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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度小满申请退款客服电话
2025-02-23 00:13:33
重庆度小满申请退款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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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功能型无人车产业规(gui)模化(hua)发展,《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dian)范围加快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高质(zhi)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qiu)意见稿)》公开征求(qiu)意见。其中提到,统筹推进,试点(dian)先行。发挥市级层面统筹协调作用,整体推进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管理工作。加快搭建功能型无人车监管平(ping)台(tai),基(ji)于平(ping)台(tai)实现功能型无人车运行数据的统一接入,强化(hua)安(an)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an)全。市级层面结合功能型无人车应用场景(jing),统筹做(zuo)好功能型无人车规(gui)模引导工作,逐步提高功能型无人车在城市物流、环卫等领域夜间作业车辆的占(zhan)有率,实现提质(zhi)增(zeng)效。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dian)范围加快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高质(zhi)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公开征求(qiu)意见稿)

功能型无人车出现以(yi)来,深圳市积极(ji)推动小规(gui)模、区域化(hua)、多场景(jing)的应用试点(dian),推动产品(pin)、技术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目前,功能型无人车已基(ji)本具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试点(dian)应用的技术基(ji)础与产品(pin)条件。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功能型无人车产业规(gui)模化(hua)发展,促进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培育(yu)高效的监管能力,探索可行的商业模式,进一步为功能型无人车在城市物流、环卫等领域的商业化(hua)、规(gui)模化(hua)应用积累经验,打造功能型无人车产业集群,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yi)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qiu)

(一)指导思想(xiang)

以(yi)习近(jin)平(ping)新时代中国(guo)特色社会主(zhu)义思想(xiang)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shi)大和二十(shi)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jin)平(ping)总书(shu)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因地制宜(yi)发展新质(zhi)生(sheng)产力体制机制、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的决策部(bu)署,促进无人驾驶技术与交通运输、城市服务深度融合,助力功能型无人车产业在深圳集聚发展,鼓励基(ji)于夜间道路高质(zhi)量时空资源,聚焦夜间无人物流配送(仓(cang)到仓(cang)运输)、无人夜间环卫清扫(道路清扫)等场景(jing)的探索应用,打造功能型无人车高质(zhi)量发展先行示范城市。

(二)基(ji)本原则

统筹推进,试点(dian)先行。发挥市级层面统筹协调作用,整体推进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管理工作。

统一监管,安(an)全可控。加快搭建功能型无人车监管平(ping)台(tai),基(ji)于平(ping)台(tai)实现功能型无人车运行数据的统一接入,强化(hua)安(an)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an)全。

统一标识,有序发展。统一全市功能型无人车车辆标识样式,拓展利用夜间道路时空资源,加强功能型无人车上路通行管理,维(wei)护道路交通秩序,循序渐进地推进试点(dian)工作。

强化(hua)管理,平(ping)稳规(gui)范。明确由具备相(xiang)应业务资质(zhi)的主(zhu)体申请(qing)使用功能型无人车开展无人物流、环卫等服务或者作业,严格规(gui)范申请(qing)要求(qiu)与试点(dian)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平(ping)稳、规(gui)范发展。

分类(lei)指导,提质(zhi)增(zeng)效。市级层面结合功能型无人车应用场景(jing),统筹做(zuo)好功能型无人车规(gui)模引导工作,逐步提高功能型无人车在城市物流、环卫等领域夜间作业车辆的占(zhan)有率,实现提质(zhi)增(zeng)效。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物流、环卫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管理。

(一)功能型无人车是指具备无人驾驶功能的电动轮式车辆,能够在无需(xu)人工主(zhu)动操作的情况下,实现在道路上自动、安(an)全行驶,包(bao)括无人物流车、无人环卫车等。

(二)运营试点(dian)是指以(yi)探索商业模式为目的,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车辆通行的各类(lei)道路进行的无人物流、环卫等服务或者作业的试点(dian)活动。

三、组织架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bu)门负(fu)责统筹协调全市功能型无人车高质(zhi)量发展试点(dian)工作,解决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负(fu)责组织各相(xiang)关单位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qing)进行联合审议;负(fu)责车辆标识发放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bu)门负(fu)责办(ban)理功能型无人物流车试点(dian)申请(qing);负(fu)责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ping)台(tai)实现功能型无人车数据接入工作;负(fu)责优化(hua)停车管理,实现功能型无人车辆自动识别抬杆。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bu)门负(fu)责办(ban)理功能型无人环卫车试点(dian)申请(qing)。

市公安(an)交警部(bu)门负(fu)责无标识功能型无人车上路行驶执法,负(fu)责涉功能型无人车的交通事故调查处(chu)置。

各区政府(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负(fu)责辖区内功能型无人车高质(zhi)量发展试点(dian)日常管理、安(an)全应急及产业发展等工作。

四、申请(qing)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qing)条件

1.申请(qing)主(zhu)体是指提出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申请(qing)、组织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活动并(bing)承担相(xiang)应责任的独(du)立法人单位或者多个独(du)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国(guo)家及深圳市有关规(gui)定取得从事城市物流、环卫等业务的相(xiang)关资质(zhi)。由多个独(du)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申请(qing)主(zhu)体,各单位还应当签署运营服务及相(xiang)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2.申请(qing)主(zhu)体应当提交运营服务能力报(bao)告,报(bao)告至少包(bao)括申请(qing)主(zhu)体情况介绍,运营服务团队说明、安(an)全保障团队说明、运营管理制度说明等内容(详见附件1)。

3.申请(qing)主(zhu)体应当提交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方案(an),其中,试点(dian)方案(an)至少包(bao)括试点(dian)场景(jing)、试点(dian)区域及路段、时间、规(gui)模、车辆行驶规(gui)则、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shi)等内容(详见附件2)。

4.申请(qing)主(zhu)体应当结合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为不同类(lei)型的车辆购置匹配的商业保险。属无人环卫车应用试点(dian)的,为每台(tai)车辆购买不低于100万元的商业保险;属无人物流车应用试点(dian)的,为每台(tai)车辆购买不低于300万元的商业保险。

5.首次在深圳市申请(qing)开展运营试点(dian)的车型应当在国(guo)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详见附件3),并(bing)取得相(xiang)应检测报(bao)告;同型号、同型式的车辆可按照抽检比例进行检测,首次抽检比例10%。

6.车辆应当具备车辆状态记录(lu)、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车辆标识、控制模式、位置、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信息至政府监管平(ping)台(tai),并(bing)自动记录(lu)和存储车辆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sheng)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二)申请(qing)流程

1.提交申请(qing)。申请(qing)主(zhu)体根据本意见的要求(qiu),向市行业主(zhu)管部(bu)门提交《安(an)全性(xing)自我声明》(详见附件4)以(yi)及相(xiang)关申请(qing)材料。其中,属无人物流车应用试点(dian)的,向市交通运输部(bu)门提交申请(qing),属无人环卫车应用试点(dian)的,向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bu)门提交申请(qing)。

2.审核确认。市行业主(zhu)管部(bu)门应当在收到申请(qing)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tuo)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公路等交通专业领域工程咨询甲级资质(zhi)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qing)主(zhu)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不通过的,市行业主(zhu)管部(bu)门需(xu)向申请(qing)主(zhu)体反馈书(shu)面意见,明确指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申请(qing)主(zhu)体按照反馈意见修改(gai)完善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qing);初步审核通过的,市行业主(zhu)管部(bu)门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bu)门反馈初步审核结果。

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bu)门组织市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an)交警等部(bu)门,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qing)进行联合审议。市行业主(zhu)管部(bu)门根据联合审议情况对《安(an)全性(xing)自我声明》确认盖章(zhang)。

3.标识发放。联合审议通过的,申请(qing)主(zhu)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bu)门申领与试点(dian)申请(qing)功能型无人车一一对应的车辆标识(样式详见附件5)。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bu)门可以(yi)委托(tuo)第三方机构负(fu)责车辆标识的制作及发放。

五、试点(dian)要求(qiu)

(一)试点(dian)主(zhu)体应当严格按照已确认的运营试点(dian)方案(an),使用取得车辆标识的功能型无人车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开展运营试点(dian)活动,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gui)则,保障道路交通安(an)全。

(二)试点(dian)主(zhu)体因业务需(xu)要,拟申请(qing)新增(zeng)车辆规(gui)模或试点(dian)区域道路的,应当按照本意见“四、申请(qing)条件及流程”的要求(qiu)提交申请(qing)。

(三)试点(dian)主(zhu)体如需(xu)续期(qi)的,应当在运营试点(dian)有效期(qi)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行业主(zhu)管部(bu)门提交申请(qing)续期(qi)。

(四)试点(dian)主(zhu)体通过租赁(lin)车辆开展相(xiang)关活动的,租赁(lin)期(qi)限应当大于运营试点(dian)有效期(qi)。

(五)试点(dian)主(zhu)体应当按照网络安(an)全及数据安(an)全相(xiang)关法律、法规(gui)的要求(qiu),建立网络安(an)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an)全等级保护制度,提高网络安(an)全保护水(shui)平(ping);建立健全数据安(an)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an)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发生(sheng)或者可能发生(sheng)涉及国(guo)家安(an)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的,试点(dian)主(zhu)体应当立即(ji)采(cai)取补(bu)救措施(shi),按照规(gui)定及时告知用户并(bing)向有关主(zhu)管部(bu)门报(bao)告。

(六)试点(dian)主(zhu)体应当根据功能型无人车投放规(gui)模及运营试点(dian)情况,优化(hua)调整服务运载工具,促进城市物流配送、环卫清洁等服务及作业提质(zhi)增(zeng)效。

(七)车辆在开展运营试点(dian)期(qi)间发生(sheng)交通事故的,试点(dian)主(zhu)体应当立即(ji)暂停事故车辆运行、报(bao)警并(bing)派员现场处(chu)置,主(zhu)动配合市行业主(zhu)管部(bu)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并(bing)将事故发生(sheng)前后的视频信息提交并(bing)形成事故分析报(bao)告,报(bao)市相(xiang)关行业主(zhu)管、公安(an)交警等部(bu)门以(yi)及相(xiang)关区政府备案(an)。

(八)如试点(dian)主(zhu)体存在严重违规(gui)行为、发生(sheng)致人死亡(wang)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国(guo)家安(an)全、公共安(an)全、人身财产安(an)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形的,市行业主(zhu)管部(bu)门应当立即(ji)暂停或者终止该试点(dian)主(zhu)体的试点(dian)活动。由市公安(an)交警部(bu)门会同市行业主(zhu)管部(bu)门组织开展深度调查,查找安(an)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推动问题整改(gai),构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相(xiang)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shi)

(一)加强市区协同。建立市、区协同管理机制,各区政府依据本意见规(gui)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功能型无人车安(an)全应急、产业发展等管理政策,支(zhi)撑(cheng)辖区内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活动的日常管理及发展。本意见实施(shi)前已在各区开展无人物流配送、无人环卫清扫等应用试点(dian)的,申请(qing)主(zhu)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管理规(gui)定,自本意见生(sheng)效起三个月内提交申请(qing)材料并(bing)重新获取车辆标识。

(二)加强动态评估。市各行业主(zhu)管部(bu)门每三个月对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工作进行动态评估,并(bing)将试点(dian)情况报(bao)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bu)门;市工业和信息化(hua)部(bu)门结合评估情况,会同市交通运输等部(bu)门动态调整试点(dian)车辆规(gui)模,并(bing)适时优化(hua)管理机制或相(xiang)关管理措施(shi)。

(三)加强安(an)全保障。市行业主(zhu)管部(bu)门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行业功能型无人车运行范围、时间及安(an)全注意事项等信息,合理设置停放站点(dian)、标志标识,确保道路交通运行通畅有序,保障道路交通安(an)全。

(四)加强宣传推广。全方位、多渠(qu)道加强对功能型无人车技术的公众教(jiao)育(yu)和普及工作,为全市功能型无人车应用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附则

(一)本意见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shi),有效期(qi)三年。

(二)在公园(yuan)、广场、工业园(yuan)区、产业园(yuan)区、会展中心、体育(yu)场馆、绿道、碧道等相(xiang)对独(du)立的区域开展服务或者作业的功能型无人车,无需(xu)按照本意见进行申请(qing),具体规(gui)定由相(xiang)关行业主(zhu)管部(bu)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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