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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王先国生前的工作牌。 本(ben)文(wen)图片均(jun)由 受(shou)访者 提供
湖南永州道县原电信支局局长王先国被殴打死亡案在(zai)24年后,又有(you)了新(xin)的进展。
在(zai)电信支局院内,局长王先国被冲(chong)进来的一伙人殴打。他的头部遭(zao)受(shou)钝器打击,颅骨(gu)粉碎性骨(gu)折。因颅内出血,34岁的王先国经抢救无效(xiao)宣告死亡……
这是2000年8月发生在(zai)湖南永州市道县的一起(qi)刑事案件。王先国曾因催缴电话费与(yu)涉案人员产生矛盾,案发当日,对方(fang)纠集(ji)约二十人,王先国也打电话喊来叔婶等亲友(you)十多人。这场冲(chong)突造成1人死亡、4人轻(qing)伤。3名(ming)主(zhu)犯被道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zui)判刑,其中2人分别被判处有(you)期徒刑9年、8年,另1人主(zhu)动投案后被判处缓刑。
死者王先国的家属认为判罚(fa)过轻(qing),多年来通过相关途径反(fan)映(ying)情(qing)况,于2024年申请再审。
吴国忠、吴明忠被判刑的判决(jue)书(部分)
吴巨忠被判刑的判决(jue)书(部分)
王先国家属及其代理律(lu)师认为,当年的判决(jue)对主(zhu)犯以聚众斗殴定罪(zui),适用法律(lu)错误——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zhi)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yi)伤害罪(zui)或故意(yi)杀(sha)人罪(zui)来定罪(zui)处罚(fa)。
不过,2024年10月,道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符合再审条件,驳回(hui)了申诉(su)。道县法院认为,王先国的死亡系聚众斗殴行为所致(zhi),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对王先国的死亡事前具有(you)明确预谋和共同放任心态,且在(zai)公安侦(zhen)查和检察院起(qi)诉(su)阶段,也并未认定造成王先国死亡的直接(jie)加害人是被告人,故原审承办人无法将上述三人的聚众斗殴罪(zui)转化为故意(yi)杀(sha)人罪(zui)或故意(yi)伤害罪(zui)。
此后,王先国家属继续申诉(su)。
2025年2月18日,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决(jue)定,认为此案符合重新(xin)审判的情(qing)形,指(zhi)令道县法院进行再审。
当年的追忆报道
电信支局长遭(zao)殴打死亡,三名(ming)主(zhu)犯被以聚众斗殴罪(zui)判刑
“血洒白马渡”,这是2000年《当代法制报》刊登的一篇追忆王先国文(wen)章的题目。
上述文(wen)章援引道县原电信局负责人的介绍称,王先国1999年起(qi)担任道县电信局白马渡支局的支局长,该支局斜对面的“胜义酒家”拖(tuo)欠(qian)电话费2000多元,王先国多次上门催收却遭(zao)对方(fang)威胁(xie)。
凶案发生在(zai)2000年8月17日。据道县法院的刑事判决(jue)书记(ji)载,被告人吴国忠、吴巨忠的父亲(胜义酒家店主(zhu))曾因电话费及用电等问题与(yu)王先国产生矛盾。案发当日,吴国忠、吴巨忠聚集(ji)文(wen)利祥、廖林军等7人玩耍时,提出“整治”王先国。
法院审理查明,当日晚饭后,吴国忠、吴巨忠等人在(zai)白马渡电信支局旁边的发廊(lang)挑起(qi)事端,对王先国及与(yu)其同行的杨某等人进行殴打,然后离开现场。此后,王先国、杨某电话告知各自亲人来“帮忙”。不久,杨某所在(zai)的大阳(yang)村来了数十名(ming)村民,被白马渡镇政府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劝走。
当时,吴国忠在(zai)其家中纠集(ji)了青年男子近20人,分别手持木棒、钢管(guan)、菜刀等械具准备械斗。当晚,王先国的亲友(you)十多人坐中巴(ba)车赶到白马渡电信支局,吴国忠、吴巨忠及其堂兄吴明忠率人冲(chong)过去,与(yu)对方(fang)发生大规模斗殴。
白马渡派出所所长刘华山写的《接(jie)处警情(qing)况》显示,当时他与(yu)另一民警赶到白马渡电信支局门口,看到吴国忠、吴明忠等人冲(chong)进电信支局院内,吴明忠用棍棒砸了停放在(zai)院内的中巴(ba)车。
斗殴发生于夜幕之下(xia),场面混乱(luan)。吴国忠从电信支局出来,被发现脚部受(shou)伤。涉案人员廖林军等人后来供述,当时看到吴国忠受(shou)伤后,其弟弟吴巨忠手持钢管(guan),带着(zhe)文(wen)利祥等三人冲(chong)进电信支局院内……
后来,刘华山进入电信支局院内,来到一楼王先国的住(zhu)处。他发现王先国伏在(zai)桌上,嘴边流血,赶紧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
第二天,王先国经抢救无效(xiao)宣告死亡。经鉴定,其生前被钝器打击头部致(zhi)颅骨(gu)粉碎性骨(gu)折,颅内出血而死。
此案造成1人死亡(王先国)、4人轻(qing)伤(王先国的姐姐、姐夫、堂弟,以及吴国忠)。由于案发时,王先国究竟被谁殴打致(zhi)死,成为谜团。
案发后,吴巨忠等人外逃。吴国忠、吴明忠等人被刑事拘留,廖林军等人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显示,吴国忠当年系白马渡派出所的司机,该所教(jiao)导(dao)员的女儿陈某是其女友(you);多名(ming)涉案人员的父母系当地公职人员,廖林军的父亲廖某时任道县政法委副书记(ji)。
2001年4月,道县人民检察院对吴国忠、吴明忠2人提起(qi)公诉(su)。
当年6月,道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jue)。该院认为,吴国忠、吴明忠纠集(ji)多人持械进行斗殴,且不顾公安干警制止,造成1人死亡、4人轻(qing)伤和汽车玻璃破损的严重后果,情(qing)节恶劣,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zui);本(ben)案系共同犯罪(zui),吴国忠、吴明忠均(jun)系首要分子和主(zhu)犯。
道县法院作出判决(jue)——被告人吴国忠、吴明忠犯聚众斗殴罪(zui),分别判处有(you)期徒刑九(jiu)年、八(ba)年。
案发7年后,1981年出生的吴巨忠向警方(fang)投案。
2008年6月20日,道县人民法院审理吴巨忠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吴巨忠积极(ji)参(can)与(yu)持械斗殴,造成死亡1人、轻(qing)伤4人的严重后果,系本(ben)案的主(zhu)犯,因投案自首可从轻(qing)处罚(fa),遂对其当庭宣判——以聚众斗殴罪(zui)判处有(you)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年的白马渡电信支局后院
死者家属申诉(su),聚众斗殴致(zhi)人死亡应如何定罪(zui)?
吴国忠、吴明忠被以聚众斗殴罪(zui)判刑后,死者王先国的妻子周晓青认为判罚(fa)过轻(qing),多年来持续向相关部门反(fan)映(ying)。
1965年出生的周晓青,曾在(zai)当年那场斗殴冲(chong)突中受(shou)轻(qing)微伤。她(ta)告诉(su)澎(peng)湃新(xin)闻,2024年7月,她(ta)到道县公安局询问案情(qing),才得知另一主(zhu)犯吴巨忠在(zai)2007年被判缓刑。“已经判决(jue)十多年了,我才知道这事。”她(ta)说。
在(zai)了解相关案情(qing)后,北京市京师律(lu)师事务所律(lu)师萧鹏向周晓清提供法律(lu)援助。他认为此案的最大争议是3名(ming)主(zhu)犯的定罪(zui)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第二款(kuan)的规定,聚众斗殴致(zhi)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yi)伤害或故意(yi)杀(sha)人的规定来定罪(zui)处罚(fa)。
其实,对于吴国忠、吴明忠等人的罪(zui)名(ming),道县法院审委会当年讨(tao)论案情(qing)时也存在(zai)分歧(qi)。
2001年6月6日,道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的定罪(zui)量刑进行讨(tao)论,曾有(you)建议以故意(yi)伤害(致(zhi)死)定罪(zui),最后总结:定罪(zui)量刑均(jun)同意(yi)合议庭“以聚众斗殴罪(zui)分别对被告人吴国忠、吴明忠判刑九(jiu)年、八(ba)年”的意(yi)见。
2024年7月,周晓青向道县法院提出申诉(su),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此案。萧鹏律(lu)师在(zai)申诉(su)状中指(zhi)出,当年作为电信支局长的王先国催缴电话费系维护(hu)公共利益的履职行为,而吴国忠、吴巨忠等人手持械具、赤(chi)膊(bo)上阵(zhen)的聚众行凶,是有(you)组织、有(you)预谋的涉黑报复;当时来看望王先国的十余(yu)名(ming)亲友(you)大多是中老年人,还(hai)包括3名(ming)妇女,他们主(zhu)观上并无聚众斗殴的故意(yi),客观上也没有(you)准备工具,在(zai)冲(chong)突中也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因此该案不应定性为聚众斗殴。
申诉(su)人还(hai)认为,即使此案系聚众斗殴,因王先国被殴打死亡,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参(can)与(yu)聚众斗殴的主(zhu)犯应以故意(yi)杀(sha)人或故意(yi)伤害(致(zhi)死)来定罪(zui)。
此外,申诉(su)人还(hai)提出原审程序违法——未告知死者家属提起(qi)刑事附(fu)带民事诉(su)讼的权利。
道县法院对周晓青的申诉(su)进行了审查。该院认为,王先国的死亡系聚众斗殴行为所致(zhi),并无证据证实吴国忠、吴巨忠等人对王先国的死亡事前具有(you)明确预谋和共同放任心态,且在(zai)公安侦(zhen)查和检察院起(qi)诉(su)阶段,也并未认定造成王先国死亡的直接(jie)加害人是吴国忠、吴明忠、吴巨忠,故原审承办人无法将上述三人的聚众斗殴罪(zui)转化为故意(yi)杀(sha)人罪(zui)或故意(yi)伤害罪(zui)。
道县法院还(hai)指(zhi)出,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su)讼法的有(you)关司法解释,法院受(shou)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而并不是“应当”告知。
道县人民法院的刑事通知书(部分)
2024年10月,道县法院向周晓青下(xia)发刑事通知书,认为其申诉(su)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判决(jue)应当予以维持,驳回(hui)其申诉(su)请求。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后,周晓青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su)。为其提供法律(lu)援助的萧鹏在(zai)申诉(su)状列举裁判案例指(zhi)出: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yi)伤害或故意(yi)杀(sha)人的案件中,起(qi)组织、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zui)活动负责,即使未参(can)与(yu)具体斗殴行为,也应承担聚众斗殴转化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故在(zai)本(ben)案中,因被害人王先国被殴打致(zhi)死,吴国忠、吴明忠、吴巨忠作为共同犯罪(zui)的首要分子和主(zhu)犯,其罪(zui)名(ming)应是故意(yi)杀(sha)人罪(zui)或故意(yi)伤害(致(zhi)死)罪(zui)。
萧鹏认为,吴国忠等三人均(jun)被法院认定为主(zhu)犯,但吴国忠、吴明忠分别被判刑九(jiu)年、八(ba)年,吴巨忠却仅(jin)判处有(you)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吴巨忠虽然是主(zhu)动投案,但在(zai)公安审讯和法庭上均(jun)不承认参(can)与(yu)斗殴,并未如实供述其罪(zui)行,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2025年2月1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决(jue)定。
《再审决(jue)定书》显示,该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tao)论,认为申诉(su)人周晓清的申诉(su)理由部分符合刑事诉(su)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应当重新(xin)审判的情(qing)形。
永州中院作出决(jue)定,指(zhi)令道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ben)案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