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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张某(mou)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lao)动合同,被(bei)分配至该公司下(xia)属A建筑(zhu)公司;2019年6月起,张某(mou)在甲公司处工(gong)作。2020年7月29日,甲公司与张某(mou)解除劳(lao)动合同关系。随后,张某(mou)起诉至法院,主张依(yi)据其提供的甲公司某(mou)项目部微信工(gong)作群聊天记录、部分月份工(gong)资条、盖有项目部印章以及员工(gong)签字的项目部值班表等,甲公司曾要求其工(gong)作日延时加班和公休日加班,请求甲公司向其支(zhi)付加班工(gong)资15万余(yu)元。一审法院经审理(li)认为,张某(mou)不(bu)能提供公司存在考勤制度(du),亦不(bu)能证明(ming)其存在公休日加班及延时加班的情形,对于张某(mou)的主张不(bu)予支(zhi)持。张某(mou)不(bu)服,提起上诉,二(er)审法院审理(li)后判决维持原判。张某(mou)申请再审后被(bei)驳回。2023年,张某(mou)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对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zhi)付张某(mou)延时加班费和公休日加班费,形成了两种(zhong)分歧意(yi)见:
第一种(zhong)意(yi)见认为,劳(lao)动者要求支(zhi)付加班费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其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证明(ming),而不(bu)能要求用人单位(wei)举证证明(ming)劳(lao)动者不(bu)存在加班事实。本(ben)案中,张某(mou)不(bu)能提供证据证明(ming)其存在加班事实,故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er)种(zhong)意(yi)见认为,举证加班事实,应考虑劳(lao)动者和用人单位(wei)双方的举证能力,合理(li)分配证明(ming)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劳(lao)动者首先举证证明(ming)加班事实的存在。如遇劳(lao)动者穷尽举证能力后,能证实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wei)掌握,而用人单位(wei)拒不(bu)提供的,应由用人单位(wei)承担不(bu)利后果。本(ben)案中,张某(mou)已举证证实单位(wei)掌握考勤记录等证据,但用人单位(wei)拒不(bu)提供,应由单位(wei)承担不(bu)利后果。法院判决存在错误。
笔者赞(zan)同第二(er)种(zhong)意(yi)见。《最(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li)劳(lao)动争(zheng)议案件适用法律(lu)问题(ti)的解释(shi)(一)》(下(xia)称(cheng)《解释(shi)》)规定,劳(lao)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lao)动者有证据证明(ming)用人单位(wei)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wei)不(bu)提供的,由用人单位(wei)承担不(bu)利后果。因此,关于加班事实的存在,需要由劳(lao)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劳(lao)动者需要就加班事实举证到何种(zhong)程度(du),上述司法解释(shi)并未(wei)予以明(ming)确规定。
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要求劳(lao)动者对其主张的每一时刻的加班情况都进行详细举证,不(bu)仅(jin)超出了劳(lao)动者的举证能力,也不(bu)符合客观实际。考虑到企业对劳(lao)动者的管(guan)理(li)关系、劳(lao)动者与企业的双方地位(wei),一般应从(cong)以下(xia)方面认定:(一)加班事实的证明(ming)责任,应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ben)原则。具体来(lai)说,劳(lao)动者一般需要举证证明(ming)以下(xia)事项:劳(lao)动者的工(gong)作时间超过法定或(huo)者约(yue)定工(gong)作时间;劳(lao)动者在超出的工(gong)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wei)提供了劳(lao)动;劳(lao)动者加班是由用人单位(wei)安(an)排(被(bei)动加班),或(huo)者经用人单位(wei)批准(主动加班)。需要注意(yi)的是,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证明(ming)劳(lao)动者完成了加班事实的举证,此为用人单位(wei)支(zhi)付加班工(gong)资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即并不(bu)是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用人单位(wei)就必须支(zhi)付加班工(gong)资。支(zhi)付加班工(gong)资,还(hai)需要考虑劳(lao)动者的工(gong)资构成中是否已经包括将加班事实考量在内的加班工(gong)资,或(huo)者将劳(lao)动者延长工(gong)作时间的劳(lao)动成果考量在内的提成工(gong)资,如劳(lao)动者的工(gong)资构成已经包含以上两点,那(na)么即使前三个条件均(jun)满足,对于劳(lao)动者主张的加班工(gong)资亦不(bu)应支(zhi)持。
(二(er))考虑到劳(lao)动者的举证能力,劳(lao)动者举证程度(du)应以减(jian)轻其证明(ming)责任为补充。在证明(ming)程度(du)上,劳(lao)动者提供的用于证明(ming)加班事实的证据,需要包括证实加班时间、加班时长、加班次数和加班得到用人单位(wei)认可的事实的证据即可。在证据形式上,考虑到劳(lao)动者的工(gong)作岗位(wei)、工(gong)作性质、工(gong)作内容、工(gong)作条件等的差别和多样(yang)化,对提供证据的形式不(bu)应过于苛责。一般来(lai)说,除了传(chuan)统的考勤记录、工(gong)资支(zhi)付记录、加班通知等书证、物证外,还(hai)可以包括视听资料、短信通知、微信聊天记录或(huo)电子邮件等其他能证实劳(lao)动者加班事实的证据材料。至于劳(lao)动者能否提供考勤表、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ming)加班事实,需要结合具体问题(ti)具体分析:一是目前我(wo)国法律(lu)法规对于用人单位(wei)的考勤记录制度(du)并未(wei)有强制性规定;二(er)是即使用人单位(wei)存在考勤记录,劳(lao)动者一般也不(bu)易掌握,且该考勤记录容易被(bei)用人单位(wei)篡改;三是加班事实和超过工(gong)作时长考勤并不(bu)能等同,超过工(gong)作时间工(gong)作仅(jin)是证明(ming)加班事实的充分条件之一,故不(bu)能仅(jin)以能否提供考勤记录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三)劳(lao)动者有证据证明(ming)用人单位(wei)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wei)拒不(bu)提供的,用人单位(wei)应承担不(bu)利后果。劳(lao)动者有证据证明(ming)用人单位(wei)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一般来(lai)说,是指劳(lao)动者有证据证实诸如考勤记录、工(gong)作记录、工(gong)厂监控视频、加班通知等证明(ming)其加班的证据保存于用人单位(wei),而用人单位(wei)答辩时认可其有上述证据,但以各种(zhong)理(li)由拒不(bu)提供的,用人单位(wei)应承担不(bu)利后果,此种(zhong)情形下(xia)推定劳(lao)动者关于加班事实的主张成立。需要注意(yi)的是:一是劳(lao)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ming)用人单位(wei)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不(bu)能仅(jin)因劳(lao)动者主张上述证据存在,就将该证据的举证责任推给用人单位(wei);二(er)是参照《工(gong)资支(zhi)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wei)对于证明(ming)加班事实的考勤记录至少保存两年,故对于两年以前的加班事实,劳(lao)动者应当承担全(quan)部的证明(ming)责任,不(bu)应过于苛责用人单位(wei)、由用人单位(wei)提供。
具体到本(ben)案中,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张某(mou)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甲公司某(mou)项目部工(gong)作群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部分月份的工(gong)资条、盖有项目部印章以及项目部员工(gong)签字的项目部值班表、作息时间制度(du)表等,能够证实甲公司存在要求员工(gong)工(gong)作日延时加班以及公休日加班的情形。且在诉讼过程中,张某(mou)曾向法院申请调取“1.该公司下(xia)属A建筑(zhu)公司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的工(gong)资表;2.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的考勤表;……”等证据材料,以证实甲公司存在安(an)排其加班的情况。可以说,张某(mou)作为劳(lao)动者,已经穷尽所能证实存在加班的事实,且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工(gong)资条、盖有项目部印章以及项目部员工(gong)签字的项目部值班表、作息时间制度(du)表等证据材料,证明(ming)用人单位(wei)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但二(er)审庭审中,当法院向用人单位(wei)询问是否有张某(mou)的考勤记录、是否存在加班情况时,用人单位(wei)予以否认,且未(wei)向法院提供张某(mou)的考勤表以及作息时间表等证据材料。依(yi)据《解释(shi)》,应由用人单位(wei)承担不(bu)利后果,即认定张某(mou)主张的延时加班、公休日加班情况属实。二(er)审法院对于张某(mou)的该项主张不(bu)予支(zhi)持,属于适用法律(lu)确有错误,导致认定的基本(ben)事实缺(que)乏证据证明(ming),应予以纠正。
处理(li)结果:经审查,我(wo)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lu)确有错误,导致认定的基本(ben)事实缺(que)乏证据证明(ming)为由,依(yi)法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采纳提请抗诉意(yi)见,抗诉至再审法院。再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yi)见,撤(che)销了原判决,并将本(ben)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全(quan)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yi)见,认定张某(mou)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对本(ben)案予以改判,为张某(mou)挽(wan)回了经济(ji)损失。
(来(lai)源:检察日报,作者单位(wei):天津市(shi)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