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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sui)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诈骗手段快速翻新,迷(mi)惑性不(bu)断增强,“高(gao)薪工作等你(ni)来”“足不(bu)出户赚大钱(qian)”的广告铺天盖地,变着法儿(er)让人上(shang)当(dang)。出境当(dang)翻译能够赚大钱(qian)?出借银(yin)行卡可大笔(bi)获(huo)利?该类广告不(bu)仅不(bu)能赚大钱(qian),还可能使人深陷网络电信诈骗深渊,触犯刑法,断送未(wei)来,千万擦(ca)亮眼睛、别贪(tan)心,守好自己的底线。
出境给(gei)电信诈骗人员当(dang)翻译
可能构(gou)成诈骗罪
2019年(nian)初,熟人阿北向阿东介绍一份境外翻译工作,月收入可达8万元(yuan),阿东觉得这是个赚钱(qian)的好机(ji)会,就答应前往。2019年(nian)6月,阿东到达目的地国(guo),并来到由大辉管理的A别墅。大辉租用A别墅作为窝点,在别墅内主(zhu)要(yao)从事电信诈骗活(huo)动(dong),通(tong)过冒充(chong)医(yi)保局、公(gong)安(an)局及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钱(qian)款。阿东到达后,主(zhu)要(yao)负责别墅内所有翻译工作,同时负责机(ji)场接人、采买、协调当(dang)地事务等。
2019年(nian)6月至2019年(nian)11月,大辉团伙在A别墅内先后骗取110人钱(qian)款共计人民币650余万元(yuan)。2019年(nian)12月包括阿东在内的大辉团伙被当(dang)地警方抓获(huo)并移交给(gei)中国(guo)警方。后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gong)诉,指控被告人阿东犯诈骗罪。阿东辩称自己仅提供翻译服(fu)务并未(wei)真正实施诈骗行为,不(bu)构(gou)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东明知大辉管理的别墅主(zhu)要(yao)实施电信诈骗活(huo)动(dong),其仍选择留下,并完全承接了该窝点的翻译、接人等事务性工作,故其应对参与期间该窝点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阿东同他人以(yi)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chong)国(guo)家(jia)机(ji)关等工作人员,虚构(gou)事实,诈骗他人财(cai)物,数(shu)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gou)成诈骗罪。因阿东非电信诈骗活(huo)动(dong)的直(zhi)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yao)作用,系从犯,最终法院判决阿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nian),罚金六千元(yuan),并依法追缴阿东违(wei)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ding),诈骗公(gong)私财(cai)物,数(shu)额较大的,处三年(nian)以(yi)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shu)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nian)以(yi)上(shang)十年(nian)以(yi)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shu)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nian)以(yi)上(shang)有期徒刑或者无(wu)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cai)产(chan)。本法另有规定(ding)的,依照规定(ding)。第二十五条规定(ding),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yi)上(shang)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yi)上(shang)共同过失犯罪,不(bu)以(yi)共同犯罪论处;应当(dang)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din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yao)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dang)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gao)人民法院、最高(gao)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gan)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ding),诈骗公(gong)私财(cai)物价值三千元(yuan)至一万元(yuan)以(yi)上(shang)、三万元(yuan)至十万元(yuan)以(yi)上(shang)、五十万元(yuan)以(yi)上(shang)的,应当(dang)分别认定(ding)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ding)的“数(shu)额较大”“数(shu)额巨大”“数(shu)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第一款规定(ding),诈骗公(gong)私财(cai)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ding)的数(shu)额标准,具有下列(lie)情形之一的,可以(yi)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ding)酌(zhuo)情从严惩处:(一)通(tong)过发送短(duan)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shi)、报(bao)刊杂(za)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bu)特定(ding)多数(shu)人实施诈骗的。
本案中,阿东虽不(bu)直(zhi)接实施诈骗行为,但(dan)其明知道(dao)别墅内的人员从事的活(huo)动(dong)系电信诈骗犯罪活(huo)动(dong),存在犯罪的故意,仍为了赚钱(qian)而自愿提供翻译服(fu)务。阿东的行为系加入该犯罪集团并以(yi)实际行为为该集团持续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应当(dang)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阿东参加诈骗犯罪集团,以(yi)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cai)物,数(shu)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gou)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罚。实践中,“出境能够赚大钱(qian)”的宣传往往充(chong)满陷阱(jing),君子爱财(cai)取之有道(dao),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也会构(gou)成犯罪,切不(bu)可存在侥幸心理。
出借银(yin)行卡可赚钱(qian)?
警惕(ti)成为网络电信诈骗的帮助犯
陈一从网上(shang)看到办理银(yin)行卡出借给(gei)他人使用可以(yi)定(ding)期获(huo)得相应报(bao)酬的广告,便电话联系了广告预留电话人王二,根据王二的要(yao)求,陈一到银(yin)行办理了3张(zhang)银(yin)行卡。后两(liang)人约定(ding)在公(gong)园交付银(yin)行卡,陈一到达交付现场后,王二要(yao)求陈一利用银(yin)行卡进行转款操作,陈一在得知转款为网络电信诈骗款的情况下,仍选择按照王二要(yao)求进行转款操作,并获(huo)得相应报(bao)酬。
陈一后被公(gong)安(an)机(ji)关抓获(huo)归案,公(gong)诉机(ji)关指控陈一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huo)动(dong)罪,向法院提起公(gong)诉。陈一辩称自己只(zhi)是为了出借银(yin)行卡获(huo)利并不(bu)参与诈骗活(huo)动(dong),不(bu)应该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一为获(huo)利,按照王二的要(yao)求到银(yin)行办理好银(yin)行卡后,于公(gong)园内将银(yin)行卡交付给(gei)王二,在明知王二使用自己银(yin)行卡是为了转移网络电信诈骗款的情况下,仍配合王二进行转账操作,陈一名下银(yin)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用作转账账户累计转账金额达63万元(yuan),陈一共从中获(huo)得报(bao)酬9700元(yuan)。
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下,陈一仍出借以(yi)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yin)行卡,并将银(yin)行卡出售给(gei)他人牟利,配合王二进行转款操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gou)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huo)动(dong)罪,最终法院判处陈一有期徒刑一年(nian),缓刑一年(nian),罚金六千元(yuan)。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ding),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fu)务器托管、网络存储(chu)、通(tong)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tui)广、支付结算(suan)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nian)以(yi)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zhi)接负责的主(zhu)管人员和其他直(zhi)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ding)处罚。有前两(liang)款行为,同时构(go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ding)定(ding)罪处罚。本案中陈一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huo)动(dong),仍选择出借银(yin)行卡为网络电信诈骗提供了支付结算(suan)帮助,已经构(gou)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huo)动(dong)罪。
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huo)动(dong)罪”在电信网络犯罪领域(yu)一直(zhi)呈高(gao)发态势,几(ji)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信息获(huo)取、推(tui)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支付结算(suan)等各个环(huan)节。出租、出借银(yin)行卡、手机(ji)卡或介绍他人为犯罪团伙提供银(yin)行卡并从中抽利为其常见类型。
同样是出借信用卡,如(ru)何区分构(gou)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huo)动(dong)罪还是构(gou)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要(yao)综合出借人或出租人的主(zhu)观明知、参与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等因素,如(ru)在出借、出租银(yin)行卡或套件后,还存在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等掩饰、隐瞒行为的,应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帮人在银(yin)行取钱(qian)可赚钱(qian)?
小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失业在家(jia)的李蓝经常去家(jia)附近的便利店买东西,逐渐与便利店老板黄(huang)红熟悉。黄(huang)红给(gei)李蓝介绍了一个夜间跑腿兼职工作,工作内容是黄(huang)红定(ding)期给(gei)李蓝一些银(yin)行卡,由李蓝在夜间到相应的银(yin)行帮忙取钱(qian),每取1万元(yuan)可获(huo)得辛苦费500元(yuan)。
李蓝觉得这是个赚钱(qian)机(ji)会,便定(ding)期到黄(huang)红处领取贴(tie)有持卡人姓(xing)名、账号、密码标签的多张(zhang)银(yin)行卡,到不(bu)同银(yin)行进行取款。取款成功后,李蓝按照黄(huang)红要(yao)求,将当(dang)日全部取款汇至黄(huang)红提供的银(yin)行账号中,再将上(shang)述(shu)取款银(yin)行卡归还给(gei)黄(huang)红,领取相应的取钱(qian)报(bao)酬。
由于每张(zhang)卡持卡人姓(xing)名不(bu)同,且单卡取款金额均在1万至1.8万元(yuan)之间,李蓝怀(huai)疑这些钱(qian)来路不(bu)正,但(dan)觉得自己只(zhi)是帮忙取钱(qian)赚跑腿费,便没有放在心上(shang),累计帮助黄(huang)红取款达24.6万元(yuan)。后黄(huang)红、李蓝被公(gong)安(an)机(ji)关抓获(huo),公(gong)诉机(ji)关指控黄(huang)红、李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gong)诉。李蓝辩称自己并未(wei)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其并不(bu)知道(dao)所取钱(qian)款的性质,也不(bu)清楚钱(qian)款的来源,仅仅是帮忙取钱(qian),不(bu)构(gou)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huang)红向李蓝提供多名其他人员身份证明开设的多张(zhang)银(yin)行卡,李蓝在明知银(yin)行卡中钱(qian)款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黄(huang)红的指使下,分别多次在夜间到不(bu)同银(yin)行设置的ATM机(ji)上(shang)将卡中钱(qian)款取现、转移,经查,李蓝所取银(yin)行卡中的钱(qian)款均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
关于“明知”的认定(ding),首先,李蓝明确(que)知道(dao)黄(huang)红提供的多张(zhang)银(yin)行卡均为非其本人开设的银(yin)行卡,且均为多名不(bu)同人员开设的银(yin)行卡;其次,李蓝明确(que)知道(dao)自己拿到不(bu)同银(yin)行卡具有标签或者密码等非正常标识;最后,李蓝多数(shu)取款的时间为深夜,并存在不(bu)断更换银(yin)行或者ATM机(ji)进行取款的操作,其对钱(qian)款来源不(bu)合法存在清楚认识。
结合上(shang)述(shu)分析,法院认为李蓝不(bu)知道(dao)钱(qian)款的具体来源,不(bu)影响(xiang)其“明知”所取钱(qian)款可能为不(bu)法钱(qian)款,故李蓝的行为已经构(gou)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处李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nian)六个月,罚金二万元(yuan)。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ding),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chan)生的收益而予以(yi)窝藏(cang)、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yi)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nian)以(yi)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nian)以(yi)上(shang)七年(nian)以(yi)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zhi)接负责的主(zhu)管人员和其他直(zhi)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ding)处罚。第五十二条规定(ding),判处罚金,应当(dang)根据犯罪情节决定(ding)罚金数(shu)额。
本案中,黄(huang)红为获(huo)取电信诈骗所得的钱(qian)款,利用多人名下的银(yin)行卡并指使李蓝帮助其从银(yin)行将钱(qian)款取出的行为构(gou)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李蓝明知其所取钱(qian)财(cai)可能来路不(bu)正的情况下,仍然(ran)将其作为一种赚钱(qian)手段,持续利用其他人名下的银(yin)行卡帮助黄(huang)红到多家(jia)银(yin)行取钱(qian),该行为同样构(gou)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实践中,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ding)标准上(shang),“明知”不(bu)意味着确(que)实知道(dao),确(que)定(ding)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只(zhi)要(yao)行为人根据有关情况,主(zhu)观上(shang)认识到或应当(dang)认识到掩饰、隐瞒的对象是或可能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收益即可,不(bu)要(yao)求其对上(shang)游犯罪的犯罪人究竟(jing)是何人、上(shang)游犯罪的行为时间、地点及触犯的罪名等有具体的认识。
在涉及网络电信诈骗的案件中,明知他人钱(qian)款来源不(bu)正当(dang),仍帮助他人通(tong)过使用银(yin)行卡等方式(shi)提取非法来源款项可构(gou)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下的银(yin)行卡实施不(bu)正当(dang)活(huo)动(dong),仍多次向他人出借或者转卖自己名下的银(yin)行卡用以(yi)实施套现活(huo)动(dong)的,也可能构(gou)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胡佳欣(北京市海淀(dian)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