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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范瑞恒
酒后(hou)打赌,竟让关系(xi)要(yao)好的朋友反目成仇。这种(zhong)赌约到底(di)该(gai)不该(gai)履行?双方又该(gai)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ji)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桌(zhuo)上打赌引发纠纷的案(an)件(jian)。
法院查明,2023年(nian)11月(yue),胡某与张(zhang)某等(deng)5人相约在胡某家中喝酒、聊天。其间,胡某与张(zhang)某打赌,声(sheng)称(cheng)张(zhang)某喝一口自(zi)家的马桶水,就给(gei)张(zhang)某1万元奖励。随后(hou),胡某将1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转于第三人保管。胡某本想和张(zhang)某开(kai)玩笑,未曾想张(zhang)某真(zhen)按胡某要(yao)求喝了马桶水。第三人依约将1万元现场转账给(gei)张(zhang)某。
3个月(yue)后(hou),胡某反悔,认为自(zi)己不应该(gai)因为一句(ju)玩笑话就付出1万元的代价,遂向张(zhang)某提出要(yao)求返还1万元,但张(zhang)某认为自(zi)己履行了赌约,拒绝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提出的“打赌”行为发生在喝酒聊天的背景(jing)下,且内容有非常明显的冲击性和娱(yu)乐性,与其认为这是一个严肃(su)的承诺,其性质更(geng)偏向一个戏谑(nue)行为,也就是常说的戏言。在戏谑(nue)行为中,由(you)于戏谑(nue)行为人根本没有效(xiao)果意思,表示行为只(zhi)承载(zai)着目的意思,而目的意思就是期待受领人认识(shi)到其表达(da)的非诚意性,所以受领人认识(shi)戏谑(nue)行为具有非诚意性是可以预知(zhi)的。因此该(gai)戏谑(nue)行为不发生行为人戏言所宣称(cheng)的法律后(hou)果,意思表示无(wu)效(xiao)。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tiao)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shi)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胡某提出的“打赌”缺乏效(xiao)果意思,该(gai)法律行为无(wu)效(xiao),故张(zhang)某取得的1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应当予(yu)以返还。
张(zhang)某不服(fu)一审判(pan)决,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an)中,胡某与张(zhang)某虽然均是有完(wan)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格民事主(zhu)体(ti),双方之间的约定也是两人真(zhen)实意思的体(ti)现,但两人的酒后(hou)打赌行为纯属在聚餐中的一种(zhong)娱(yu)乐行为,而并不是为了实现一定法律后(hou)果的行为,该(gai)打赌行为亦违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su)原则。因此,胡某与张(zhang)某打赌订(ding)立的契约应认定为无(wu)效(xiao)的民事行为。
本案(an)中,胡某为受损人,张(zhang)某为获益人,张(zhang)某因无(wu)效(xiao)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chan),应当予(yu)以返还,但胡某与张(zhang)某作为完(wan)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案(an)涉打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各自(zi)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天津市二中院结合案(an)件(jian)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酌(zhuo)情确定由(you)张(zhang)某返还胡某5000元。
违背公序良俗(su)的民事行为无(wu)效(xiao)
承办法官高卓见庭后(hou)表示:胡某与张(zhang)某之间所产(chan)生的纠纷是因打赌所引发的合同纠纷,该(gai)合同在法律上被称(cheng)作射幸合同,“射幸”,即“侥(yao)幸”,其意为碰运气,射幸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某事件(jian)的成功与否决定财物(wu)的得失(shi)。射幸合同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取决于交易对象(xiang)的幸运;2.双方当事人承受的风险并不对等(deng);3.并非完(wan)全的等(deng)价有偿;4.具有严格的适法性。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deng)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而射幸合同在这一点表面上看起来似(si)乎与等(deng)价有偿原则背道(dao)而驰,因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本万利,或者毫无(wu)所得。同时(shi),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偶(ou)然性的特征,当事人之间订(ding)立协(xie)议时(shi)容易违反公序良俗(su),所以订(ding)立和履行射幸合同必须具有更(geng)为严格的适法性。
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经济、益智或娱(yu)乐等(deng)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交易,如打赌、彩票、有奖销售或者保险合同等(deng),均属于射幸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tiao)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wu)效(xiao)。但是,该(gai)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gai)民事法律行为无(wu)效(xiao)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su)的民事法律行为无(wu)效(xiao)。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tiao)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wu)效(xiao)、被撤(che)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xiao)力后(hou),行为人因该(gai)行为取得的财产(chan),应当予(yu)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yao)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you)此所受到的损失(shi);各方都(dou)有过错的,应当各自(zi)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xu)要(yao)说明的是,本案(an)是由(you)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赌约,另一方反悔提起的本案(an)诉讼,法院最终的判(pan)决是按照法律规定,考虑双方的过错,由(you)双方各自(zi)承担相应责任。但审判(pan)实践中常见的是拿着赌债、赌约到法院要(yao)求对方履行,此时(shi),因赌博或打赌订(ding)立的契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su),均属于无(wu)效(xiao)的民事行为,此时(shi),要(yao)求履行赌约的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