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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jin)年(nian)来(lai),网约(yue)车行业快速发展,不少私家车主利用(yong)闲暇时间接单赚取收入。然而,若未及时变更车辆保险性质,一旦发生(sheng)事故,可能(neng)面临保险公司拒赔风(feng)险。近(jin)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因私家车从事网约(yue)车运营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明确(que)车辆使用(yong)性质变更导致危险显著(zhu)增加的,商业三者险可拒赔。
跑单途(tu)中出(chu)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本案中,李某驾驶案涉车辆与案外人燕某驾驶车辆发生(sheng)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责。燕某驾驶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tou)保了商业保险,甲保险公司代为支付(fu)了车辆维修费,燕某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yi)给甲保险公司。李某案涉车辆在乙保险公司处投(tou)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甲保险公司遂将李某、乙保险公司诉至(zhi)法院,请求法院判(pan)决李某、乙保险公司承担(dan)赔偿责任。
据了解,李某投(tou)保时填写车辆的使用(yong)性质为“非营业个人”。其中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特别约(yue)定处记载,“保险车辆为非营业用(yong)途(tu),如果改变使用(yong)性质发生(sheng)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dan)赔偿责任”;重要提示处记载:“被保险机动车因改变使用(yong)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zhu)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
乙保险公司辩称,仅同意支付(fu)交强险项下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不同意进行商业三者险理赔。李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在投(tou)保商业险时使用(yong)性质为“非营业个人”,而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进行了营业服务(wu),属于保险公司不承担(dan)保险责任的情(qing)形。
事故发生(sheng)于接单间隙
庭审中,法院依法向某网约(yue)车平台(tai)调取了李某及案涉车辆的注册和订单记录,显示案涉事故发生(sheng)于上一订单运营完毕6分钟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确(que)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跑网约(yue)车的行为,是否改变了车辆使用(yong)性质,乙保险公司能(neng)否因此(ci)拒赔商业三者险。
根(gen)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biao)的危险程度显著(zhu)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yue)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yue)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lu)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wu)的,因保险标(biao)的的危险程度显著(zhu)增加而发生(sheng)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dan)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sheng)时间距上一订单完成时间仅间隔6分钟,此(ci)时案涉车辆性质与投(tou)保时的“非营业”性质不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yong)性质的情(qing)形,且使用(yong)性质的改变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zhu)增加,进而导致案涉事故发生(sheng)。
在李某未通知乙保险公司的情(qing)况(kuang)下,乙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dan)赔偿甲保险公司主张款项的责任,在扣除交强险赔款后,剩余(yu)部分应由侵权人李某承担(dan)。
最终(zhong),法院判(pan)决乙保险公司支付(fu)交强险项下2000元保险赔偿金,李某支付(fu)剩余(yu)的赔偿款。判(pan)决作出(chu)后,各方均未上诉,判(pan)决现已生(sheng)效。
保险消费者需警惕“侥幸心(xin)理”
庭审法官提醒,投(tou)保人应就保险人询问的保险重要事项如实(shi)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biao)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qing)况(kuang)提出(chu)询问的,投(tou)保人应当如实(shi)告知。投(tou)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lu)行前款规定的如实(shi)告知义务(wu),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立法例中采用(yong)询问告知的立法模式,即投(tou)保人只对保险人提出(chu)询问的事项,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qing)况(kuang)予(yu)以告知,保险人未提出(chu)询问的事项,投(tou)保人无需告知。
法官表示,投(tou)保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如实(shi)告知,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诚实(shi)守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险合同目的实(shi)现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在保险公司询问案涉车辆性质时,投(tou)保人填写为“非营业”,此(ci)与案涉车辆在近(jin)三年(nian)长期用(yong)于营业的实(shi)际情(qing)况(kuang)不符合,本案属于投(tou)保人未履(lu)行如实(shi)告知义务(wu)的情(qing)形,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如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投(tou)保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wu)。本条背后的法理基础在于保险合同为双务(wu)合同,保险费与保险金赔偿处于对价(jia)关系,即保险人根(gen)据投(tou)保人如实(shi)告知的有关事项,评估承保风(feng)险,从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费金额。保险法律关系成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zhu)增加,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金赔偿之间的对应关系将失去平衡,保险人有权根(gen)据变化的危险情(qing)况(kuang),重新评估承保风(feng)险,进而决定调整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中,“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相比,使用(yong)频率显著(zhu)上升,车辆的行驶环(huan)境也因服务(wu)对象的不同而变得更为复杂多样,一定程度上可能(neng)增加车辆发生(sheng)事故的风(feng)险。因此(ci),保险人对于不同使用(yong)性质的车辆在保费费率的设置(zhi)上也有明显差别。本案中的投(tou)保人在投(tou)保时填写的车辆使用(yong)性质为“非营业”,后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qing)况(kuang)下将案涉车辆长期用(yong)于网约(yue)车营运,且在事故当天仍有多次运营记录,改变了车辆的使用(yong)性质,导致案涉车辆危险程度显著(zhu)提升进而发生(sheng)案涉保险事故。所以保险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yue)定拒绝(jue)承担(dan)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wu)必如实(shi)告知相关信息(xi),切(qie)勿抱有侥幸心(xin)理,以确(que)保个人权益得到妥(tuo)善维护(hu)。保险期间,如原为“非营运”性质的保险车辆转而长期用(yong)于“营运”活动,属于改变机动车使用(yong)性质的情(qing)形,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xu),避(bi)免后续(xu)因保险公司拒赔而产(chan)生(sheng)的理赔纠纷与经济(ji)损失。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