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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bu)6个(ge)企业名誉权(quan)司法保(bao)护典型(xing)案例,涉及传统产业、中介行业、科技企业、征信机构(gou)等不同领域(yu),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企业名誉权(quan)秉持全面平等保(bao)护的(de)原则以及提供(gong)及时充分救济(ji)的(de)坚定决心,这对增(zeng)强企业信心、稳(wen)定企业预期以及激励企业家积极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yi)庭(ting)相关负责人表示,客观(guan)的(de)信用评价是企业经营发展的(de)重要保(bao)障,依法保(bao)护企业名誉权(quan)是构(gou)建法治化营商环境(jing)的(de)应有之义。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加强企业名誉权(quan)司法保(bao)护,不断(duan)强化企业名誉权(quan)的(de)司法保(bao)护力(li)度,妥善审理了一(yi)批涉企业名誉权(quan)案件。
此次发布(bu)的(de)典型(xing)案例聚焦网络侵权(quan)形态,加大名誉权(quan)司法保(bao)护力(li)度。在司法实践(jian)中,很多(duo)侵害名誉权(quan)行为都是通过网络实施,此类侵权(quan)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de)特点,往往对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此应予充分关注和重视。
典型(xing)案例明确(que),自媒体运营者若发布(bu)“黑稿”损害企业名誉,必须承担侵权(quan)责任。例如,在一(yi)起案例中,杨某(mou)某(mou)作(zuo)为房地产领域(yu)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在某(mou)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某(mou)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分销代(dai)理合同的(de)前一(yi)日,发布(bu)自媒体评论文章,将某(mou)房地产经纪公司分销代(dai)理行为评价为“搅(jiao)乱市场”“打劫同行”等,并(bing)使用“诈骗”“捣乱”等侮辱性(xing)词汇评价,引发较多(duo)社会关注和传播。对此,某(mou)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杨某(mou)某(mou)的(de)行为不仅侵害企业名誉权(quan),还(hai)对正常的(de)市场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最终依法判(pan)决杨某(mou)某(mou)向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赔礼道歉并(bing)赔偿相应损失。
良好的(de)名誉是企业长时间合法诚信经营沉淀而成的(de)宝贵财富(fu),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de)社会信用基础。品(pin)牌(pai)联盟董事(shi)长、中国品(pin)牌(pai)节(jie)主(zhu)席王(wang)永强调:“保(bao)护好企业和企业家的(de)名誉,就是给他(ta)们提供(gong)安全感和荣誉感,就是给他(ta)们提供(gong)干事(shi)创业的(de)信心和决心。”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新的(de)信用评价手段不断(duan)出现,一(yi)些(xie)名誉侵权(quan)因素更具有隐(yin)蔽性(xing),带来司法认定的(de)复杂性(xing)。例如,在一(yi)起案例中,企业征信机构(gou)错误地将他(ta)人的(de)违法犯罪信息关联到同名的(de)经营者信息中,给相关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对此,审理法院判(pan)令企业征信机构(gou)承担侵权(quan)责任。这样的(de)判(pan)决有利于督促企业征信机构(gou)在拓展业务的(de)同时,切实强化对其他(ta)企业名誉权(quan)保(bao)护的(de)意识,从而促进(jin)信用评价新业态与行业企业的(de)和谐互(hu)动与良性(xing)发展。
产品(pin)测评是互(hu)联网经济(ji)下的(de)一(yi)种市场评价方式。个(ge)别测评博主(zhu)、测评公众号在未经实际测评且无事(shi)实依据的(de)情(qing)况下,发布(bu)虚假的(de)测评信息,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hai)可能侵害相关主(zhu)体的(de)名誉权(quan),破坏正常市场秩序。
典型(xing)案例中有一(yi)起“车评”造假案例:某(mou)汽车制造公司为新能源(yuan)汽车领域(yu)知名企业,汽车行业职业测评人马某(mou)在社交平台公众号就该公司内部管(guan)理、经营行为、产品(pin)设计、质量等发布(bu)不实信息,而且在未经实际测评也无其他(ta)依据的(de)情(qing)况下,对该公司制造的(de)汽车作(zuo)出“跑偏”“制动失效”“质量堪忧”等不实描述。审理法院认定行为人构(gou)成侵权(quan),判(pan)决马某(mou)公开赔礼道歉并(bing)赔偿相应损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yi)庭(ting)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测评人未经实际测评在网络发布(bu)不实言论给企业名誉造成损害的(de)行为,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构(gou)成侵权(quan),这有助于进(jin)一(yi)步明确(que)测评言论的(de)合理边(bian)界(jie),避免不当言论损害企业名誉,同时规范引导测评业向善发展。
典型(xing)案例还(hai)传递出人民法院否定和制裁“唯(wei)流量”“抹黑”企业行为的(de)鲜明态度。例如,在一(yi)起案例中,某(mou)传媒公司未认真调查核(he)实即发布(bu)关于某(mou)饮品(pin)公司经营状况的(de)不实信息,故(gu)意制造热点、创造话题,对某(mou)饮品(pin)公司的(de)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审理法院判(pan)令某(mou)传媒公司承担名誉权(quan)侵权(quan)责任,既保(bao)护了受(shou)损企业权(quan)益,又有利于规范网络媒体行为,构(gou)建健(jian)康清朗的(de)网络空(kong)间。(经济(ji)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