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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欺(qi)诈(zha)发行债券案,会(hui)计(ji)师主动指导造假;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安排工作人员编造扇贝死亡(wang)原因掩盖虚假财务数据;蒋某某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yong)内幕消息提前卖(mai)出股(gu)票避免损失;赵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期货公司资管部原副总挪用(yong)资金为他人股(gu)票交易提供场外(wai)配资,操纵股(gu)票价格……
据微信公众(zhong)号“最(zui)高人民(min)检察院”消息,2月21日(ri),最(zui)高人民(min)检察院与中(zhong)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ui)联合(he)召开“依法(fa)从严打击证券违法(fa)犯罪 促进资本(ben)市场健(jian)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hui),发布最(zui)高检第五十五批(pi)指导性案例(证券犯罪主题),其中(zhong)共(gong)有4个(ge)案例。曾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獐子岛扇贝跑路(lu)案”入选(xuan)该批(pi)指导性案例。
最(zui)高人民(min)检察院党组(zu)成员、副检察长(chang)葛晓燕会(hui)上(shang)表示:“这次(ci)发布的最(zui)高检第55批(pi)指导性案例,涵盖财务造假、欺(qi)诈(zha)发行、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重点打击领域,对上(shang)市公司实(shi)控人、董事长(chang)、高管、金融(rong)从业人员、中(zhong)介组(zu)织人员以及非法(fa)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等全链条追责,引导警(jing)示上(shang)市公司、金融(rong)机构、中(zhong)介组(zu)织等市场各方主体依法(fa)融(rong)资、合(he)法(fa)交易、诚信经(jing)营、履职尽责,推动形成崇法(fa)守(shou)信的良好资本(ben)市场生态。”
发布会(hui)现(xian)场最(zui)高检官网
案例详情如下(xia):
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本(ben)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chang)、总裁。
被告人梁(liang)某,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常(chang)务副总裁。
被告人勾某,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
被告人孙(sun)某某、刘某,分别系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会(hui)秘书(shu)、原财务总监助理;被告人邹某某,系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海洋(yang)牧场群原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及被不(bu)起诉人于某某、赵某,系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增殖(zhi)分公司工作人员。
甲集团股(gu)份有限公司(以下(xia)简称“甲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shang)市公司。2016年,因甲公司已连续两年亏(kui)损,为防止公司连续三年亏(kui)损被暂停上(shang)市,吴某某指使勾某组(zu)织人员进行财务造假以虚增利润。邹某某安排负责底播扇贝养(yang)殖(zhi)的增殖(zhi)分公司人员张某、石某某具体修改“作业区域坐标”和“采捕亩数”,形成虚假的2016年度(du)和2017年度(du)《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以调减虾(xia)夷扇贝采捕面积,实(shi)际采捕面积从69.41万亩调减为55.48万亩,减少采捕成本(ben)。增殖(zhi)分公司人员于某某、赵某配合(he)在该采捕记录表上(shang)签字,刘某将增殖(zhi)分公司上(shang)报的《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汇总后形成报表,层报勾某、孙(sun)某某、梁(liang)某、吴某某审核同意后编入2016年财务报告,共(gong)虚减营业成本(ben)6000余万元。吴某某还指使上(shang)述人员对部分海域已经(jing)不(bu)存在的扇贝应作核销处理的不(bu)作核销处理,虚减营业外(wai)支出7000余万元。综上(shang),在甲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du)报告》中(zhong),共(gong)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1%。
2017年末(mo)至2018年初,为了核销往年度(du)的虚增利润,且为能够对2016年实(shi)际已经(jing)采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采捕区域重新播种扇贝苗,吴某某指使上(shang)述公司人员,调增虾(xia)夷扇贝采捕面积以增加采捕成本(ben),实(shi)际采捕面积从54.91万亩调增为60.7万亩,虚增营业成本(ben)6000余万元。另外(wai),通过在上(shang)述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死亡(wang)的方式(shi),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进行虚假核销、减值,虚增营业外(wai)支出和资产减值损失2.1亿余元。综上(shang),在甲公司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du)报告》中(zhong),共(gong)虚减利润2.7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
吴某某等人还犯诈(zha)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1年4月27日(ri)、5月24日(ri)、7月20日(ri),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先后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对勾某、吴某某、邹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提请批(pi)准逮捕。大连市人民(min)检察院认(ren)为,查清每月虾(xia)夷扇贝成本(ben)结转的依据即“当期实(shi)际采捕面积”是认(ren)定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的关键(jian)。经(jing)审查,中(zhong)国证监会(hui)调取的甲公司采捕船只的北斗导航海上(shang)航行定位信息,及其委托中(zhong)科宇图股(gu)份有限公司(以下(xia)简称“中(zhong)科宇图”)、中(zhong)国水(shui)产科学院东海所(以下(xia)简称“东海所”)根据导航定位信息还原的采捕船只真实(shi)航行轨迹和真实(shi)采捕海域等关键(jian)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2016年和2017年伪造并虚假披露采捕面积、捕捞成本(ben)与经(jing)营利润的犯罪事实(shi),遂(sui)于2021年4月30日(ri)、5月31日(ri)、7月26日(ri)对吴某某等人作出批(pi)准逮捕决定。
同时(shi),检察机关审查发现(xian),吴某某等人到案后否认(ren)财务造假,拒不(bu)提供采捕船只航海日(ri)志、出海捕捞区域记录;办公系统中(zhong)扇贝采捕面积和采捕成本(ben)的数据被人为销毁,反映篡改财务数据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海底的抽测盘点情况已无(wu)法(fa)再现(xian),真实(shi)捕捞状况不(bu)明,不(bu)能认(ren)定账面记载的成本(ben)、利润是否真实(shi)。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开展针对性侦查取证工作。一是调取北斗星(xing)通导航技术股(gu)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yong)卫星(xing)定位数据复原船只作业状态点位的原理说明,证明利用(yong)卫星(xing)数据复原真实(shi)采捕海域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二(er)是调取甲公司船只采捕图、底播图、燃油补贴领取情况,审查其与卫星(xing)轨迹复原图是否互相印证,查明复原图的准确性。三是以卫星(xing)复原采捕面积为基础,对甲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ji),还原真实(shi)财务数据,查明公开披露的年度(du)报告对成本(ben)、营业外(wai)支出、利润等造假的具体数额。四是调取甲公司公文审批(pi)单、董事会(hui)决议、会(hui)议记录等书(shu)证,审查是否有吴某某和孙(sun)某某的签名,查明吴、孙(sun)二(er)人的主观故意。
(二(er))审查起诉
2021年8月31日(ri),大连市公安局根据继续侦查提纲收集相关证据后,以吴某某、勾某、梁(liang)某、孙(sun)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某、于某某、赵某等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向大连市人民(min)检察院移送(song)起诉。2022年1月20日(ri),大连市人民(min)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勾某、梁(liang)某、孙(sun)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某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及吴某某等人构成其他犯罪向大连市中(zhong)级人民(min)法(fa)院提起公诉。另经(jing)审查,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hui)危害性不(bu)大的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赵某依法(fa)作出不(bu)起诉决定。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2年3月31日(ri),大连市中(zhong)级人民(min)法(fa)院公开开庭(ting)审理本(ben)案。庭(ting)审中(zhong),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吴某某没有实(shi)施财务造假和违规披露行为,大数据分析报告不(bu)能作为证据使用(yong),梁(liang)某在公开披露前不(bu)知道财务报告存在造假等意见,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举证质证和答辩。
在举证阶段,公诉人针对吴某某没有组(zu)织、指使财务造假的辩解,向法(fa)庭(ting)出示了指控证明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证据:一是卫星(xing)导航数据、甲公司真实(shi)扇贝采捕面积和底播面积复原图,以船只采捕图、底播图、燃油补贴领取情况印证卫星(xing)复原图;二(er)是根据复原面积还原的甲公司真实(shi)底播扇贝及采捕数据和对还原后的生产经(jing)营数据进行审计(ji)的报告,结转出真实(shi)的成本(ben)、营业外(wai)支出和利润,与甲公司披露的数据进行比(bi)较,计(ji)算出两者差额;三是虚假财务报告审批(pi)记录、信息披露公文审批(pi)记录,勾某、刘某、邹某某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公司多名员工证言,证明吴某某直接向公司高管布置按月制造虚假盈利数据,明知财务数据均为虚假,仍然签字确认(ren)的事实(shi)。上(shang)述证据完(wan)整证明了吴某某等人财务造假并违规披露的犯罪事实(shi)。
在质证阶段,针对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资格,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从证据合(he)法(fa)性上(shang)看,中(zhong)科宇图是具有地理信息数据处理甲级资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商,东海所是国家遥感中(zhong)心渔业遥感部依托单位,在渔船船位数据监测与渔业信息服务方面具备出具大数据分析专业意见的资质。两家单位出具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均系中(zhong)国证监会(hui)在行政执法(fa)过程中(zhong)依法(fa)调取,取证过程合(he)法(fa),根据刑事诉讼法(fa)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二(er)是从证据真实(shi)性上(shang)看,两家机构是根据采捕船的航行轨迹还原客观采捕事实(shi),测算出实(shi)际采捕面积,且采用(yong)不(bu)同的方法(fa)得出的三版采捕区域图差异不(bu)大。中(zhong)国证监会(hui)以真实(shi)采捕面积为基础,采用(yong)甲公司的成本(ben)结转方法(fa)所核算的财务数据,能够与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ji)报告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
在法(fa)庭(ting)辩论阶段,针对梁(liang)某的主观明知,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梁(liang)某作为甲公司分管海洋(yang)牧场群业务的常(chang)务副总裁,扇贝采捕、抽测、年终(zhong)盘点均由该业务群负责,其了解2016年和2017年的真实(shi)生产经(jing)营情况;二(er)是邹某某多次(ci)向其汇报组(zu)织财务人员通过增殖(zhi)分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情况,其安排工作人员编造扇贝死亡(wang)原因的“技术分析报告”,用(yong)于对外(wai)公开发布以掩盖虚假财务数据,对财务报告造假具有主观明知;三是根据证券法(fa)第八十二(er)条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shi)、准确、完(wan)整,梁(liang)某明知财务报告造假仍然在审核时(shi)签字同意公开披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四)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31日(ri),大连市中(zhong)级人民(min)法(fa)院作出一审判决,认(ren)定吴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er)年六个(ge)月,并处罚金二(er)十万元,与诈(zha)骗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十二(er)万元;认(ren)定勾某、梁(liang)某等被告人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ge)月至一年七个(ge)月不(bu)等有期徒刑,与诈(zha)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六年六个(ge)月至一年七个(ge)月不(bu)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梁(liang)某等人提出上(shang)诉。2023年5月25日(ri),辽宁省高级人民(min)法(fa)院作出二(er)审裁定,驳回上(shang)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一)根据不(bu)同类型上(shang)市公司财务造假特点构建相应指控证明体系,依法(fa)严惩上(shang)市公司各类财务造假犯罪。上(shang)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多样,对于先虚增利润营造业绩,后虚减利润平账的行为,表面看似“纠错(cuo)”,实(shi)为反复造假,严重破坏资本(ben)市场信息披露制度(du)和诚信基础,损害投资者合(he)法(fa)利益,应依法(fa)予以严惩。办理该类案件,应当根据不(bu)同类型上(shang)市公司源头性生产经(jing)营环节造假手段,紧扣证明关键(jian)点,以还原生产经(jing)营数据为基础,委托审计(ji)机构按照公司财务记账方法(fa)还原真实(shi)财务数据,与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对比(bi),测算得出差额,准确认(ren)定财务造假并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shi)。在无(wu)法(fa)获取原始(shi)生产经(jing)营数据的情况下(xia),可以利用(yong)科学方法(fa)还原真实(shi)生产经(jing)营场景。涉及养(yang)殖(zhi)、种植面积等,可以根据地理信息分析等科技手段进行测算。
(二(er))注重审查运用(yong)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fa)中(zhong)收集的客观性证据材料。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fa)和查办案件过程中(zhong)依法(fa)收集的书(shu)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指控、认(ren)定犯罪的依据。要充分运用(yong)其他证据或者通过审计(ji)、鉴定等方式(shi),对行政机关移送(song)证据的真实(shi)性予以印证,确保全案达到事实(shi)清楚,证据确实(shi)、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准确认(ren)定财务造假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其在犯罪中(zhong)的地位、作用(yong)等依法(fa)分类处理。对于公司、企业的控股(gu)股(gu)东、实(shi)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jing)理、副总经(jing)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zu)织、指使他人或者本(ben)人实(shi)施财务造假、违规披露行为,或者明知披露信息虚假仍在披露文件上(shang)签字确认(ren)的,应当依法(fa)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组(zu)织、指挥(hui)他人实(shi)施或者积极参与财务造假、违规披露行为的部门(men)负责人等中(zhong)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fa)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主观恶性不(bu)大,听从指挥(hui)、参与犯罪程度(du)较轻的部门(men)负责人和一般员工,可以依法(fa)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