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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神游戏全国人工服务客服电话
2025-02-24 05:51:01
原神游戏全国人工服务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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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zhai)券案,会计师主动指导造假(jia);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安排工(gong)作人员编造扇贝死亡(wang)原因掩盖虚假(jia)财务数据;蒋某某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知情(qing)人利用内幕消息提前卖出股(gu)票避免损失;赵(zhao)某某等人操(cao)纵证券市场案,期(qi)货公司资管(guan)部原副总挪用资金为他(ta)人股(gu)票交易提供场外(wai)配资,操(cao)纵股(gu)票价格……

据微信公众(zhong)号“最高人民检(jian)察院”消息,2月21日,最高人民检(jian)察院与中国证券监督(du)管(guan)理委员会联合召开“依法从严打(da)击证券违法犯罪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jian)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证券犯罪主题),其(qi)中共有4个案例。曾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獐子岛扇贝跑路案”入选该(gai)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jian)察院党(dang)组成员、副检(jian)察长葛晓(xiao)燕会上(shang)表示:“这次发布的最高检(jian)第55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财务造假(jia)、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cao)纵证券市场等重点打(da)击领域,对上(shang)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高管(guan)、金融从业人员、中介组织人员以(yi)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等全链条追责,引导警(jing)示上(shang)市公司、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融资、合法交易、诚信经营、履职尽责,推动形(xing)成崇法守信的良好(hao)资本市场生态。”

发布会现场最高检(jian)官网

案例详情(qing)如(ru)下(xia):

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qing)】

被告人吴某某,甲集团(tuan)股(gu)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

被告人梁某,甲集团(tuan)股(gu)份有限公司原总工(gong)程(cheng)师、常务副总裁。

被告人勾某,甲集团(tuan)股(gu)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

被告人孙某某、刘某,分别系甲集团(tuan)股(gu)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原财务总监助理;被告人邹某某,系甲集团(tuan)股(gu)份有限公司海洋牧场群原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及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赵(zhao)某,系甲集团(tuan)股(gu)份有限公司增殖分公司工(gong)作人员。

甲集团(tuan)股(gu)份有限公司(以(yi)下(xia)简称“甲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shang)市公司。2016年,因甲公司已连续(xu)两年亏损,为防止公司连续(xu)三年亏损被暂停上(shang)市,吴某某指使勾某组织人员进行财务造假(jia)以(yi)虚增利润。邹某某安排负责底播扇贝养殖的增殖分公司人员张某、石某某具体修改“作业区域坐标”和“采捕亩数”,形(xing)成虚假(jia)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月底播贝采捕记(ji)录表》,以(yi)调减虾夷扇贝采捕面积,实际采捕面积从69.41万亩调减为55.48万亩,减少(shao)采捕成本。增殖分公司人员于某某、赵(zhao)某配合在该(gai)采捕记(ji)录表上(shang)签字,刘某将增殖分公司上(shang)报(bao)的《月底播贝采捕记(ji)录表》汇总后(hou)形(xing)成报(bao)表,层报(bao)勾某、孙某某、梁某、吴某某审(shen)核同意后(hou)编入2016年财务报(bao)告,共虚减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吴某某还指使上(shang)述人员对部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应(ying)作核销处理的不作核销处理,虚减营业外(wai)支出7000余万元。综上(shang),在甲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bao)告》中,共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zhan)当期(qi)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1%。

2017年末至2018年初,为了核销往年度的虚增利润,且(qie)为能够对2016年实际已经采捕但未作记(ji)录的隐瞒采捕区域重新播种扇贝苗,吴某某指使上(shang)述公司人员,调增虾夷扇贝采捕面积以(yi)增加采捕成本,实际采捕面积从54.91万亩调增为60.7万亩,虚增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另外(wai),通(tong)过在上(shang)述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死亡(wang)的方式,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进行虚假(jia)核销、减值,虚增营业外(wai)支出和资产(chan)减值损失2.1亿余元。综上(shang),在甲公司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bao)告》中,共虚减利润2.7亿余元,占(zhan)当期(qi)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

吴某某等人还犯诈骗罪、串(chuan)通(tong)投(tou)标罪、对非国家工(gong)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gong)作人员受贿罪。

【检(jian)察机关履职过程(cheng)】

(一)审(shen)查逮捕

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先后(hou)以(yi)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对勾某、吴某某、邹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大连市人民检(jian)察院认为,查清每月虾夷扇贝成本结转的依据即“当期(qi)实际采捕面积”是认定是否存在财务造假(jia)的关键(jian)。经审(shen)查,中国证监会调取的甲公司采捕船只(zhi)的北斗导航海上(shang)航行定位信息,及其(qi)委托中科宇(yu)图股(gu)份有限公司(以(yi)下(xia)简称“中科宇(yu)图”)、中国水(shui)产(chan)科学院东海所(以(yi)下(xia)简称“东海所”)根据导航定位信息还原的采捕船只(zhi)真实航行轨迹和真实采捕海域等关键(jian)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2016年和2017年伪造并虚假(jia)披露采捕面积、捕捞成本与经营利润的犯罪事实,遂(sui)于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6日对吴某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jue)定。

同时,检(jian)察机关审(shen)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到案后(hou)否认财务造假(jia),拒不提供采捕船只(zhi)航海日志、出海捕捞区域记(ji)录;办公系统中扇贝采捕面积和采捕成本的数据被人为销毁,反(fan)映(ying)篡改财务数据过程(cheng)的微信聊天记(ji)录被删除;海底的抽测盘点情(qing)况(kuang)已无(wu)法再现,真实捕捞状况(kuang)不明,不能认定账面记(ji)载的成本、利润是否真实。检(jian)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继续(xu)开展针对性侦(zhen)查取证工(gong)作。一是调取北斗星(xing)通(tong)导航技(ji)术(shu)股(gu)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卫星(xing)定位数据复原船只(zhi)作业状态点位的原理说明,证明利用卫星(xing)数据复原真实采捕海域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二是调取甲公司船只(zhi)采捕图、底播图、燃油(you)补贴领取情(qing)况(kuang),审(shen)查其(qi)与卫星(xing)轨迹复原图是否互相印证,查明复原图的准确性。三是以(yi)卫星(xing)复原采捕面积为基础,对甲公司财务状况(kuang)进行全面审(shen)计,还原真实财务数据,查明公开披露的年度报(bao)告对成本、营业外(wai)支出、利润等造假(jia)的具体数额。四是调取甲公司公文审(shen)批单(dan)、董事会决(jue)议(yi)、会议(yi)记(ji)录等书证,审(shen)查是否有吴某某和孙某某的签名,查明吴、孙二人的主观故意。

(二)审(shen)查起诉

2021年8月31日,大连市公安局根据继续(xu)侦(zhen)查提纲收集相关证据后(hou),以(yi)吴某某、勾某、梁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某、于某某、赵(zhao)某等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向(xiang)大连市人民检(jian)察院移送起诉。2022年1月20日,大连市人民检(jian)察院以(yi)被告人吴某某、勾某、梁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某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及吴某某等人构成其(qi)他(ta)犯罪向(xiang)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经审(shen)查,对犯罪情(qing)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赵(zhao)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jue)定。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2年3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shen)理本案。庭审(shen)中,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吴某某没(mei)有实施(shi)财务造假(jia)和违规披露行为,大数据分析报(bao)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梁某在公开披露前不知道(dao)财务报(bao)告存在造假(jia)等意见,检(jian)察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举证质证和答辩。

在举证阶(jie)段,公诉人针对吴某某没(mei)有组织、指使财务造假(jia)的辩解(jie),向(xiang)法庭出示了指控证明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证据:一是卫星(xing)导航数据、甲公司真实扇贝采捕面积和底播面积复原图,以(yi)船只(zhi)采捕图、底播图、燃油(you)补贴领取情(qing)况(kuang)印证卫星(xing)复原图;二是根据复原面积还原的甲公司真实底播扇贝及采捕数据和对还原后(hou)的生产(chan)经营数据进行审(shen)计的报(bao)告,结转出真实的成本、营业外(wai)支出和利润,与甲公司披露的数据进行比较(jiao),计算出两者差额;三是虚假(jia)财务报(bao)告审(shen)批记(ji)录、信息披露公文审(shen)批记(ji)录,勾某、刘某、邹某某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公司多名员工(gong)证言,证明吴某某直接向(xiang)公司高管(guan)布置按月制造虚假(jia)盈利数据,明知财务数据均为虚假(jia),仍然签字确认的事实。上(shang)述证据完整证明了吴某某等人财务造假(jia)并违规披露的犯罪事实。

在质证阶(jie)段,针对大数据分析报(bao)告的证据资格,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从证据合法性上(shang)看,中科宇(yu)图是具有地理信息数据处理甲级资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商(shang),东海所是国家遥感中心渔业遥感部依托单(dan)位,在渔船船位数据监测与渔业信息服务方面具备出具大数据分析专业意见的资质。两家单(dan)位出具的大数据分析报(bao)告均系中国证监会在行政(zheng)执法过程(cheng)中依法调取,取证过程(cheng)合法,根据刑事诉讼(song)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yi)作为定案依据。二是从证据真实性上(shang)看,两家机构是根据采捕船的航行轨迹还原客观采捕事实,测算出实际采捕面积,且(qie)采用不同的方法得出的三版采捕区域图差异不大。中国证监会以(yi)真实采捕面积为基础,采用甲公司的成本结转方法所核算的财务数据,能够与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审(shen)计报(bao)告相互印证,应(ying)当予(yu)以(yi)采信。

在法庭辩论阶(jie)段,针对梁某的主观明知,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梁某作为甲公司分管(guan)海洋牧场群业务的常务副总裁,扇贝采捕、抽测、年终盘点均由该(gai)业务群负责,其(qi)了解(jie)2016年和2017年的真实生产(chan)经营情(qing)况(kuang);二是邹某某多次向(xiang)其(qi)汇报(bao)组织财务人员通(tong)过增殖分公司进行财务造假(jia)的情(qing)况(kuang),其(qi)安排工(gong)作人员编造扇贝死亡(wang)原因的“技(ji)术(shu)分析报(bao)告”,用于对外(wai)公开发布以(yi)掩盖虚假(jia)财务数据,对财务报(bao)告造假(jia)具有主观明知;三是根据证券法第八(ba)十二条规定,董事和高级管(guan)理人员应(ying)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梁某明知财务报(bao)告造假(jia)仍然在审(shen)核时签字同意公开披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应(ying)承担相应(ying)刑事责任。

(四)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shen)判决(jue),认定吴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qi)徒(tu)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诈骗罪等罪数罪并罚,决(jue)定执行有期(qi)徒(tu)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jiu)十二万元;认定勾某、梁某等被告人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qi)徒(tu)刑,与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决(jue)定执行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qi)徒(tu)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梁某等人提出上(shang)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shen)裁定,驳回上(shang)诉,维持(chi)原判。

【指导意义】

(一)根据不同类型(xing)上(shang)市公司财务造假(jia)特点构建相应(ying)指控证明体系,依法严惩上(shang)市公司各类财务造假(jia)犯罪。上(shang)市公司财务造假(jia)手段多样,对于先虚增利润营造业绩(ji),后(hou)虚减利润平账的行为,表面看似(si)“纠错”,实为反(fan)复造假(jia),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基础,损害投(tou)资者合法利益,应(ying)依法予(yu)以(yi)严惩。办理该(gai)类案件,应(ying)当根据不同类型(xing)上(shang)市公司源头性生产(chan)经营环节造假(jia)手段,紧扣(kou)证明关键(jian)点,以(yi)还原生产(chan)经营数据为基础,委托审(shen)计机构按照公司财务记(ji)账方法还原真实财务数据,与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对比,测算得出差额,准确认定财务造假(jia)并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无(wu)法获取原始生产(chan)经营数据的情(qing)况(kuang)下(xia),可以(yi)利用科学方法还原真实生产(chan)经营场景。涉及养殖、种植面积等,可以(yi)根据地理信息分析等科技(ji)手段进行测算。

(二)注重审(shen)查运用证券监督(du)管(guan)理机构在行政(zheng)执法中收集的客观性证据材料。对于证券监督(du)管(guan)理机构在行政(zheng)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cheng)中依法收集的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材料,可以(yi)作为指控、认定犯罪的依据。要充分运用其(qi)他(ta)证据或者通(tong)过审(shen)计、鉴定等方式,对行政(zheng)机关移送证据的真实性予(yu)以(yi)印证,确保全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准确认定财务造假(jia)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其(qi)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分类处理。对于公司、企(qi)业的控股(gu)股(gu)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guan)理人员,组织、指使他(ta)人或者本人实施(shi)财务造假(jia)、违规披露行为,或者明知披露信息虚假(jia)仍在披露文件上(shang)签字确认的,应(ying)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组织、指挥他(ta)人实施(shi)或者积极参与财务造假(jia)、违规披露行为的部门负责人等中层管(guan)理人员,应(ying)当依法追究其(qi)相应(ying)的刑事责任;对于主观恶性不大,听从指挥、参与犯罪程(cheng)度较(jiao)轻的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员工(gong),可以(yi)依法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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