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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bei)京(jing)通州法院审结了一(yi)起某(mou)动画公司与(yu)虚(xu)拟主播“中之人”之间的合同纠(jiu)纷案。虚(xu)拟主播的真人扮演(yan)者因为不慎说出真名,被动画公司索赔(pei)30万元。法院经审理,酌定当事(shi)人赔(pei)偿3万元。
2023年9月,某(mou)动画公司为推(tui)广(guang)旗下原创动漫作(zuo)品,推(tui)出了一(yi)个虚(xu)拟主播角色,并与(yu)演(yan)员江某(mou)签订《合作(zuo)合同》,约定由其担任虚(xu)拟主播角色幕后的真人扮演(yan)者,作(zuo)为“中之人”进行直播。案涉合同明确要求江某(mou)不得泄(xie)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ruo)虚(xu)拟主播身份被“开盒(he)”则(ze)需支付违(wei)约金(jin)30万元。
《合作(zuo)合同》所涉“开盒(he)”,指虚(xu)拟主播“中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互联网(wang)对于“开盒(he)”的界定,一(yi)般是指通过人肉搜索、盗(dao)取账号等手段,来定位“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之于众的行为。一(yi)旦(dan)被“开盒(he)”,几乎意味着虚(xu)拟主播生(sheng)涯的终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xx。”仅仅开播17天后,江某(mou)就在某(mou)次直播中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某(mou)动画公司认为此举导致“中之人”身份泄(xie)露,不仅造(zao)成直播计划中断,虚(xu)拟主播形象(xiang)受损(sun),更使前期(qi)投入的百万级(ji)动画项目濒临危机,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mou)索赔(pei)30万元违(wei)约金(jin)。
江某(mou)则(ze)认为,自己在直播中说出名字的行为并不构成“开盒(he)”。当时直播间观众人数稀(xi)少(shao),其口述的姓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幕,无法与(yu)具体身份关联,不会(hui)对虚(xu)拟形象(xiang)造(zao)成实质性影响。而且(qie)合同中的违(wei)约金(jin)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其责任,公司在未遭受实际(ji)损(sun)失的情况下要求其赔(pei)偿30万显失公平。同时,江某(mou)提出反诉,要求某(mou)动画公司支付自己直播期(qi)间的酬金(jin)2000余(yu)元。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dian)集中在三点(dian):一(yi)是《合作(zuo)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二是江某(mou)是否存在“开盒(he)”的违(wei)约行为;三是江某(mou)是否应承担违(wei)约责任及违(wei)约责任的承担方(fang)式。
关于合同性质之争,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虽由某(mou)动画公司拟定,但江某(mou)作(zuo)为有(you)经验、具备协商能(neng)力的演(yan)员,在签约前一(yi)周内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且(qie)合同最终版本经双方(fang)电子签约确认,应视为双方(fang)平等协商的结果。格式条款是当事(shi)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yu)对方(fang)协商的条款。江某(mou)与(yu)某(mou)动画公司这种“预先拟定+协商修正”的过程,不符合《民法典(dian)》中“格式条款”未与(yu)对方(fang)协商的核心要件。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违(wei)约金(jin)条款合法有(you)效。
关于“开盒(he)”认定标准,法院采取缔(di)约目的、合同内容、行业特征三重标准综合判断。合同缔(di)约目的及内容层面,虚(xu)拟主播的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因江某(mou)的过失、故意行为导致虚(xu)拟主播被“开盒(he)”的,属于违(wei)约行为。江某(mou)作(zuo)为演(yan)员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通过搜索可关联其公开信息,已违(wei)反保密义务。即便仅有(you)少(shao)数观众在场,仍构成合同约定的“开盒(he)”行为。行业特征层面,虚(xu)拟主播的粉丝黏性高度依赖“中之人”所扮演(yan)的虚(xu)拟形象(xiang)的神秘感。江某(mou)的过失行为虽未造(zao)成大规模泄(xie)露,但已破坏角色人设的完整性,易导致后续负面后果。该行为应被否定性评价,法院认定江某(mou)本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损(sun)失界定问题,尽管合同约定30万元违(wei)约金(jin),但案涉虚(xu)拟主播流量非常(chang)小,尚未在网(wang)上形成热度,“开盒(he)”行为尚未造(zao)成广(guang)泛影响,实际(ji)损(sun)失较小。且(qie)本案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对江某(mou)作(zuo)为“中之人”的高度黏性,虚(xu)拟主播与(yu)江某(mou)不具有(you)“身份同一(yi)性”,案涉虚(xu)拟形象(xiang)具有(you)复用价值。同时某(mou)动画公司在停播后未积极寻(xun)找替代(dai)“中之人”,放(fang)任损(sun)失范围扩大,具有(you)一(yi)定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lu)《合作(zuo)合同》的交易类(lei)型(xing)、履行情况、履行期(qi)间、当事(shi)人的过错程度、直播数据(ju)、直播收益(yi)等情形下,认定30万元违(wei)约金(jin)过分高于江某(mou)“开盒(he)”给某(mou)动画公司造(zao)成的实际(ji)损(sun)失。遵循公平原则(ze)和诚信原则(ze)进行衡量,法院酌情确定江某(mou)向某(mou)动画公司赔(pei)偿违(wei)约金(jin)3万元,并驳回江某(mou)的反诉请求,认定其违(wei)约后无权(quan)主张酬金(jin)。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sheng)效。
通讯(xun)员 吴可加 邓琳
文/北(bei)京(jing)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胡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