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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zhai)券案,会计师主(zhu)动指导造(zao)假;吴某某等人违(wei)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安排(pai)工作人员编造(zao)扇贝(bei)死亡原因掩盖虚假财务数据(ju);蒋某某内幕(mu)交(jiao)易案,内幕(mu)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mu)消息提前卖出股票避(bi)免损(sun)失;赵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chang)案,期货公司资管部原副总(zong)挪用资金为他人股票交(jiao)易提供场(chang)外配资,操纵股票价格……
据(ju)微信公众号“最高(gao)人民检(jian)察院”消息,2月21日,最高(gao)人民检(jian)察院与中国(guo)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wei)法犯罪(zui) 促进资本市场(chang)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gao)检(jian)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证券犯罪(zui)主(zhu)题),其中共有4个案例。曾受到市场(chang)广(guang)泛关注的“獐(zhang)子(zi)岛扇贝(bei)跑(pao)路案”入选该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gao)人民检(jian)察院党组成员、副检(jian)察长葛晓燕(yan)会上表示:“这次发布的最高(gao)检(jian)第55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财务造(zao)假、欺诈发行、违(wei)规披露、内幕(mu)交(jiao)易、操纵证券市场(chang)等重点打击领域,对上市公司实控(kong)人、董事长、高(gao)管、金融(rong)从业人员、中介组织人员以(yi)及非法获取(qu)内幕(mu)信息人员等全链条(tiao)追责,引导警示上市公司、金融(rong)机构、中介组织等市场(chang)各方主(zhu)体依法融(rong)资、合法交(jiao)易、诚信经营、履职尽责,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chang)生态(tai)。”
发布会现场(chang)最高(gao)检(jian)官网(wang)
案例详情如下(xia):
吴某某等人违(wei)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ji)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甲(jia)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zong)裁。
被告人梁(liang)某,甲(jia)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zong)工程师、常务副总(zong)裁。
被告人勾某,甲(jia)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zong)监。
被告人孙某某、刘某,分别系甲(jia)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原财务总(zong)监助理;被告人邹某某,系甲(jia)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牧场(chang)群原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石某某、张(zhang)某及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赵某,系甲(jia)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增(zeng)殖分公司工作人员。
甲(jia)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以(yi)下(xia)简称“甲(jia)公司”)系深圳证券交(jiao)易所(suo)上市公司。2016年,因甲(jia)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sun),为防止公司连续三年亏损(sun)被暂停(ting)上市,吴某某指使勾某组织人员进行财务造(zao)假以(yi)虚增(zeng)利润。邹某某安排(pai)负责底播(bo)扇贝(bei)养殖的增(zeng)殖分公司人员张(zhang)某、石某某具体修改(gai)“作业区域坐标”和“采捕亩(mu)数”,形成虚假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月底播(bo)贝(bei)采捕记录表》,以(yi)调减虾夷扇贝(bei)采捕面积,实际采捕面积从69.41万亩(mu)调减为55.48万亩(mu),减少采捕成本。增(zeng)殖分公司人员于某某、赵某配合在该采捕记录表上签字,刘某将增(zeng)殖分公司上报的《月底播(bo)贝(bei)采捕记录表》汇(hui)总(zong)后形成报表,层(ceng)报勾某、孙某某、梁(liang)某、吴某某审核同意后编入2016年财务报告,共虚减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吴某某还指使上述人员对部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bei)应作核销处理的不作核销处理,虚减营业外支出7000余万元。综上,在甲(jia)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共虚增(zeng)利润1.3亿(yi)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zong)额的158.11%。
2017年末至(zhi)2018年初,为了核销往(wang)年度的虚增(zeng)利润,且为能够对2016年实际已经采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采捕区域重新播(bo)种扇贝(bei)苗,吴某某指使上述公司人员,调增(zeng)虾夷扇贝(bei)采捕面积以(yi)增(zeng)加采捕成本,实际采捕面积从54.91万亩(mu)调增(zeng)为60.7万亩(mu),虚增(zeng)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另外,通过在上述隐瞒海域增(zeng)设抽测点位、编造(zao)扇贝(bei)死亡的方式(shi),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bei)进行虚假核销、减值,虚增(zeng)营业外支出和资产减值损(sun)失2.1亿(yi)余元。综上,在甲(jia)公司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中,共虚减利润2.7亿(yi)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zong)额的38.57%。
吴某某等人还犯诈骗罪(zui)、串通投标罪(zui)、对非国(guo)家工作人员行贿罪(zui)、非国(guo)家工作人员受贿罪(zui)。
【检(jian)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先后以(yi)涉嫌违(wei)规披露重要信息罪(zui)等对勾某、吴某某、邹某某等犯罪(zui)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大连市人民检(jian)察院认为,查清(qing)每月虾夷扇贝(bei)成本结转的依据(ju)即“当期实际采捕面积”是认定是否存在财务造(zao)假的关键。经审查,中国(guo)证监会调取(qu)的甲(jia)公司采捕船只的北(bei)斗导航海上航行定位信息,及其委托中科宇图股份有限公司(以(yi)下(xia)简称“中科宇图”)、中国(guo)水产科学院东海所(suo)(以(yi)下(xia)简称“东海所(suo)”)根据(ju)导航定位信息还原的采捕船只真实航行轨(gui)迹和真实采捕海域等关键证据(ju),能够证明甲(jia)公司2016年和2017年伪造(zao)并虚假披露采捕面积、捕捞成本与经营利润的犯罪(zui)事实,遂于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6日对吴某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jue)定。
同时,检(jian)察机关审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到案后否认财务造(zao)假,拒不提供采捕船只航海日志、出海捕捞区域记录;办公系统中扇贝(bei)采捕面积和采捕成本的数据(ju)被人为销毁,反映篡改(gai)财务数据(ju)过程的微信聊(liao)天(tian)记录被删除;海底的抽测盘点情况(kuang)已无法再(zai)现,真实捕捞状况(kuang)不明,不能认定账面记载的成本、利润是否真实。检(jian)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开展针对性侦查取(qu)证工作。一是调取(qu)北(bei)斗星通导航技术(shu)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卫星定位数据(ju)复原船只作业状态(tai)点位的原理说明,证明利用卫星数据(ju)复原真实采捕海域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二是调取(qu)甲(jia)公司船只采捕图、底播(bo)图、燃油补(bu)贴领取(qu)情况(kuang),审查其与卫星轨(gui)迹复原图是否互相印证,查明复原图的准确性。三是以(yi)卫星复原采捕面积为基(ji)础,对甲(jia)公司财务状况(kuang)进行全面审计,还原真实财务数据(ju),查明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对成本、营业外支出、利润等造(zao)假的具体数额。四是调取(qu)甲(jia)公司公文审批单(dan)、董事会决(jue)议、会议记录等书证,审查是否有吴某某和孙某某的签名,查明吴、孙二人的主(zhu)观故意。
(二)审查起诉
2021年8月31日,大连市公安局根据(ju)继续侦查提纲收集(ji)相关证据(ju)后,以(yi)吴某某、勾某、梁(liang)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zhang)某、于某某、赵某等人涉嫌违(wei)规披露重要信息罪(zui)等向大连市人民检(jian)察院移送起诉。2022年1月20日,大连市人民检(jian)察院以(yi)被告人吴某某、勾某、梁(liang)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zhang)某构成违(wei)规披露重要信息罪(zui),及吴某某等人构成其他犯罪(zui)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经审查,对犯罪(zui)情节轻微,社会危(wei)害性不大的犯罪(zui)嫌疑人于某某、赵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jue)定。
(三)指控(kong)和证明犯罪(zui)
2022年3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吴某某没有实施财务造(zao)假和违(wei)规披露行为,大数据(ju)分析报告不能作为证据(ju)使用,梁(liang)某在公开披露前不知道财务报告存在造(zao)假等意见(jian),检(jian)察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举证质(zhi)证和答(da)辩。
在举证阶段,公诉人针对吴某某没有组织、指使财务造(zao)假的辩解,向法庭出示了指控(kong)证明吴某某等人违(wei)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证据(ju):一是卫星导航数据(ju)、甲(jia)公司真实扇贝(bei)采捕面积和底播(bo)面积复原图,以(yi)船只采捕图、底播(bo)图、燃油补(bu)贴领取(qu)情况(kuang)印证卫星复原图;二是根据(ju)复原面积还原的甲(jia)公司真实底播(bo)扇贝(bei)及采捕数据(ju)和对还原后的生产经营数据(ju)进行审计的报告,结转出真实的成本、营业外支出和利润,与甲(jia)公司披露的数据(ju)进行比较,计算(suan)出两者差额;三是虚假财务报告审批记录、信息披露公文审批记录,勾某、刘某、邹某某等犯罪(zui)嫌疑人供述及公司多(duo)名员工证言,证明吴某某直接向公司高(gao)管布置按月制造(zao)虚假盈利数据(ju),明知财务数据(ju)均为虚假,仍然签字确认的事实。上述证据(ju)完整证明了吴某某等人财务造(zao)假并违(wei)规披露的犯罪(zui)事实。
在质(zhi)证阶段,针对大数据(ju)分析报告的证据(ju)资格,公诉人答(da)辩指出:一是从证据(ju)合法性上看,中科宇图是具有地理信息数据(ju)处理甲(jia)级资质(zhi)的地理信息服务商,东海所(suo)是国(guo)家遥(yao)感中心渔业遥(yao)感部依托单(dan)位,在渔船船位数据(ju)监测与渔业信息服务方面具备出具大数据(ju)分析专业意见(jian)的资质(zhi)。两家单(dan)位出具的大数据(ju)分析报告均系中国(guo)证监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调取(qu),取(qu)证过程合法,根据(ju)刑事诉讼(song)法第五十四条(tiao)的规定,可以(yi)作为定案依据(ju)。二是从证据(ju)真实性上看,两家机构是根据(ju)采捕船的航行轨(gui)迹还原客观采捕事实,测算(suan)出实际采捕面积,且采用不同的方法得出的三版采捕区域图差异不大。中国(guo)证监会以(yi)真实采捕面积为基(ji)础,采用甲(jia)公司的成本结转方法所(suo)核算(suan)的财务数据(ju),能够与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相互印证,应当予以(yi)采信。
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梁(liang)某的主(zhu)观明知,公诉人答(da)辩指出:一是梁(liang)某作为甲(jia)公司分管海洋牧场(chang)群业务的常务副总(zong)裁,扇贝(bei)采捕、抽测、年终盘点均由该业务群负责,其了解2016年和2017年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kuang);二是邹某某多(duo)次向其汇(hui)报组织财务人员通过增(zeng)殖分公司进行财务造(zao)假的情况(kuang),其安排(pai)工作人员编造(zao)扇贝(bei)死亡原因的“技术(shu)分析报告”,用于对外公开发布以(yi)掩盖虚假财务数据(ju),对财务报告造(zao)假具有主(zhu)观明知;三是根据(ju)证券法第八十二条(tiao)规定,董事和高(gao)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suo)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梁(liang)某明知财务报告造(zao)假仍然在审核时签字同意公开披露,构成违(wei)规披露重要信息罪(zui),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四)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jue),认定吴某某犯违(wei)规披露重要信息罪(zui),判处有期徒(tu)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诈骗罪(zui)等罪(zui)数罪(zui)并罚,决(jue)定执行有期徒(tu)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十二万元;认定勾某、梁(liang)某等被告人犯违(wei)规披露重要信息罪(zui),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zhi)一年七(qi)个月不等有期徒(tu)刑,与诈骗罪(zui)等罪(zui)名数罪(zui)并罚,分别决(jue)定执行六年六个月至(zhi)一年七(qi)个月不等有期徒(tu)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huan)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梁(liang)某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gao)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一)根据(ju)不同类型(xing)上市公司财务造(zao)假特点构建(jian)相应指控(kong)证明体系,依法严惩上市公司各类财务造(zao)假犯罪(zui)。上市公司财务造(zao)假手段多(duo)样,对于先虚增(zeng)利润营造(zao)业绩,后虚减利润平账的行为,表面看似“纠错”,实为反复造(zao)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chang)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基(ji)础,损(sun)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应依法予以(yi)严惩。办理该类案件,应当根据(ju)不同类型(xing)上市公司源头性生产经营环(huan)节造(zao)假手段,紧扣证明关键点,以(yi)还原生产经营数据(ju)为基(ji)础,委托审计机构按照公司财务记账方法还原真实财务数据(ju),与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ju)对比,测算(suan)得出差额,准确认定财务造(zao)假并违(wei)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zui)事实。在无法获取(qu)原始生产经营数据(ju)的情况(kuang)下(xia),可以(yi)利用科学方法还原真实生产经营场(chang)景。涉及养殖、种植面积等,可以(yi)根据(ju)地理信息分析等科技手段进行测算(suan)。
(二)注重审查运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收集(ji)的客观性证据(ju)材料(liao)。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ji)的书证、电子(zi)数据(ju)等客观性证据(ju)材料(liao),可以(yi)作为指控(kong)、认定犯罪(zui)的依据(ju)。要充分运用其他证据(ju)或者通过审计、鉴(jian)定等方式(shi),对行政机关移送证据(ju)的真实性予以(yi)印证,确保全案达到事实清(qing)楚,证据(ju)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准确认定财务造(zao)假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ju)其在犯罪(zui)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分类处理。对于公司、企业的控(kong)股股东、实际控(kong)制人,董事、监事,总(zong)经理、副总(zong)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gao)级管理人员,组织、指使他人或者本人实施财务造(zao)假、违(wei)规披露行为,或者明知披露信息虚假仍在披露文件上签字确认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组织、指挥他人实施或者积极参与财务造(zao)假、违(wei)规披露行为的部门负责人等中层(ceng)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主(zhu)观恶性不大,听从指挥、参与犯罪(zui)程度较轻的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员工,可以(yi)依法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