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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deng)欺(qi)诈发(fa)行债券案,会计师主动指导造假;吴某某等(deng)人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案,安排工作(zuo)人员编造扇贝死亡原因掩(yan)盖虚(xu)假财务数据;蒋某某内幕交易(yi)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提前卖出股(gu)票避免损失;赵某某等(deng)人操(cao)纵证券市场案,期(qi)货公司资管部原副(fu)总挪用资金为他(ta)人股(gu)票交易(yi)提供场外配资,操(cao)纵股(gu)票价格……
据微信公众号“最高(gao)人民检察院”消息,2月21日,最高(gao)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依法从严(yan)打击证券违法犯(fan)罪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fa)展(zhan)”新闻发(fa)布会,发(fa)布最高(gao)检第五(wu)十五(wu)批指导性案例(证券犯(fan)罪主题(ti)),其中共有4个案例。曾受到(dao)市场广泛关(guan)注的“獐子岛扇贝跑路案”入选该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gao)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fu)检察长葛晓燕会上表示:“这次发(fa)布的最高(gao)检第55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财务造假、欺(qi)诈发(fa)行、违规披露(lu)、内幕交易(yi)、操(cao)纵证券市场等(deng)重点打击领域,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shi)长、高(gao)管、金融从业人员、中介组织人员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等(deng)全链条(tiao)追责,引导警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deng)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融资、合法交易(yi)、诚信经营、履职尽责,推动形成崇法守(shou)信的良好(hao)资本市场生态。”
发(fa)布会现场最高(gao)检官网
案例详情如(ru)下:
吴某某等(deng)人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原董事(shi)长、总裁。
被告人梁某,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常务副(fu)总裁。
被告人勾(gou)某,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
被告人孙某某、刘某,分(fen)别系(xi)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原董事(shi)会秘书、原财务总监助理;被告人邹某某,系(xi)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海洋牧场群原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及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赵某,系(xi)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增殖分(fen)公司工作(zuo)人员。
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xi)深圳(chou)证券交易(yi)所上市公司。2016年,因甲公司已连续两年亏(kui)损,为防止公司连续三年亏(kui)损被暂(zan)停上市,吴某某指使(shi)勾(gou)某组织人员进行财务造假以虚(xu)增利润。邹某某安排负责底播(bo)扇贝养(yang)殖的增殖分(fen)公司人员张某、石某某具体修改“作(zuo)业区域坐标”和(he)“采捕亩数”,形成虚(xu)假的2016年度和(he)2017年度《月底播(bo)贝采捕记(ji)录表》,以调减虾夷扇贝采捕面(mian)积(ji),实际采捕面(mian)积(ji)从69.41万亩调减为55.48万亩,减少采捕成本。增殖分(fen)公司人员于某某、赵某配合在该采捕记(ji)录表上签字,刘某将(jiang)增殖分(fen)公司上报的《月底播(bo)贝采捕记(ji)录表》汇总后形成报表,层报勾(gou)某、孙某某、梁某、吴某某审核同意后编入2016年财务报告,共虚(xu)减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吴某某还指使(shi)上述人员对部分(fen)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应作(zuo)核销处(chu)理的不作(zuo)核销处(chu)理,虚(xu)减营业外支出7000余万元。综上,在甲公司公开披露(lu)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共虚(xu)增利润1.3亿余元,占(zhan)当期(qi)披露(lu)利润总额的158.11%。
2017年末至2018年初,为了核销往年度的虚(xu)增利润,且为能够(gou)对2016年实际已经采捕但未(wei)作(zuo)记(ji)录的隐瞒采捕区域重新播(bo)种扇贝苗,吴某某指使(shi)上述公司人员,调增虾夷扇贝采捕面(mian)积(ji)以增加采捕成本,实际采捕面(mian)积(ji)从54.91万亩调增为60.7万亩,虚(xu)增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另外,通过在上述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死亡的方式(shi),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进行虚(xu)假核销、减值,虚(xu)增营业外支出和(he)资产减值损失2.1亿余元。综上,在甲公司公开披露(lu)的《2017年年度报告》中,共虚(xu)减利润2.7亿余元,占(zhan)当期(qi)披露(lu)利润总额的38.57%。
吴某某等(deng)人还犯(fan)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zuo)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zuo)人员受贿罪。
【检察机关(guan)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先后以涉嫌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罪等(deng)对勾(gou)某、吴某某、邹某某等(deng)犯(fan)罪嫌疑人提请(qing)批准逮捕。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查清每月虾夷扇贝成本结转的依据即“当期(qi)实际采捕面(mian)积(ji)”是认定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的关(guan)键。经审查,中国证监会调取的甲公司采捕船只的北斗导航海上航行定位信息,及其委托中科(ke)宇图股(gu)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ke)宇图”)、中国水(shui)产科(ke)学院东海所(以下简称“东海所”)根(gen)据导航定位信息还原的采捕船只真实航行轨迹和(he)真实采捕海域等(deng)关(guan)键证据,能够(gou)证明(ming)甲公司2016年和(he)2017年伪造并虚(xu)假披露(lu)采捕面(mian)积(ji)、捕捞成本与经营利润的犯(fan)罪事(shi)实,遂于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6日对吴某某等(deng)人作(zuo)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shi),检察机关(guan)审查发(fa)现,吴某某等(deng)人到(dao)案后否认财务造假,拒不提供采捕船只航海日志、出海捕捞区域记(ji)录;办公系(xi)统中扇贝采捕面(mian)积(ji)和(he)采捕成本的数据被人为销毁(hui),反映篡改财务数据过程的微信聊天记(ji)录被删除;海底的抽测盘点情况已无法再现,真实捕捞状况不明(ming),不能认定账面(mian)记(ji)载的成本、利润是否真实。检察机关(guan)要求公安机关(guan)继(ji)续开展(zhan)针对性侦(zhen)查取证工作(zuo)。一是调取北斗星通导航技(ji)术(shu)股(gu)份有限公司关(guan)于利用卫星定位数据复原船只作(zuo)业状态点位的原理说(shuo)明(ming),证明(ming)利用卫星数据复原真实采捕海域的科(ke)学性与可行性。二是调取甲公司船只采捕图、底播(bo)图、燃油补贴领取情况,审查其与卫星轨迹复原图是否互相(xiang)印证,查明(ming)复原图的准确(que)性。三是以卫星复原采捕面(mian)积(ji)为基础,对甲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mian)审计,还原真实财务数据,查明(ming)公开披露(lu)的年度报告对成本、营业外支出、利润等(deng)造假的具体数额。四是调取甲公司公文(wen)审批单、董事(shi)会决议、会议记(ji)录等(deng)书证,审查是否有吴某某和(he)孙某某的签名,查明(ming)吴、孙二人的主观(guan)故意。
(二)审查起诉
2021年8月31日,大连市公安局根(gen)据继(ji)续侦(zhen)查提纲收集相(xiang)关(guan)证据后,以吴某某、勾(gou)某、梁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某、于某某、赵某等(deng)人涉嫌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罪等(deng)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2年1月20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勾(gou)某、梁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某构成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罪,及吴某某等(deng)人构成其他(ta)犯(fan)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经审查,对犯(fan)罪情节轻(qing)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fan)罪嫌疑人于某某、赵某依法作(zuo)出不起诉决定。
(三)指控和(he)证明(ming)犯(fan)罪
2022年3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对于被告人和(he)辩护人提出的吴某某没有实施财务造假和(he)违规披露(lu)行为,大数据分(fen)析报告不能作(zuo)为证据使(shi)用,梁某在公开披露(lu)前不知道财务报告存在造假等(deng)意见,检察机关(guan)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举证质证和(he)答辩。
在举证阶段,公诉人针对吴某某没有组织、指使(shi)财务造假的辩解,向法庭出示了指控证明(ming)吴某某等(deng)人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的证据:一是卫星导航数据、甲公司真实扇贝采捕面(mian)积(ji)和(he)底播(bo)面(mian)积(ji)复原图,以船只采捕图、底播(bo)图、燃油补贴领取情况印证卫星复原图;二是根(gen)据复原面(mian)积(ji)还原的甲公司真实底播(bo)扇贝及采捕数据和(he)对还原后的生产经营数据进行审计的报告,结转出真实的成本、营业外支出和(he)利润,与甲公司披露(lu)的数据进行比较,计算(suan)出两者差(cha)额;三是虚(xu)假财务报告审批记(ji)录、信息披露(lu)公文(wen)审批记(ji)录,勾(gou)某、刘某、邹某某等(deng)犯(fan)罪嫌疑人供述及公司多名员工证言,证明(ming)吴某某直接向公司高(gao)管布置按月制造虚(xu)假盈利数据,明(ming)知财务数据均为虚(xu)假,仍(reng)然签字确(que)认的事(shi)实。上述证据完整证明(ming)了吴某某等(deng)人财务造假并违规披露(lu)的犯(fan)罪事(shi)实。
在质证阶段,针对大数据分(fen)析报告的证据资格,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从证据合法性上看,中科(ke)宇图是具有地理信息数据处(chu)理甲级资质的地理信息服(fu)务商,东海所是国家遥感中心渔业遥感部依托单位,在渔船船位数据监测与渔业信息服(fu)务方面(mian)具备(bei)出具大数据分(fen)析专业意见的资质。两家单位出具的大数据分(fen)析报告均系(xi)中国证监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调取,取证过程合法,根(gen)据刑事(shi)诉讼法第五(wu)十四条(tiao)的规定,可以作(zuo)为定案依据。二是从证据真实性上看,两家机构是根(gen)据采捕船的航行轨迹还原客观(guan)采捕事(shi)实,测算(suan)出实际采捕面(mian)积(ji),且采用不同的方法得出的三版采捕区域图差(cha)异不大。中国证监会以真实采捕面(mian)积(ji)为基础,采用甲公司的成本结转方法所核算(suan)的财务数据,能够(gou)与公安机关(guan)委托作(zuo)出的审计报告相(xiang)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
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梁某的主观(guan)明(ming)知,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梁某作(zuo)为甲公司分(fen)管海洋牧场群业务的常务副(fu)总裁,扇贝采捕、抽测、年终盘点均由该业务群负责,其了解2016年和(he)2017年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二是邹某某多次向其汇报组织财务人员通过增殖分(fen)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情况,其安排工作(zuo)人员编造扇贝死亡原因的“技(ji)术(shu)分(fen)析报告”,用于对外公开发(fa)布以掩(yan)盖虚(xu)假财务数据,对财务报告造假具有主观(guan)明(ming)知;三是根(gen)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tiao)规定,董事(shi)和(he)高(gao)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lu)的信息真实、准确(que)、完整,梁某明(ming)知财务报告造假仍(reng)然在审核时(shi)签字同意公开披露(lu),构成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罪,应承担相(xiang)应刑事(shi)责任。
(四)处(chu)理结果
2022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zuo)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某犯(fan)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罪,判处(chu)有期(qi)徒刑二年六(liu)个月,并处(chu)罚金二十万元,与诈骗罪等(deng)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qi)徒刑十五(wu)年,并处(chu)罚金九十二万元;认定勾(gou)某、梁某等(deng)被告人犯(fan)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罪,分(fen)别判处(chu)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deng)有期(qi)徒刑,与诈骗罪等(deng)罪名数罪并罚,分(fen)别决定执行六(liu)年六(liu)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deng)有期(qi)徒刑,对部分(fen)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chu)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梁某等(deng)人提出上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gao)级人民法院作(zuo)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yi)】
(一)根(gen)据不同类(lei)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特点构建相(xiang)应指控证明(ming)体系(xi),依法严(yan)惩上市公司各类(lei)财务造假犯(fan)罪。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多样(yang),对于先虚(xu)增利润营造业绩,后虚(xu)减利润平账的行为,表面(mian)看似“纠错”,实为反复造假,严(yan)重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lu)制度和(he)诚信基础,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应依法予以严(yan)惩。办理该类(lei)案件,应当根(gen)据不同类(lei)型上市公司源头性生产经营环节造假手段,紧扣证明(ming)关(guan)键点,以还原生产经营数据为基础,委托审计机构按照公司财务记(ji)账方法还原真实财务数据,与公开披露(lu)的财务数据对比,测算(suan)得出差(cha)额,准确(que)认定财务造假并违规披露(lu)重要信息的犯(fan)罪事(shi)实。在无法获取原始生产经营数据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科(ke)学方法还原真实生产经营场景。涉及养(yang)殖、种植面(mian)积(ji)等(deng),可以根(gen)据地理信息分(fen)析等(deng)科(ke)技(ji)手段进行测算(suan)。
(二)注重审查运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客观(guan)性证据材料。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和(he)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书证、电子数据等(deng)客观(guan)性证据材料,可以作(zuo)为指控、认定犯(fan)罪的依据。要充分(fen)运用其他(ta)证据或者通过审计、鉴定等(deng)方式(shi),对行政机关(guan)移送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印证,确(que)保全案达到(dao)事(shi)实清楚,证据确(que)实、充分(fen)的证明(ming)标准。
(三)准确(que)认定财务造假涉案人员的刑事(shi)责任,根(gen)据其在犯(fan)罪中的地位、作(zuo)用等(deng)依法分(fen)类(lei)处(chu)理。对于公司、企业的控股(gu)股(gu)东、实际控制人,董事(shi)、监事(shi),总经理、副(fu)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deng)高(gao)级管理人员,组织、指使(shi)他(ta)人或者本人实施财务造假、违规披露(lu)行为,或者明(ming)知披露(lu)信息虚(xu)假仍(reng)在披露(lu)文(wen)件上签字确(que)认的,应当依法从严(yan)追究(jiu)刑事(shi)责任;对于组织、指挥他(ta)人实施或者积(ji)极(ji)参与财务造假、违规披露(lu)行为的部门负责人等(deng)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jiu)其相(xiang)应的刑事(shi)责任;对于主观(guan)恶性不大,听从指挥、参与犯(fan)罪程度较轻(qing)的部门负责人和(he)一般(ban)员工,可以依法从轻(qing)处(chu)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