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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约车行(xing)业快速发展,不(bu)少私家车主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取收(shou)入。然而,若未及时变更车辆(liang)保险性质,一旦发生(sheng)事故,可能面临(lin)保险公司拒赔风(feng)险。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结一起(qi)因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引(yin)发的保险纠纷案件,明确车辆(liang)使用性质变更导致危险显著增加的,商业三者险可拒赔。
跑单途中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本案中,李某驾驶案涉车辆(liang)与案外人燕某驾驶车辆(liang)发生(sheng)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quan)责。燕某驾驶车辆(liang)在(zai)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保险,甲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了车辆(liang)维修费,燕某将已获赔部(bu)分的追偿权转移给甲保险公司。李某案涉车辆(liang)在(zai)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甲保险公司遂(sui)将李某、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李某投保时填写车辆(liang)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其中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特别约定处记载,“保险车辆(liang)为非营业用途,如果改变使用性质发生(sheng)保险事故,保险人不(bu)承担赔偿责任”;重(zhong)要提示(shi)处记载:“被保险机动车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zhi)保险人”。
乙保险公司辩称,仅同意支付交强险项下(xia)2000元(yuan)的保险赔偿金(jin),不(bu)同意进行(xing)商业三者险理赔。李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liang)在(zai)投保商业险时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而李某驾驶案涉车辆(liang)进行(xing)了营业服务,属于保险公司不(bu)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事故发生(sheng)于接单间隙
庭(ting)审中,法院依法向某网约车平台调取了李某及案涉车辆(liang)的注(zhu)册和订单记录(lu),显示(shi)案涉事故发生(sheng)于上一订单运营完毕6分钟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确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在(zai)于,李某驾驶案涉车辆(liang)跑网约车的行(xing)为,是否改变了车辆(liang)使用性质,乙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赔商业三者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shi)二条规定,在(zai)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zhi)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xing)前款(kuan)规定的通知(zhi)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sheng)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bu)承担赔偿保险金(jin)的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sheng)时间距上一订单完成时间仅间隔6分钟,此时案涉车辆(liang)性质与投保时的“非营业”性质不(bu)符,属于改变车辆(liang)使用性质的情形,且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被保险车辆(liang)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导致案涉事故发生(sheng)。
在(zai)李某未通知(zhi)乙保险公司的情况下(xia),乙保险公司无需在(zai)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甲保险公司主张款(kuan)项的责任,在(zai)扣除交强险赔款(kuan)后,剩余(yu)部(bu)分应由侵权人李某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项下(xia)2000元(yuan)保险赔偿金(jin),李某支付剩余(yu)的赔偿款(kuan)。判决作出后,各(ge)方(fang)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sheng)效。
保险消费者需警(jing)惕(ti)“侥幸心理”
庭(ting)审法官提醒(xing),投保人应就保险人询问的保险重(zhong)要事项如实告知(zhi)。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shi)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zhi)。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zhong)大过失(shi)未履行(xing)前款(kuan)规定的如实告知(zhi)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立法例中采用询问告知(zhi)的立法模式,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事项,就其知(zhi)道或应当知(zhi)道的情况予以告知(zhi),保险人未提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告知(zhi)。
法官表示(shi),投保人对相关事项进行(xing)如实告知(zhi),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诚实守(shou)信原则的重(zhong)要体(ti)现,也(ye)是保险合同目的实现的重(zhong)要保障。本案中,在(zai)保险公司询问案涉车辆(liang)性质时,投保人填写为“非营业”,此与案涉车辆(liang)在(zai)近三年长期用于营业的实际情况不(bu)符合,本案属于投保人未履行(xing)如实告知(zhi)义务的情形,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如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shi)二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危险增加通知(zhi)义务。本条背后的法理基(ji)础在(zai)于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金(jin)赔偿处于对价关系,即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如实告知(zhi)的有关事项,评估(gu)承保风(feng)险,从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费金(jin)额。保险法律关系成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所收(shou)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金(jin)赔偿之间的对应关系将失(shi)去平衡(heng),保险人有权根据变化的危险情况,重(zhong)新评估(gu)承保风(feng)险,进而决定调整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中,“营运”车辆(liang)与“非营运”车辆(liang)相比,使用频率显著上升,车辆(liang)的行(xing)驶环境也(ye)因服务对象的不(bu)同而变得更为复杂多样,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车辆(liang)发生(sheng)事故的风(feng)险。因此,保险人对于不(bu)同使用性质的车辆(liang)在(zai)保费费率的设置上也(ye)有明显差别。本案中的投保人在(zai)投保时填写的车辆(liang)使用性质为“非营业”,后在(zai)未通知(zhi)保险公司的情况下(xia)将案涉车辆(liang)长期用于网约车营运,且在(zai)事故当天仍有多次运营记录(lu),改变了车辆(liang)的使用性质,导致案涉车辆(liang)危险程度显著提升进而发生(sheng)案涉保险事故。所以保险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shi),保险消费者在(zai)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告知(zhi)相关信息,切勿(wu)抱有侥幸心理,以确保个人权益(yi)得到妥善维护。保险期间,如原为“非营运”性质的保险车辆(liang)转而长期用于“营运”活动,属于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情形,需及时通知(zhi)保险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避(bi)免(mian)后续因保险公司拒赔而产生(sheng)的理赔纠纷与经济损失(shi)。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ji) 甘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