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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wei)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产业规模化发展,《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yi)见(试行(xing))(公(gong)开征求意(yi)见稿(gao))》公(gong)开征求意(yi)见。其中提到,统筹推进,试点先行(xing)。发挥市级层面统筹协调(diao)作用,整(zheng)体推进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营试点管理工作。加快搭建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监管平台(tai),基于平台(tai)实现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行(xing)数据的统一接(jie)入,强(qiang)化安全管理,保障道路(lu)交通安全。市级层面结合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应用场景,统筹做好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规模引导工作,逐步提高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在城市物流、环(huan)卫等领域夜间作业车(che)辆的占有率,实现提质增效。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yi)见(试行(xing))
(公(gong)开征求意(yi)见稿(gao))
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出(chu)现以(yi)来(lai),深圳市积极推动小规模、区(qu)域化、多场景的应用试点,推动产品、技术(shu)等方面取得了(le)较(jiao)大突(tu)破(po)。目前,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已基本具(ju)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试点应用的技术(shu)基础与产品条件。
为(wei)进一步推动全市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产业规模化发展,促(cu)进构建完善(shan)的管理机制,培育(yu)高效的监管能力(li),探索可(ke)行(xing)的商业模式,进一步为(wei)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在城市物流、环(huan)卫等领域的商业化、规模化应用积累经验,打造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产业集群,结合我市工作实际(ji),提出(chu)以(yi)下指导意(yi)见。
一、总(zong)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yi)习近平新(xin)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wei)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shi)大和二十(shi)届二中、三(san)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zong)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xin)质生产力(li)体制机制、加强(qiang)新(xin)领域新(xin)赛道制度供给的决(jue)策部署,促(cu)进无人驾驶技术(shu)与交通运输、城市服务深度融合,助力(li)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产业在深圳集聚(ju)发展,鼓励基于夜间道路(lu)高质量时空资源(yuan),聚(ju)焦夜间无人物流配送(仓到仓运输)、无人夜间环(huan)卫清扫(sao)(道路(lu)清扫(sao))等场景的探索应用,打造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高质量发展先行(xing)示范城市。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试点先行(xing)。发挥市级层面统筹协调(diao)作用,整(zheng)体推进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营试点管理工作。
统一监管,安全可(ke)控。加快搭建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监管平台(tai),基于平台(tai)实现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行(xing)数据的统一接(jie)入,强(qiang)化安全管理,保障道路(lu)交通安全。
统一标识,有序发展。统一全市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车(che)辆标识样式,拓展利用夜间道路(lu)时空资源(yuan),加强(qiang)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上(shang)路(lu)通行(xing)管理,维护道路(lu)交通秩序,循序渐进地推进试点工作。
强(qiang)化管理,平稳规范。明确由具(ju)备相应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qing)使用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开展无人物流、环(huan)卫等服务或者(zhe)作业,严格规范申请(qing)要求与试点管理工作,促(cu)进行(xing)业平稳、规范发展。
分类指导,提质增效。市级层面结合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应用场景,统筹做好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规模引导工作,逐步提高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在城市物流、环(huan)卫等领域夜间作业车(che)辆的占有率,实现提质增效。
二、适用范围
本意(yi)见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物流、环(huan)卫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营试点管理。
(一)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是指具(ju)备无人驾驶功(gong)能的电动轮式车(che)辆,能够在无需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实现在道路(lu)上(shang)自动、安全行(xing)驶,包括无人物流车(che)、无人环(huan)卫车(che)等。
(二)运营试点是指以(yi)探索商业模式为(wei)目的,在城市道路(lu)、区(qu)域范围内用于社会车(che)辆通行(xing)的各类道路(lu)进行(xing)的无人物流、环(huan)卫等服务或者(zhe)作业的试点活动。
三(san)、组织(zhi)架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diao)全市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解决(jue)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营试点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shi)项及问题;负责组织(zhi)各相关单(dan)位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qing)进行(xing)联合审议;负责车(che)辆标识发放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办(ban)理功(gong)能型无人物流车(che)试点申请(qing);负责完善(shan)智能网联汽车(che)政(zheng)府监管平台(tai)实现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数据接(jie)入工作;负责优化停车(che)管理,实现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辆自动识别抬杆。
市城管和综(zong)合执法部门负责办(ban)理功(gong)能型无人环(huan)卫车(che)试点申请(qing)。
市公(gong)安交警部门负责无标识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上(shang)路(lu)行(xing)驶执法,负责涉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的交通事(shi)故调(diao)查处置。
各区(qu)政(zheng)府(含新(xin)区(qu)、深汕特别合作区(qu)管委(wei)会,下同)负责辖(xia)区(qu)内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高质量发展试点日常管理、安全应急及产业发展等工作。
四、申请(qing)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qing)条件
1.申请(qing)主体是指提出(chu)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营试点申请(qing)、组织(zhi)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营试点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法人单(dan)位或者(zhe)多个独立法人单(dan)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取得从事(shi)城市物流、环(huan)卫等业务的相关资质。由多个独立法人单(dan)位组成的联合体申请(qing)主体,各单(dan)位还应当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hua)分的协议。
2.申请(qing)主体应当提交运营服务能力(li)报告,报告至少包括申请(qing)主体情况介绍,运营服务团队说明、安全保障团队说明、运营管理制度说明等内容(详(xiang)见附件1)。
3.申请(qing)主体应当提交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营试点方案,其中,试点方案至少包括试点场景、试点区(qu)域及路(lu)段(duan)、时间、规模、车(che)辆行(xing)驶规则、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内容(详(xiang)见附件2)。
4.申请(qing)主体应当结合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营过程中可(ke)能面临的风险因素,为(wei)不同类型的车(che)辆购置匹配的商业保险。属无人环(huan)卫车(che)应用试点的,为(wei)每台(tai)车(che)辆购买(mai)不低于100万元的商业保险;属无人物流车(che)应用试点的,为(wei)每台(tai)车(che)辆购买(mai)不低于300万元的商业保险。
5.首次在深圳市申请(qing)开展运营试点的车(che)型应当在国家认可(ke)的第三(san)方检(jian)测机构完成自动驾驶功(gong)能检(jian)测项目(详(xiang)见附件3),并取得相应检(jian)测报告;同型号、同型式的车(che)辆可(ke)按照抽检(jian)比例进行(xing)检(jian)测,首次抽检(jian)比例10%。
6.车(che)辆应当具(ju)备车(che)辆状态记录(lu)、存储及在线监控功(gong)能,能实时回传车(che)辆标识、控制模式、位置、速度、加速度、行(xing)驶方向等信息至政(zheng)府监管平台(tai),并自动记录(lu)和存储车(che)辆事(shi)故或者(zhe)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二)申请(qing)流程
1.提交申请(qing)。申请(qing)主体根据本意(yi)见的要求,向市行(xing)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详(xiang)见附件4)以(yi)及相关申请(qing)材料。其中,属无人物流车(che)应用试点的,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qing),属无人环(huan)卫车(che)应用试点的,向市城管和综(zong)合执法部门提交申请(qing)。
2.审核确认。市行(xing)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shou)到申请(qing)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委(wei)托具(ju)备市政(zheng)公(gong)用工程、公(gong)路(lu)等交通专业领域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san)方评估机构,对申请(qing)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xing)审核。初步审核不通过的,市行(xing)业主管部门需向申请(qing)主体反馈书面意(yi)见,明确指出(chu)审核不通过的原因,申请(qing)主体按照反馈意(yi)见修改(gai)完善(shan)后,方可(ke)再次提交申请(qing);初步审核通过的,市行(xing)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反馈初步审核结果。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zhi)市交通运输、城管和综(zong)合执法、公(gong)安交警等部门,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qing)进行(xing)联合审议。市行(xing)业主管部门根据联合审议情况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盖章。
3.标识发放。联合审议通过的,申请(qing)主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领与试点申请(qing)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一一对应的车(che)辆标识(样式详(xiang)见附件5)。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ke)以(yi)委(wei)托第三(san)方机构负责车(che)辆标识的制作及发放。
五、试点要求
(一)试点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已确认的运营试点方案,使用取得车(che)辆标识的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在机动车(che)道或者(zhe)非机动车(che)道开展运营试点活动,遵(zun)守道路(lu)交通通行(xing)规则,保障道路(lu)交通安全。
(二)试点主体因业务需要,拟申请(qing)新(xin)增车(che)辆规模或试点区(qu)域道路(lu)的,应当按照本意(yi)见“四、申请(qing)条件及流程”的要求提交申请(qing)。
(三(san))试点主体如需续(xu)期的,应当在运营试点有效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行(xing)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qing)续(xu)期。
(四)试点主体通过租赁车(che)辆开展相关活动的,租赁期限应当大于运营试点有效期。
(五)试点主体应当按照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发生或者(zhe)可(ke)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的,试点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试点主体应当根据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投放规模及运营试点情况,优化调(diao)整(zheng)服务运载工具(ju),促(cu)进城市物流配送、环(huan)卫清洁等服务及作业提质增效。
(七)车(che)辆在开展运营试点期间发生交通事(shi)故的,试点主体应当立即暂停事(shi)故车(che)辆运行(xing)、报警并派(pai)员(yuan)现场处置,主动配合市行(xing)业主管部门事(shi)故调(diao)查、责任认定等工作。并将事(shi)故发生前后的视(shi)频信息提交并形成事(shi)故分析报告,报市相关行(xing)业主管、公(gong)安交警等部门以(yi)及相关区(qu)政(zheng)府备案。
(八)如试点主体存在严重违规行(xing)为(wei)、发生致人死亡(wang)责任交通事(shi)故,或者(zhe)出(chu)现其他可(ke)能会对国家安全、公(gong)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wei)害的情形的,市行(xing)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暂停或者(zhe)终止(zhi)该试点主体的试点活动。由市公(gong)安交警部门会同市行(xing)业主管部门组织(zhi)开展深度调(diao)查,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推动问题整(zheng)改(gai),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shi)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qiang)市区(qu)协同。建立市、区(qu)协同管理机制,各区(qu)政(zheng)府依据本意(yi)见规定,结合工作实际(ji),制定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等管理政(zheng)策,支(zhi)撑(cheng)辖(xia)区(qu)内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营试点活动的日常管理及发展。本意(yi)见实施前已在各区(qu)开展无人物流配送、无人环(huan)卫清扫(sao)等应用试点的,申请(qing)主体应当按照本意(yi)见管理规定,自本意(yi)见生效起三(san)个月内提交申请(qing)材料并重新(xin)获(huo)取车(che)辆标识。
(二)加强(qiang)动态评估。市各行(xing)业主管部门每三(san)个月对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营试点工作进行(xing)动态评估,并将试点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评估情况,会同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动态调(diao)整(zheng)试点车(che)辆规模,并适时优化管理机制或相关管理措施。
(三(san))加强(qiang)安全保障。市行(xing)业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gong)布行(xing)业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运行(xing)范围、时间及安全注意(yi)事(shi)项等信息,合理设置停放站点、标志标识,确保道路(lu)交通运行(xing)通畅有序,保障道路(lu)交通安全。
(四)加强(qiang)宣传推广。全方位、多渠道加强(qiang)对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技术(shu)的公(gong)众教(jiao)育(yu)和普(pu)及工作,为(wei)全市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应用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附则
(一)本意(yi)见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san)年。
(二)在公(gong)园、广场、工业园区(qu)、产业园区(qu)、会展中心、体育(yu)场馆、绿道、碧道等相对独立的区(qu)域开展服务或者(zhe)作业的功(gong)能型无人车(che),无需按照本意(yi)见进行(xing)申请(qing),具(ju)体规定由相关行(xing)业主管部门另行(xing)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