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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宸网络公司退款客服电话
2025-02-24 06:43:01
广东天宸网络公司退款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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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诈骗手(shou)段快(kuai)速翻新,迷惑性不断增强,“高薪(xin)工作等你(ni)来”“足不出户赚大(da)钱”的广告铺天盖地,变着法(fa)儿让人上(shang)当。出境当翻译能够赚大(da)钱?出借银行卡(ka)可大(da)笔获利?该类广告不仅不能赚大(da)钱,还可能使人深陷网络电(dian)信诈骗深渊,触犯刑法(fa),断送未(wei)来,千万擦亮眼睛、别贪心,守好自己的底线。

出境给电(dian)信诈骗人员当翻译

可能构成诈骗罪(zui)

2019年初,熟人阿北(bei)向阿东介绍一份境外翻译工作,月收入(ru)可达8万元,阿东觉得这(zhe)是个赚钱的好机会,就答(da)应前往。2019年6月,阿东到达目的地国,并(bing)来到由大(da)辉管理的A别墅。大(da)辉租用(yong)A别墅作为(wei)窝点,在别墅内主要从事电(dian)信诈骗活动,通过冒充(chong)医保局、公安局及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钱款。阿东到达后,主要负责别墅内所有翻译工作,同时负责机场接(jie)人、采买(mai)、协调(diao)当地事务等。

2019年6月至(zhi)2019年11月,大(da)辉团伙在A别墅内先(xian)后骗取110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50余万元。2019年12月包括(kuo)阿东在内的大(da)辉团伙被当地警方抓获并(bing)移交给中国警方。后检察院依法(fa)向法(fa)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阿东犯诈骗罪(zui)。阿东辩称自己仅提供翻译服务并(bing)未(wei)真正实施诈骗行为(wei),不构成犯罪(zui)。

法(fa)院经审理查明,阿东明知大(da)辉管理的别墅主要实施电(dian)信诈骗活动,其仍选择(ze)留下(xia),并(bing)完全承接(jie)了该窝点的翻译、接(jie)人等事务性工作,故其应对(dui)参与期(qi)间该窝点的全部犯罪(zui)行为(wei)承担刑事责任(ren)。阿东同他(ta)人以(yi)非法(fa)占有为(wei)目的,出境参加电(dian)信诈骗犯罪(zui)集团,利用(yong)电(dian)信网络技术手(shou)段,冒充(chong)国家机关等工作人员,虚构事实,诈骗他(ta)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da),其行为(wei)已(yi)构成诈骗罪(zui)。因阿东非电(dian)信诈骗活动的直接(jie)实施者(zhe),在共同犯罪(zui)中起次要作用(yong),系从犯,最(zui)终法(fa)院判决阿东犯诈骗罪(zui),判处有期(qi)徒刑五年,罚金六千元,并(bing)依法(fa)追缴阿东违法(fa)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

【法(fa)官说法(fa)】

《刑法(fa)》第二(er)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da)的,处三年以(yi)下(xia)有期(qi)徒刑、拘役或者(zhe)管制,并(bing)处或者(zhe)单处罚金;数额巨大(da)或者(zhe)有其他(ta)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yi)上(shang)十年以(yi)下(xia)有期(qi)徒刑,并(bing)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da)或者(zhe)有其他(ta)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yi)上(shang)有期(qi)徒刑或者(zhe)无(wu)期(qi)徒刑,并(bing)处罚金或者(zhe)没收财产(chan)。本法(fa)另(ling)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er)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zui)是指二(er)人以(yi)上(shang)共同故意犯罪(zui)。二(er)人以(yi)上(shang)共同过失犯罪(zui),不以(yi)共同犯罪(zui)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ren)的,按(an)照他(ta)们所犯的罪(zui)分别处罚。第二(er)十七(qi)条规定,在共同犯罪(zui)中起次要或者(zhe)辅助作用(yong)的,是从犯。对(dui)于从犯,应当从轻(qing)、减轻(qing)处罚或者(zhe)免除处罚。

《最(zui)高人民法(fa)院、最(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an)件具体应用(yong)法(fa)律若干(gan)问题(ti)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zhi)三千元至(zhi)一万元以(yi)上(shang)、三万元至(zhi)十万元以(yi)上(shang)、五十万元以(yi)上(shang)的,应当分别认(ren)定为(wei)刑法(fa)第二(er)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da)”“数额巨大(da)”“数额特别巨大(da)”。第二(er)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xia)列(lie)情形之一的,可以(yi)依照《刑法(fa)》第二(er)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cheng)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da)电(dian)话或者(zhe)利用(yong)互联网、广播电(dian)视、报刊杂志(zhi)等发布虚假信息,对(dui)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本案(an)中,阿东虽不直接(jie)实施诈骗行为(wei),但其明知道别墅内的人员从事的活动系电(dian)信诈骗犯罪(zui)活动,存在犯罪(zui)的故意,仍为(wei)了赚钱而自愿提供翻译服务。阿东的行为(wei)系加入(ru)该犯罪(zui)集团并(bing)以(yi)实际(ji)行为(wei)为(wei)该集团持续实施电(dian)信诈骗犯罪(zui)提供帮助,应当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ren)。阿东参加诈骗犯罪(zui)集团,以(yi)非法(fa)占有为(wei)目的,利用(yong)电(dian)信网络技术手(shou)段诈骗他(ta)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da),其行为(wei)已(yi)构成诈骗罪(zui),依法(fa)应予惩(cheng)处罚。实践中,“出境能够赚大(da)钱”的宣传往往充(chong)满陷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明知他(ta)人实施电(dian)信诈骗犯罪(zui)行为(wei)而提供帮助的,也(ye)会构成犯罪(zui),切(qie)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出借银行卡(ka)可赚钱?

警惕成为(wei)网络电(dian)信诈骗的帮助犯

陈一从网上(shang)看到办理银行卡(ka)出借给他(ta)人使用(yong)可以(yi)定期(qi)获得相应报酬的广告,便电(dian)话联系了广告预(yu)留电(dian)话人王二(er),根据王二(er)的要求,陈一到银行办理了3张银行卡(ka)。后两人约定在公园交付银行卡(ka),陈一到达交付现场后,王二(er)要求陈一利用(yong)银行卡(ka)进(jin)行转款操作,陈一在得知转款为(wei)网络电(dian)信诈骗款的情况下(xia),仍选择(ze)按(an)照王二(er)要求进(jin)行转款操作,并(bing)获得相应报酬。

陈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an),公诉机关指控陈一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zui)活动罪(zui),向法(fa)院提起公诉。陈一辩称自己只是为(wei)了出借银行卡(ka)获利并(bing)不参与诈骗活动,不应该对(dui)该行为(wei)承担责任(ren)。

法(fa)院经审理查明,陈一为(wei)获利,按(an)照王二(er)的要求到银行办理好银行卡(ka)后,于公园内将银行卡(ka)交付给王二(er),在明知王二(er)使用(yong)自己银行卡(ka)是为(wei)了转移网络电(dian)信诈骗款的情况下(xia),仍配合王二(er)进(jin)行转账操作,陈一名下(xia)银行卡(ka)被电(dian)信诈骗团伙用(yong)作转账账户累计转账金额达63万元,陈一共从中获得报酬9700元。

在明知他(ta)人利用(yong)信息网络实施犯罪(zui)的情形下(xia),陈一仍出借以(yi)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ka),并(bing)将银行卡(ka)出售给他(ta)人牟利,配合王二(er)进(jin)行转款操作,情节严重,其行为(wei)已(yi)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zui)活动罪(zui),最(zui)终法(fa)院判处陈一有期(qi)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六千元。

【法(fa)官说法(fa)】

《刑法(fa)》第二(er)百八十七(qi)条之二(er)规定,明知他(ta)人利用(yong)信息网络实施犯罪(zui),为(wei)其犯罪(zui)提供互联网接(jie)入(ru)、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chu)、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zhe)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yi)下(xia)有期(qi)徒刑或者(zhe)拘役,并(bing)处或者(zhe)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zui)的,对(dui)单位判处罚金,并(bing)对(dui)其直接(jie)负责的主管人员和(he)其他(ta)直接(jie)责任(ren)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wei),同时构成其他(ta)犯罪(zui)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zui)处罚。本案(an)中陈一明知他(ta)人从事犯罪(zui)活动,仍选择(ze)出借银行卡(ka)为(wei)网络电(dian)信诈骗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已(yi)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zui)活动罪(zui)。

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zui)活动罪(zui)”在电(dian)信网络犯罪(zui)领域一直呈高发态势,几乎涉及电(dian)信网络诈骗犯罪(zui)链条中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出租、出借银行卡(ka)、手(shou)机卡(ka)或介绍他(ta)人为(wei)犯罪(zui)团伙提供银行卡(ka)并(bing)从中抽利为(wei)其常(chang)见类型。

同样(yang)是出借信用(yong)卡(ka),如何(he)区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zui)活动罪(zui)还是构成掩饰、隐瞒(man)犯罪(zui)所得、犯罪(zui)所得收益罪(zui),需要综合出借人或出租人的主观(guan)明知、参与犯罪(zui)行为(wei)的时间节点等因素(su),如在出借、出租银行卡(ka)或套件后,还存在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等掩饰、隐瞒(man)行为(wei)的,应成立掩饰、隐瞒(man)犯罪(zui)所得、犯罪(zui)所得收益罪(zui)。

帮人在银行取钱可赚钱?

小心涉嫌掩饰、隐瞒(man)犯罪(zui)所得罪(zui)

失业(ye)在家的李(li)蓝经常(chang)去家附近的便利店买(mai)东西,逐(zhu)渐与便利店老板(ban)黄(huang)红熟悉。黄(huang)红给李(li)蓝介绍了一个夜间跑腿(tui)兼职工作,工作内容是黄(huang)红定期(qi)给李(li)蓝一些银行卡(ka),由李(li)蓝在夜间到相应的银行帮忙取钱,每取1万元可获得辛苦费500元。

李(li)蓝觉得这(zhe)是个赚钱机会,便定期(qi)到黄(huang)红处领取贴有持卡(ka)人姓名、账号、密码标签的多张银行卡(ka),到不同银行进(jin)行取款。取款成功后,李(li)蓝按(an)照黄(huang)红要求,将当日全部取款汇至(zhi)黄(huang)红提供的银行账号中,再将上(shang)述取款银行卡(ka)归还给黄(huang)红,领取相应的取钱报酬。

由于每张卡(ka)持卡(ka)人姓名不同,且单卡(ka)取款金额均(jun)在1万至(zhi)1.8万元之间,李(li)蓝怀疑这(zhe)些钱来路不正,但觉得自己只是帮忙取钱赚跑腿(tui)费,便没有放(fang)在心上(shang),累计帮助黄(huang)红取款达24.6万元。后黄(huang)红、李(li)蓝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黄(huang)红、李(li)蓝犯掩饰、隐瞒(man)犯罪(zui)所得罪(zui),向法(fa)院提起公诉。李(li)蓝辩称自己并(bing)未(wei)实施指控的犯罪(zui)行为(wei),其并(bing)不知道所取钱款的性质,也(ye)不清楚钱款的来源,仅仅是帮忙取钱,不构成犯罪(zui)。

法(fa)院经审理查明,黄(huang)红向李(li)蓝提供多名其他(ta)人员身份证(zheng)明开设的多张银行卡(ka),李(li)蓝在明知银行卡(ka)中钱款系他(ta)人犯罪(zui)所得的情况下(xia),仍在黄(huang)红的指使下(xia),分别多次在夜间到不同银行设置的ATM机上(shang)将卡(ka)中钱款取现、转移,经查,李(li)蓝所取银行卡(ka)中的钱款均(jun)系电(dian)信诈骗犯罪(zui)所得。

关于“明知”的认(ren)定,首(shou)先(xian),李(li)蓝明确知道黄(huang)红提供的多张银行卡(ka)均(jun)为(wei)非其本人开设的银行卡(ka),且均(jun)为(wei)多名不同人员开设的银行卡(ka);其次,李(li)蓝明确知道自己拿到不同银行卡(ka)具有标签或者(zhe)密码等非正常(chang)标识(shi);最(zui)后,李(li)蓝多数取款的时间为(wei)深夜,并(bing)存在不断更换银行或者(zhe)ATM机进(jin)行取款的操作,其对(dui)钱款来源不合法(fa)存在清楚认(ren)识(shi)。

结合上(shang)述分析,法(fa)院认(ren)为(wei)李(li)蓝不知道钱款的具体来源,不影(ying)响其“明知”所取钱款可能为(wei)不法(fa)钱款,故李(li)蓝的行为(wei)已(yi)经构成掩饰、隐瞒(man)犯罪(zui)所得罪(zui),应予惩(cheng)处。最(zui)终法(fa)院判处李(li)蓝犯掩饰、隐瞒(man)犯罪(zui)所得罪(zui),判处有期(qi)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er)万元。

【法(fa)官说法(fa)】

《刑法(fa)》第三百一十二(er)条规定,明知是犯罪(zui)所得及其产(chan)生的收益而予以(yi)窝藏、转移、收购、代(dai)为(wei)销售或者(zhe)以(yi)其他(ta)方法(fa)掩饰、隐瞒(man)的,处三年以(yi)下(xia)有期(qi)徒刑、拘役或者(zhe)管制,并(bing)处或者(zhe)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yi)上(shang)七(qi)年以(yi)下(xia)有期(qi)徒刑,并(bing)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zui)的,对(dui)单位判处罚金,并(bing)对(dui)其直接(jie)负责的主管人员和(he)其他(ta)直接(jie)责任(ren)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er)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zui)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本案(an)中,黄(huang)红为(wei)获取电(dian)信诈骗所得的钱款,利用(yong)多人名下(xia)的银行卡(ka)并(bing)指使李(li)蓝帮助其从银行将钱款取出的行为(wei)构成掩饰、隐瞒(man)犯罪(zui)所得罪(zui),而李(li)蓝明知其所取钱财可能来路不正的情况下(xia),仍然将其作为(wei)一种赚钱手(shou)段,持续利用(yong)其他(ta)人名下(xia)的银行卡(ka)帮助黄(huang)红到多家银行取钱,该行为(wei)同样(yang)构成了掩饰、隐瞒(man)犯罪(zui)所得罪(zui)。

实践中,在掩饰、隐瞒(man)犯罪(zui)所得罪(zui)的认(ren)定标准上(shang),“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ren)识(shi)和(he)可能性认(ren)识(shi)均(jun)应纳入(ru)明知范畴。只要行为(wei)人根据有关情况,主观(guan)上(shang)认(ren)识(shi)到或应当认(ren)识(shi)到掩饰、隐瞒(man)的对(dui)象是或可能是他(ta)人的犯罪(zui)所得或者(zhe)收益即可,不要求其对(dui)上(shang)游犯罪(zui)的犯罪(zui)人究竟是何(he)人、上(shang)游犯罪(zui)的行为(wei)时间、地点及触犯的罪(zui)名等有具体的认(ren)识(shi)。

在涉及网络电(dian)信诈骗的案(an)件中,明知他(ta)人钱款来源不正当,仍帮助他(ta)人通过使用(yong)银行卡(ka)等方式提取非法(fa)来源款项(xiang)可构成掩饰、隐瞒(man)犯罪(zui)所得罪(zui)。明知他(ta)人利用(yong)自己名下(xia)的银行卡(ka)实施不正当活动,仍多次向他(ta)人出借或者(zhe)转卖自己名下(xia)的银行卡(ka)用(yong)以(yi)实施套现活动的,也(ye)可能构成掩饰、隐瞒(man)犯罪(zui)所得罪(zui)。(文(wen)中人物均(jun)系化名)

文(wen)/胡佳(jia)欣(北(bei)京市海淀区人民法(fa)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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