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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车e贷客服电话
2025-02-24 03:14:16
好车e贷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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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jin)一步推动深圳市功能型(xing)无人车产业规模化(hua)发展,《深圳市关于进(jin)一步扩大试点范围(wei)加快推进(jin)功能型(xing)无人车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统筹推进(jin),试点先行。发挥市级层面(mian)统筹协调(diao)作用,整体推进(jin)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营试点管理工作。加快搭建功能型(xing)无人车监(jian)管平台,基(ji)于平台实现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行数据的统一接入(ru),强化(hua)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tong)安全。市级层面(mian)结合功能型(xing)无人车应用场景,统筹做好功能型(xing)无人车规模引(yin)导工作,逐步提高功能型(xing)无人车在城市物流、环卫等领域夜间作业车辆的占有率,实现提质增(zeng)效(xiao)。

深圳市关于进(jin)一步扩大试点范围(wei)加快推进(jin)功能型(xing)无人车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功能型(xing)无人车出现以来,深圳市积极(ji)推动小(xiao)规模、区域化(hua)、多(duo)场景的应用试点,推动产品、技术等方面(mian)取得了较(jiao)大突破。目前(qian),功能型(xing)无人车已基(ji)本具备在全市范围(wei)内(nei)开展进(jin)一步试点应用的技术基(ji)础与产品条件。

为进(jin)一步推动全市功能型(xing)无人车产业规模化(hua)发展,促进(jin)构(gou)建完善的管理机制,培育高效(xiao)的监(jian)管能力,探索可行的商业模式,进(jin)一步为功能型(xing)无人车在城市物流、环卫等领域的商业化(hua)、规模化(hua)应用积累经验,打(da)造功能型(xing)无人车产业集群,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mian)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jie)二中、三(san)中全会精神,深入(ru)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guang)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因地(di)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加强新领域新赛(sai)道制度供给的决策(ce)部署,促进(jin)无人驾驶技术与交通(tong)运输、城市服务(wu)深度融合,助力功能型(xing)无人车产业在深圳集聚(ju)发展,鼓励基(ji)于夜间道路高质量时空资源,聚(ju)焦夜间无人物流配送(song)(仓到仓运输)、无人夜间环卫清扫(道路清扫)等场景的探索应用,打(da)造功能型(xing)无人车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城市。

(二)基(ji)本原则

统筹推进(jin),试点先行。发挥市级层面(mian)统筹协调(diao)作用,整体推进(jin)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营试点管理工作。

统一监(jian)管,安全可控(kong)。加快搭建功能型(xing)无人车监(jian)管平台,基(ji)于平台实现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行数据的统一接入(ru),强化(hua)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tong)安全。

统一标识,有序发展。统一全市功能型(xing)无人车车辆标识样式,拓展利(li)用夜间道路时空资源,加强功能型(xing)无人车上路通(tong)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tong)秩序,循序渐进(jin)地(di)推进(jin)试点工作。

强化(hua)管理,平稳(wen)规范。明确由具备相应业务(wu)资质的主体申请使用功能型(xing)无人车开展无人物流、环卫等服务(wu)或者作业,严格规范申请要求与试点管理工作,促进(jin)行业平稳(wen)、规范发展。

分类指导,提质增(zeng)效(xiao)。市级层面(mian)结合功能型(xing)无人车应用场景,统筹做好功能型(xing)无人车规模引(yin)导工作,逐步提高功能型(xing)无人车在城市物流、环卫等领域夜间作业车辆的占有率,实现提质增(zeng)效(xiao)。

二、适用范围(wei)

本意见适用于深圳市范围(wei)内(nei)物流、环卫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营试点管理。

(一)功能型(xing)无人车是指具备无人驾驶功能的电动轮式车辆,能够在无需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实现在道路上自动、安全行驶,包(bao)括无人物流车、无人环卫车等。

(二)运营试点是指以探索商业模式为目的,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wei)内(nei)用于社会车辆通(tong)行的各类道路进(jin)行的无人物流、环卫等服务(wu)或者作业的试点活动。

三(san)、组织架构(gou)

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门负责统筹协调(diao)全市功能型(xing)无人车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解(jie)决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营试点推进(jin)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初步审核(he)通(tong)过的申请进(jin)行联合审议(yi);负责车辆标识发放工作。

市交通(tong)运输部门负责办理功能型(xing)无人物流车试点申请;负责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jian)管平台实现功能型(xing)无人车数据接入(ru)工作;负责优化(hua)停车管理,实现功能型(xing)无人车辆自动识别抬杆。

市城管和综合执(zhi)法部门负责办理功能型(xing)无人环卫车试点申请。

市公安交警(jing)部门负责无标识功能型(xing)无人车上路行驶执(zhi)法,负责涉功能型(xing)无人车的交通(tong)事故调(diao)查处置。

各区政府(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nei)功能型(xing)无人车高质量发展试点日常管理、安全应急及产业发展等工作。

四、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是指提出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营试点申请、组织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营试点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多(duo)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ding)取得从事城市物流、环卫等业务(wu)的相关资质。由多(duo)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主体,各单位还应当签署运营服务(wu)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yi)。

2.申请主体应当提交运营服务(wu)能力报告,报告至少包(bao)括申请主体情况介绍,运营服务(wu)团队说明、安全保障团队说明、运营管理制度说明等内(nei)容(详见附件1)。

3.申请主体应当提交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营试点方案,其中,试点方案至少包(bao)括试点场景、试点区域及路段(duan)、时间、规模、车辆行驶规则、风险分析及应对措(cuo)施等内(nei)容(详见附件2)。

4.申请主体应当结合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营过程中可能面(mian)临的风险因素,为不同类型(xing)的车辆购(gou)置匹(pi)配的商业保险。属无人环卫车应用试点的,为每台车辆购(gou)买不低于100万元的商业保险;属无人物流车应用试点的,为每台车辆购(gou)买不低于300万元的商业保险。

5.首次在深圳市申请开展运营试点的车型(xing)应当在国家认可的第三(san)方检测机构(gou)完成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详见附件3),并取得相应检测报告;同型(xing)号(hao)、同型(xing)式的车辆可按照抽检比例进(jin)行检测,首次抽检比例10%。

6.车辆应当具备车辆状(zhuang)态记录(lu)、存储及在线监(jian)控(kong)功能,能实时回(hui)传车辆标识、控(kong)制模式、位置、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信息至政府监(jian)管平台,并自动记录(lu)和存储车辆事故或者失效(xiao)状(zhuang)况发生前(qian)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nian)。

(二)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主体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详见附件4)以及相关申请材(cai)料。其中,属无人物流车应用试点的,向市交通(tong)运输部门提交申请,属无人环卫车应用试点的,向市城管和综合执(zhi)法部门提交申请。

2.审核(he)确认。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cai)料后10个工作日内(nei),委托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公路等交通(tong)专业领域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san)方评估机构(gou),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cai)料进(jin)行审核(he)。初步审核(he)不通(tong)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需向申请主体反馈书面(mian)意见,明确指出审核(he)不通(tong)过的原因,申请主体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初步审核(he)通(tong)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门反馈初步审核(he)结果。

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门组织市交通(tong)运输、城管和综合执(zhi)法、公安交警(jing)等部门,对初步审核(he)通(tong)过的申请进(jin)行联合审议(yi)。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联合审议(yi)情况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盖章。

3.标识发放。联合审议(yi)通(tong)过的,申请主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门申领与试点申请功能型(xing)无人车一一对应的车辆标识(样式详见附件5)。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门可以委托第三(san)方机构(gou)负责车辆标识的制作及发放。

五、试点要求

(一)试点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已确认的运营试点方案,使用取得车辆标识的功能型(xing)无人车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开展运营试点活动,遵守道路交通(tong)通(tong)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tong)安全。

(二)试点主体因业务(wu)需要,拟申请新增(zeng)车辆规模或试点区域道路的,应当按照本意见“四、申请条件及流程”的要求提交申请。

(三(san))试点主体如需续期(qi)的,应当在运营试点有效(xiao)期(qi)满前(qian)15个工作日内(nei),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续期(qi)。

(四)试点主体通(tong)过租赁车辆开展相关活动的,租赁期(qi)限应当大于运营试点有效(xiao)期(qi)。

(五)试点主体应当按照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sun)毁、丢(diu)失等情况的,试点主体应当立即(ji)采(cai)取补救措(cuo)施,按照规定(ding)及时告知用户(hu)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试点主体应当根据功能型(xing)无人车投放规模及运营试点情况,优化(hua)调(diao)整服务(wu)运载工具,促进(jin)城市物流配送(song)、环卫清洁等服务(wu)及作业提质增(zeng)效(xiao)。

(七)车辆在开展运营试点期(qi)间发生交通(tong)事故的,试点主体应当立即(ji)暂停事故车辆运行、报警(jing)并派员现场处置,主动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事故调(diao)查、责任认定(ding)等工作。并将事故发生前(qian)后的视频信息提交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市相关行业主管、公安交警(jing)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备案。

(八)如试点主体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发生致人死亡责任交通(tong)事故,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形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ji)暂停或者终止该试点主体的试点活动。由市公安交警(jing)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深度调(diao)查,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推动问题整改,构(go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cuo)施

(一)加强市区协同。建立市、区协同管理机制,各区政府依据本意见规定(ding),结合工作实际,制定(ding)功能型(xing)无人车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等管理政策(ce),支撑辖区内(nei)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营试点活动的日常管理及发展。本意见实施前(qian)已在各区开展无人物流配送(song)、无人环卫清扫等应用试点的,申请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管理规定(ding),自本意见生效(xiao)起三(san)个月内(nei)提交申请材(cai)料并重新获取车辆标识。

(二)加强动态评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三(san)个月对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营试点工作进(jin)行动态评估,并将试点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门结合评估情况,会同市交通(tong)运输等部门动态调(diao)整试点车辆规模,并适时优化(hua)管理机制或相关管理措(cuo)施。

(三(san))加强安全保障。市行业主管部门通(tong)过多(duo)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行业功能型(xing)无人车运行范围(wei)、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合理设置停放站点、标志标识,确保道路交通(tong)运行通(tong)畅有序,保障道路交通(tong)安全。

(四)加强宣传推广(guang)。全方位、多(duo)渠道加强对功能型(xing)无人车技术的公众教育和普及工作,为全市功能型(xing)无人车应用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wei)。

七、附则

(一)本意见自XXXX年(nian)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xiao)期(qi)三(san)年(nian)。

(二)在公园、广(guang)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绿道、碧(bi)道等相对独立的区域开展服务(wu)或者作业的功能型(xing)无人车,无需按照本意见进(jin)行申请,具体规定(ding)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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