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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铲铲之战人工客服电话
2025-02-23 08:36:14
金铲铲之战人工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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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宇宙概念与直播经济交融的浪潮下,虚拟(ni)主播行业以(yi)“中之人+虚拟(ni)形象+流量运营”的新型模式崛(jue)起,成为(wei)数字经济领域的热门(men)现象。此类虚拟(ni)主播以(yi)精美的二次(ci)元动漫形象和有趣(qu)的互动方式,在各(ge)视(shi)频平台上收获了大量粉丝。

虚拟(ni)主播的魅(mei)力(li)在于其虚拟(ni)形象与幕后真(zhen)人扮演者(zhe)“中之人”真(zhen)实身份的分离。因此,网络平台公(gong)司往往会约束“中之人”严(yan)格保密个人身份,以(yi)维持(chi)角色的神秘感。当这(zhe)层(ceng)虚拟(ni)“皮套”被“中之人”主动打开,其造成的违约损失该如何准确认定(ding)?

近(jin)日,北京市(shi)通州区人民法院审(shen)结了一起某动画公(gong)司与虚拟(ni)主播“中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原告某动画公(gong)司为(wei)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出(chu)了一个虚拟(ni)主播角色,并与演员被告江某签(qian)订《合作合同》,约定(ding)由其担任虚拟(ni)主播角色幕后的真(zhen)人扮演者(zhe),作为(wei)“中之人”进行直播。案涉合同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lu)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ni)主播身份被“开盒”则(ze)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合作合同》所涉“开盒”,指虚拟(ni)主播“中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公(gong)开。互联网对于“开盒”的界定(ding),一般是指通过人肉搜索、盗取账号等手段(duan),来(lai)定(ding)位“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gong)之于众的行为(wei)。一旦被“开盒”,几乎(hu)意(yi)味(wei)着虚拟(ni)主播生(sheng)涯的终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xx。”仅仅开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ci)直播中主动说出(chu)了自(zi)己的真(zhen)实姓名。某动画公(gong)司认为(wei)此举导致(zhi)“中之人”身份泄露(lu),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断,虚拟(ni)主播形象受损,更(geng)使前期投入的百(bai)万级动画项目濒临危机,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元违约金。

江某则(ze)认为(wei),自(zi)己在直播中说出(chu)名字的行为(wei)并不构成“开盒”。当时直播间观众人数稀少,其口述的姓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幕,无法与具体身份关联,不会对虚拟(ni)形象造成实质性(xing)影(ying)响。而且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其责(ze)任,公(gong)司在未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其赔偿(chang)30万显失公(gong)平。同时,江某提出(chu)反诉,要求某动画公(gong)司支付自(zi)己直播期间的酬金两千余元。

法院审(shen)理

本(ben)案审(shen)理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合作合同》是否(fou)为(wei)格式合同;二是江某是否(fou)存在“开盒”的违约行为(wei);三是江某是否(fou)应承担违约责(ze)任及违约责(ze)任的承担方式。

关于合同性(xing)质之争,法院经审(shen)理查明,合同虽由某动画公(gong)司拟(ni)定(ding),但江某作为(wei)有经验(yan)的、具备协商能(neng)力(li)的演员,在签(qian)约前一周(zhou)内多次(ci)提出(chu)修改意(yi)见,且合同最终版(ban)本(ben)经双方电子签(qian)约确认,应视(shi)为(wei)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wei)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ni)定(ding),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江某与某动画公(gong)司这(zhe)种“预先拟(ni)定(ding)+协商修正”的过程,不符(fu)合《民法典》中“格式条款”未与对方协商的核心要件。因此,合同中约定(ding)的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关于“开盒”认定(ding)标准,法院采取缔约目的、合同内容、行业特(te)征三重标准综合判断。合同缔约目的及内容层(ceng)面,虚拟(ni)主播的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ding)因江某的过失、故意(yi)行为(wei)导致(zhi)虚拟(ni)主播被“开盒”的,属于违约行为(wei)。江某作为(wei)演员在直播中提及真(zhen)实姓名,观众通过搜索可关联其公(gong)开信息,已违反保密义(yi)务。即便仅有少数观众在场,仍构成合同约定(ding)的“开盒”行为(wei)。行业特(te)征层(ceng)面,虚拟(ni)主播的粉丝黏(nian)性(xing)高度依赖“中之人”所扮演的虚拟(ni)形象的神秘感。江某的过失行为(wei)虽未造成大规模泄露(lu),但已破坏角色人设的完整性(xing),易导致(zhi)后续负面后果。该行为(wei)应被否(fou)定(ding)性(xing)评(ping)价,法院认定(ding)江某本(ben)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ze)任。

关于损失界定(ding)问题(ti),尽管合同约定(ding)30万元违约金,但案涉虚拟(ni)主播流量非常小,尚未在网上形成热度,“开盒”行为(wei)尚未在网上造成广泛(fan)影(ying)响,目前实际损失较小。且本(ben)案无法表现出(chu)粉丝受众对江某作为(wei)“中之人”的高度黏(nian)性(xing),虚拟(ni)主播与江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xing)”,案涉虚拟(ni)形象具有复用价值。同时某动画公(gong)司在停播后未积(ji)极寻找替代“中之人”,放任损失范围扩大,具有一定(ding)责(ze)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合作合同》的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履行期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情形下,认定(ding)3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江某“开盒”给某动画公(gong)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遵循公(gong)平原则(ze)和诚信原则(ze)进行衡量,法院酌情确定(ding)江某向某动画公(gong)司赔偿(chang)违约金30000元,并驳回江某的反诉请求,认定(ding)其违约后无权主张酬金。

该案判决结果经二审(shen)维持(chi),现已生(sheng)效。

法官提示

虚拟(ni)主播是以(yi)虚拟(ni)形象从事网络直播的行为(wei)的主体,虚拟(ni)主播可分为(wei)人工智能(neng)驱动型与真(zhen)人驱动型,本(ben)案即为(wei)真(zhen)人驱动型虚拟(ni)主播。虚拟(ni)主播幕后的真(zhen)人扮演者(zhe)即“中之人”,他们通过面捕、动捕等技术,使外在虚拟(ni)形象呈现出(chu)与真(zhen)人同步的表情与动作,以(yi)此开展网络直播,与观众实时互动。

虚拟(ni)主播的“外表”虽由代码构建,但其承载的商业价值与人格权益仍需在法治框架下审(shen)慎对待。这(zhe)起虚拟(ni)主播行业首例因主动“开盒”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不仅对当事人双方产生(sheng)了重要影(ying)响,也为(wei)新业态下的法律合规提供了重要参考。

那么(me),在虚拟(ni)主播引发高度关注的当下,如何避免虚拟(ni)主播被开盒,更(geng)好地促进行业发展呢?

对于虚拟(ni)主播“中之人”而言(yan),与网络平台机构签(qian)订合同时,务必谨慎对待合同条款,充(chong)分了解自(zi)己的权利和义(yi)务。要时刻牢记(ji)自(zi)己的责(ze)任,做好虚拟(ni)角色人格权与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法律责(ze)任。

对于网络平台而言(yan),制定(ding)合同时应确保条款公(gong)平合理,充(chong)分保障(zhang)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金条款可采用“梯度设置”,即基础违约金覆盖实际损失,超额(e)部分与主播“中之人”收入水平、合同剩余期限等动态挂钩(gou),不能(neng)简单以(yi)所有投入成本(ben)主张损失赔偿(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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