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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bu)推动深(shen)圳市功能型无人车产业规模(mo)化发展,《深(shen)圳市关于进一步(bu)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高(gao)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gao))》公开征求意见。其中(zhong)提到,统(tong)筹推进,试点先(xian)行。发挥市级层面统(tong)筹协调作(zuo)用,整体推进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管理工作(zuo)。加快搭建功能型无人车监管平(ping)台,基(ji)于平(ping)台实现功能型无人车运行数据的统(tong)一接入,强化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tong)安全。市级层面结合(he)功能型无人车应用场景,统(tong)筹做好(hao)功能型无人车规模(mo)引导工作(zuo),逐步(bu)提高(gao)功能型无人车在城(cheng)市物流、环卫等领域夜间作(zuo)业车辆的占有率,实现提质增效。
深(shen)圳市关于进一步(bu)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高(gao)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gao))
功能型无人车出现以来,深(shen)圳市积极推动小规模(mo)、区域化、多场景的应用试点,推动产品、技术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目前,功能型无人车已(yi)基(ji)本具备在全市范围内(nei)开展进一步(bu)试点应用的技术基(ji)础与产品条件。
为进一步(bu)推动全市功能型无人车产业规模(mo)化发展,促进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培育高(gao)效的监管能力,探索可行的商业模(mo)式,进一步(bu)为功能型无人车在城(cheng)市物流、环卫等领域的商业化、规模(mo)化应用积累经验,打造功能型无人车产业集群,结合(he)我市工作(zuo)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ping)新时代中(zhong)国特色(se)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zhong)、三中(zhong)全会精神,深(shen)入贯彻(che)落实习近平(ping)总书记(ji)对广(guang)东、深(shen)圳系列重要讲话(hua)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che)落实党中(zhong)央关于健全因(yin)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的决策部署,促进无人驾驶技术与交通(tong)运输、城(cheng)市服务深(shen)度融合(he),助力功能型无人车产业在深(shen)圳集聚发展,鼓励基(ji)于夜间道路高(gao)质量时空(kong)资源,聚焦夜间无人物流配(pei)送(仓(cang)到仓(cang)运输)、无人夜间环卫清扫(道路清扫)等场景的探索应用,打造功能型无人车高(gao)质量发展先(xian)行示范城(cheng)市。
(二)基(ji)本原则
统(tong)筹推进,试点先(xian)行。发挥市级层面统(tong)筹协调作(zuo)用,整体推进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管理工作(zuo)。
统(tong)一监管,安全可控(kong)。加快搭建功能型无人车监管平(ping)台,基(ji)于平(ping)台实现功能型无人车运行数据的统(tong)一接入,强化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tong)安全。
统(tong)一标识,有序发展。统(tong)一全市功能型无人车车辆标识样式,拓展利用夜间道路时空(kong)资源,加强功能型无人车上(shang)路通(tong)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tong)秩序,循序渐进地推进试点工作(zuo)。
强化管理,平(ping)稳(wen)规范。明确由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使(shi)用功能型无人车开展无人物流、环卫等服务或者作(zuo)业,严格规范申请要求与试点管理工作(zuo),促进行业平(ping)稳(wen)、规范发展。
分类指导,提质增效。市级层面结合(he)功能型无人车应用场景,统(tong)筹做好(hao)功能型无人车规模(mo)引导工作(zuo),逐步(bu)提高(gao)功能型无人车在城(cheng)市物流、环卫等领域夜间作(zuo)业车辆的占有率,实现提质增效。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深(shen)圳市范围内(nei)物流、环卫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管理。
(一)功能型无人车是指具备无人驾驶功能的电动轮式车辆,能够在无需人工主动操作(zuo)的情况下,实现在道路上(shang)自动、安全行驶,包括无人物流车、无人环卫车等。
(二)运营试点是指以探索商业模(mo)式为目的,在城(cheng)市道路、区域范围内(nei)用于社会车辆通(tong)行的各类道路进行的无人物流、环卫等服务或者作(zuo)业的试点活动。
三、组织架(jia)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统(tong)筹协调全市功能型无人车高(gao)质量发展试点工作(zuo),解决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推进过程中(zhong)的重大事项及问题;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初步(bu)审核通(tong)过的申请进行联合(he)审议;负责车辆标识发放工作(zuo)。
市交通(tong)运输部门负责办理功能型无人物流车试点申请;负责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ping)台实现功能型无人车数据接入工作(zuo);负责优化停车管理,实现功能型无人车辆自动识别(bie)抬杆。
市城(cheng)管和综合(he)执法部门负责办理功能型无人环卫车试点申请。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无标识功能型无人车上(shang)路行驶执法,负责涉功能型无人车的交通(tong)事故调查处(chu)置。
各区政府(含新区、深(shen)汕(shan)特别(bie)合(he)作(zuo)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nei)功能型无人车高(gao)质量发展试点日常管理、安全应急及产业发展等工作(zuo)。
四、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是指提出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申请、组织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he)体,应当按照国家及深(shen)圳市有关规定取得从事城(cheng)市物流、环卫等业务的相关资质。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he)体申请主体,各单位还应当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2.申请主体应当提交运营服务能力报告,报告至少包括申请主体情况介绍,运营服务团队说明、安全保障团队说明、运营管理制度说明等内(nei)容(rong)(详见附件1)。
3.申请主体应当提交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方案,其中(zhong),试点方案至少包括试点场景、试点区域及路段、时间、规模(mo)、车辆行驶规则、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内(nei)容(rong)(详见附件2)。
4.申请主体应当结合(he)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过程中(zhong)可能面临的风险因(yin)素,为不同类型的车辆购置匹配(pei)的商业保险。属无人环卫车应用试点的,为每台车辆购买不低于100万元的商业保险;属无人物流车应用试点的,为每台车辆购买不低于300万元的商业保险。
5.首次在深(shen)圳市申请开展运营试点的车型应当在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详见附件3),并取得相应检测报告;同型号、同型式的车辆可按照抽检比例进行检测,首次抽检比例10%。
6.车辆应当具备车辆状态记(ji)录、存储及在线监控(kong)功能,能实时回(hui)传车辆标识、控(kong)制模(mo)式、位置、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信息至政府监管平(ping)台,并自动记(ji)录和存储车辆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二)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主体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详见附件4)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其中(zhong),属无人物流车应用试点的,向市交通(tong)运输部门提交申请,属无人环卫车应用试点的,向市城(cheng)管和综合(he)执法部门提交申请。
2.审核确认。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zuo)日内(nei),委托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公路等交通(tong)专业领域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初步(bu)审核不通(tong)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需向申请主体反馈书面意见,明确指出审核不通(tong)过的原因(yin),申请主体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初步(bu)审核通(tong)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反馈初步(bu)审核结果。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市交通(tong)运输、城(cheng)管和综合(he)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对初步(bu)审核通(tong)过的申请进行联合(he)审议。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联合(he)审议情况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盖章。
3.标识发放。联合(he)审议通(tong)过的,申请主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领与试点申请功能型无人车一一对应的车辆标识(样式详见附件5)。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车辆标识的制作(zuo)及发放。
五(wu)、试点要求
(一)试点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已(yi)确认的运营试点方案,使(shi)用取得车辆标识的功能型无人车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开展运营试点活动,遵(zun)守道路交通(tong)通(tong)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tong)安全。
(二)试点主体因(yin)业务需要,拟(ni)申请新增车辆规模(mo)或试点区域道路的,应当按照本意见“四、申请条件及流程”的要求提交申请。
(三)试点主体如(ru)需续期的,应当在运营试点有效期满(man)前15个工作(zuo)日内(nei),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续期。
(四)试点主体通(tong)过租赁车辆开展相关活动的,租赁期限应当大于运营试点有效期。
(五(wu))试点主体应当按照网络(luo)安全及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网络(luo)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luo)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提高(gao)网络(luo)安全保护水平(ping);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xie)露、损毁、丢失等情况的,试点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试点主体应当根据功能型无人车投放规模(mo)及运营试点情况,优化调整服务运载工具,促进城(cheng)市物流配(pei)送、环卫清洁等服务及作(zuo)业提质增效。
(七)车辆在开展运营试点期间发生交通(tong)事故的,试点主体应当立即暂(zan)停事故车辆运行、报警并派员现场处(chu)置,主动配(pei)合(he)市行业主管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zuo)。并将事故发生前后的视频信息提交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市相关行业主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备案。
(八)如(ru)试点主体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发生致(zhi)人死亡责任交通(tong)事故,或者出现其他(ta)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形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暂(zan)停或者终(zhong)止该试点主体的试点活动。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深(shen)度调查,查找安全隐患(huan)和管理漏洞,推动问题整改,构成犯罪(zui)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市区协同。建立市、区协同管理机制,各区政府依据本意见规定,结合(he)工作(zuo)实际,制定功能型无人车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等管理政策,支撑辖区内(nei)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活动的日常管理及发展。本意见实施前已(yi)在各区开展无人物流配(pei)送、无人环卫清扫等应用试点的,申请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管理规定,自本意见生效起三个月内(nei)提交申请材料并重新获取车辆标识。
(二)加强动态评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三个月对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工作(zuo)进行动态评估,并将试点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he)评估情况,会同市交通(tong)运输等部门动态调整试点车辆规模(mo),并适时优化管理机制或相关管理措施。
(三)加强安全保障。市行业主管部门通(tong)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行业功能型无人车运行范围、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合(he)理设置停放站点、标志标识,确保道路交通(tong)运行通(tong)畅有序,保障道路交通(tong)安全。
(四)加强宣传推广(guang)。全方位、多渠道加强对功能型无人车技术的公众教(jiao)育和普及工作(zuo),为全市功能型无人车应用发展营造良好(hao)的舆论氛围。
七、附则
(一)本意见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在公园、广(guang)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会展中(zhong)心、体育场馆、绿道、碧道等相对独立的区域开展服务或者作(zuo)业的功能型无人车,无需按照本意见进行申请,具体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