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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peng)湃新(xin)闻记者 朱远祥
湖南永州道(dao)县(xian)原电信支局局长王先国被殴打(da)死亡案在24年(nian)后,又有了新(xin)的进展。
2025年(nian)2月18日, 永州市(shi)中(zhong)级法(fa)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符合重新(xin)审判的情(qing)形,指令道(dao)县(xian)法(fa)院进行再审。
这(zhe)是(shi)王先国生前的工作牌。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 提供
案发当年(nian),在电信支局院内,局长王先国被冲进来的一伙人殴打(da)。他的头部遭受钝(dun)器打(da)击(ji),颅骨粉碎性骨折。因颅内出血,34岁的王先国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这(zhe)是(shi)2000年(nian)8月发生在湖南永州市(shi)道(dao)县(xian)的一起刑事案件。王先国曾因催缴电话费与(yu)涉案人员产生矛盾,案发当日,对(dui)方纠集约二(er)十人,王先国也打(da)电话喊来叔婶(shen)等亲友十多人。这(zhe)场冲突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3名主犯被道(dao)县(xian)人民法(fa)院以(yi)聚众(zhong)斗殴罪判刑,其中(zhong)2人分别(bie)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nian)、8年(nian),另1人主动投案后被判处缓刑。
死者王先国的家属认为判罚过轻,多年(nian)来通过相关途径反映情(qing)况,于2024年(nian)申(shen)请再审。
吴国忠、吴明忠被判刑的判决书(部分)
吴巨忠被判刑的判决书(部分)
王先国家属及(ji)其代(dai)理(li)律师认为,当年(nian)的判决对(dui)主犯以(yi)聚众(zhong)斗殴定罪,适用法(fa)律错误——根据刑法(fa)规定,聚众(zhong)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gu)意(yi)伤害罪或(huo)故(gu)意(yi)杀人罪来定罪处罚。
不过,2024年(nian)10月,道(dao)县(xian)人民法(fa)院认为此案不符合再审条件,驳回了申(shen)诉。道(dao)县(xian)法(fa)院认为,王先国的死亡系聚众(zhong)斗殴行为所致,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对(dui)王先国的死亡事前具有明确预谋和共同放任心态,且(qie)在公安侦查和检察院起诉阶段,也并未认定造成王先国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shi)被告人,故(gu)原审承办人无法(fa)将上述三人的聚众(zhong)斗殴罪转化为故(gu)意(yi)杀人罪或(huo)故(gu)意(yi)伤害罪。
此后,王先国家属继续申(shen)诉。
当年(nian)的追忆报道(dao)
电信支局长遭殴打(da)死亡,三名主犯被以(yi)聚众(zhong)斗殴罪判刑
“血洒白(bai)马渡”,这(zhe)是(shi)2000年(nian)《当代(dai)法(fa)制报》刊(kan)登(deng)的一篇追忆王先国文章的题目。
上述文章援引道(dao)县(xian)原电信局负责人的介绍称(cheng),王先国1999年(nian)起担任道(dao)县(xian)电信局白(bai)马渡支局的支局长,该支局斜对(dui)面的“胜义酒家”拖欠电话费2000多元,王先国多次上门催收却遭对(dui)方威胁。
凶案发生在2000年(nian)8月17日。据道(dao)县(xian)法(fa)院的刑事判决书记载(zai),被告人吴国忠、吴巨忠的父亲(胜义酒家店主)曾因电话费及(ji)用电等问题与(yu)王先国产生矛盾。案发当日,吴国忠、吴巨忠聚集文利祥、廖林军等7人玩耍时,提出“整治”王先国。
法(fa)院审理(li)查明,当日晚饭(fan)后,吴国忠、吴巨忠等人在白(bai)马渡电信支局旁边的发廊挑起事端,对(dui)王先国及(ji)与(yu)其同行的杨某等人进行殴打(da),然后离开现(xian)场。此后,王先国、杨某电话告知各(ge)自亲人来“帮忙”。不久,杨某所在的大阳村来了数十名村民,被白(bai)马渡镇政(zheng)府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劝走。
当时,吴国忠在其家中(zhong)纠集了青年(nian)男子近20人,分别(bie)手持木棒、钢管、菜刀等械具准备械斗。当晚,王先国的亲友十多人坐中(zhong)巴车赶到白(bai)马渡电信支局,吴国忠、吴巨忠及(ji)其堂(tang)兄吴明忠率人冲过去,与(yu)对(dui)方发生大规模斗殴。
白(bai)马渡派出所所长刘华山写的《接处警情(qing)况》显示,当时他与(yu)另一民警赶到白(bai)马渡电信支局门口,看到吴国忠、吴明忠等人冲进电信支局院内,吴明忠用棍棒砸了停放在院内的中(zhong)巴车。
斗殴发生于夜幕之下,场面混乱。吴国忠从电信支局出来,被发现(xian)脚部受伤。涉案人员廖林军等人后来供述,当时看到吴国忠受伤后,其弟弟吴巨忠手持钢管,带着文利祥等三人冲进电信支局院内……
后来,刘华山进入(ru)电信支局院内,来到一楼(lou)王先国的住处。他发现(xian)王先国伏在桌上,嘴边流血,赶紧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
第二(er)天,王先国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经鉴定,其生前被钝(dun)器打(da)击(ji)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而死。
此案造成1人死亡(王先国)、4人轻伤(王先国的姐姐、姐夫、堂(tang)弟,以(yi)及(ji)吴国忠)。由于案发时,王先国究竟被谁(shui)殴打(da)致死,成为谜团。
案发后,吴巨忠等人外逃(tao)。吴国忠、吴明忠等人被刑事拘留,廖林军等人被取保(bao)候审。
案卷材料显示,吴国忠当年(nian)系白(bai)马渡派出所的司机,该所教导(dao)员的女儿陈某是(shi)其女友;多名涉案人员的父母系当地公职人员,廖林军的父亲廖某时任道(dao)县(xian)政(zheng)法(fa)委副书记。
2001年(nian)4月,道(dao)县(xian)人民检察院对(dui)吴国忠、吴明忠2人提起公诉。
当年(nian)6月,道(dao)县(xian)人民法(fa)院作出刑事判决。该院认为,吴国忠、吴明忠纠集多人持械进行斗殴,且(qie)不顾公安干警制止,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和汽车玻璃破损(sun)的严(yan)重后果,情(qing)节恶劣(lie),严(yan)重破坏(huai)公共秩序(xu),其行为构成聚众(zhong)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吴国忠、吴明忠均系首要分子和主犯。
道(dao)县(xian)法(fa)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国忠、吴明忠犯聚众(zhong)斗殴罪,分别(bie)判处有期徒刑九年(nian)、八年(nian)。
案发7年(nian)后,1981年(nian)出生的吴巨忠向警方投案。
2008年(nian)6月20日,道(dao)县(xian)人民法(fa)院审理(li)吴巨忠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吴巨忠积极参与(yu)持械斗殴,造成死亡1人、轻伤4人的严(yan)重后果,系本案的主犯,因投案自首可(ke)从轻处罚,遂对(dui)其当庭宣判——以(yi)聚众(zhong)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nian),缓刑三年(nian)。
当年(nian)的白(bai)马渡电信支局后院
死者家属申(shen)诉,聚众(zhong)斗殴致人死亡应如何定罪?
吴国忠、吴明忠被以(yi)聚众(zhong)斗殴罪判刑后,死者王先国的妻(qi)子周晓青认为判罚过轻,多年(nian)来持续向相关部门反映。
1965年(nian)出生的周晓青,曾在当年(nian)那场斗殴冲突中(zhong)受轻微伤。她告诉澎(peng)湃新(xin)闻,2024年(nian)7月,她到道(dao)县(xian)公安局询问案情(qing),才得知另一主犯吴巨忠在2007年(nian)被判缓刑。“已(yi)经判决十多年(nian)了,我才知道(dao)这(zhe)事。”她说。
在了解相关案情(qing)后,北京(jing)市(shi)京(jing)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萧(xiao)鹏向周晓清提供法(fa)律援助(zhu)。他认为此案的最大争议是(shi)3名主犯的定罪问题。根据我国刑法(fa)第292条第二(er)款的规定,聚众(zhong)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gu)意(yi)伤害或(huo)故(gu)意(yi)杀人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其实,对(dui)于吴国忠、吴明忠等人的罪名,道(dao)县(xian)法(fa)院审委会当年(nian)讨论案情(qing)时也存在分歧。
2001年(nian)6月6日,道(dao)县(xian)法(fa)院审判委员会对(dui)此案的定罪量刑进行讨论,曾有建议以(yi)故(gu)意(yi)伤害(致死)定罪,最后总结:定罪量刑均同意(yi)合议庭“以(yi)聚众(zhong)斗殴罪分别(bie)对(dui)被告人吴国忠、吴明忠判刑九年(nian)、八年(nian)”的意(yi)见。
2024年(nian)7月,周晓青向道(dao)县(xian)法(fa)院提出申(shen)诉,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此案。萧(xiao)鹏律师在申(shen)诉状中(zhong)指出,当年(nian)作为电信支局长的王先国催缴电话费系维护公共利益的履职行为,而吴国忠、吴巨忠等人手持械具、赤膊上阵的聚众(zhong)行凶,是(shi)有组织、有预谋的涉黑报复;当时来看望王先国的十余名亲友大多是(shi)中(zhong)老(lao)年(nian)人,还包括3名妇(fu)女,他们主观上并无聚众(zhong)斗殴的故(gu)意(yi),客观上也没有准备工具,在冲突中(zhong)也处于被动挨打(da)的地位,因此该案不应定性为聚众(zhong)斗殴。
申(shen)诉人还认为,即使此案系聚众(zhong)斗殴,因王先国被殴打(da)死亡,根据刑法(fa)规定,组织参与(yu)聚众(zhong)斗殴的主犯应以(yi)故(gu)意(yi)杀人或(huo)故(gu)意(yi)伤害(致死)来定罪。
此外,申(shen)诉人还提出原审程序(xu)违法(fa)——未告知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道(dao)县(xian)法(fa)院对(dui)周晓青的申(shen)诉进行了审查。该院认为,王先国的死亡系聚众(zhong)斗殴行为所致,并无证据证实吴国忠、吴巨忠等人对(dui)王先国的死亡事前具有明确预谋和共同放任心态,且(qie)在公安侦查和检察院起诉阶段,也并未认定造成王先国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shi)吴国忠、吴明忠、吴巨忠,故(gu)原审承办人无法(fa)将上述三人的聚众(zhong)斗殴罪转化为故(gu)意(yi)杀人罪或(huo)故(gu)意(yi)伤害罪。
道(dao)县(xian)法(fa)院还指出,根据最高法(fa)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fa)的有关司法(fa)解释,法(fa)院受理(li)刑事案件后,“可(ke)以(yi)”告知已(yi)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而并不是(shi)“应当”告知。
道(dao)县(xian)人民法(fa)院的刑事通知书(部分)
2024年(nian)10月,道(dao)县(xian)法(fa)院向周晓青下发刑事通知书,认为其申(shen)诉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判决应当予以(yi)维持,驳回其申(shen)诉请求。
永州市(shi)中(zhong)级人民法(fa)院
此后,周晓青向永州市(shi)中(zhong)级人民法(fa)院继续申(shen)诉。为其提供法(fa)律援助(zhu)的萧(xiao)鹏在申(shen)诉状列举裁判案例指出:聚众(zhong)斗殴转化为故(gu)意(yi)伤害或(huo)故(gu)意(yi)杀人的案件中(zhong),起组织、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应对(dui)整个犯罪活(huo)动负责,即使未参与(yu)具体斗殴行为,也应承担聚众(zhong)斗殴转化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故(gu)在本案中(zhong),因被害人王先国被殴打(da)致死,吴国忠、吴明忠、吴巨忠作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其罪名应是(shi)故(gu)意(yi)杀人罪或(huo)故(gu)意(yi)伤害(致死)罪。
萧(xiao)鹏认为,吴国忠等三人均被法(fa)院认定为主犯,但吴国忠、吴明忠分别(bie)被判刑九年(nian)、八年(nian),吴巨忠却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nian)、缓刑三年(nian);吴巨忠虽然是(shi)主动投案,但在公安审讯和法(fa)庭上均不承认参与(yu)斗殴,并未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fa)不应认定为自首。
2025年(nian)2月18日,永州市(shi)中(zhong)级人民法(fa)院对(dui)此案作出再审决定。
《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shen)诉人周晓清的申(shen)诉理(li)由部分符合刑事诉讼法(fa)第二(er)百五十三条第二(er)项、第三项所规定的应当重新(xin)审判的情(qing)形。
永州中(zhong)院作出决定,指令道(dao)县(xian)人民法(fa)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dui)本案进行再审。
本期编辑 邢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