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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shi)案(an)
司机开车撞死(si)人
法院认定司机无事(shi)故责任(ren)
却以交通肇事(shi)罪
判处行人周某(mou)刚有(you)期徒刑2年6个月
这就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shi)案(an)”。
案(an)件发(fa)生后,迅速引发(fa)公众热议:“行人闯红灯是否能定罪?”“机动车正常(chang)行驶撞死(si)人是否需要担责?”“飞来横祸(huo),谁才是罪魁(kui)祸(huo)首?”
法院判决后,争议乃至(zhi)“网络(luo)审判”仍不(bu)少(shao),因为(wei)判决结果(guo)打破了一些人原有(you)的“谁弱谁有(you)理,谁强谁担责”的固有(you)认知。
近日,《法治(zhi)日报》记者走进上海市(shi)普陀区人民法院,了解法官断案(an)的来龙(long)去脉。
行人违法应(ying)担责
“3、2、1”……东西向红灯还在倒计时,骑电动车的凌某(mou)某(mou)却已驶出停车线(xian),绿灯亮起时,车速已超过法定时速。
南北向红灯已亮,行人周某(mou)刚仍冲向斑马线(xian)。
“砰!”二人相撞。凌某(mou)某(mou)连(lian)人带车摔倒在一辆(liang)小客车的左前侧,客车司机刘某(mou)驾(jia)车躲闪不(bu)及,正好轧过。周某(mou)刚见状迅速逃离现场。凌某(mou)某(mou)经(jing)救治(zhi)无效死(si)亡(wang)。
“这个西北拐(guai)角(jiao)就是周某(mou)刚当时所处的位置(zhi)……”普陀法院刑事(shi)审判庭(ting)审判员薛(xue)依斯是本案(an)的主审法官,她指着案(an)发(fa)现场的监控视频向记者介绍,周某(mou)刚在没有(you)观(guan)察路口红绿灯且(qie)没有(you)注意来往车辆(liang)的情况下,闯红灯冲向对面,是导致事(shi)故发(fa)生的直接原因。
“社会上有(you)观(guan)点认为(wei),行人属于弱者,应(ying)对其特殊保护,赋(fu)予更高的路权(quan)。这是道路交通安(an)全法鉴于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更易遭受伤害(hai)而确(que)定的‘避让行人原则’,但(dan)这并不(bu)意味着行人在交通出行中具有(you)天然豁免权(quan),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不(bu)能凌驾(jia)于安(an)全通行原则之上。”薛(xue)依斯说。
我国(guo)道路交通安(an)全法第六十(shi)二条规定:“行人通过有(you)交通信(xin)号(hao)灯的人行横道,应(ying)当按照交通信(xin)号(hao)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you)交通信(xin)号(hao)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you)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ying)当在确(que)认安(an)全后通过。”
法院受理该案(an)后,薛(xue)依斯反复(fu)观(guan)看案(an)发(fa)现场的监控视频,确(que)定周某(mou)刚的行为(wei)确(que)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an)全法,“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违法者均应(ying)根据其违法程度、事(shi)故责任(ren)大小等因素承(cheng)担相应(ying)法律责任(ren)”。
那么,行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shi)罪吗?对于这个问题,薛(xue)依斯解释说,尽管(guan)实践中,交通肇事(shi)罪的犯罪主体通常(chang)为(wei)机动车驾(jia)驶人等从(cong)事(shi)交通运(yun)输人员,但(dan)并未排除(chu)行人等非交通运(yun)输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shi)刑事(shi)案(an)件具体应(ying)用法律若(ruo)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交通肇事(shi)罪的犯罪主体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从(cong)事(shi)交通运(yun)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yun)输人员,违反交通运(yun)输管(guan)理法规发(fa)生重(zhong)大交通事(shi)故,在分清事(shi)故责任(ren)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shi)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现有(you)法律规定,行人照样可以成为(wei)交通肇事(shi)罪的犯罪主体。”薛(xue)依斯说,在本案(an)中,周某(mou)刚应(ying)当预见自己(ji)的违法行为(wei)可能会导致交通事(shi)故,却仍然闯红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同时,根据监控视频、言词证(zheng)据等多项证(zheng)据,周某(mou)刚在事(shi)故发(fa)生后,也没有(you)及时采取救治(zhi)措施和报警,而是直接逃离现场,对凌某(mou)某(mou)的死(si)亡(wang)负主要责任(ren),其行为(wei)应(ying)当构成交通肇事(shi)罪。
意外(wai)事(shi)件可免刑
监控显示:绿灯亮起,刘某(mou)发(fa)动汽车跟随前车起步,快接近斑马线(xian)时,一人带车倒在左前方,不(bu)到两秒,车子从(cong)此人身上碾压过去……
“从(cong)画面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凌某(mou)某(mou)倒下的位置(zhi)与刘某(mou)车辆(liang)非常(chang)近,几乎只有(you)一个身位的距离,普通人根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ying)。”薛(xue)依斯将案(an)发(fa)现场的监控视频定格在凌某(mou)某(mou)倒地的那一刻。
在案(an)件审理过程中,她向很多同事(shi)比划了这段距离,大家都认为(wei)这么短的距离很难刹住(zhu)车,且(qie)刘某(mou)的车是路口等待的第二辆(liang)车,视野(ye)在一定程度上被前车遮挡,这是一个不(bu)能预见的意外(wai)事(shi)件。
我国(guo)刑法第十(shi)六条规定:“行为(wei)在客观(guan)上虽然造成了损害(hai)结果(guo),但(dan)是不(bu)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bu)能抗(kang)拒或者不(bu)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bu)是犯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十(shi)六条的适用需要极其严格的要求(qiu),不(bu)仅需要行为(wei)人对损害(hai)结果(guo)不(bu)能预见,更重(zhong)要的是主观(guan)上没有(you)罪过,不(bu)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值得(de)注意的是,刘某(mou)的车辆(liang)在前轮碾压过凌某(mou)某(mou)后,后轮也对凌某(mou)某(mou)产生了二次(ci)碾压,二次(ci)碾压有(you)没有(you)加速行为(wei)是判定车辆(liang)驾(jia)驶人有(you)没有(you)主观(guan)恶意的重(zhong)要标准。
薛(xue)依斯与同事(shi)们反复(fu)观(guan)看了案(an)发(fa)所处十(shi)字路口的西南、西北、东北3个方向的监控视频。车辆(liang)在前轮碾压过后,没有(you)明显加速行为(wei),且(qie)交警对该车的测(ce)速结果(guo)为(wei)3至(zhi)7km/h,属于未加速时速,由此可以判定刘某(mou)主观(guan)上没有(you)罪过。
“虽然机动车驾(jia)驶人在过往的交通肇事(shi)案(an)中成为(wei)罪责主体所占比例很大,但(dan)这并不(bu)意味着在所有(you)的交通事(shi)故中,机动车驾(jia)驶人必然要承(cheng)担责任(ren)。”薛(xue)依斯说,该案(an)中,刘某(mou)碾压凌某(mou)某(mou)的行为(wei)属于意外(wai)事(shi)件,因此认定刘某(mou)无刑事(shi)责任(ren)。
2024年9月4日,上海市(shi)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shi)罪判处周某(mou)刚有(you)期徒刑2年6个月。其中,凌某(mou)某(mou)负事(shi)故次(ci)要责任(ren),机动车驾(jia)驶人刘某(mou)无事(shi)故责任(ren)。
依法审判显公平
意外(wai)撞死(si)人的司机被认定无刑责,看似弱势的行人却被判了交通肇事(shi)罪。案(an)件判决生效后,再次(ci)引发(fa)社会广泛关注。许多人纷(fen)纷(fen)感(gan)慨:“原来不(bu)是‘谁弱谁有(you)理’,而是‘谁错谁担责’。”
与此同时,网络(luo)平台上另一种声音同样引人注意:“致人死(si)亡(wang)才判两年半,这也太轻了吧。”
“交通肇事(shi)罪属于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guan)恶性上存(cun)在显著差异。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he)考虑犯罪情节、再犯危险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xiang)等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que)定具体的刑罚。”薛(xue)依斯说。
在该案(an)中,不(bu)仅行人周某(mou)刚对案(an)件结果(guo)负有(you)责任(ren),被害(hai)人凌某(mou)某(mou)超速骑行电动车,亦是导致事(shi)故瞬间发(fa)生的因素。经(jing)查明,凌某(mou)某(mou)在交通信(xin)号(hao)灯转为(wei)绿灯的前3秒即已起步驶出停车线(xian),事(shi)发(fa)时的车速约为(wei)22km/h,超过了上海市(shi)规定的非机动车15km/h的限速标准。
对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shi)故认定书认定,周某(mou)刚负事(shi)故主要责任(ren),凌某(mou)某(mou)负事(shi)故次(ci)要责任(ren),刘某(mou)不(bu)负责任(ren)。
法院认为(wei),这一行政(zheng)责任(ren)认定意见综合(he)考虑了行人、被害(hai)人、车辆(liang)驾(jia)驶员有(you)无闯红灯、超速及其他违章行为(wei)等因素,与各方对引发(fa)交通事(shi)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zhong)程度较(jiao)为(wei)契合(he),可以作为(wei)刑事(shi)责任(ren)划分的依据。
同时,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yun)输管(guan)理法规,因而发(fa)生重(zhong)大事(shi)故,致人重(zhong)伤、死(si)亡(wang)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zhong)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you)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yun)输肇事(shi)后逃逸或者有(you)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you)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si)亡(wang)的,处七年以上有(you)期徒刑。”
综合(he)考虑周某(mou)刚在接到公安(an)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an)自首,以及交通肇事(shi)后逃逸、未取得(de)被害(hai)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法院最终(zhong)判处周某(mou)刚有(you)期徒刑2年6个月。宣判后,没有(you)上诉、抗(kang)诉,判决已发(fa)生法律效力。
鉴于本案(an)对行人、机动车驾(jia)驶人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他人伤亡(wang)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shi)故案(an)件审理具有(you)参考示范价值,人民法院案(an)例库将本案(an)例收录(lu)入库,即《周某(mou)刚交通肇事(shi)案(an)》。
判词摘录(lu)
道路交通安(an)全法对通行规则的设计,是在兼顾安(an)全与效率(lu)的基础上作出的,其中安(an)全价值比效率(lu)价值具有(you)更高的优先性,尤(you)其在涉及生命(ming)、健康等重(zhong)大利益(yi)时,应(ying)当体现尊重(zhong)生命(ming)权(quan)、健康权(quan)的理念。机动车驾(jia)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you)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ying)当遵守交通运(yun)输管(guan)理法规,违反交通运(yun)输管(guan)理法规造成事(shi)故的,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均应(ying)当根据其违法程度、事(shi)故责任(ren)大小等因素承(cheng)担相应(ying)的法律责任(ren)。
本案(an)中,被告人周某(mou)刚小跑(pao)闯红灯的行为(wei),极有(you)可能发(fa)生碰撞导致自身或者他人伤亡(wang)的后果(guo),存(cun)在危害(hai)公共安(an)全的现实危险。被告人周某(mou)刚在过马路时本应(ying)履行注意义(yi)务,以确(que)保本人及他人的通行安(an)全,但(dan)其并未遵守交通管(guan)理法规,违章闯红灯且(qie)奔跑(pao)过程中未尽到合(he)理注意义(yi)务,因而撞倒被害(hai)人并致被害(hai)人被机动车碾压身亡(wang),被告人周某(mou)刚对被害(hai)人的死(si)亡(wang)结果(guo)属于应(ying)当预见但(dan)没有(you)预见的过失,被告人周某(mou)刚的行为(wei)构成交通肇事(shi)罪。
专家:
打破“谁弱谁有(you)理,谁强谁担责”
的错误认识(shi)
一起普普通通的交通肇事(shi)案(an),缘何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处理结果(guo)的高度肯定?因为(wei)其判决结果(guo)与“弱者有(you)理”的社会固有(you)思维相去甚(shen)远,上海市(shi)普陀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我国(guo)刑法关于交通肇事(shi)罪的犯罪构成,对本案(an)进行事(shi)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裁判结果(guo)于法有(you)据。
好的判决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事(shi)实认定、法律适用,这是法治(zhi)社会的基石,离开法律规定的判决,无论效果(guo)多好,都是对法治(zhi)的破坏(huai)。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shi)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yun)输管(guan)理法规,因而发(fa)生重(zhong)大事(shi)故,致人重(zhong)伤、死(si)亡(wang)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zhong)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shi)罪。因此,刑法中的交通肇事(shi)罪的主体并没有(you)特别的限制,为(wei)一般主体,凡因违反交通运(yun)输管(guan)理法规,因而发(fa)生重(zhong)大事(shi)故的主体,都有(you)可能构成交通肇事(shi)罪。本案(an)中,行人周某(mou)刚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并造成一人死(si)亡(wang)的严重(zhong)后果(guo),因此其行为(wei)构成交通肇事(shi)罪完(wan)全符合(he)刑法规定。
道路交通类案(an)件的办理,无论是民事(shi)、行政(zheng)类案(an)件或者刑事(shi)案(an)件,一直都被认为(wei)相对复(fu)杂。但(dan)事(shi)实上,在道路监控已经(jing)普及的情况下,很容易还原案(an)件发(fa)生经(jing)过,准确(que)认定案(an)件事(shi)实。之所以复(fu)杂,就是因为(wei)很难平衡法理和情理。社会普遍认为(wei),相对于机动车驾(jia)驶人而言,行人是道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应(ying)当进行特殊保护。但(dan)是,这也造成了一些认识(shi)误区,把立法和司法对行人的特别保护视为(wei)一种“靠山”,形成了“我是弱者我有(you)理、弱者可以免责”的错误认识(shi),甚(shen)至(zhi)导致“碰瓷”现象,这显然不(bu)利于行人培养(yang)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guan)。
我国(guo)的法律当然保护弱者,无论是民事(shi)法律、行政(zheng)法律还是刑事(shi)法律,都提供了专门的保护。但(dan)是,法律同样要求(qiu)所有(you)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不(bu)能为(wei)了保护弱者而纵容违法行为(wei)。例如民法典中关于侵权(quan)责任(ren)的部分也强调过错责任(ren),即使行人是弱者,有(you)过错就要承(cheng)担责任(ren)。因此,本案(an)判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shen)判案(an),敢于打破错误的习惯(guan)性思维,不(bu)和稀泥,不(bu)惧怕当事(shi)人可能的无理取闹,不(bu)惧怕可能的舆论指责和社会争议,体现了法官的担当精神(shen)和社会责任(ren)感(gan)。这在大力推进法治(zhi)中国(guo)建设的当下,尤(you)为(wei)难得(de)和珍贵。
一个好的判决,胜过几百条法律。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法治(zhi)进步的很多都是有(you)影响(xiang)力的个案(an)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也特别注重(zhong)“判决一案(an)、治(zhi)理一片”的法治(zhi)教育(yu)意义(yi)。经(jing)过多年的发(fa)展,我国(guo)的道路交通设施已经(jing)非常(chang)发(fa)达,机动车保有(you)量大幅度增加,机动车驾(jia)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意识(shi)大幅提高。但(dan)是,很多人依然错误地认为(wei)交通肇事(shi)罪只有(you)机动车驾(jia)驶员才能构成,因而疏忽了对道路交通法规的遵守,行人违章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存(cun)在的治(zhi)理顽疾,因为(wei)行人违章引发(fa)的严重(zhong)交通事(shi)故屡屡发(fa)生。如果(guo)法律一味保护弱者,不(bu)追(zhui)究其违法责任(ren),可能导致更多人无视交通规则,反而增加了在交通事(shi)故中受到伤害(hai)的风险。因此,法律必须在保护和责任(ren)之间找(zhao)到平衡。
本案(an)的判决,是对全社会进行的一次(ci)普法教育(yu),有(you)利于全民交通法规意识(shi)和法治(zhi)思维的培养(yang),有(you)利于安(an)全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建设,更有(you)利于对作为(wei)“弱者”的行人的保护。
来源:上观(guan)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