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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 鄢敏 实习生 张小悦 通讯员 曾洁赟
“没有脸”的形象,具有肖像权吗?
在审理因“AI换脸”视频合成模板(ban)引发的纠纷案(an)件时,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chang)曹钰脑海里。
AI技术时代(dai)到来,“换脸”等应用软件层出不穷,由此产(chan)生的侵权风险也日益突出。在广州,一位视频博主将(jiang)一家科技公(gong)司告上(shang)法庭,为自己的肖像权讨回公(gong)道。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怎样产(chan)生的?过程中,AI技术扮演什么角(jiao)色?近日,曹钰法官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讲述广东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an)始末。
案(an)件回顾:
博主视频被制成付费“AI换脸”模板(ban)
故事要(yao)从一条视频说起(qi)——
张某(mou)是一名拥有十余(yu)万(wan)粉丝的短视频博主,经常在各大平台发布身着汉服、妆容精致的国风短视频,在圈内小有名气,偶(ou)尔还会接一些商业(ye)拍摄。一天,她无意中看到,某(mou)拍相机(ji)微信小程序的AI换脸模板(ban)中出现了一个既熟悉(xi)又陌生的“人”。熟悉(xi)的是这个“人”的衣服、装饰、动作,与(yu)她曾经发布的视频一模一样,宛如“复制粘贴”。然而,这个“人”的脸,张某(mou)却从未见过。反复观看后(hou),她认为,自己精心设计的古(gu)风形象被“盗用”。于是,张某(mou)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qi)诉该应用程序的运营(ying)者某(mou)科技公(gong)司,要(yao)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wan)元。
2024年6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该案(an),曹钰担任主审法官。
进入审理程序后(hou),被告某(mou)科技公(gong)司到庭应诉,提出了抗辩理由。首先(xian),该科技公(gong)司认为,AI换脸模板(ban)仅(jin)采用了原告所提及视频的妆容、发型、光(guang)线等要(yao)素,没有使(shi)用原告的面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其次,该科技公(gong)司强(qiang)调,张某(mou)主张侵权的模板(ban)上(shang)传时间短、付费下载量低,传播范围(wei)有限,获(huo)利不高(gao)。再次,该科技公(gong)司表示,原告在公(gong)开平台发布视频,应视为同意他人使(shi)用该视频。
争议(yi)焦点:
AI换脸视频的形象“没有脸”,还能叫肖像吗?
听取双(shuang)方观点、梳理相关事实后(hou),曹钰很快抓住了案(an)件的争议(yi)焦点:AI换脸视频是否侵权?如果侵权,侵害的是不是肖像权?
“一般来说,面部是我们(men)识别一个人最直接、最便捷的方式。”曹钰指出,该案(an)中,经过AI技术换脸,视频里古(gu)风形象的面容已经改变,“大家还能认得出这是张某(mou)吗?”
根据原告举证,曹钰仔细对比了张某(mou)此前发布的视频与(yu)AI换脸视频。“两者之间虽(sui)然脸不同,但衣服、发型、装饰、背景、人物动态都是一样的。”同时,被告无法证明该视频中的人物形象来自其他人。基(ji)于此,曹钰作出判断(duan),AI换脸视频是使(shi)用原告形象生成的。
法官能辨识出AI换脸视频为原告形象,那么,社会公(gong)众是否也可以?换句话说,“没有脸”的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曹钰翻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学理解释、同类案(an)件等一系列资料,其中《民法典(dian)》第一千(qian)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ding),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ding)载体上(shang)所反映的特定(ding)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由此可见,肖像不限于面部。”曹钰解释道,除(chu)了面部形象,任何可以被识别为特定(ding)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都可以纳入肖像的范畴,包括个人呈现于外部的身体部位、动作形态等及其组合。他表示,如果公(gong)众能够通过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jie)、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特殊印记等,将(jiang)该身体形象与(yu)特定(ding)主体建立(li)起(qi)对应关系,则该身体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受肖像权保护。
具体到该案(an),结合实际情况,曹钰分析指出,原告是一个粉丝量较多的视频博主,其发布的视频中,服装、妆容、动作均具有个人特色,粉丝或者看过视频的用户,有较大概率会认出原告。“尽(jin)管没有脸,但身体其他部位以及装饰对公(gong)众来说具有可识别性,可以认定(ding)侵害肖像权。”
2024年9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某(mou)科技公(gong)司未经张某(mou)同意,擅自利用AI技术制作“换脸”视频,对视频内容中的人脸等生物特征(zheng)进行生成或编辑从而达到人脸替换的效果,供用户付费后(hou)使(shi)用自己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构成对张某(mou)肖像权的侵害。某(mou)科技公(gong)司须向张某(mou)赔礼道歉,赔偿经济(ji)损失2000元。
案(an)件后(hou)续:
案(an)件引发全网讨论(lun) 推动利用司法手段规范AI技术
一审宣判后(hou),双(shuang)方当事人均没有上(shang)诉,判决书生效并执行,这起(qi)因“AI换脸”视频合成模板(ban)引发的纠纷案(an)件画上(shang)了圆满句号。但是,由此引发的讨论(lun)并未停止(zhi)。
为什么这起(qi)“AI换脸”侵害肖像权的案(an)件引发全网热(re)议(yi)?在曹钰看来,这本质上(shang)反映了大众需求。“对于AI技术怎样在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基(ji)础上(shang)广泛(fan)应用,整个社会都非常关注。”曹钰表示,这正(zheng)是司法服务保障网络空间规范有序发展努力的方向,让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享有更多获(huo)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借助司法手段规范AI技术的应用,该案(an)就是一个直观的例子。
从个体层面,曹钰认为,该案(an)对被告某(mou)科技公(gong)司可以起(qi)到明确的警示作用。“相信该公(gong)司以后(hou)再使(shi)用类似视频,会更加尊重(zhong)他人权利,取得他人许可。”
从行业(ye)层面,该案(an)的审判结果能够提示相关从业(ye)人员,注意合法使(shi)用AI技术,使(shi)新(xin)型技术、新(xin)兴行业(ye)在规范的道路上(shang)发展。“技术可以用来娱乐,给生活增添乐趣、寄托情感,但也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心里得绷紧一根弦。”曹钰表示。
从大众层面,曹钰觉得,这是一个典(dian)型的普法案(an)例,能够让老百姓了解现有技术发展的水平,提高(gao)分辨能力,以后(hou)看到相关的视频、图(tu)片时,不会轻易上(shang)当受骗。
“AI技术并不是坏事,关键是要(yao)在尊重(zhong)他人权利的合法轨道上(shang)运行。”曹钰表示,接下来,广州互联网法院将(jiang)通过组织论(lun)坛、专(zhuan)家讲课等形式,针对数(shu)字前沿技术和应用引发的法律问题持续进行学习研讨,通过司法案(an)件和调研成果不断(duan)贡献司法智慧,促进数(shu)字技术和相关行业(ye)发展向上(shang)向善。
【专(zhuan)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
对人工智能时代(dai)人格权保护新(xin)需求的及时回应
本案(an)的处理正(zheng)确适用了《民法典(dian)》对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ding),及时回应了人工智能时代(dai)人格权保护的新(xin)需求,具有重(zhong)要(yao)的示范意义。
学理传统(tong)上(shang)将(jiang)肖像限于以面部特征(zheng)为中心的外部形象,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发展,将(jiang)自然人面部以外的身体部位与(yu)其他人的面部等部位结合组成新(xin)的形象在技术上(shang)已经比较成熟,应用也日益普遍,对面部特征(zheng)以外身体部位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越(yue)来越(yue)重(zhong)要(yao)。
本案(an)明确了“AI换脸”等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应用场景下的肖像权保护司法规则,将(jiang)肖像的识别范围(wei)不再局限于面部特征(zheng),而是涵(han)盖了特定(ding)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与(yu)《民法典(dian)》的规定(ding)和立(li)法精神相一致,有利于更加充(chong)分地保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人”的保护是《民法典(dian)》编撰中重(zhong)要(yao)的价值基(ji)础,人格权独立(li)成编,彰显了《民法典(dian)》的人民立(li)场和人文关怀。
人工智能产(chan)业(ye)的创(chuang)新(xin)发展不应以牺(xi)牲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dai)价。本案(an)阐明了“AI换脸”所涉人格权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对相关行业(ye)具有廓清权利边界、促进规范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