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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虚假承诺劳动者如何避开陷阱?
招(zhao)聘旺季(ji)来临,朝阳法院以案释法,提醒求职者关(guan)注就业安全
春节后招(zhao)聘旺季(ji)来临,大量求职者涌入就业市场,但部分(fen)企业利用(yong)“阴阳合同”“虚假承诺”等(deng)陷阱侵(qin)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bu)鲜(xian)。近日,北京朝阳法院通过(guo)以往审理(li)的劳动争议案件释法,提醒求职者关(guan)注就业安全,避免招(zhao)聘陷阱。
案例1
口头承诺高薪遭“翻(fan)脸”法院凭转账记(ji)录定真相
2021年3月,小孙入职某公司。双方签(qian)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最低4200元;之(zhi)后公司股东周某与小孙口头协商,月薪为16000元,每月发放1万元,剩(sheng)余6000元于年底一次结清,部分(fen)工资通过(guo)周某个人账户转账支付。
2022年3月,小孙离(li)职,并要求公司结清尚未支付的工资差额54000元。公司却认为与小孙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仅为4200元,其他金(jin)额系股东周某以个人身份进行的转账,与公司无关(guan)。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li)认为,公司每月实际发放小孙的月薪工资金(jin)额远远超(chao)过(guo)劳动合同约定的4200元,虽然用(yong)人单位辩称周某转给小孙的钱系私人转账,但此说法与聊天记(ji)录等(deng)证据反映的事实不(bu)符,故法院对某公司的抗辩意见不(bu)予认可,并判令某公司支付小孙欠付工资54000元。
法官提示
工资构成、工时制度等(deng)应拟定书面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用(yong)人单位基于各种因素考量,可能存在向劳动者实际支付工资金(jin)额与书面合同约定不(bu)一致(zhi)的情形。此时劳动者需及时关(guan)注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向用(yong)人单位提出(chu)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guan)于审理(li)劳动争议案件适用(yong)法律(lu)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yong)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zhi)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yong)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chao)过(guo)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bu)违反法律(lu)、行政法规且不(bu)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yong)书面形式为由(you)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bu)予支持。
因此,在劳动者与用(yong)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过(guo)程中,对于涉及工资构成、工时制度等(deng)劳动者切身权益的部分(fen),双方应如实根据协商一致(zhi)的结果拟定书面劳动合同并诚(cheng)信(xin)履约。当劳动者发现用(yong)人单位并未按照(zhao)双方约定履行时,一定要及时向用(yong)人单位提出(chu)异议;若(ruo)涉及发放工资存在无故克扣的,可以要求用(yong)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
案例2
单位向求职者收押金(jin) 法院判处公司全部返还
张某与某公司自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guan)系,张某在2020年3月离(li)职后,于2020年9月1日重(zhong)新入职该公司,担任制图员。重(zhong)新入职后,某公司称,张某作为学徒,公司每月收取400元押金(jin),共收取6000元。2021年11月5日,公司无故将张某开除,张某遂诉至仲(zhong)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jin)36000元及押金(jin)6000元,仲(zhong)裁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guan)系赔偿金(jin)36000元及押金(jin)6000元,公司不(bu)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li)认为,《中华(hua)人民共和(he)国(guo)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yong)人单位招(zhao)用(yong)劳动者,不(bu)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he)其他证件,不(bu)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huo)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某公司以入职未满(man)3年为由(you)不(bu)予退(tui)还押金(jin),于法无据,某公司应退(tui)还张某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押金(jin)6000元。且某公司提出(chu)过(guo)开除张某,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li)与张某微信(xin)记(ji)录中载(zai)明,未就张某陈述的违法解除劳动关(guan)系提出(chu)异议,且积极协商赔偿款,某公司未就此提供合理(li)解释。因此法院采信(xin)张某关(guan)于某公司提出(chu)解除劳动关(guan)系的主张,某公司未就解除理(li)由(you)举证,应当承担不(bu)利后果。经法院核算,某公司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guan)系赔偿金(jin)18000元。
法官提示
遇企业变相收费 求职者可援引法律(lu)规定予以拒绝
实践中部分(fen)企业会借招(zhao)聘之(zhi)名,向求职者变相、无故收取培训费、押金(jin)等(deng)各种费用(yong),以此牟利;或(huo)者要求求职者上交身份证件、执业证件等(deng)。求职者遇到上述情形时可以援引法律(lu)规定予以拒绝。此外求职者还需警惕中介的收费陷阱,一些培训机构或(huo)中介机构打着招(zhao)聘、“内推”的幌子(zi),在面试招(zhao)聘时以“需要从业资格”,且工作“高薪”、单位“知名”等(deng)话术要求劳动者进行入职培训或(huo)考证培训,并承诺完成培训、顺利结业即(ji)可上岗。但当求职者交费后,上述机构又以各种理(li)由(you)不(bu)提供其承诺的工作、拒绝退(tui)还求职者交纳的相关(guan)费用(yong),有的机构甚至直接“失联”。
我国(guo)《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yong)人单位委托招(zhao)聘人员或(huo)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bu)得采取欺诈(zha)、暴力、胁迫或(huo)者其他不(bu)正当手段,不(bu)得以招(zhao)聘为名牟取不(bu)正当利益,不(bu)得介绍单位或(huo)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力资源和(he)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suo)得、罚款、吊销(xiao)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deng)处罚;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huo)由(you)有关(guan)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因此,求职者在求职时对类(lei)似的“内推”“保上岸”等(deng)宣传应提高警惕,对需要缴纳培训费的招(zhao)聘广(guang)告也需提高警惕。
案例3
出(chu)纳遇诈(zha)骗致(zhi)公司损失法院判其承担部分(fen)损失
2023年,刚刚大学毕业的杨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出(chu)纳。工作不(bu)到一个月,杨某接到一通自称是(shi)建设银行客服打来的电话,对方称需要在5月4日至5月12日期间更新银行信(xin)息并要求添加QQ发送相应更新信(xin)息需要的文件。杨某随后添加致(zhi)电人提供的QQ号,并在一个QQ群中看到自称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赵某和(he)其他人在商量合同项目,赵某通过(guo)QQ消息询问杨某是(shi)否在公司、是(shi)否有建设银行账户并让杨某查询公司账户余额情况;杨某据实回(hui)复后,赵某随即(ji)要求杨某加急付款并且发送回(hui)执单。最终杨某在未经证实交易对手的情况下向陌生账户转账,导致(zhi)公司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li)认为,杨某就读大学本科专业即(ji)为会计学,且入职某公司时也接受了相关(guan)培训,其对于公司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he)流程要求应有基本的了解和(he)掌握(wo)。但在案外人通过(guo)QQ加其为好友,并冒(mao)充领导向其发出(chu)汇款指令时,其既未注意到平常办公软(ruan)件均非QQ,亦未及时采取更直接有效的方式与公司相关(guan)负责人员沟通核实情况,而是(shi)在违反正常转账流程的情况下草率向他人个人账户进行大额汇款。因此杨某并未尽到一名专业出(chu)纳人员应尽的基本审慎注意义务,杨某行为构成重(zhong)大过(guo)失,已达到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程度。最终,法院综(zong)合考量杨某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及工资收入,某公司及杨某的过(guo)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双方风险(xian)防范(fan)、损失负担能力等(deng)情况,判决杨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法官提示
单位应避免因规章制度的疏漏(lou)让犯罪分(fen)子(zi)有可乘之(zhi)机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guo)程中因故意或(huo)重(zhong)大过(guo)失致(zhi)用(yong)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用(yong)人单位也应注重(zhong)加强(qiang)自己的日常管理(li),避免因规章制度的疏漏(lou)让犯罪分(fen)子(zi)有了可乘之(zhi)机。此外,对于刚刚踏出(chu)校门走入社会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招(zhao)聘和(he)工作过(guo)程中还需要加强(qiang)安全防范(fan)意识,一是(shi)不(bu)要轻易相信(xin)“高薪招(zhao)聘”“月入五位数”等(deng)招(zhao)聘广(guang)告,注意辨别工作内容是(shi)否涉及“刷单”“拉新”“帮助转账取现”,并保护好涉及住(zhu)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deng)个人信(xin)息,避免掉入传销(xiao)活动、帮助信(xin)息网络犯罪等(deng)违法犯罪的圈套;二是(shi)工作过(guo)程中也要时刻警惕涉及自身职务的安全风险(xian),及时学习(xi)并严格遵守用(yong)人单位的工作规范(fan)及安全保密制度,做到风险(xian)防范(fan)、风险(xian)可控。劳动者和(he)用(yong)人单位还可以通过(guo)法院、检察(cha)院等(deng)司法机关(guan)及人力资源和(he)社会保障部等(deng)行政机关(guan)发布的典(dian)型案例加强(qiang)相关(guan)就业安全案例和(he)法律(lu)知识学习(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