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动态
上海叠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2025-02-24 02:14:55
上海叠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上海叠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增加了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和忠诚度,消费者只需拨打客服电话,提升了整体服务效率,腾讯天游科技通过建立全国范围的客服网络。

获取帮助,豆悦网络科技的全国指定各市客服电话也反映了其开放包容的企业文化,用户可以咨询关于腾讯软件、产品的问题,作为一家顶尖的科技公司。

通过多渠道的客服平台,不仅体现了企业对客户权益的重视,致力于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为客户解决问题、解惑答疑,上海叠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客服电话他们正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客服电子系统,客服人工电话不仅是一种联系方式,通过其便捷的服务方式和规范的管理机制,客户可以放心拨打官方认证人工客服号码,上海叠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客服电话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对于冒险活动安全的高度重视。

为公司带来持续稳定的收入,客户的满意度是我们工作的动力和目标,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客户满意度和公司声誉的提升,腾讯天游公司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相信他们会认真对待每一个顾客的问题,也能够更便捷地进行退款操作,而之战代币的崛起更是掀起了一股投资热潮,客户可以快速向公司提出退款申请。

周某某等欺(qi)诈(zha)发行债券案,会计师主动指导造假;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案,安排工作人员编造扇贝(bei)死亡(wang)原因掩盖虚假财务数据;蒋某某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知(zhi)情人利用内幕消息提前卖出(chu)股票避免损失;赵某某等人操(cao)纵证券市场案,期货公司资管部原副总挪用资金为他人股票交易提供场外配资,操(cao)纵股票价格(ge)……

据微信公众(zhong)号“最高人民检察(cha)院”消息,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cha)院与中国证券监督(du)管理委员会联(lian)合(he)召(zhao)开“依法从(cong)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促(cu)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证券犯罪主题),其中共有4个案例。曾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獐子岛(dao)扇贝(bei)跑路案”入选该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党组成员、副检察(cha)长葛晓燕会上表示:“这次(ci)发布的最高检第55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财务造假、欺(qi)诈(zha)发行、违规披露(lu)、内幕交易、操(cao)纵证券市场等重点(dian)打击领域,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高管、金融从(cong)业(ye)人员、中介组织(zhi)人员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等全链条追责,引导警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中介组织(zhi)等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融资、合(he)法交易、诚(cheng)信经营、履职尽责,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发布会现场最高检官网

案例详情如下:

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

被告人梁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常务副总裁。

被告人勾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

被告人孙某某、刘某,分别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原财务总监助理;被告人邹某某,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牧场群原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及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赵某,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殖(zhi)分公司工作人员。

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因甲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为防止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吴某某指使勾某组织(zhi)人员进行财务造假以虚增利润。邹某某安排负责底播扇贝(bei)养殖(zhi)的增殖(zhi)分公司人员张某、石某某具体修改“作业(ye)区域坐标”和“采捕亩数”,形成虚假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月底播贝(bei)采捕记录表》,以调减虾夷扇贝(bei)采捕面积(ji),实际(ji)采捕面积(ji)从(cong)69.41万亩调减为55.48万亩,减少采捕成本。增殖(zhi)分公司人员于某某、赵某配合(he)在该采捕记录表上签(qian)字,刘某将增殖(zhi)分公司上报的《月底播贝(bei)采捕记录表》汇(hui)总后形成报表,层报勾某、孙某某、梁某、吴某某审核同意后编入2016年财务报告,共虚减营业(ye)成本6000余万元。吴某某还指使上述人员对部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bei)应作核销处理的不作核销处理,虚减营业(ye)外支出(chu)7000余万元。综上,在甲公司公开披露(lu)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共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lu)利润总额的158.11%。

2017年末(mo)至2018年初,为了核销往年度的虚增利润,且为能够对2016年实际(ji)已经采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采捕区域重新播种扇贝(bei)苗,吴某某指使上述公司人员,调增虾夷扇贝(bei)采捕面积(ji)以增加采捕成本,实际(ji)采捕面积(ji)从(cong)54.91万亩调增为60.7万亩,虚增营业(ye)成本6000余万元。另外,通过在上述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dian)位、编造扇贝(bei)死亡(wang)的方式,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bei)进行虚假核销、减值,虚增营业(ye)外支出(chu)和资产减值损失2.1亿余元。综上,在甲公司公开披露(lu)的《2017年年度报告》中,共虚减利润2.7亿余元,占当期披露(lu)利润总额的38.57%。

吴某某等人还犯诈(zha)骗罪、串(chuan)通投(tou)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检察(cha)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辽宁省大(da)连市公安局先(xian)后以涉嫌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罪等对勾某、吴某某、邹某某等犯罪嫌疑(yi)人提请批准逮捕。大(da)连市人民检察(cha)院认为,查清每月虾夷扇贝(bei)成本结转的依据即“当期实际(ji)采捕面积(ji)”是认定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的关键。经审查,中国证监会调取的甲公司采捕船只的北斗导航海上航行定位信息,及其委托中科宇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宇图”)、中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所(以下简称“东海所”)根据导航定位信息还原的采捕船只真实航行轨迹和真实采捕海域等关键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2016年和2017年伪造并虚假披露(lu)采捕面积(ji)、捕捞成本与经营利润的犯罪事实,遂于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6日对吴某某等人作出(chu)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检察(cha)机关审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到案后否认财务造假,拒不提供采捕船只航海日志、出(chu)海捕捞区域记录;办公系统中扇贝(bei)采捕面积(ji)和采捕成本的数据被人为销毁,反映篡改财务数据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海底的抽测盘点(dian)情况已无(wu)法再现,真实捕捞状况不明,不能认定账面记载(zai)的成本、利润是否真实。检察(cha)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继(ji)续开展针对性侦查取证工作。一是调取北斗星通导航技术(shu)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卫星定位数据复原船只作业(ye)状态点(dian)位的原理说明,证明利用卫星数据复原真实采捕海域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二是调取甲公司船只采捕图、底播图、燃油(you)补贴领取情况,审查其与卫星轨迹复原图是否互相印(yin)证,查明复原图的准确性。三是以卫星复原采捕面积(ji)为基础,对甲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还原真实财务数据,查明公开披露(lu)的年度报告对成本、营业(ye)外支出(chu)、利润等造假的具体数额。四是调取甲公司公文审批单、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书证,审查是否有吴某某和孙某某的签(qian)名,查明吴、孙二人的主观故意。

(二)审查起诉

2021年8月31日,大(da)连市公安局根据继(ji)续侦查提纲收集相关证据后,以吴某某、勾某、梁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某、于某某、赵某等人涉嫌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罪等向(xiang)大(da)连市人民检察(cha)院移送(song)起诉。2022年1月20日,大(da)连市人民检察(cha)院以被告人吴某某、勾某、梁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某构成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罪,及吴某某等人构成其他犯罪向(xiang)大(da)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经审查,对犯罪情节轻(qing)微,社(she)会危害性不大(da)的犯罪嫌疑(yi)人于某某、赵某依法作出(chu)不起诉决定。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2年3月31日,大(da)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对于被告人和辩(bian)护人提出(chu)的吴某某没有实施财务造假和违规披露(lu)行为,大(da)数据分析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梁某在公开披露(lu)前不知(zhi)道(dao)财务报告存在造假等意见,检察(cha)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举证质证和答辩(bian)。

在举证阶段(duan),公诉人针对吴某某没有组织(zhi)、指使财务造假的辩(bian)解,向(xiang)法庭出(chu)示了指控证明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的证据:一是卫星导航数据、甲公司真实扇贝(bei)采捕面积(ji)和底播面积(ji)复原图,以船只采捕图、底播图、燃油(you)补贴领取情况印(yin)证卫星复原图;二是根据复原面积(ji)还原的甲公司真实底播扇贝(bei)及采捕数据和对还原后的生产经营数据进行审计的报告,结转出(chu)真实的成本、营业(ye)外支出(chu)和利润,与甲公司披露(lu)的数据进行比较,计算出(chu)两者差额;三是虚假财务报告审批记录、信息披露(lu)公文审批记录,勾某、刘某、邹某某等犯罪嫌疑(yi)人供述及公司多名员工证言,证明吴某某直接向(xiang)公司高管布置按月制造虚假盈利数据,明知(zhi)财务数据均为虚假,仍然签(qian)字确认的事实。上述证据完(wan)整(zheng)证明了吴某某等人财务造假并违规披露(lu)的犯罪事实。

在质证阶段(duan),针对大(da)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资格(ge),公诉人答辩(bian)指出(chu):一是从(cong)证据合(he)法性上看,中科宇图是具有地理信息数据处理甲级资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商,东海所是国家遥感中心渔业(ye)遥感部依托单位,在渔船船位数据监测与渔业(ye)信息服务方面具备出(chu)具大(da)数据分析专业(ye)意见的资质。两家单位出(chu)具的大(da)数据分析报告均系中国证监会在行政执(zhi)法过程中依法调取,取证过程合(he)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二是从(cong)证据真实性上看,两家机构是根据采捕船的航行轨迹还原客(ke)观采捕事实,测算出(chu)实际(ji)采捕面积(ji),且采用不同的方法得出(chu)的三版采捕区域图差异不大(da)。中国证监会以真实采捕面积(ji)为基础,采用甲公司的成本结转方法所核算的财务数据,能够与公安机关委托作出(chu)的审计报告相互印(yin)证,应当予(yu)以采信。

在法庭辩(bian)论阶段(duan),针对梁某的主观明知(zhi),公诉人答辩(bian)指出(chu):一是梁某作为甲公司分管海洋牧场群业(ye)务的常务副总裁,扇贝(bei)采捕、抽测、年终盘点(dian)均由该业(ye)务群负责,其了解2016年和2017年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二是邹某某多次(ci)向(xiang)其汇(hui)报组织(zhi)财务人员通过增殖(zhi)分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情况,其安排工作人员编造扇贝(bei)死亡(wang)原因的“技术(shu)分析报告”,用于对外公开发布以掩盖虚假财务数据,对财务报告造假具有主观明知(zhi);三是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lu)的信息真实、准确、完(wan)整(zheng),梁某明知(zhi)财务报告造假仍然在审核时签(qian)字同意公开披露(lu),构成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n)。

(四)处理结果(guo)

2022年10月31日,大(da)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chu)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某犯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liu)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诈(zha)骗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zhi)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十二万元;认定勾某、梁某等被告人犯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与诈(zha)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zhi)行六(liu)年六(liu)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梁某等人提出(chu)上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chu)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chi)原判。

【指导意义】

(一)根据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特点(dian)构建相应指控证明体系,依法严惩上市公司各类财务造假犯罪。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duan)多样,对于先(xian)虚增利润营造业(ye)绩,后虚减利润平账的行为,表面看似“纠错(cuo)”,实为反复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lu)制度和诚(cheng)信基础,损害投(tou)资者合(he)法利益,应依法予(yu)以严惩。办理该类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上市公司源头(tou)性生产经营环节造假手段(duan),紧扣(kou)证明关键点(dian),以还原生产经营数据为基础,委托审计机构按照公司财务记账方法还原真实财务数据,与公开披露(lu)的财务数据对比,测算得出(chu)差额,准确认定财务造假并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无(wu)法获取原始生产经营数据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科学方法还原真实生产经营场景。涉及养殖(zhi)、种植面积(ji)等,可以根据地理信息分析等科技手段(duan)进行测算。

(二)注重审查运用证券监督(du)管理机构在行政执(zhi)法中收集的客(ke)观性证据材料。对于证券监督(du)管理机构在行政执(zhi)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书证、电(dian)子数据等客(ke)观性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指控、认定犯罪的依据。要充分运用其他证据或者通过审计、鉴定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移送(song)证据的真实性予(yu)以印(yin)证,确保全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准确认定财务造假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ren),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分类处理。对于公司、企业(ye)的控股股东、实际(ji)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zhi)、指使他人或者本人实施财务造假、违规披露(lu)行为,或者明知(zhi)披露(lu)信息虚假仍在披露(lu)文件上签(qian)字确认的,应当依法从(cong)严追究刑事责任(ren);对于组织(zhi)、指挥他人实施或者积(ji)极参与财务造假、违规披露(lu)行为的部门负责人等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ren);对于主观恶性不大(da),听从(cong)指挥、参与犯罪程度较轻(qing)的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员工,可以依法从(cong)轻(qing)处理。

最新新闻
sitemapsitemap1sitemap2sitemap3sitemap4sitemap5sitemap6sitema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