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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动网络人工客服电话
2025-02-23 00:37:29
心动网络人工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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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yi)起某动(dong)画公司与虚拟主播“中之人(ren)”之间的(de)合同纠纷案。虚拟主播的(de)真人(ren)扮演者(zhe)因为不慎说出真名,被动(dong)画公司索赔30万元。法院经审理(li),酌定当事人(ren)赔偿3万元。

2023年9月,某动(dong)画公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dong)漫作品,推出了一(yi)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员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其担任虚拟主播角色幕后的(de)真人(ren)扮演者(zhe),作为“中之人(ren)”进行(xing)直播。案涉合同明确要求(qiu)江某不得泄露个人(ren)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kai)盒”则需支付违(wei)约金30万元。

《合作合同》所涉“开(kai)盒”,指虚拟主播“中之人(ren)”的(de)个人(ren)身份信息被公开(kai)。互联网对于(yu)“开(kai)盒”的(de)界(jie)定,一(yi)般是指通过人(ren)肉搜(sou)索、盗取账号等手段(duan),来定位“中之人(ren)”的(de)个人(ren)信息并公之于(yu)众的(de)行(xing)为。一(yi)旦被“开(kai)盒”,几乎意味着虚拟主播生涯的(de)终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xx。”仅(jin)仅(jin)开(kai)播17天后,江某就(jiu)在某次直播中主动(dong)说出了自己的(de)真实姓名。某动(dong)画公司认为此(ci)举导致“中之人(ren)”身份泄露,不仅(jin)造成直播计划中断(duan),虚拟主播形(xing)象受(shou)损(sun),更使前期投入的(de)百万级动(dong)画项目濒临危机,要求(qiu)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元违(wei)约金。

江某则认为,自己在直播中说出名字(zi)的(de)行(xing)为并不构成“开(kai)盒”。当时直播间观众人(ren)数稀少,其口述(shu)的(de)姓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zi)幕,无法与具体身份关联,不会对虚拟形(xing)象造成实质(zhi)性影(ying)响。而且合同中的(de)违(wei)约金条款属于(yu)格式条款,不合理(li)地加重其责任,公司在未遭受(shou)实际损(sun)失的(de)情况(kuang)下要求(qiu)其赔偿30万显失公平。同时,江某提出反诉,要求(qiu)某动(dong)画公司支付自己直播期间的(de)酬金2000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焦(jiao)点集中在三点:一(yi)是《合作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二是江某是否存在“开(kai)盒”的(de)违(wei)约行(xing)为;三是江某是否应承担违(wei)约责任及违(wei)约责任的(de)承担方(fang)式。

关于(yu)合同性质(zhi)之争,法院经审理(li)查(cha)明,合同虽(sui)由某动(dong)画公司拟定,但江某作为有经验、具备协商能(neng)力的(de)演员,在签约前一(yi)周内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且合同最终版本经双方(fang)电子签约确认,应视为双方(fang)平等协商的(de)结果。格式条款是当事人(ren)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fang)协商的(de)条款。江某与某动(dong)画公司这种“预先拟定+协商修正”的(de)过程,不符合《民法典(dian)》中“格式条款”未与对方(fang)协商的(de)核心要件。因此(ci),合同中约定的(de)违(wei)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关于(yu)“开(kai)盒”认定标准,法院采取缔约目的(de)、合同内容、行(xing)业(ye)特征(zheng)三重标准综合判断(duan)。合同缔约目的(de)及内容层面,虚拟主播的(de)核心在于(yu)“中之人(ren)”身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因江某的(de)过失、故意行(xing)为导致虚拟主播被“开(kai)盒”的(de),属于(yu)违(wei)约行(xing)为。江某作为演员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通过搜(sou)索可关联其公开(kai)信息,已违(wei)反保密义务。即便仅(jin)有少数观众在场,仍(reng)构成合同约定的(de)“开(kai)盒”行(xing)为。行(xing)业(ye)特征(zheng)层面,虚拟主播的(de)粉丝黏性高度依(yi)赖“中之人(ren)”所扮演的(de)虚拟形(xing)象的(de)神秘感。江某的(de)过失行(xing)为虽(sui)未造成大(da)规(gui)模泄露,但已破坏角色人(ren)设(she)的(de)完整(zheng)性,易导致后续负(fu)面后果。该行(xing)为应被否定性评价,法院认定江某本人(ren)需承担相(xiang)关法律责任。

关于(yu)损(sun)失界(jie)定问题(ti),尽(jin)管(guan)合同约定30万元违(wei)约金,但案涉虚拟主播流量非常小,尚未在网上形(xing)成热度,“开(kai)盒”行(xing)为尚未造成广泛影(ying)响,实际损(sun)失较(jiao)小。且本案无法表现出粉丝受(shou)众对江某作为“中之人(ren)”的(de)高度黏性,虚拟主播与江某不具有“身份同一(yi)性”,案涉虚拟形(xing)象具有复用价值(zhi)。同时某动(dong)画公司在停播后未积极寻找替代“中之人(ren)”,放任损(sun)失范围扩大(da),具有一(yi)定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合作合同》的(de)交易类型、履行(xing)情况(kuang)、履行(xing)期间、当事人(ren)的(de)过错程度、直播数据、直播收益(yi)等情形(xing)下,认定30万元违(wei)约金过分高于(yu)江某“开(kai)盒”给某动(dong)画公司造成的(de)实际损(sun)失。遵循(xun)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xing)衡量,法院酌情确定江某向某动(dong)画公司赔偿违(wei)约金3万元,并驳回江某的(de)反诉请求(qiu),认定其违(wei)约后无权主张酬金。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通讯员 吴可加 邓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zhe) 董振杰

编辑(ji)/胡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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