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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理财申请退款人工客服电话
2025-02-25 1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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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qi)业(ye)虚(xu)假承诺(nuo)劳动者如何避开陷阱?

招聘旺季来临,朝阳法院以案释(shi)法,提醒求职者关注就业(ye)安(an)全

春节后招聘旺季来临,大量求职者涌入就业(ye)市(shi)场,但部分企(qi)业(ye)利(li)用“阴阳合同”“虚(xu)假承诺(nuo)”等(deng)陷阱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近日,北京朝阳法院通过以往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释(shi)法,提醒求职者关注就业(ye)安(an)全,避免招聘陷阱。

案例1

口头承诺(nuo)高薪遭(zao)“翻脸(lian)”法院凭转账记录定(ding)真相

2021年(nian)3月,小孙入职某(mou)公(gong)司(si)。双方签订固定(ding)期(qi)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ding)月工资最低(di)4200元;之后公(gong)司(si)股东周某(mou)与小孙口头协商,月薪为16000元,每月发放1万元,剩余6000元于年(nian)底一次结(jie)清,部分工资通过周某(mou)个人账户转账支付。

2022年(nian)3月,小孙离职,并要求公(gong)司(si)结(jie)清尚未支付的工资差额54000元。公(gong)司(si)却认为与小孙劳动合同约定(ding)的工资仅为4200元,其他金额系股东周某(mou)以个人身份进(jin)行的转账,与公(gong)司(si)无关。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gong)司(si)每月实际(ji)发放小孙的月薪工资金额远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ding)的4200元,虽然用人单位辩称周某(mou)转给小孙的钱系私人转账,但此说(shuo)法与聊天记录等(deng)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fu),故法院对(dui)某(mou)公(gong)司(si)的抗辩意见不予认可,并判令某(mou)公(gong)司(si)支付小孙欠(qian)付工资54000元。

法官提示

工资构成、工时制度等(deng)应拟定(ding)书面合同

在司(si)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因素考量,可能存在向劳动者实际(ji)支付工资金额与书面合同约定(ding)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劳动者需(xu)及时关注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shi)(一)》第四十三条规定(ding),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ji)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zheng)法规且不违背公(gong)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xiao)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对(dui)于涉及工资构成、工时制度等(deng)劳动者切身权益的部分,双方应如实根据协商一致的结(jie)果拟定(ding)书面劳动合同并诚信履约。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双方约定(ding)履行时,一定(ding)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若涉及发放工资存在无故克(ke)扣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

案例2

单位向求职者收押金 法院判处公(gong)司(si)全部返还

张某(mou)与某(mou)公(gong)司(si)自2018年(nian)7月至2020年(nian)3月期(qi)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mou)在2020年(nian)3月离职后,于2020年(nian)9月1日重新入职该公(gong)司(si),担任制图员。重新入职后,某(mou)公(gong)司(si)称,张某(mou)作(zuo)为学徒,公(gong)司(si)每月收取400元押金,共(gong)收取6000元。2021年(nian)11月5日,公(gong)司(si)无故将张某(mou)开除,张某(mou)遂诉至仲裁委员会(hui)要求公(gong)司(si)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6000元及押金6000元,仲裁裁决某(mou)公(gong)司(si)支付张某(mou)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0元及押金6000元,公(gong)司(si)不服(fu)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hua)人民共(gong)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ding),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某(mou)公(gong)司(si)以入职未满3年(nian)为由不予退还押金,于法无据,某(mou)公(gong)司(si)应退还张某(mou)2018年(nian)9月1日至2021年(nian)11月1日期(qi)间押金6000元。且某(mou)公(gong)司(si)提出过开除张某(mou),某(mou)公(gong)司(si)现法定(ding)代表人、副(fu)总经理与张某(mou)微信记录中载(zai)明(ming),未就张某(mou)陈述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且积极协商赔偿款(kuan),某(mou)公(gong)司(si)未就此提供合理解释(shi)。因此法院采信张某(mou)关于某(mou)公(gong)司(si)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某(mou)公(gong)司(si)未就解除理由举(ju)证,应当承担不利(li)后果。经法院核(he)算,某(mou)公(gong)司(si)应支付张某(mou)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

法官提示

遇企(qi)业(ye)变相收费 求职者可援(yuan)引法律规定(ding)予以拒(ju)绝

实践中部分企(qi)业(ye)会(hui)借招聘之名,向求职者变相、无故收取培(pei)训(xun)费、押金等(deng)各种费用,以此牟利(li);或者要求求职者上交身份证件、执(zhi)业(ye)证件等(deng)。求职者遇到上述情形时可以援(yuan)引法律规定(ding)予以拒(ju)绝。此外求职者还需(xu)警惕中介的收费陷阱,一些培(pei)训(xun)机构或中介机构打着招聘、“内推”的幌子,在面试招聘时以“需(xu)要从业(ye)资格”,且工作(zuo)“高薪”、单位“知(zhi)名”等(deng)话术(shu)要求劳动者进(jin)行入职培(pei)训(xun)或考证培(pei)训(xun),并承诺(nuo)完成培(pei)训(xun)、顺利(li)结(jie)业(ye)即可上岗。但当求职者交费后,上述机构又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其承诺(nuo)的工作(zuo)、拒(ju)绝退还求职者交纳的相关费用,有的机构甚至直接(jie)“失联”。

我国《人力资源市(shi)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ding),人力资源服(fu)务机构接(jie)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fu)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li)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违反上述规定(ding)的,人力资源和社(she)会(hui)保障行政(zheng)部门将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kuan)、吊销(xiao)人力资源服(fu)务许可证等(deng)处罚;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由有关主管(guan)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因此,求职者在求职时对(dui)类似的“内推”“保上岸”等(deng)宣传应提高警惕,对(dui)需(xu)要缴纳培(pei)训(xun)费的招聘广告也(ye)需(xu)提高警惕。

案例3

出纳遇诈骗致公(gong)司(si)损失法院判其承担部分损失

2023年(nian),刚刚大学毕(bi)业(ye)的杨某(mou)入职某(mou)公(gong)司(si)担任出纳。工作(zuo)不到一个月,杨某(mou)接(jie)到一通自称是建(jian)设银行客服(fu)打来的电话,对(dui)方称需(xu)要在5月4日至5月12日期(qi)间更新银行信息并要求添加QQ发送相应更新信息需(xu)要的文件。杨某(mou)随(sui)后添加致电人提供的QQ号,并在一个QQ群中看到自称为本公(gong)司(si)法定(ding)代表人的赵某(mou)和其他人在商量合同项目,赵某(mou)通过QQ消息询问杨某(mou)是否在公(gong)司(si)、是否有建(jian)设银行账户并让杨某(mou)查询公(gong)司(si)账户余额情况;杨某(mou)据实回复后,赵某(mou)随(sui)即要求杨某(mou)加急付款(kuan)并且发送回执(zhi)单。最终杨某(mou)在未经证实交易对(dui)手的情况下向陌(mo)生账户转账,导致公(gong)司(si)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mou)就读大学本科专业(ye)即为会(hui)计学,且入职某(mou)公(gong)司(si)时也(ye)接(jie)受了相关培(pei)训(xun),其对(dui)于公(gong)司(si)财会(hui)人员的工作(zuo)职责和流程要求应有基本的了解和掌握。但在案外人通过QQ加其为好友,并冒充领导向其发出汇(hui)款(kuan)指令时,其既未注意到平常办公(gong)软件均非QQ,亦未及时采取更直接(jie)有效(xiao)的方式与公(gong)司(si)相关负责人员沟通核(he)实情况,而(er)是在违反正常转账流程的情况下草率向他人个人账户进(jin)行大额汇(hui)款(kuan)。因此杨某(mou)并未尽到一名专业(ye)出纳人员应尽的基本审慎注意义务,杨某(mou)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已达到应当承担一定(ding)赔偿责任的程度。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杨某(mou)的工作(zuo)性质、工作(zuo)经验及工资收入,某(mou)公(gong)司(si)及杨某(mou)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双方风险防(fang)范、损失负担能力等(deng)情况,判决杨某(mou)赔偿某(mou)公(gong)司(si)经济损失30000元。

法官提示

单位应避免因规章(zhang)制度的疏漏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er)用人单位也(ye)应注重加强自己(ji)的日常管(guan)理,避免因规章(zhang)制度的疏漏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此外,对(dui)于刚刚踏出校门走入社(she)会(hui)的高校毕(bi)业(ye)生,其在招聘和工作(zuo)过程中还需(xu)要加强安(an)全防(fang)范意识,一是不要轻易相信“高薪招聘”“月入五(wu)位数”等(deng)招聘广告,注意辨别(bie)工作(zuo)内容是否涉及“刷单”“拉新”“帮助转账取现”,并保护好涉及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deng)个人信息,避免掉入传销(xiao)活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deng)违法犯罪的圈(quan)套;二是工作(zuo)过程中也(ye)要时刻警惕涉及自身职务的安(an)全风险,及时学习并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zuo)规范及安(an)全保密制度,做(zuo)到风险防(fang)范、风险可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法院、检察院等(deng)司(si)法机关及人力资源和社(she)会(hui)保障部等(deng)行政(zheng)机关发布的典(dian)型案例加强相关就业(ye)安(an)全案例和法律知(zhi)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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