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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欢太公司全国人工服务客服电话
2025-02-24 04:12:23
广东欢太公司全国人工服务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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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wang)约(yue)车行(xing)业快速发展,不少私家车主(zhu)利用闲(xian)暇时间接单赚取收入(ru)。然而,若未及时变更车辆保险性(xing)质,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面临(lin)保险公(gong)司拒赔风险。近日(ri),北京(jing)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因私家车从事网(wang)约(yue)车运营(ying)引(yin)发的保险纠纷案件,明(ming)确车辆使用性(xing)质变更导致危险显著增加的,商(shang)业三(san)者险可拒赔。

跑单途中(zhong)出事故,保险公(gong)司拒赔商(shang)业险

本案中(zhong),李(li)某驾驶案涉车辆与案外人燕(yan)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li)某负事故全(quan)责。燕(yan)某驾驶车辆在甲保险公(gong)司处投保了商(shang)业保险,甲保险公(gong)司代为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燕(yan)某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甲保险公(gong)司。李(li)某案涉车辆在乙保险公(gong)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shang)业三(san)者险,甲保险公(gong)司遂将李(li)某、乙保险公(gong)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li)某、乙保险公(gong)司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李(li)某投保时填写车辆的使用性(xing)质为“非营(ying)业个人”。其中(zhong)机动车商(shang)业保险单特别(bie)约(yue)定处记载(zai),“保险车辆为非营(ying)业用途,如果改变使用性(xing)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重要提示处记载(zai):“被保险机动车因改变使用性(xing)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

乙保险公(gong)司辩称,仅同意支付交强险项下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jin),不同意进行(xing)商(shang)业三(san)者险理赔。李(li)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在投保商(shang)业险时使用性(xing)质为“非营(ying)业个人”,而李(li)某驾驶案涉车辆进行(xing)了营(ying)业服务,属于保险公(gong)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事故发生于接单间隙

庭(ting)审中(zhong),法院依法向某网(wang)约(yue)车平台调取了李(li)某及案涉车辆的注册和订单记录,显示案涉事故发生于上一订单运营(ying)完毕6分钟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确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李(li)某驾驶案涉车辆跑网(wang)约(yue)车的行(xing)为,是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xing)质,乙保险公(gong)司能否因此拒赔商(shang)业三(san)者险。

根据《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yue)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yue)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xing)前款(kuan)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jin)的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zhong)事故发生时间距上一订单完成时间仅间隔6分钟,此时案涉车辆性(xing)质与投保时的“非营(ying)业”性(xing)质不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xing)质的情形,且使用性(xing)质的改变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导致案涉事故发生。

在李(li)某未通知乙保险公(gong)司的情况下,乙保险公(gong)司无需在商(shang)业三(san)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甲保险公(gong)司主(zhu)张款(kuan)项的责任,在扣除交强险赔款(kuan)后,剩余部分应由侵权人李(li)某承担。

最(zui)终,法院判决乙保险公(gong)司支付交强险项下2000元保险赔偿金(jin),李(li)某支付剩余的赔偿款(kuan)。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保险消费者需警惕“侥幸心理”

庭(ting)审法官提醒,投保人应就(jiu)保险人询问(wen)的保险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jiu)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wen)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xing)前款(kuan)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gao)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立法例中(zhong)采用询问(wen)告知的立法模式,即投保人只(zhi)对保险人提出询问(wen)的事项,就(jiu)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予(yu)以告知,保险人未提出询问(wen)的事项,投保人无需告知。

法官表示,投保人对相关事项进行(xing)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zhong)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险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本案中(zhong),在保险公(gong)司询问(wen)案涉车辆性(xing)质时,投保人填写为“非营(ying)业”,此与案涉车辆在近三(san)年长期用于营(ying)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本案属于投保人未履行(xing)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导致保险公(gong)司拒赔。

如前述,《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本条背后的法理基础在于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金(jin)赔偿处于对价关系,即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有关事项,评估承保风险,从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费金(jin)额。保险法律关系成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金(jin)赔偿之间的对应关系将失去平衡,保险人有权根据变化的危险情况,重新评估承保风险,进而决定调整(zheng)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中(zhong),“营(ying)运”车辆与“非营(ying)运”车辆相比,使用频率显著上升,车辆的行(xing)驶环境也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变得更为复杂多样,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因此,保险人对于不同使用性(xing)质的车辆在保费费率的设置上也有明(ming)显差(cha)别(bie)。本案中(zhong)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填写的车辆使用性(xing)质为“非营(ying)业”,后在未通知保险公(gong)司的情况下将案涉车辆长期用于网(wang)约(yue)车营(ying)运,且在事故当天仍有多次运营(ying)记录,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xing)质,导致案涉车辆危险程度显著提升进而发生案涉保险事故。所以保险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yue)定拒绝承担商(shang)业三(san)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确保个人权益得到(dao)妥善维护。保险期间,如原为“非营(ying)运”性(xing)质的保险车辆转而长期用于“营(ying)运”活动,属于改变机动车使用性(xing)质的情形,需及时通知保险公(gong)司,办理相关变更手(shou)续,避免后续因保险公(gong)司拒赔而产生的理赔纠纷与经济损失。

新京(jing)报记者 吴(wu)梦真

编辑(ji) 甘浩

校对 李(li)立军(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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