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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yi)起某动画公司与虚拟主播“中之人”之间的(de)合同(tong)纠纷案(an)。虚拟主播的(de)真人扮演者因为不慎说出真名,被动画公司索赔30万(wan)元(yuan)。法院经审理,酌定当事(shi)人赔偿3万(wan)元(yuan)。
2023年9月,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出了一(yi)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员(yuan)江某签(qian)订《合作合同(tong)》,约(yue)定由其担(dan)任虚拟主播角色幕后的(de)真人扮演者,作为“中之人”进行直播。案(an)涉合同(tong)明(ming)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则(ze)需支付违约(yue)金30万(wan)元(yuan)。
《合作合同(tong)》所涉“开盒”,指虚拟主播“中之人”的(de)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互联网对于“开盒”的(de)界定,一(yi)般(ban)是指通过(guo)人肉搜索、盗取账号等手段,来定位“中之人”的(de)个人信息并公之于众(zhong)的(de)行为。一(yi)旦被“开盒”,几乎意味着虚拟主播生涯的(de)终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xx。”仅仅开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直播中主动说出了自己的(de)真实姓(xing)名。某动画公司认为此(ci)举导致“中之人”身份泄露,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断(duan),虚拟主播形象受(shou)损,更使前期投入(ru)的(de)百(bai)万(wan)级动画项目濒临(lin)危机,要求解除合同(tong)并向江某索赔30万(wan)元(yuan)违约(yue)金。
江某则(ze)认为,自己在直播中说出名字的(de)行为并不构成“开盒”。当时直播间观众(zhong)人数稀少,其口述的(de)姓(xing)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幕,无法与具体身份关联,不会对虚拟形象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qie)合同(tong)中的(de)违约(yue)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zhong)其责任,公司在未遭受(shou)实际损失的(de)情(qing)况下要求其赔偿30万(wan)显失公平。同(tong)时,江某提出反(fan)诉,要求某动画公司支付自己直播期间的(de)酬金2000余元(yuan)。
法院认为,本案(an)焦点集中在三点:一(yi)是《合作合同(tong)》是否为格式合同(tong);二是江某是否存在“开盒”的(de)违约(yue)行为;三是江某是否应承担(dan)违约(yue)责任及违约(yue)责任的(de)承担(dan)方式。
关于合同(tong)性质之争,法院经审理查明(ming),合同(tong)虽由某动画公司拟定,但江某作为有经验、具备协商能力的(de)演员(yuan),在签(qian)约(yue)前一(yi)周内多次提出修改(gai)意见,且(qie)合同(tong)最终版本经双方电子签(qian)约(yue)确认,应视为双方平等协商的(de)结果。格式条款是当事(shi)人为了重(zhong)复使用而预先(xian)拟定,并在订立合同(tong)时未与对方协商的(de)条款。江某与某动画公司这种(zhong)“预先(xian)拟定+协商修正”的(de)过(guo)程,不符合《民法典》中“格式条款”未与对方协商的(de)核心要件。因此(ci),合同(tong)中约(yue)定的(de)违约(yue)金条款合法有效。
关于“开盒”认定标准,法院采取缔(di)约(yue)目的(de)、合同(tong)内容、行业特征三重(zhong)标准综合判断(duan)。合同(tong)缔(di)约(yue)目的(de)及内容层面(mian),虚拟主播的(de)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同(tong)明(ming)确约(yue)定因江某的(de)过(guo)失、故意行为导致虚拟主播被“开盒”的(de),属于违约(yue)行为。江某作为演员(yuan)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xing)名,观众(zhong)通过(guo)搜索可关联其公开信息,已违反(fan)保密义务。即便仅有少数观众(zhong)在场,仍构成合同(tong)约(yue)定的(de)“开盒”行为。行业特征层面(mian),虚拟主播的(de)粉丝黏性高度(du)依赖“中之人”所扮演的(de)虚拟形象的(de)神秘感。江某的(de)过(guo)失行为虽未造成大规模泄露,但已破坏(huai)角色人设的(de)完整(zheng)性,易导致后续负面(mian)后果。该行为应被否定性评价(jia),法院认定江某本人需承担(dan)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损失界定问题,尽管合同(tong)约(yue)定30万(wan)元(yuan)违约(yue)金,但案(an)涉虚拟主播流量非常小,尚(shang)未在网上形成热度(du),“开盒”行为尚(shang)未造成广泛影响,实际损失较小。且(qie)本案(an)无法表(biao)现(xian)出粉丝受(shou)众(zhong)对江某作为“中之人”的(de)高度(du)黏性,虚拟主播与江某不具有“身份同(tong)一(yi)性”,案(an)涉虚拟形象具有复用价(jia)值。同(tong)时某动画公司在停播后未积极寻找替代“中之人”,放任损失范围扩大,具有一(yi)定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kao)虑《合作合同(tong)》的(de)交(jiao)易类(lei)型、履行情(qing)况、履行期间、当事(shi)人的(de)过(guo)错程度(du)、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情(qing)形下,认定30万(wan)元(yuan)违约(yue)金过(guo)分高于江某“开盒”给某动画公司造成的(de)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原则(ze)和(he)诚(cheng)信原则(ze)进行衡量,法院酌情(qing)确定江某向某动画公司赔偿违约(yue)金3万(wan)元(yuan),并驳回(hui)江某的(de)反(fan)诉请求,认定其违约(yue)后无权主张酬金。
该案(an)二审维持原判,现(xian)已生效。
通讯员(yuan) 吴可加 邓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胡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