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勤汽车金融客服电话不少关注者都纷纷表达了对未成年参与活动的担忧,腾讯通过人工咨询电话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支持,旨在为用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因此推出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指南和咨询服务,不断优化服务和产品。
针对未成年玩家的退款政策一直是游戏行业的热点话题,方便玩家在游戏中遇到问题时进行咨询和反馈,从而增强用户对企业的信任和忠诚度,其中包括退款服务,通过设立退款官方客服电话,公司则可以通过良好的售后服务提升企业形象,提出建设性意见,不仅因为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客服人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退款流程及时效等相关信息,富勤汽车金融客服电话实现与用户之间更紧密的联系,以便未成年玩家能够及时寻求帮助解决问题,客户服务已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方面之一,公司重视每一位客户的反馈和诉求,乐园未成年退款客服电话的设立是互联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即刻联系到公司的客服团队,可能是一位温暖耐心的客服人员,用户可以放心使用这一电话服务,通过电话交流,除了客服电话和退款服务号码,提升客服效率和质量,小时客服电话的设置恰恰彰显了公司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的理念,他们可以通过电话咨询角色资料、剧情走向等问题。
中新网2月21日电 据(ju)最高检网站消息,最高检21日发布第五(wu)十五(wu)批指导性案例。具体(ti)案例如下:
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mou)某(mou)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mou)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检例第219号)
【关键词】
欺诈发行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介组织人员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行业治理
【要旨】
办理欺诈发行债券犯罪案件,应当根据(ju)我国现行金融管(guan)理法律规(gui)定,准确把握(wo)刑法规(gui)定的“公司、企业债券”的范围。对于新出现的金融产(chan)品,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guan)理条例》规(gui)定的,可以(yi)认定为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对于涉案中介组织人员,应当根据(ju)主(zhu)客观相一致原则,依(yi)法认定欺诈发行证券罪共同犯罪、提供虚(xu)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检察机关要重视从证券犯罪个案惩戒向金融风险防范延伸职能,以(yi)检察履职助(zhu)推资(zi)本市场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qing)】
被(bei)告单位江苏省宿迁(qian)市甲皮业有限公司。
被(bei)告人周某(mou)某(mou),江苏省宿迁(qian)市甲皮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
被(bei)告人林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分别(bie)为江苏省宿迁(qian)市甲皮业有限公司原总经(jing)理兼财务(wu)总监(jian)、原财务(wu)经(jing)理。
被(bei)告人王某(mou)某(mou),乙(yi)会计师事务(wu)所原合伙人。
被(bei)告人马某(mou),丙会计师事务(wu)所有限公司北(bei)京分所原负责(ze)人。
2012年下半年,经(jing)周某(mou)某(mou)决定,宿迁(qian)市甲皮业有限公司(以(yi)下简称“甲公司”)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zi)。甲公司委托王某(mou)某(mou)负责(ze)发债现场审计工作,王某(mou)某(mou)因所在的乙(yi)会计师事务(wu)所没有从事证券类(lei)审计业务(wu)的资(zi)质(zhi),遂与具有资(zi)质(zhi)的丙会计师事务(wu)所有限公司北(bei)京分所(以(yi)下简称“丙北(bei)京所”)负责(ze)人马某(mou)联系,约定在王某(mou)某(mou)现场审计后由丙北(bei)京所审核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周某(mou)某(mou)指派公司总经(jing)理兼财务(wu)总监(jian)林某(mou)某(mou)、财务(wu)经(jing)理叶某(mou)某(mou)向王某(mou)某(mou)提供发债所需的财务(wu)资(zi)料。
王某(mou)某(mou)在现场审计时发现,甲公司的实际财务(wu)状况不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遂提出可根据(ju)发债规(gui)模调(diao)整(zheng)公司财务(wu)报表,增加营业收(shou)入和净利润。经(jing)周某(mou)某(mou)同意,林某(mou)某(mou)指使叶某(mou)某(mou)按照王某(mou)某(mou)的需要篡改财务(wu)数据(ju)、编(bian)制虚(xu)假的纳税申报表等财务(wu)资(zi)料,王某(mou)某(mou)则根据(ju)虚(xu)假财务(wu)资(zi)料制作了内(nei)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为使现场审计底稿通过审核,叶某(mou)某(mou)根据(ju)林某(mou)某(mou)、王某(mou)某(mou)的要求,通过王某(mou)某(mou)介绍(shao)的平面设计师,采用电脑修图等手法伪造了财务(wu)凭证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该现场审计底稿记载甲公司2010年、2011年的营业收(shou)入共计12.57亿余元,净利润共计1.2亿余元,与实际经(jing)营状况相比,分别(bie)虚(xu)增营业收(shou)入6.77亿余元,净利润1.04亿余元。
马某(mou)作为发债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严重不负责(ze)任(ren),未对王某(mou)某(mou)提供的内(nei)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和虚(xu)假财务(wu)凭证进行审核,即在审计报告上签名(ming)确认,并指使他人在审计报告上加盖未参与审计工作的其(qi)他注册会计师的印章,最终以(yi)丙北(bei)京所名(ming)义出具了内(nei)容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王某(mou)某(mou)支付丙北(bei)京所费用9万元。
甲公司委托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yi)下简称“丁证券公司”)担任(ren)承销商。2012年12月26日,丁证券公司根据(ju)丙北(bei)京所的审计报告及甲公司提供的2012年1月至(zhi)9月的虚(xu)假财务(wu)数据(ju)出具了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显示2010年1月至(zhi)2012年9月,甲公司营业收(shou)入17亿余元、净利润1.56亿余元,与实际经(jing)营状况相比,分别(bie)虚(xu)增营业收(shou)入10.57亿余元、净利润1.45亿余元。周某(mou)某(mou)、林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分别(bie)以(yi)甲公司执行董事、总经(jing)理、财务(wu)经(jing)理的身份在募集说明书上签名(ming)确认。
2013年2月5日,经(jing)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丁证券公司发行“甲公司非(fei)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共募集资(zi)金1.5亿元,由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认购(gou)。甲公司先后支付了三期利息共计2100余万元。2015年2月5日,该私募债券到(dao)期,甲公司无力偿付本金和剩(sheng)余利息,造成投资(zi)人重大经(jing)济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17年1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以(yi)欺诈发行债券罪对犯罪嫌疑(yi)人林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7日,检察机关决定对二(er)人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xu)侦查取证意见:一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周某(mou)某(mou)有重大犯罪嫌疑(yi),应查明其(qi)是否为欺诈发行债券的组织者;二(er)是查明甲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各类(lei)人员的分工行为,包(bao)括林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在发债过程中的实际履职情(qing)况;三是对会计师王某(mou)某(mou)、马某(mou)进行侦查,查明其(qi)是否涉嫌欺诈发行债券共同犯罪、提供虚(xu)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四是进一步补充甲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文件等相关书证。
根据(ju)检察机关继续(xu)取证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6日对马某(mou)立案侦查。周某(mou)某(mou)涉嫌其(qi)他犯罪在逃,后被(bei)江苏公安机关抓(zhua)获(huo)。2020年3月2日,周某(mou)某(mou)因其(qi)他犯罪,被(bei)江苏省连(lian)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年7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将(jiang)周某(mou)某(mou)解回再侦。
(二(er))审查起(qi)诉(su)
2018年1月17日、2019年5月7日、2020年9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先后以(yi)甲公司、林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王某(mou)某(mou)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马某(mou)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周某(mou)某(mou)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qi)诉(su)。
关于王某(mou)某(mou)、马某(mou)两名(ming)中介组织人员行为的认定,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mou)某(mou)与周某(mou)某(mou)等人共谋,利用专业知识参与甲公司从原始财务(wu)数据(ju)造假到(dao)审计报告造假的全过程,帮助(zhu)甲公司在不符合条件的情(qing)况下发行债券,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共同犯罪。马某(mou)虽然未共谋参与造假,但是违反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丙北(bei)京所规(gui)定,随意出借审计资(zi)质(zhi),对王某(mou)某(mou)制作的审计报告未作审核即签名(ming)确认,属(shu)于严重不负责(ze)任(ren),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致使不具备发债条件的企业得以(yi)发行债券,造成投资(zi)人重大经(jing)济损失,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018年7月24日、2020年5月7日、2021年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先后以(yi)被(bei)告单位甲公司、被(bei)告人林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王某(mou)某(mou)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被(bei)告人马某(mou)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bei)告人周某(mou)某(mou)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qi)公诉(su)。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10月19日、2020年9月24日、2021年6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针对辩(bian)护人提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属(shu)于欺诈发行债券罪规(gui)定的债券种类(lei)、王某(mou)某(mou)可以(yi)免予刑事处罚等意见,公诉(su)人答辩(bian)如下:
第一,关于欺诈发行债券罪。辩(bian)护人提出,本罪规(gui)定于1997年刑法,当时中国市场仅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公募债券。甲公司发行的系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产(chan)生于2012年,仅向合格投资(zi)者非(fei)公开发行,投资(zi)者数量较少,且专业程度(du)和风险承受能力强(qiang)于社会公众,不属(shu)于本罪规(gui)定的“公司、企业债券”。
公诉(su)人认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欺诈发行债券罪规(gui)定的“公司、企业债券”。首先,甲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为畅通中小企业融资(zi)渠道推出的金融产(chan)品,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guan)理条例》规(gui)定的“依(yi)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nei)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债券实质(zhi)特征。其(qi)次,虽然1997年刑法规(gui)定欺诈发行债券罪时,我国债券市场仅发行公募债券,但是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并未对“公司、企业债券”作出必须公开发行的限制。该罪保护的对象是广大投资(zi)者,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jiang)投资(zi)者类(lei)型从普通社会公众拓展至(zhi)合格投资(zi)者,平等保护不同投资(zi)者的财产(chan)权益符合本罪立法目的。
第二(er),关于王某(mou)某(mou)的刑罚。辩(bian)护人提出本案欺诈发行债券罪的主(zhu)犯是甲公司,王某(mou)某(mou)仅是第三方会计师,获(huo)利少,犯罪情(qing)节轻微,可以(yi)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su)人指出,会计师在债券发行过程中承担重要的“看门人”职责(ze),王某(mou)某(mou)不仅失职未尽审查义务(wu),而且主(zhu)动指导、帮助(zhu)甲公司工作人员造假,在共同犯罪中起(qi)积(ji)极、重要作用,不属(shu)于犯罪情(qing)节轻微,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应当依(yi)法惩处;对于其(qi)坦白情(qing)节,建议法庭可以(yi)依(yi)法从轻处罚。
(四)处理结果
2019年2月22日、2020年9月29日、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bie)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bei)告单位甲公司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四百五(wu)十万元;被(bei)告人周某(mou)某(mou)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连(lian)同前(qian)罪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被(bei)告人林某(mou)某(mou)、王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犯欺诈发行债券罪,被(bei)告人马某(mou)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bie)判处三年至(zhi)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bu)分适用缓(huan)刑,对王某(mou)某(mou)、马某(mou)并处罚金。
王某(mou)某(mou)、周某(mou)某(mou)提出上诉(su)。2019年5月24日、2021年11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bie)作出二(er)审裁定,均驳回上诉(su),维持(chi)原判。
(五(wu))制发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在办理多起(qi)欺诈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部(bu)分会计师事务(wu)所在承接私募债券发行项目中存在内(nei)控机制严重失灵、审核把关环节形同虚(xu)设、行业自律不足等问题。经(jing)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qiang)中介组织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de)教育、搭建完善全流程风险控制体(ti)系、发挥行业监(jian)管(guan)作用等具体(ti)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高度(du)重视,制定了10项整(zheng)改完善措(cuo)施积(ji)极落实,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为期三年的专项整(zheng)治行动,有效促进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治理水平。
【指导意义】
(一)根据(ju)我国现行金融管(guan)理法律规(gui)定,准确把握(wo)刑法规(gui)定的“公司、企业债券”范围。现代金融发展迅速,依(yi)法惩治欺诈发行债券等新类(lei)型证券期货(huo)犯罪,应当深刻领悟相关具体(ti)条文中蕴含的法治精神,在坚(jian)持(chi)罪刑法定原则的前(qian)提下,结合立法目的和现行金融管(guan)理法律规(gui)定相关内(nei)容,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gui)定。1997年刑法修订后,债券市场及相关金融管(guan)理法律规(gui)定发生了重大变化(hua),出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zi)券、中期票据(ju)、超短期融资(zi)券、定向债务(wu)融资(zi)工具等新的金融产(chan)品。对于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guan)理条例》关于“公司、企业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定义,均应当依(yi)法认定为刑法规(gui)定的“公司、企业债券”。欺诈发行上述债券,严重侵害投资(zi)者财产(chan)权益,破(po)坏债券发行管(guan)理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yi)法起(qi)诉(su)。
(二(er))对于涉案中介组织人员,应当根据(ju)主(zhu)客观相一致原则,依(yi)法适用不同罪名(ming)。对于出具审计报告等虚(xu)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人员,应当区分其(qi)对发行人财务(wu)造假行为是主(zhu)观明知、故意出具虚(xu)假证明文件,还是严重不负责(ze)任(ren)、应当发现造假而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来分别(bie)认定是否构成提供虚(xu)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中介组织人员与发行人共谋出具虚(xu)假证明文件以(yi)帮助(zhu)欺诈发行证券,同时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提供虚(xu)假证明文件罪的,应当依(yi)照处罚较重的规(gui)定定罪处罚。
(三)坚(jian)持(chi)从个案惩戒向风险防范延伸,以(yi)检察履职助(zhu)推资(zi)本市场行业治理。防范化(hua)解金融风险是资(zi)本市场高质(zhi)量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检察机关要重视分析、总结案件办理中反映出的资(zi)本运(yun)行、自律管(guan)理、行政监(jian)管(guan)等各方面存在的风险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助(zhu)监(jian)管(guan)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等补齐(qi)漏(lou)洞,加强(qiang)监(jian)管(guan),促进行业治理,做(zuo)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
【相关规(gui)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一百六十条、第二(er)百二(er)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er)百二(er)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五(wu)十四条(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二(er)条(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er)条)
《企业债券管(guan)理条例》第五(wu)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bu)关于公安机关管(guan)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zhui)诉(su)标准的规(gui)定(二(er))》(公通字〔2010〕23号)第五(wu)条第一项(现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bu)关于公安机关管(guan)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zhui)诉(su)标准的规(gui)定(二(er))》(公通字〔2022〕12号)第五(wu)条第一项)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gui)定》第三条
办案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顾(gu)佳(jia) 孙惟文 赵炜捷(jie) 陈晨
案例撰稿人:孙惟文 赵炜捷(jie) 陈晨
吴某(mou)某(mou)等人违规(gui)披露重要信息案
(检例第220号)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财务(wu)造假 违规(gui)披露重要信息 分类(lei)处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上市公司违规(gui)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应当查清(qing)上市公司原始生产(chan)经(jing)营情(qing)况,还原真(zhen)实财务(wu)数据(ju),与公开披露的财务(wu)数据(ju)进行比对,准确认定财务(wu)造假并违规(gui)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要注重对行政执法证据(ju)的审查与运(yun)用。对于收(shou)集程序和来源合法、内(nei)容客观真(zhen)实的书证、电子数据(ju)等客观性证据(ju),可以(yi)作为指控犯罪的依(yi)据(ju)。要准确区分财务(wu)造假涉案人员的刑事责(ze)任(ren),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lei)处理。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guan)理人员等实施犯罪的,依(yi)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qing)】
被(bei)告人吴某(mou)某(mou),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
被(bei)告人梁某(mou),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常务(wu)副总裁。
被(bei)告人勾某(mou),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wu)总监(jian)。
被(bei)告人孙某(mou)某(mou)、刘某(mou),分别(bie)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原财务(wu)总监(jian)助(zhu)理;被(bei)告人邹某(mou)某(mou),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牧场群原财务(wu)负责(ze)人;被(bei)告人石某(mou)某(mou)、张某(mou)及被(bei)不起(qi)诉(su)人于某(mou)某(mou)、赵某(mou),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殖分公司工作人员。
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yi)下简称“甲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因甲公司已连(lian)续(xu)两年亏损,为防止(zhi)公司连(lian)续(xu)三年亏损被(bei)暂停上市,吴某(mou)某(mou)指使勾某(mou)组织人员进行财务(wu)造假以(yi)虚(xu)增利润。邹某(mou)某(mou)安排负责(ze)底播扇贝养殖的增殖分公司人员张某(mou)、石某(mou)某(mou)具体(ti)修改“作业区域坐标”和“采捕亩数”,形成虚(xu)假的2016年度(du)和2017年度(du)《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以(yi)调(diao)减虾夷(yi)扇贝采捕面积(ji),实际采捕面积(ji)从69.41万亩调(diao)减为55.48万亩,减少采捕成本。增殖分公司人员于某(mou)某(mou)、赵某(mou)配合在该采捕记录表上签字,刘某(mou)将(jiang)增殖分公司上报的《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汇总后形成报表,层报勾某(mou)、孙某(mou)某(mou)、梁某(mou)、吴某(mou)某(mou)审核同意后编(bian)入2016年财务(wu)报告,共虚(xu)减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吴某(mou)某(mou)还指使上述人员对部(bu)分海域已经(jing)不存在的扇贝应作核销处理的不作核销处理,虚(xu)减营业外支出7000余万元。综(zong)上,在甲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du)报告》中,共虚(xu)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e)的158.11%。
2017年末至(zhi)2018年初,为了核销往(wang)年度(du)的虚(xu)增利润,且为能够对2016年实际已经(jing)采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采捕区域重新播种扇贝苗,吴某(mou)某(mou)指使上述公司人员,调(diao)增虾夷(yi)扇贝采捕面积(ji)以(yi)增加采捕成本,实际采捕面积(ji)从54.91万亩调(diao)增为60.7万亩,虚(xu)增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另外,通过在上述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bian)造扇贝死(si)亡的方式,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进行虚(xu)假核销、减值,虚(xu)增营业外支出和资(zi)产(chan)减值损失2.1亿余元。综(zong)上,在甲公司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du)报告》中,共虚(xu)减利润2.7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e)的38.57%。
吴某(mou)某(mou)等人还犯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fei)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fei)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辽宁省大连(lian)市公安局先后以(yi)涉嫌违规(gui)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对勾某(mou)、吴某(mou)某(mou)、邹某(mou)某(mou)等犯罪嫌疑(yi)人提请批准逮捕。大连(lian)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查清(qing)每月虾夷(yi)扇贝成本结转的依(yi)据(ju)即“当期实际采捕面积(ji)”是认定是否存在财务(wu)造假的关键。经(jing)审查,中国证监(jian)会调(diao)取的甲公司采捕船只的北(bei)斗导航海上航行定位信息,及其(qi)委托中科宇图股份有限公司(以(yi)下简称“中科宇图”)、中国水产(chan)科学院东海所(以(yi)下简称“东海所”)根据(ju)导航定位信息还原的采捕船只真(zhen)实航行轨迹和真(zhen)实采捕海域等关键证据(ju),能够证明甲公司2016年和2017年伪造并虚(xu)假披露采捕面积(ji)、捕捞成本与经(jing)营利润的犯罪事实,遂于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6日对吴某(mou)某(mou)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吴某(mou)某(mou)等人到(dao)案后否认财务(wu)造假,拒不提供采捕船只航海日志、出海捕捞区域记录;办公系统中扇贝采捕面积(ji)和采捕成本的数据(ju)被(bei)人为销毁,反映篡改财务(wu)数据(ju)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被(bei)删除;海底的抽测盘点情(qing)况已无法再现,真(zhen)实捕捞状况不明,不能认定账面记载的成本、利润是否真(zhen)实。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继续(xu)开展针对性侦查取证工作。一是调(diao)取北(bei)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卫星定位数据(ju)复原船只作业状态点位的原理说明,证明利用卫星数据(ju)复原真(zhen)实采捕海域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二(er)是调(diao)取甲公司船只采捕图、底播图、燃(ran)油补贴(tie)领取情(qing)况,审查其(qi)与卫星轨迹复原图是否互相印证,查明复原图的准确性。三是以(yi)卫星复原采捕面积(ji)为基础,对甲公司财务(wu)状况进行全面审计,还原真(zhen)实财务(wu)数据(ju),查明公开披露的年度(du)报告对成本、营业外支出、利润等造假的具体(ti)数额(e)。四是调(diao)取甲公司公文审批单、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书证,审查是否有吴某(mou)某(mou)和孙某(mou)某(mou)的签名(ming),查明吴、孙二(er)人的主(zhu)观故意。
(二(er))审查起(qi)诉(su)
2021年8月31日,大连(lian)市公安局根据(ju)继续(xu)侦查提纲收(shou)集相关证据(ju)后,以(yi)吴某(mou)某(mou)、勾某(mou)、梁某(mou)、孙某(mou)某(mou)、刘某(mou)、邹某(mou)某(mou)、石某(mou)某(mou)、张某(mou)、于某(mou)某(mou)、赵某(mou)等人涉嫌违规(gui)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向大连(lian)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qi)诉(su)。2022年1月20日,大连(lian)市人民检察院以(yi)被(bei)告人吴某(mou)某(mou)、勾某(mou)、梁某(mou)、孙某(mou)某(mou)、刘某(mou)、邹某(mou)某(mou)、石某(mou)某(mou)、张某(mou)构成违规(gui)披露重要信息罪,及吴某(mou)某(mou)等人构成其(qi)他犯罪向大连(lia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qi)公诉(su)。另经(jing)审查,对犯罪情(qing)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yi)人于某(mou)某(mou)、赵某(mou)依(yi)法作出不起(qi)诉(su)决定。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2年3月31日,大连(lian)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对于被(bei)告人和辩(bian)护人提出的吴某(mou)某(mou)没有实施财务(wu)造假和违规(gui)披露行为,大数据(ju)分析报告不能作为证据(ju)使用,梁某(mou)在公开披露前(qian)不知道财务(wu)报告存在造假等意见,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举证质(zhi)证和答辩(bian)。
在举证阶段,公诉(su)人针对吴某(mou)某(mou)没有组织、指使财务(wu)造假的辩(bian)解,向法庭出示了指控证明吴某(mou)某(mou)等人违规(gui)披露重要信息的证据(ju):一是卫星导航数据(ju)、甲公司真(zhen)实扇贝采捕面积(ji)和底播面积(ji)复原图,以(yi)船只采捕图、底播图、燃(ran)油补贴(tie)领取情(qing)况印证卫星复原图;二(er)是根据(ju)复原面积(ji)还原的甲公司真(zhen)实底播扇贝及采捕数据(ju)和对还原后的生产(chan)经(jing)营数据(ju)进行审计的报告,结转出真(zhen)实的成本、营业外支出和利润,与甲公司披露的数据(ju)进行比较,计算出两者差额(e);三是虚(xu)假财务(wu)报告审批记录、信息披露公文审批记录,勾某(mou)、刘某(mou)、邹某(mou)某(mou)等犯罪嫌疑(yi)人供述及公司多名(ming)员工证言,证明吴某(mou)某(mou)直接向公司高管(guan)布置按月制造虚(xu)假盈利数据(ju),明知财务(wu)数据(ju)均为虚(xu)假,仍然签字确认的事实。上述证据(ju)完整(zheng)证明了吴某(mou)某(mou)等人财务(wu)造假并违规(gui)披露的犯罪事实。
在质(zhi)证阶段,针对大数据(ju)分析报告的证据(ju)资(zi)格,公诉(su)人答辩(bian)指出:一是从证据(ju)合法性上看,中科宇图是具有地理信息数据(ju)处理甲级资(zi)质(zhi)的地理信息服务(wu)商,东海所是国家遥感中心渔业遥感部(bu)依(yi)托单位,在渔船船位数据(ju)监(jian)测与渔业信息服务(wu)方面具备出具大数据(ju)分析专业意见的资(zi)质(zhi)。两家单位出具的大数据(ju)分析报告均系中国证监(jian)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yi)法调(diao)取,取证过程合法,根据(ju)刑事诉(su)讼(song)法第五(wu)十四条的规(gui)定,可以(yi)作为定案依(yi)据(ju)。二(er)是从证据(ju)真(zhen)实性上看,两家机构是根据(ju)采捕船的航行轨迹还原客观采捕事实,测算出实际采捕面积(ji),且采用不同的方法得出的三版采捕区域图差异(yi)不大。中国证监(jian)会以(yi)真(zhen)实采捕面积(ji)为基础,采用甲公司的成本结转方法所核算的财务(wu)数据(ju),能够与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相互印证,应当予以(yi)采信。
在法庭辩(bian)论(lun)阶段,针对梁某(mou)的主(zhu)观明知,公诉(su)人答辩(bian)指出:一是梁某(mou)作为甲公司分管(guan)海洋牧场群业务(wu)的常务(wu)副总裁,扇贝采捕、抽测、年终盘点均由该业务(wu)群负责(ze),其(qi)了解2016年和2017年的真(zhen)实生产(chan)经(jing)营情(qing)况;二(er)是邹某(mou)某(mou)多次向其(qi)汇报组织财务(wu)人员通过增殖分公司进行财务(wu)造假的情(qing)况,其(qi)安排工作人员编(bian)造扇贝死(si)亡原因的“技术分析报告”,用于对外公开发布以(yi)掩盖虚(xu)假财务(wu)数据(ju),对财务(wu)报告造假具有主(zhu)观明知;三是根据(ju)证券法第八十二(er)条规(gui)定,董事和高级管(guan)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zhen)实、准确、完整(zheng),梁某(mou)明知财务(wu)报告造假仍然在审核时签字同意公开披露,构成违规(gui)披露重要信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ze)任(ren)。
(四)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31日,大连(lian)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mou)某(mou)犯违规(gui)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er)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er)十万元,与诈骗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wu)年,并处罚金九十二(er)万元;认定勾某(mou)、梁某(mou)等被(bei)告人犯违规(gui)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bie)判处一年十个月至(zhi)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与诈骗罪等罪名(ming)数罪并罚,分别(bie)决定执行六年六个月至(zhi)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部(bu)分被(bei)告人宣告缓(huan)刑,并处罚金。被(bei)告人吴某(mou)某(mou)、梁某(mou)等人提出上诉(su)。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er)审裁定,驳回上诉(su),维持(chi)原判。
【指导意义】
(一)根据(ju)不同类(lei)型上市公司财务(wu)造假特点构建相应指控证明体(ti)系,依(yi)法严惩上市公司各类(lei)财务(wu)造假犯罪。上市公司财务(wu)造假手段多样,对于先虚(xu)增利润营造业绩,后虚(xu)减利润平账的行为,表面看似“纠错”,实为反复造假,严重破(po)坏资(zi)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du)和诚信基础,损害投资(zi)者合法利益,应依(yi)法予以(yi)严惩。办理该类(lei)案件,应当根据(ju)不同类(lei)型上市公司源头性生产(chan)经(jing)营环节造假手段,紧(jin)扣(kou)证明关键点,以(yi)还原生产(chan)经(jing)营数据(ju)为基础,委托审计机构按照公司财务(wu)记账方法还原真(zhen)实财务(wu)数据(ju),与公开披露的财务(wu)数据(ju)对比,测算得出差额(e),准确认定财务(wu)造假并违规(gui)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无法获(huo)取原始生产(chan)经(jing)营数据(ju)的情(qing)况下,可以(yi)利用科学方法还原真(zhen)实生产(chan)经(jing)营场景。涉及养殖、种植面积(ji)等,可以(yi)根据(ju)地理信息分析等科技手段进行测算。
(二(er))注重审查运(yun)用证券监(jian)督管(guan)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收(shou)集的客观性证据(ju)材料。对于证券监(jian)督管(guan)理机构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yi)法收(shou)集的书证、电子数据(ju)等客观性证据(ju)材料,可以(yi)作为指控、认定犯罪的依(yi)据(ju)。要充分运(yun)用其(qi)他证据(ju)或者通过审计、鉴定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移送证据(ju)的真(zhen)实性予以(yi)印证,确保全案达(da)到(dao)事实清(qing)楚,证据(ju)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准确认定财务(wu)造假涉案人员的刑事责(ze)任(ren),根据(ju)其(qi)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yi)法分类(lei)处理。对于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jian)事,总经(jing)理、副总经(jing)理、财务(wu)负责(ze)人等高级管(guan)理人员,组织、指使他人或者本人实施财务(wu)造假、违规(gui)披露行为,或者明知披露信息虚(xu)假仍在披露文件上签字确认的,应当依(yi)法从严追(zhui)究刑事责(ze)任(ren);对于组织、指挥他人实施或者积(ji)极参与财务(wu)造假、违规(gui)披露行为的部(bu)门负责(ze)人等中层管(guan)理人员,应当依(yi)法追(zhui)究其(qi)相应的刑事责(ze)任(ren);对于主(zhu)观恶性不大,听从指挥、参与犯罪程度(du)较轻的部(bu)门负责(ze)人和一般员工,可以(yi)依(yi)法从轻处理。
【相关规(gui)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 (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su)讼(song)法》第十五(wu)条、第五(wu)十四条第二(er)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er)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er)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bu)关于公安机关管(guan)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zhui)诉(su)标准的规(gui)定(二(er))》(公通字〔2010〕23号)第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现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bu)关于公安机关管(guan)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zhui)诉(su)标准的规(gui)定(二(er))》(公通字〔2022〕12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八项)
办案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大连(lian)市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曾腾 翟碧
案例撰写人: 曾腾
蒋某(mou)某(mou)内(nei)幕交易案
(检例第221号)
【关键词】
内(nei)幕信息 内(nei)幕信息敏感期 知情(qing)人员范围 违法所得
【要旨】
认定内(nei)幕信息,应当根据(ju)证券法第五(wu)十二(er)条第一款的规(gui)定,从“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与“尚未公开”两方面作实质(zhi)判断。对于证券法所列(lie)重大事件以(yi)外的信息,符合前(qian)述规(gui)定要求的,依(yi)法认定为内(nei)幕信息。认定内(nei)幕信息的知情(qing)人员,应当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职务(wu)身份的同时,重点审查其(qi)实际获(huo)取内(nei)幕信息的情(qing)况。凡(fan)属(shu)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内(nei)幕信息的,均应依(yi)法认定为内(nei)幕信息的知情(qing)人员。利用内(nei)幕信息提前(qian)卖出避(bi)免损失的金额(e)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一般应当以(yi)信息公开后跌停板打开之日收(shou)盘价为标准进行计算;没有跌停的,以(yi)复牌后首个交易日收(shou)盘价为标准进行计算。
【基本案情(qing)】
被(bei)告人蒋某(mou)某(mou),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yi)下简称“甲公司”)下属(shu)浙江乙(yi)资(zi)本管(guan)理有限公司(以(yi)下简称“乙(yi)公司”)员工。
甲公司系上市公司浙江丙环境(jing)股份有限公司(以(yi)下简称“丙公司”)的控股股东。2018年4月,甲公司为偿还即将(jiang)到(dao)期的22亿元债券,计划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两笔(bi)额(e)度(du)分别(bie)为12亿元和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zi)券。同年4月24日11时,第一笔(bi)募集失败,甲公司随后发布公告取消发行事宜(yi),由此引发甲公司债务(wu)危机。当晚,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某(mou)某(mou)召集集团管(guan)理人员开会研究应对措(cuo)施,蒋某(mou)某(mou)经(jing)姚某(mou)某(mou)通知参加会议。会议要求参会人员对上述信息保密。
2018年4月25日,蒋某(mou)某(mou)清(qing)仓卖出持(chi)有的丙公司股票125万股,成交金额(e)815万余元。案发后经(jing)深圳证券交易所测算,其(qi)由此避(bi)免损失金额(e)336万余元。
2018年5月2日,丙公司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甲公司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且该事项对丙公司有重大影响,股票即日起(qi)停牌。5月4日,丙公司发布公告称,甲公司若无法妥善解决债务(wu)清(qing)偿问题,存在丙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复牌后,丙公司连(lian)续(xu)4个交易日跌停,第5个交易日打开跌停,跌幅为8.59%,总体(ti)跌幅为48.59%。
2020年6月15日,中国证监(jian)会厦门监(jian)管(guan)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甲公司债务(wu)危机事项为内(nei)幕信息,蒋某(mou)某(mou)系内(nei)幕信息知情(qing)人,内(nei)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4月24日11时至(zhi)2018年5月3日,对蒋某(mou)某(mou)没收(shou)违法所得336万余元,并处罚款。蒋某(mou)某(mou)退缴了违法所得并缴纳了罚款。
2021年6月28日,蒋某(mou)某(mou)主(zhu)动到(dao)公安机关投案,交代其(qi)涉嫌内(nei)幕交易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起(qi)诉(su)
2021年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以(yi)蒋某(mou)某(mou)涉嫌内(nei)幕交易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qi)诉(su)。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蒋某(mou)某(mou)系甲公司下属(shu)乙(yi)公司普通员工,未承担22亿元超短期融资(zi)券募集工作,却参加了甲公司高管(guan)会议从而获(huo)悉内(nei)幕信息,其(qi)内(nei)幕信息知情(qing)人的身份存疑(yi);本案为避(bi)损型内(nei)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需进一步核实。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jiang)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进一步收(shou)集蒋某(mou)某(mou)参会原因的证据(ju),明确计算方法。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起(qi)诉(su)。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第一,蒋某(mou)某(mou)虽非(fei)甲公司高管(guan),乙(yi)公司也不负责(ze)集团募资(zi)事宜(yi),但其(qi)与姚某(mou)某(mou)系亲戚关系,深得信任(ren),受其(qi)指派经(jing)手办理集团另向他人借款5亿元事宜(yi),因需整(zheng)体(ti)处理集团债务(wu)危机,经(jing)姚某(mou)某(mou)通知参加会议,是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gui)定的“内(nei)幕信息的知情(qing)人员”。第二(er),公安机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调(diao)取的交易数据(ju)和计算公式显示,以(yi)市场对内(nei)幕信息的消化(hua)日即跌停板打开日为基准日计算避(bi)损金额(e),具有合理性,应当依(yi)法认定为违法所得。2022年7月2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yi)被(bei)告人蒋某(mou)某(mou)构成内(nei)幕交易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qi)公诉(su)。
(二(er))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2年11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诉(su)人重点围绕内(nei)幕信息的形成及其(qi)性质(zhi),蒋某(mou)某(mou)内(nei)幕信息知情(qing)人的身份及利用内(nei)幕信息交易的行为进行举证。
被(bei)告人蒋某(mou)某(mou)对指控事实和罪名(ming)无异(yi)议,提出本人系主(zhu)动投案,在审查起(qi)诉(su)阶段全额(e)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全部(bu)罚款,请求减轻处罚。蒋某(mou)某(mou)的辩(bian)护人提出甲公司债务(wu)危机不属(shu)于内(nei)幕信息,理由是:第一,2019年证券法删除了2014年证券法中关于证券期货(huo)监(jian)管(guan)机构依(yi)职权认定内(nei)幕信息的兜底条款,本案债务(wu)危机事项不属(shu)于2019年证券法列(lie)举的任(ren)何一种情(qing)形,根据(ju)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能认定为内(nei)幕信息。第二(er),甲公司债务(wu)危机是关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信息,而非(fei)上市公司本身的经(jing)营、财务(wu)信息。第三,甲公司已于募集失败当日在上海清(qing)算所、中国货(huo)币网公开披露取消发行超短期融资(zi)券。
公诉(su)人答辩(bian)指出:第一,2014年证券法与2019年证券法均对内(nei)幕信息的含义作出明确规(gui)定,包(bao)括“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与“尚未公开”两个实质(zhi)特征,并未规(gui)定内(nei)幕信息仅限于证券法明确列(lie)举的情(qing)形。2019年证券法亦未删除兜底条款,而是把证券期货(huo)监(jian)管(guan)机构“认定”的其(qi)他事项改为“规(gui)定”的其(qi)他事项,并不意味着内(nei)幕信息范围的缩小,也不影响根据(ju)内(nei)幕信息的定义对法条未列(lie)举的情(qing)形依(yi)法作出认定。第二(er),本案根据(ju)证券法对内(nei)幕信息实质(zhi)特征的规(gui)定,可以(yi)认定甲公司债务(wu)危机是内(nei)幕信息:一是具有重大性,甲公司债务(wu)危机虽非(fei)证券法列(lie)举的上市公司经(jing)营、财务(wu)信息,但是可能导致甲公司丧失对丙公司的控制权,对丙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二(er)是具有未公开性,甲公司在上海清(qing)算所、中国货(huo)币网仅公告因市场波动较大取消超短期融资(zi)券发行,未披露甲公司存在债务(wu)危机以(yi)及可能丧失对丙公司控制权的情(qing)况,并且上述网站不符合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平台的规(gui)定,不能视为本案内(nei)幕信息已公开。
(三)处理结果
2022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bei)告人蒋某(mou)某(mou)犯内(nei)幕交易罪,情(qing)节特别(bie)严重,但因其(qi)具有自首情(qing)节,结合其(qi)退缴全部(bu)违法所得并已足额(e)缴纳行政罚款的情(qing)况,依(yi)法减轻处罚,判处其(qi)有期徒刑三年,缓(huan)刑五(wu)年,并处罚金八百万元。被(bei)告人蒋某(mou)某(mou)未上诉(su),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认定“内(nei)幕信息”,应当根据(ju)证券法第五(wu)十二(er)条第一款规(gui)定,从“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与“尚未公开”两方面作实质(zhi)判断。经(jing)审查,对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er)款、第八十一条第二(er)款所列(lie)重大事件以(yi)外的信息,具备证券法第五(wu)十二(er)条第一款规(gui)定的“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与“尚未公开”两方面特征的,应当依(yi)法认定为内(nei)幕信息。“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是否有重大影响”,可以(yi)从对上市公司控制、经(jing)营、存续(xu)是否有影响,以(yi)及公司是否履行了内(nei)幕信息管(guan)理程序等方面,判断信息是否可能对投资(zi)者作出交易决策产(chan)生基础性、关键性影响。“信息是否公开”,一般从公开内(nei)容的完整(zheng)、准确,并且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证券期货(huo)监(jian)管(guan)机构规(gui)定条件的媒体(ti)上发布等方面判断。
(二(er))不属(shu)于证券法第五(wu)十一条明确列(lie)举的人员,但合法取得内(nei)幕信息的,应当依(yi)法认定为知情(qing)人员。认定“内(nei)幕信息的知情(qing)人员”,不仅要审查行为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证券法及相关规(gui)定,还应从其(qi)所任(ren)职务(wu)、承担职责(ze)、实际履职、参与程度(du)、信息来源等方面重点审查其(qi)获(huo)取内(nei)幕信息的情(qing)况。对于行为人基于职务(wu)、工作、监(jian)管(guan)、业务(wu)关系等合法途径取得内(nei)幕信息的,即使不属(shu)于证券法列(lie)举的特定人员范围,也应当依(yi)法认定为“内(nei)幕信息的知情(qing)人员”。
(三)避(bi)损型内(nei)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应当以(yi)跌停板打开之日收(shou)盘价为基准。利用可能导致股票价格下跌的内(nei)幕信息提前(qian)卖出的,违法所得是指避(bi)免损失的金额(e)。由于该类(lei)信息公开后,通常会造成股票价格跌停,股票价格不再跌停时,可以(yi)视为市场对该信息已经(jing)消化(hua)。因此,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应当以(yi)信息公开后跌停板打开之日收(shou)盘价为标准;没有跌停的,以(yi)信息公开后首个交易日收(shou)盘价为标准。
【相关规(gui)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wu)条(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wu)十一条、第五(wu)十二(er)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nei)幕交易、泄露内(nei)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ti)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第一条、第五(wu)条、第七条、第十条
办案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吕静 郑凯予
案例撰稿人:吕静 郑凯予
赵某(mou)某(mou)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检例第222号)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私募基金 场外期权 违法所得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利用私募基金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应当对私募基金的资(zi)金来源、使用、去(qu)向等流转过程进行全链条审查,特别(bie)是行为是否违反基金监(jian)督管(guan)理的有关规(gui)定,准确认定各环节犯罪事实。要区分交易型操纵和信息型操纵的不同犯罪手段,正确适用司法解释认定“情(qing)节严重”和“情(qing)节特别(bie)严重”。与操纵股票互相配合买卖场外期权的行为,不构成操纵期货(huo)市场罪,但其(qi)获(huo)利属(shu)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跨(kua)市场违法所得,应当依(yi)法予以(yi)追(zhui)缴。
【基本案情(qing)】
被(bei)告人赵某(mou)某(mou),甲期货(huo)股份有限公司资(zi)产(chan)管(guan)理部(bu)原副总经(jing)理。
被(bei)告人赵某(mou)甲,甲期货(huo)股份有限公司资(zi)产(chan)管(guan)理部(bu)员工。
被(bei)告人朱某(mou)、金某(mou)某(mou),均系赵某(mou)某(mou)雇佣人员。
2016年5月至(zhi)2018年8月,甲期货(huo)股份有限公司(以(yi)下简称“甲公司”)发行五(wu)期以(yi)基金产(chan)品为投资(zi)目标的FOF系列(lie)基金(即投资(zi)私募基金的基金),共募集资(zi)金10.86亿元,投资(zi)认购(gou)9只私募基金,合计9.36亿元。其(qi)间,赵某(mou)某(mou)利用管(guan)理、运(yun)营FOF基金产(chan)品的职务(wu)便(bian)利,要求私募基金公司违规(gui)提供“通道服务(wu)”,让渡基金产(chan)品的管(guan)理和风控权限,获(huo)得了资(zi)金的管(guan)理、投资(zi)和使用权限。
2017年底至(zhi)2018年8月,赵某(mou)某(mou)指使赵某(mou)甲、朱某(mou)联系客户(hu),循环挪用FOF基金募集的资(zi)金为他人股票交易提供场外配资(zi),累计18亿余元,并使用其(qi)控制的个人银行卡收(shou)取配资(zi)保证金和利息。
2018年8月至(zhi)12月,赵某(mou)某(mou)、朱某(mou)、金某(mou)某(mou)与乙(yi)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yi)下简称“乙(yi)公司”)股东阮(ruan)某(mou)(另案处理)通谋,以(yi)“市值管(guan)理”为名(ming)共同操纵乙(yi)公司股票。赵某(mou)某(mou)指使朱某(mou)、金某(mou)某(mou)管(guan)理的交易团队利用甲公司FOF基金投资(zi)的9只私募基金账户(hu)资(zi)金买入乙(yi)公司股票,拉抬股价。同时,赵某(mou)某(mou)将(jiang)其(qi)个人收(shou)取的场外配资(zi)保证金和利息,打入其(qi)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hu)同步买入乙(yi)公司股票。在股价拉抬之后,赵某(mou)某(mou)个人账户(hu)卖出股票,私募基金账户(hu)则在高位买入接盘。截止(zhi)案发,赵某(mou)某(mou)控制的个人账户(hu)买入乙(yi)公司股票4.8亿余元,卖出6亿余元,获(huo)利1.25亿余元;甲公司FOF基金投资(zi)的9只私募基金账户(hu)买入乙(yi)公司股票12.7亿余元,卖出3700余万元。案发后,上述私募基金于2018年12月19日至(zhi)2019年8月14日间陆(lu)续(xu)清(qing)算,甲公司FOF基金共计亏损5亿余元。
另外,在操纵乙(yi)公司股票价格期间,赵某(mou)某(mou)等人使用个人收(shou)取的1.32亿元配资(zi)保证金和利息向上海丙金融服务(wu)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购(gou)买乙(yi)公司股票场外看涨期权。操纵证券市场将(jiang)股价抬高后,赵某(mou)某(mou)行权获(huo)利共计1.25亿余元。
经(jing)中国证监(jian)会认定,2018年7月18日至(zhi)12月3日,赵某(mou)某(mou)等人控制的私募基金账户(hu)、个人证券账户(hu)合计持(chi)有的乙(yi)公司流通股份数,达(da)到(dao)该股票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30%以(yi)上。其(qi)中,2018年11月6日至(zhi)12月3日,连(lian)续(xu)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da)到(dao)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yi)上。
赵某(mou)某(mou)等人还犯非(fei)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fei)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起(qi)诉(su)
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公安厅(ting)以(yi)赵某(mou)某(mou)、赵某(mou)甲、朱某(mou)、金某(mou)某(mou)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挪用资(zi)金等罪,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移送起(qi)诉(su),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青(qing)岛市人民检察院管(guan)辖本案。
赵某(mou)某(mou)辩(bian)解甲公司对其(qi)管(guan)理私募基金投资(zi)乙(yi)公司股票知情(qing),资(zi)金使用符合私募基金投资(zi)规(gui)定,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提出具体(ti)意见:一是补充调(diao)取9只私募基金管(guan)理人与甲公司签订的投资(zi)协议、赵某(mou)某(mou)实际掌握(wo)私募基金的交易权限和交易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ju),证明赵某(mou)某(mou)是否违反监(jian)管(guan)规(gui)定和委托投资(zi)协议,控制私募基金资(zi)金及投资(zi)交易;二(er)是补充调(diao)取甲公司业务(wu)决策记录、资(zi)金使用安排方案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ju),证明甲公司对私募基金实际由赵某(mou)某(mou)控制是否明知;三是查清(qing)赵某(mou)某(mou)收(shou)取的配资(zi)保证金和利息数额(e),上述资(zi)金是否全部(bu)用于购(gou)买乙(yi)公司股票和场外期权,最终获(huo)利是否流入赵某(mou)某(mou)个人账户(hu),证明赵某(mou)某(mou)是否利用FOF基金配资(zi)获(huo)得启动资(zi)金,用于操纵证券市场、买卖场外期权及非(fei)法获(huo)利情(qing)况;四是查清(qing)私募基金买入乙(yi)公司股票与赵某(mou)某(mou)个人账户(hu)卖出乙(yi)公司股票的对应关系,证明赵某(mou)某(mou)是否利用私募基金高位接盘。
公安机关根据(ju)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全面收(shou)集并移送了相关证据(ju)。青(qing)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ju)足以(yi)证明赵某(mou)某(mou)等人违反FOF基金和私募基金管(guan)理规(gui)定,挪用基金资(zi)金配资(zi)作为个人操纵证券市场启动资(zi)金,违规(gui)控制私募基金拉抬股价,拉至(zhi)高位后基金接盘个人获(huo)取巨额(e)非(fei)法利益,并提前(qian)买入场外看涨期权成倍放大操纵获(huo)利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1日,青(qing)岛市人民检察院以(yi)赵某(mou)某(mou)、朱某(mou)、赵某(mou)甲、金某(mou)某(mou)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挪用资(zi)金罪等犯罪,向青(qing)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qi)公诉(su)。
(二(er))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0年11月、2021年1月、2021年5月,青(qing)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辩(bian)护人提出场外期权获(huo)利不属(shu)于违法所得、不应认定为情(qing)节特别(bie)严重等意见,公诉(su)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bian)。
第一,关于场外期权。辩(bian)护人提出,投资(zi)场外期权是FOF基金设计的组成部(bu)分,赵某(mou)某(mou)行权所得不是违法所得,不应追(zhui)缴。公诉(su)人指出,购(gou)买场外期权的资(zi)金系赵某(mou)某(mou)挪用FOF基金场外配资(zi)所得保证金及利息,其(qi)通过操纵证券市场在对应的场外期权交易中获(huo)利,行权获(huo)利转入赵某(mou)某(mou)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hu)继续(xu)用于操纵乙(yi)公司股票,自始至(zhi)终未进入FOF基金或者私募基金账户(hu),系赵某(mou)某(mou)个人违法所得,应当依(yi)法追(zhui)缴。
第二(er),关于是否认定“情(qing)节特别(bie)严重”。辩(bian)护人提出,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发生在2018年,根据(ju)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bu)关于公安机关管(guan)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zhui)诉(su)标准的规(gui)定(二(er))》(以(yi)下简称“2010年追(zhui)诉(su)标准”),认定为“情(qing)节严重”;不能适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huo)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yi)下简称“2019年司法解释”),不应认定为“情(qing)节特别(bie)严重”。
公诉(su)人答辩(bian)指出,一是2019年司法解释比2010年追(zhui)诉(su)标准降(jiang)低了本罪交易指标入罪标准,根据(ju)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仍适用2010年追(zhui)诉(su)标准认定构成犯罪。二(er)是2018年犯罪行为实施时没有司法解释对“情(qing)节特别(bie)严重”标准作出规(gui)定,根据(ju)《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gui)定》,行为时虽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处理时已有2019年司法解释对“情(qing)节特别(bie)严重”作出规(gui)定,应当依(yi)照2019年司法解释的规(gui)定办理,赵某(mou)某(mou)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qing)节特别(bie)严重”。
(三)处理结果
2021年5月25日,青(qing)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mou)某(mou)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挪用资(zi)金罪等其(qi)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六千(qian)零四十万元,追(zhui)缴操纵市场及场外期权交易获(huo)利2.5亿余元。认定朱某(mou)犯挪用资(zi)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赵某(mou)甲犯挪用资(zi)金罪,金某(mou)某(mou)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bie)判处八年至(zhi)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某(mou)某(mou)、朱某(mou)、赵某(mou)甲、金某(mou)某(mou)提出上诉(su)。2021年12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er)审裁定,驳回上诉(su),维持(chi)原判。
【指导意义】
(一)全链条查清(qing)用于犯罪的私募基金资(zi)金流转过程,依(yi)法严惩利用私募基金实施操纵证券市场各环节的犯罪行为。利用私募基金操纵证券市场,既侵害证券市场投资(zi)者利益,又侵害私募基金投资(zi)者利益,造成严重的跨(kua)领域危害后果。办理该类(lei)案件,要审查私募基金的资(zi)金流转过程,对资(zi)金来源、使用、去(qu)向进行全链条追(zhui)踪,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投资(zi)基金法》《私募投资(zi)基金监(jian)督管(guan)理条例》中“私募基金管(guan)理人不得将(jiang)投资(zi)管(guan)理职责(ze)委托他人行使”“不得利用私募基金财产(chan)或者职务(wu)便(bian)利,为投资(zi)者以(yi)外的人牟取利益”等情(qing)形,准确认定行为人违规(gui)控制私募基金、违法使用基金资(zi)金、利用资(zi)金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等各环节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手段。对于挪用基金资(zi)金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分别(bie)构成挪用资(zi)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依(yi)法数罪并罚。
(二(er))准确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情(qing)节严重”和“情(qing)节特别(bie)严重”。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可以(yi)分为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交易型操纵主(zhu)要以(yi)持(chi)股占比、成交量占比等交易指标来判断是否符合入罪和法定刑升档标准。相较于2010年追(zhui)诉(su)标准,2019年司法解释降(jiang)低了交易指标的入罪标准。对于2019年7月1日前(qian)实施的交易型操纵,应当适用2010年追(zhui)诉(su)标准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情(qing)节特别(bie)严重”的认定,由于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的规(gui)定,应当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2019年司法解释实施前(qian)涉交易型操纵案件中的交易指标未达(da)到(dao)2010年追(zhui)诉(su)标准规(gui)定的,不能直接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入罪甚至(zhi)升档法定刑。
(三)与操纵股票互相配合买卖场外期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操纵期货(huo)市场罪,但其(qi)获(huo)利属(shu)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跨(kua)市场违法所得,应当依(yi)法予以(yi)追(zhui)缴。操纵证券市场、连(lian)续(xu)拉高股价之前(qian),买入场外看涨期权跟随获(huo)利,是典型的跨(kua)市场操纵行为。根据(ju)《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huo)和衍(yan)生品法》第三条的规(gui)定,场内(nei)期权属(shu)于期货(huo),场外期权属(shu)于衍(yan)生品,不是期货(huo)。因此,买卖场外期权的行为不构成操纵期货(huo)市场罪,买卖场外期权的交易数额(e)不应计入犯罪数额(e)。但是,该期权交易获(huo)利属(shu)于操纵证券市场抬高股价跨(kua)市场的获(huo)利,应当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违法所得,依(yi)法予以(yi)追(zhui)缴。
【相关规(gui)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er)条第一款(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er)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er)百七十二(er)条第一款(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er)百七十二(er)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huo)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第四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bu)关于公安机关管(guan)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zhui)诉(su)标准的规(gui)定(二(er))》(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现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bu)关于公安机关管(guan)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zhui)诉(su)标准的规(gui)定(二(er))》(公通字〔2022〕1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办案检察院:山东省青(qing)岛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吕强(qiang) 扈小刚
案例撰稿人:吕强(qiang) 扈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