo)为(wei)法律上的(de)自然人享有(you)权(quan)利与义(yi)务,蒋某主张的(de)死亡(wang)赔偿金、丧(sang)葬(zang)费无法律依据(ju),不予支持,驳回蒋某的(de)该项诉(su)讼请求。

淮北中院审(shen)理后(hou)认为(wei),新(xin)生儿出生后(hou),即是一个具有(you)民事权(quan)利能力的(de)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de)身体损害或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shi)损害赔偿请求权(quan),遂判决被告(gao)某保险公司(si)、肇事者刘某除赔偿蒋某相应的(de)损失外,还应赔偿因新(xin)生儿死亡(wang)应得的(de)死亡(wang)赔偿金、丧(sang)葬(zang)费20.4万余元。

三、本(ben)案是否存在铁路部门限额赔偿

国务院《铁路交(jiao)通(tong)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di)33条规定(ding):“事故造成(cheng)铁路旅客人身伤亡(wang)和自带(dai)行李损失的(de),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ming)铁路旅客人身伤亡(wang)的(de)赔偿责任限额为(wei)人民币15万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ding)高(gao)于前款规定(ding)的(de)赔偿责任限额。”第(di)2条规定(ding),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ta)障碍物相撞(zhuang),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de)铁路交(jiao)通(tong)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de)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ben)条例。

由上,张女士因其他(ta)旅客将行李置于已经明显(xian)提醒(xing)的(de)不能放置的(de)位置中,结果(guo)掉落而受到伤害,不属于上述(shu)条例中的(de)铁路交(jiao)通(tong)事故中所造成(cheng)的(de)伤害,故不能依之适用限额赔偿。

四、管辖法院及不同的(de)赔偿计算标准

本(ben)案的(de)管辖法院为(wei)叶先生或铁路运输部门的(de)住所地。《民事诉(su)讼法》第(di)22条第(di)1款、第(di)3款分别规定(ding),对公民提起的(de)民事诉(su)讼,由被告(gao)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gao)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zhi)的(de),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su)讼的(de)几个被告(gao)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de),各该人民法院都有(you)管辖权(quan)。第(di)28条规定(ding),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kong)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de)诉(su)讼,由运输始(shi)发地、目的(de)地或者被告(gao)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di)29条规定(ding),因侵权(quan)行为(wei)提起的(de)诉(su)讼,由侵权(quan)行为(wei)地或者被告(gao)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张女士如果(guo)提起诉(su)讼,无论是针对合同履行违(wei)约的(de)铁路运输部门还是实施侵权(quan)行为(wei)的(de)叶先生的(de)民事诉(su)讼,都可以向被告(gao)所在地法院起诉(su)。前者具体则由广(guang)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起诉(su)之后(hou),被告(gao)的(de)责任承担方式将成(cheng)为(wei)焦点。

叶先生的(de)侵权(quan)行为(wei)与铁路运输部门的(de)合同违(wei)约行为(wei)均系张女士伤害的(de)直(zhi)接原因行为(wei),两者应当承担连带(dai)责任。根(gen)据(ju)《民法典》第(di)178条关(guan)于“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dai)责任的(de),权(quan)利人有(you)权(quan)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dai)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dai)责任人的(de)责任份额根(gen)据(ju)各自责任大(da)小确定(ding);难以确定(ding)责任大(da)小的(de),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de)连带(dai)责任人,有(you)权(quan)向其他(ta)连带(dai)责任人追偿”的(de)规定(ding),张女士可以选择铁路运输部门或者叶先生之一提起诉(su)讼。如向铁路运输部门以违(wei)约行为(wei)提起诉(su)讼,被告(gao)在承担全部损害责任后(hou),可以向叶先生追偿。

如果(guo)张女士没(mei)有(you)伤残以及胎(tai)儿早产死亡(wang)的(de)婴儿与伤害行为(wei)无关(guan)不能成(cheng)为(wei)案件的(de)受害人,赔偿责任相差(cha)并不是很大(da);但是张女士因伤如果(guo)构成(cheng)了一定(ding)程度的(de)伤残,尤其是早产的(de)婴儿死亡(wang)与伤害有(you)关(guan),作(zuo)为(wei)受害人对待,有(you)关(guan)赔偿责任的(de)数(shu)额由于涉及计算损失的(de)时间很长,作(zuo)为(wei)受诉(su)法院所在地的(de)城镇居民上一年度的(de)人均可支配收入的(de)差(cha)异往往较大(da),就(jiu)会造成(cheng)损失的(de)赔偿数(shu)额计算存在相当的(de)差(cha)别。如铁路运输部门住所地广(guang)州市2024年的(de)可支配收入为(wei)8.3436万元;从(cong)南宁上车的(de)叶先生若是南宁人,他(ta)作(zuo)为(wei)被告(gao)的(de)受诉(su)法院在南宁,按照(zhao)该市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shang)未查到,但两者肯定(ding)相差(cha)较大(da),以2023年为(wei)例,前者为(wei)8.0501万元,后(hou)者则只有(you)4.4469万元。一年相差(cha)3万多,20年下来就(jiu)是一笔很大(da)的(de)数(shu)字。

另(ling)外,叶先生与铁路运输部门的(de)行为(wei)虽为(wei)张女士受伤早产的(de)共同原因,但两者性质不同,针对铁路运输部门提起的(de)诉(su)讼,我认为(wei)不能将叶先生追加为(wei)共同被告(gao),但为(wei)了查明案情,而宜(yi)根(gen)据(ju)《民事诉(su)讼法》第(di)59条第(di)2款关(guan)于“对当事人双方的(de)诉(su)讼标的(de),第(di)三人虽然没(mei)有(you)独立请求权(quan),但案件处理结果(guo)同他(ta)有(you)法律上的(de)利害关(guan)系的(de),可以申请参加诉(su)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tong)知他(ta)参加诉(su)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de)第(di)三人,有(you)当事人的(de)诉(su)讼权(quan)利义(yi)务”的(de)规定(ding),追加为(wei)第(di)三人。

(作(zuo)者为(wei)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高(gao)级合伙人,湖南省刑法学研究(jiu)会原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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