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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通州(zhou)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动画公(gong)司与虚拟主播“中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虚拟主播的真人扮演者因为不慎说出真名,被动画公(gong)司索赔30万元。法院经审理,酌定(ding)当事人赔偿3万元。
2023年9月,某动画公(gong)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pin),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员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ding)由(you)其担任虚拟主播角色幕(mu)后的真人扮演者,作为“中之人”进行直播。案涉合同明确要(yao)求江某不得(de)泄露个人身份(fen)信(xin)息,如若(ruo)虚拟主播身份(fen)被“开盒(he)”则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合作合同》所(suo)涉“开盒(he)”,指(zhi)虚拟主播“中之人”的个人身份(fen)信(xin)息被公(gong)开。互联网对(dui)于“开盒(he)”的界定(ding),一般是指(zhi)通过人肉搜索、盗取账号等(deng)手段,来定(ding)位“中之人”的个人信(xin)息并公(gong)之于众的行为。一旦被“开盒(he)”,几乎意(yi)味着虚拟主播生涯的终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xx。”仅(jin)仅(jin)开播17天(tian)后,江某就在某次直播中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xing)名。某动画公(gong)司认(ren)为此举导致“中之人”身份(fen)泄露,不仅(jin)造成(cheng)直播计划中断,虚拟主播形象受损,更使前期投入(ru)的百万级动画项目濒(bin)临危机,要(yao)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元违约金。
江某则认(ren)为,自己在直播中说出名字的行为并不构成(cheng)“开盒(he)”。当时直播间观众人数稀(xi)少,其口(kou)述的姓(xing)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幕(mu),无法与具(ju)体身份(fen)关联,不会对(dui)虚拟形象造成(cheng)实质性影响。而且合同中的违约金条(tiao)款属于格式条(tiao)款,不合理地加重其责任,公(gong)司在未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要(yao)求其赔偿30万显失公(gong)平。同时,江某提出反诉,要(yao)求某动画公(gong)司支付自己直播期间的酬金2000余元。
法院认(ren)为,本案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合作合同》是否(fou)为格式合同;二是江某是否(fou)存在“开盒(he)”的违约行为;三是江某是否(fou)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关于合同性质之争,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虽由(you)某动画公(gong)司拟定(ding),但江某作为有经验、具(ju)备协商能(neng)力(li)的演员,在签约前一周内多次提出修改意(yi)见,且合同最终版本经双方电子签约确认(ren),应视为双方平等(deng)协商的结果。格式条(tiao)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ding),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dui)方协商的条(tiao)款。江某与某动画公(gong)司这种“预先拟定(ding)+协商修正”的过程,不符合《民法典(dian)》中“格式条(tiao)款”未与对(dui)方协商的核心(xin)要(yao)件。因此,合同中约定(ding)的违约金条(tiao)款合法有效。
关于“开盒(he)”认(ren)定(ding)标(biao)准,法院采取缔约目的、合同内容(rong)、行业特征三重标(biao)准综合判断。合同缔约目的及内容(rong)层面,虚拟主播的核心(xin)在于“中之人”身份(fen)保密。合同明确约定(ding)因江某的过失、故(gu)意(yi)行为导致虚拟主播被“开盒(he)”的,属于违约行为。江某作为演员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xing)名,观众通过搜索可关联其公(gong)开信(xin)息,已违反保密义务。即(ji)便仅(jin)有少数观众在场,仍构成(cheng)合同约定(ding)的“开盒(he)”行为。行业特征层面,虚拟主播的粉丝黏性高度(du)依赖“中之人”所(suo)扮演的虚拟形象的神秘感。江某的过失行为虽未造成(cheng)大规模泄露,但已破坏角色人设的完(wan)整性,易导致后续负面后果。该(gai)行为应被否(fou)定(ding)性评价,法院认(ren)定(ding)江某本人需承担相关法律(lu)责任。
关于损失界定(ding)问题,尽管合同约定(ding)30万元违约金,但案涉虚拟主播流量非常小,尚(shang)未在网上形成(cheng)热(re)度(du),“开盒(he)”行为尚(shang)未造成(cheng)广泛影响,实际损失较小。且本案无法表现(xian)出粉丝受众对(dui)江某作为“中之人”的高度(du)黏性,虚拟主播与江某不具(ju)有“身份(fen)同一性”,案涉虚拟形象具(ju)有复用价值。同时某动画公(gong)司在停播后未积(ji)极寻找替代(dai)“中之人”,放(fang)任损失范(fan)围(wei)扩大,具(ju)有一定(ding)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lu)《合作合同》的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履行期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du)、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deng)情形下,认(ren)定(ding)3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江某“开盒(he)”给某动画公(gong)司造成(cheng)的实际损失。遵循公(gong)平原则和诚信(xin)原则进行衡量,法院酌情确定(ding)江某向某动画公(gong)司赔偿违约金3万元,并驳回江某的反诉请求,认(ren)定(ding)其违约后无权主张(zhang)酬金。
该(gai)案二审维持原判,现(xian)已生效。
通讯(xun)员 吴可加 邓琳(lin)
文/北京青年报(bao)记(ji)者 董振杰
编(bian)辑/胡克(ke)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