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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zhong)新网2月21日电 据(ju)最高检网站消息,最高检21日发布第五十五批(pi)指导性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甲皮业有限公司、周(zhou)某(mou)某(mou)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mou)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检例第219号(hao))
【关键词】
欺诈发行债券 中(zhong)小企业私(si)募债券 中(zhong)介组(zu)织人员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行业治理
【要旨】
办理欺诈发行债券犯罪案件,应当根据(ju)我国现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准(zhun)确(que)把握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的范围(wei)。对(dui)于新出现的金融产品,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对(dui)于涉案中(zhong)介组(zu)织人员,应当根据(ju)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认定欺诈发行证券罪共同(tong)犯罪、提(ti)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检察(cha)机关要重视从证券犯罪个案惩戒向金融风险防(fang)范延伸职能(neng),以检察(cha)履职助推(tui)资本市场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qing)】
被告单位江苏省(sheng)宿(xiu)迁(qian)市甲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周(zhou)某(mou)某(mou),江苏省(sheng)宿(xiu)迁(qian)市甲皮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控股(gu)股(gu)东、执行董事(shi)。
被告人林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分别为江苏省(sheng)宿(xiu)迁(qian)市甲皮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兼财务(wu)总监、原财务(wu)经理。
被告人王某(mou)某(mou),乙(yi)会计师事(shi)务(wu)所原合伙人。
被告人马某(mou),丙会计师事(shi)务(wu)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原负责人。
2012年下半(ban)年,经周(zhou)某(mou)某(mou)决定,宿(xiu)迁(qian)市甲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eng)“甲公司”)拟发行中(zhong)小企业私(si)募债券融资。甲公司委托王某(mou)某(mou)负责发债现场审计工作,王某(mou)某(mou)因所在的乙(yi)会计师事(shi)务(wu)所没(mei)有从事(shi)证券类(lei)审计业务(wu)的资质,遂与具有资质的丙会计师事(shi)务(wu)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以下简称(cheng)“丙北京所”)负责人马某(mou)联系(xi),约定在王某(mou)某(mou)现场审计后由丙北京所审核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报(bao)告。周(zhou)某(mou)某(mou)指派公司总经理兼财务(wu)总监林某(mou)某(mou)、财务(wu)经理叶某(mou)某(mou)向王某(mou)某(mou)提(ti)供发债所需的财务(wu)资料。
王某(mou)某(mou)在现场审计时发现,甲公司的实际财务(wu)状况不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遂提(ti)出可根据(ju)发债规模调(diao)整公司财务(wu)报(bao)表,增(zeng)加营业收入和(he)净利润。经周(zhou)某(mou)某(mou)同(tong)意,林某(mou)某(mou)指使叶某(mou)某(mou)按照王某(mou)某(mou)的需要篡改财务(wu)数据(ju)、编制虚假的纳税申报(bao)表等财务(wu)资料,王某(mou)某(mou)则根据(ju)虚假财务(wu)资料制作了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为使现场审计底稿通过审核,叶某(mou)某(mou)根据(ju)林某(mou)某(mou)、王某(mou)某(mou)的要求,通过王某(mou)某(mou)介绍的平面设计师,采用电脑修(xiu)图等手(shou)法伪造(zao)了财务(wu)凭证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该现场审计底稿记载甲公司2010年、2011年的营业收入共计12.57亿余元,净利润共计1.2亿余元,与实际经营状况相比,分别虚增(zeng)营业收入6.77亿余元,净利润1.04亿余元。
马某(mou)作为发债审计报(bao)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严重不负责任,未(wei)对(dui)王某(mou)某(mou)提(ti)供的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和(he)虚假财务(wu)凭证进行审核,即在审计报(bao)告上签名确(que)认,并指使他人在审计报(bao)告上加盖未(wei)参与审计工作的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印章,最终以丙北京所名义出具了内容严重失实的审计报(bao)告。王某(mou)某(mou)支付丙北京所费用9万元。
甲公司委托丁证券股(gu)份(fen)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eng)“丁证券公司”)担任承销(xiao)商。2012年12月26日,丁证券公司根据(ju)丙北京所的审计报(bao)告及甲公司提(ti)供的2012年1月至9月的虚假财务(wu)数据(ju)出具了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显(xian)示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甲公司营业收入17亿余元、净利润1.56亿余元,与实际经营状况相比,分别虚增(zeng)营业收入10.57亿余元、净利润1.45亿余元。周(zhou)某(mou)某(mou)、林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分别以甲公司执行董事(shi)、总经理、财务(wu)经理的身份(fen)在募集说明书上签名确(que)认。
2013年2月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丁证券公司发行“甲公司非公开(kai)发行2012年中(zhong)小企业私(si)募债券”,共募集资金1.5亿元,由戊证券股(gu)份(fen)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认购。甲公司先(xian)后支付了三期利息共计2100余万元。2015年2月5日,该私(si)募债券到期,甲公司无力偿付本金和(he)剩余利息,造(zao)成投资人重大经济(ji)损失。
【检察(cha)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dai)捕
2017年1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对(dui)犯罪嫌(xian)疑(yi)人林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提(ti)请上海市人民检察(cha)院第一分院批(pi)准(zhun)逮(dai)捕。同(tong)年11月17日,检察(cha)机关决定对(dui)二人批(pi)准(zhun)逮(dai)捕,并向公安机关提(ti)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一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gu)股(gu)东、执行董事(shi)周(zhou)某(mou)某(mou)有重大犯罪嫌(xian)疑(yi),应查明其是否为欺诈发行债券的组(zu)织者;二是查明甲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zhong)各类(lei)人员的分工行为,包括林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在发债过程中(zhong)的实际履职情(qing)况;三是对(dui)会计师王某(mou)某(mou)、马某(mou)进行侦查,查明其是否涉嫌(xian)欺诈发行债券共同(tong)犯罪、提(ti)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四是进一步补充甲公司发行中(zhong)小企业私(si)募债券的文件等相关书证。
根据(ju)检察(cha)机关继续取证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6日对(dui)马某(mou)立案侦查。周(zhou)某(mou)某(mou)涉嫌(xian)其他犯罪在逃,后被江苏公安机关抓(zhua)获。2020年3月2日,周(zhou)某(mou)某(mou)因其他犯罪,被江苏省(sheng)连云港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tong)年7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将周(zhou)某(mou)某(mou)解回再侦。
(二)审查起诉
2018年1月17日、2019年5月7日、2020年9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先(xian)后以甲公司、林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王某(mou)某(mou)等涉嫌(xian)欺诈发行债券罪,马某(mou)涉嫌(xian)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周(zhou)某(mou)某(mou)涉嫌(xian)欺诈发行债券罪向检察(cha)机关移(yi)送起诉。
关于王某(mou)某(mou)、马某(mou)两名中(zhong)介组(zu)织人员行为的认定,检察(cha)机关审查认为,王某(mou)某(mou)与周(zhou)某(mou)某(mou)等人共谋,利用专业知识参与甲公司从原始财务(wu)数据(ju)造(zao)假到审计报(bao)告造(zao)假的全过程,帮助甲公司在不符合条件的情(qing)况下发行债券,构(gou)成欺诈发行债券罪共同(tong)犯罪。马某(mou)虽然未(wei)共谋参与造(zao)假,但是违反会计师执业准(zhun)则和(he)丙北京所规定,随意出借审计资质,对(dui)王某(mou)某(mou)制作的审计报(bao)告未(wei)作审核即签名确(que)认,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审计报(bao)告严重失实,致使不具备发债条件的企业得以发行债券,造(zao)成投资人重大经济(ji)损失,构(gou)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018年7月24日、2020年5月7日、2021年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cha)院第一分院先(xian)后以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林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王某(mou)某(mou)构(gou)成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告人马某(mou)构(gou)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告人周(zhou)某(mou)某(mou)构(gou)成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第一中(zhong)级人民法院提(ti)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10月19日、2020年9月24日、2021年6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zhong)级人民法院公开(kai)开(kai)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zhong),针对(dui)辩护人提(ti)出的中(zhong)小企业私(si)募债券不属于欺诈发行债券罪规定的债券种(zhong)类(lei)、王某(mou)某(mou)可以免予(yu)刑事(shi)处罚等意见,公诉人答(da)辩如下:
第一,关于欺诈发行债券罪。辩护人提(ti)出,本罪规定于1997年刑法,当时中(zhong)国市场仅有向社会公众(zhong)公开(kai)发行的公募债券。甲公司发行的系(xi)中(zhong)小企业私(si)募债券,产生于2012年,仅向合格(ge)投资者非公开(kai)发行,投资者数量较(jiao)少,且专业程度和(he)风险承受能(neng)力强(qiang)于社会公众(zhong),不属于本罪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
公诉人认为,中(zhong)小企业私(si)募债券是欺诈发行债券罪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首先(xian),甲公司发行的私(si)募债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为畅(chang)通中(zhong)小企业融资渠道推(tui)出的金融产品,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债券实质特征。其次,虽然1997年刑法规定欺诈发行债券罪时,我国债券市场仅发行公募债券,但是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并未(wei)对(dui)“公司、企业债券”作出必须(xu)公开(kai)发行的限制。该罪保护的对(dui)象是广大投资者,中(zhong)小企业私(si)募债券将投资者类(lei)型从普(pu)通社会公众(zhong)拓展至合格(ge)投资者,平等保护不同(tong)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符合本罪立法目的。
第二,关于王某(mou)某(mou)的刑罚。辩护人提(ti)出本案欺诈发行债券罪的主犯是甲公司,王某(mou)某(mou)仅是第三方会计师,获利少,犯罪情(qing)节轻微,可以免予(yu)刑事(shi)处罚。
公诉人指出,会计师在债券发行过程中(zhong)承担重要的“看门人”职责,王某(mou)某(mou)不仅失职未(wei)尽审查义务(wu),而且主动指导、帮助甲公司工作人员造(zao)假,在共同(tong)犯罪中(zhong)起积极、重要作用,不属于犯罪情(qing)节轻微,不符合免予(yu)刑事(shi)处罚条件,应当依法惩处;对(dui)于其坦白情(qing)节,建议法庭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处理结果
2019年2月22日、2020年9月29日、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zhong)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甲公司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周(zhou)某(mou)某(mou)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连同(tong)前(qian)罪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被告人林某(mou)某(mou)、王某(mou)某(mou)、叶某(mou)某(mou)犯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告人马某(mou)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对(dui)王某(mou)某(mou)、马某(mou)并处罚金。
王某(mou)某(mou)、周(zhou)某(mou)某(mou)提(ti)出上诉。2019年5月24日、2021年11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二审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制发检察(cha)建议
检察(cha)机关在办理多起欺诈发行中(zhong)小企业私(si)募债券案件的过程中(zhong),发现部分会计师事(shi)务(wu)所在承接私(si)募债券发行项目中(zhong)存在内控机制严重失灵、审核把关环节形同(tong)虚设、行业自律不足(zu)等问题。经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审核并转送,上海市人民检察(cha)院向中(zhong)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检察(cha)建议,提(ti)出加强(qiang)中(zhong)介组(zu)织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he)职业道德教(jiao)育、搭建完善全流程风险控制体系(xi)、发挥行业监管作用等具体建议。中(zhong)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高度重视,制定了10项整改完善措施积极落实,并及时回复检察(cha)机关。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开(kai)展为期三年的专项整治行动,有效(xiao)促进提(ti)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治理水平。
【指导意义】
(一)根据(ju)我国现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准(zhun)确(que)把握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范围(wei)。现代金融发展迅速,依法惩治欺诈发行债券等新类(lei)型证券期货犯罪,应当深刻领(ling)悟相关具体条文中(zhong)蕴含的法治精神,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qian)提(ti)下,结合立法目的和(he)现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正确(que)理解和(he)适用刑法规定。1997年刑法修(xiu)订后,债券市场及相关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中(zhong)小企业私(si)募债券、短期融资券、中(zhong)期票(piao)据(ju)、超(chao)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wu)融资工具等新的金融产品。对(dui)于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公司、企业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定义,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欺诈发行上述债券,严重侵害投资者财产权益,破坏债券发行管理秩序,构(gou)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起诉。
(二)对(dui)于涉案中(zhong)介组(zu)织人员,应当根据(ju)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适用不同(tong)罪名。对(dui)于出具审计报(bao)告等虚假证明文件的中(zhong)介组(zu)织人员,应当区分其对(dui)发行人财务(wu)造(zao)假行为是主观明知、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还是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造(zao)假而未(wei)发现、造(zao)成严重后果,来分别认定是否构(gou)成提(ti)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dui)于中(zhong)介组(zu)织人员与发行人共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以帮助欺诈发行证券,同(tong)时构(gou)成欺诈发行证券罪、提(ti)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jiao)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坚持从个案惩戒向风险防(fang)范延伸,以检察(cha)履职助推(tui)资本市场行业治理。防(fang)范化解金融风险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he)保障。检察(cha)机关要重视分析、总结案件办理中(zhong)反映出的资本运行、自律管理、行政监管等各方面存在的风险问题,通过制发检察(cha)建议等方式,协助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zu)织等补齐漏洞,加强(qiang)监管,促进行业治理,做好案件办理“后半(ban)篇(pian)”文章。
【相关规定】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刑法》(1997年修(xiu)订)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现适用《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公司法》(2005年修(xiu)订)第一百五十四条(现适用《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证券法》(2005年修(xiu)订)第二条(现适用《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证券法》第二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shi)案件立案追诉标准(zhun)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hao))第五条第一项(现适用《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shi)案件立案追诉标准(zhun)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hao))第五条第一项)
《人民检察(cha)院检察(cha)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
办案检察(cha)院:上海市人民检察(cha)院第一分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cha)院
承办检察(cha)官:顾佳 孙惟文 赵炜(wei)捷 陈晨
案例撰稿人:孙惟文 赵炜(wei)捷 陈晨
吴某(mou)某(mou)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检例第220号(hao))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财务(wu)造(zao)假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 分类(lei)处理
【要旨】
人民检察(cha)院办理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应当查清上市公司原始生产经营情(qing)况,还原真实财务(wu)数据(ju),与公开(kai)披露的财务(wu)数据(ju)进行比对(dui),准(zhun)确(que)认定财务(wu)造(zao)假并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shi)实。要注重对(dui)行政执法证据(ju)的审查与运用。对(dui)于收集程序和(he)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的书证、电子数据(ju)等客观性证据(ju),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ju)。要准(zhun)确(que)区分财务(wu)造(zao)假涉案人员的刑事(shi)责任,有针对(dui)性地进行分类(lei)处理。对(dui)于上市公司大股(gu)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实施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qing)】
被告人吴某(mou)某(mou),甲集团股(gu)份(fen)有限公司原董事(shi)长、总裁。
被告人梁某(mou),甲集团股(gu)份(fen)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常务(wu)副总裁。
被告人勾某(mou),甲集团股(gu)份(fen)有限公司原财务(wu)总监。
被告人孙某(mou)某(mou)、刘某(mou),分别系(xi)甲集团股(gu)份(fen)有限公司原董事(shi)会秘(mi)书、原财务(wu)总监助理;被告人邹某(mou)某(mou),系(xi)甲集团股(gu)份(fen)有限公司海洋牧(mu)场群原财务(wu)负责人;被告人石某(mou)某(mou)、张某(mou)及被不起诉人于某(mou)某(mou)、赵某(mou),系(xi)甲集团股(gu)份(fen)有限公司增(zeng)殖分公司工作人员。
甲集团股(gu)份(fen)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eng)“甲公司”)系(xi)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因甲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为防(fang)止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吴某(mou)某(mou)指使勾某(mou)组(zu)织人员进行财务(wu)造(zao)假以虚增(zeng)利润。邹某(mou)某(mou)安排负责底播扇贝养(yang)殖的增(zeng)殖分公司人员张某(mou)、石某(mou)某(mou)具体修(xiu)改“作业区域坐标”和(he)“采捕亩数”,形成虚假的2016年度和(he)2017年度《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以调(diao)减虾(xia)夷扇贝采捕面积,实际采捕面积从69.41万亩调(diao)减为55.48万亩,减少采捕成本。增(zeng)殖分公司人员于某(mou)某(mou)、赵某(mou)配(pei)合在该采捕记录表上签字,刘某(mou)将增(zeng)殖分公司上报(bao)的《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汇总后形成报(bao)表,层报(bao)勾某(mou)、孙某(mou)某(mou)、梁某(mou)、吴某(mou)某(mou)审核同(tong)意后编入2016年财务(wu)报(bao)告,共虚减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吴某(mou)某(mou)还指使上述人员对(dui)部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应作核销(xiao)处理的不作核销(xiao)处理,虚减营业外(wai)支出7000余万元。综上,在甲公司公开(kai)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bao)告》中(zhong),共虚增(zeng)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1%。
2017年末(mo)至2018年初,为了核销(xiao)往年度的虚增(zeng)利润,且为能(neng)够(gou)对(dui)2016年实际已经采捕但未(wei)作记录的隐瞒(man)采捕区域重新播种(zhong)扇贝苗,吴某(mou)某(mou)指使上述公司人员,调(diao)增(zeng)虾(xia)夷扇贝采捕面积以增(zeng)加采捕成本,实际采捕面积从54.91万亩调(diao)增(zeng)为60.7万亩,虚增(zeng)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另外(wai),通过在上述隐瞒(man)海域增(zeng)设抽测(ce)点位、编造(zao)扇贝死亡的方式,对(dui)已采捕海域的扇贝进行虚假核销(xiao)、减值,虚增(zeng)营业外(wai)支出和(he)资产减值损失2.1亿余元。综上,在甲公司公开(kai)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bao)告》中(zhong),共虚减利润2.7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
吴某(mou)某(mou)等人还犯诈骗(pian)罪、串(chuan)通投标罪、对(dui)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检察(cha)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dai)捕
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辽宁省(sheng)大连市公安局先(xian)后以涉嫌(xian)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对(dui)勾某(mou)、吴某(mou)某(mou)、邹某(mou)某(mou)等犯罪嫌(xian)疑(yi)人提(ti)请批(pi)准(zhun)逮(dai)捕。大连市人民检察(cha)院认为,查清每月虾(xia)夷扇贝成本结转的依据(ju)即“当期实际采捕面积”是认定是否存在财务(wu)造(zao)假的关键。经审查,中(zhong)国证监会调(diao)取的甲公司采捕船只的北斗导航海上航行定位信息,及其委托中(zhong)科宇图股(gu)份(fen)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eng)“中(zhong)科宇图”)、中(zhong)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所(以下简称(cheng)“东海所”)根据(ju)导航定位信息还原的采捕船只真实航行轨迹和(he)真实采捕海域等关键证据(ju),能(neng)够(gou)证明甲公司2016年和(he)2017年伪造(zao)并虚假披露采捕面积、捕捞(lao)成本与经营利润的犯罪事(shi)实,遂于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6日对(dui)吴某(mou)某(mou)等人作出批(pi)准(zhun)逮(dai)捕决定。
同(tong)时,检察(cha)机关审查发现,吴某(mou)某(mou)等人到案后否认财务(wu)造(zao)假,拒(ju)不提(ti)供采捕船只航海日志、出海捕捞(lao)区域记录;办公系(xi)统中(zhong)扇贝采捕面积和(he)采捕成本的数据(ju)被人为销(xiao)毁,反映篡改财务(wu)数据(ju)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海底的抽测(ce)盘点情(qing)况已无法再现,真实捕捞(lao)状况不明,不能(neng)认定账面记载的成本、利润是否真实。检察(cha)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开(kai)展针对(dui)性侦查取证工作。一是调(diao)取北斗星通导航技(ji)术股(gu)份(fen)有限公司关于利用卫星定位数据(ju)复原船只作业状态点位的原理说明,证明利用卫星数据(ju)复原真实采捕海域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二是调(diao)取甲公司船只采捕图、底播图、燃(ran)油补贴领(ling)取情(qing)况,审查其与卫星轨迹复原图是否互相印证,查明复原图的准(zhun)确(que)性。三是以卫星复原采捕面积为基础,对(dui)甲公司财务(wu)状况进行全面审计,还原真实财务(wu)数据(ju),查明公开(kai)披露的年度报(bao)告对(dui)成本、营业外(wai)支出、利润等造(zao)假的具体数额。四是调(diao)取甲公司公文审批(pi)单、董事(shi)会决议、会议记录等书证,审查是否有吴某(mou)某(mou)和(he)孙某(mou)某(mou)的签名,查明吴、孙二人的主观故意。
(二)审查起诉
2021年8月31日,大连市公安局根据(ju)继续侦查提(ti)纲收集相关证据(ju)后,以吴某(mou)某(mou)、勾某(mou)、梁某(mou)、孙某(mou)某(mou)、刘某(mou)、邹某(mou)某(mou)、石某(mou)某(mou)、张某(mou)、于某(mou)某(mou)、赵某(mou)等人涉嫌(xian)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向大连市人民检察(cha)院移(yi)送起诉。2022年1月20日,大连市人民检察(cha)院以被告人吴某(mou)某(mou)、勾某(mou)、梁某(mou)、孙某(mou)某(mou)、刘某(mou)、邹某(mou)某(mou)、石某(mou)某(mou)、张某(mou)构(gou)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及吴某(mou)某(mou)等人构(gou)成其他犯罪向大连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提(ti)起公诉。另经审查,对(dui)犯罪情(qing)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xian)疑(yi)人于某(mou)某(mou)、赵某(mou)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指控和(he)证明犯罪
2022年3月31日,大连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公开(kai)开(kai)庭审理本案。庭审中(zhong),对(dui)于被告人和(he)辩护人提(ti)出的吴某(mou)某(mou)没(mei)有实施财务(wu)造(zao)假和(he)违规披露行为,大数据(ju)分析报(bao)告不能(neng)作为证据(ju)使用,梁某(mou)在公开(kai)披露前(qian)不知道财务(wu)报(bao)告存在造(zao)假等意见,检察(cha)机关有针对(dui)性地进行了举证质证和(he)答(da)辩。
在举证阶(jie)段,公诉人针对(dui)吴某(mou)某(mou)没(mei)有组(zu)织、指使财务(wu)造(zao)假的辩解,向法庭出示了指控证明吴某(mou)某(mou)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证据(ju):一是卫星导航数据(ju)、甲公司真实扇贝采捕面积和(he)底播面积复原图,以船只采捕图、底播图、燃(ran)油补贴领(ling)取情(qing)况印证卫星复原图;二是根据(ju)复原面积还原的甲公司真实底播扇贝及采捕数据(ju)和(he)对(dui)还原后的生产经营数据(ju)进行审计的报(bao)告,结转出真实的成本、营业外(wai)支出和(he)利润,与甲公司披露的数据(ju)进行比较(jiao),计算出两者差额;三是虚假财务(wu)报(bao)告审批(pi)记录、信息披露公文审批(pi)记录,勾某(mou)、刘某(mou)、邹某(mou)某(mou)等犯罪嫌(xian)疑(yi)人供述及公司多名员工证言,证明吴某(mou)某(mou)直(zhi)接向公司高管布置按月制造(zao)虚假盈利数据(ju),明知财务(wu)数据(ju)均为虚假,仍然签字确(que)认的事(shi)实。上述证据(ju)完整证明了吴某(mou)某(mou)等人财务(wu)造(zao)假并违规披露的犯罪事(shi)实。
在质证阶(jie)段,针对(dui)大数据(ju)分析报(bao)告的证据(ju)资格(ge),公诉人答(da)辩指出:一是从证据(ju)合法性上看,中(zhong)科宇图是具有地理信息数据(ju)处理甲级资质的地理信息服务(wu)商,东海所是国家遥感中(zhong)心渔业遥感部依托单位,在渔船船位数据(ju)监测(ce)与渔业信息服务(wu)方面具备出具大数据(ju)分析专业意见的资质。两家单位出具的大数据(ju)分析报(bao)告均系(xi)中(zhong)国证监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zhong)依法调(diao)取,取证过程合法,根据(ju)刑事(shi)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ju)。二是从证据(ju)真实性上看,两家机构(gou)是根据(ju)采捕船的航行轨迹还原客观采捕事(shi)实,测(ce)算出实际采捕面积,且采用不同(tong)的方法得出的三版采捕区域图差异不大。中(zhong)国证监会以真实采捕面积为基础,采用甲公司的成本结转方法所核算的财务(wu)数据(ju),能(neng)够(gou)与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报(bao)告相互印证,应当予(yu)以采信。
在法庭辩论阶(jie)段,针对(dui)梁某(mou)的主观明知,公诉人答(da)辩指出:一是梁某(mou)作为甲公司分管海洋牧(mu)场群业务(wu)的常务(wu)副总裁,扇贝采捕、抽测(ce)、年终盘点均由该业务(wu)群负责,其了解2016年和(he)2017年的真实生产经营情(qing)况;二是邹某(mou)某(mou)多次向其汇报(bao)组(zu)织财务(wu)人员通过增(zeng)殖分公司进行财务(wu)造(zao)假的情(qing)况,其安排工作人员编造(zao)扇贝死亡原因的“技(ji)术分析报(bao)告”,用于对(dui)外(wai)公开(kai)发布以掩盖虚假财务(wu)数据(ju),对(dui)财务(wu)报(bao)告造(zao)假具有主观明知;三是根据(ju)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shi)和(he)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zhun)确(que)、完整,梁某(mou)明知财务(wu)报(bao)告造(zao)假仍然在审核时签字同(tong)意公开(kai)披露,构(gou)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shi)责任。
(四)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mou)某(mou)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诈骗(pian)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十二万元;认定勾某(mou)、梁某(mou)等被告人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与诈骗(pian)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dui)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mou)某(mou)、梁某(mou)等人提(ti)出上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sheng)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一)根据(ju)不同(tong)类(lei)型上市公司财务(wu)造(zao)假特点构(gou)建相应指控证明体系(xi),依法严惩上市公司各类(lei)财务(wu)造(zao)假犯罪。上市公司财务(wu)造(zao)假手(shou)段多样,对(dui)于先(xian)虚增(zeng)利润营造(zao)业绩,后虚减利润平账的行为,表面看似“纠错”,实为反复造(zao)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he)诚信基础,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应依法予(yu)以严惩。办理该类(lei)案件,应当根据(ju)不同(tong)类(lei)型上市公司源头性生产经营环节造(zao)假手(shou)段,紧扣证明关键点,以还原生产经营数据(ju)为基础,委托审计机构(gou)按照公司财务(wu)记账方法还原真实财务(wu)数据(ju),与公开(kai)披露的财务(wu)数据(ju)对(dui)比,测(ce)算得出差额,准(zhun)确(que)认定财务(wu)造(zao)假并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shi)实。在无法获取原始生产经营数据(ju)的情(qing)况下,可以利用科学方法还原真实生产经营场景。涉及养(yang)殖、种(zhong)植面积等,可以根据(ju)地理信息分析等科技(ji)手(shou)段进行测(ce)算。
(二)注重审查运用证券监督(du)管理机构(gou)在行政执法中(zhong)收集的客观性证据(ju)材料。对(dui)于证券监督(du)管理机构(gou)在行政执法和(he)查办案件过程中(zhong)依法收集的书证、电子数据(ju)等客观性证据(ju)材料,可以作为指控、认定犯罪的依据(ju)。要充分运用其他证据(ju)或者通过审计、鉴定等方式,对(dui)行政机关移(yi)送证据(ju)的真实性予(yu)以印证,确(que)保全案达到事(shi)实清楚,证据(ju)确(que)实、充分的证明标准(zhun)。
(三)准(zhun)确(que)认定财务(wu)造(zao)假涉案人员的刑事(shi)责任,根据(ju)其在犯罪中(zhong)的地位、作用等依法分类(lei)处理。对(dui)于公司、企业的控股(gu)股(gu)东、实际控制人,董事(shi)、监事(shi),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wu)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zu)织、指使他人或者本人实施财务(wu)造(zao)假、违规披露行为,或者明知披露信息虚假仍在披露文件上签字确(que)认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shi)责任;对(dui)于组(zu)织、指挥他人实施或者积极参与财务(wu)造(zao)假、违规披露行为的部门负责人等中(zhong)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shi)责任;对(dui)于主观恶性不大,听从指挥、参与犯罪程度较(jiao)轻的部门负责人和(he)一般(ban)员工,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相关规定】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刑法》(2006年修(xiu)正)第一百六十一条 (现适用《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刑事(shi)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shi)案件立案追诉标准(zhun)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hao))第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现适用《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shi)案件立案追诉标准(zhun)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hao))第六条第四项、第八项)
办案检察(cha)院:辽宁省(sheng)人民检察(cha)院 辽宁省(sheng)大连市人民检察(cha)院
承办检察(cha)官:曾腾 翟碧(bi)
案例撰写人: 曾腾
蒋某(mou)某(mou)内幕交易案
(检例第221号(hao))
【关键词】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 知情(qing)人员范围(wei) 违法所得
【要旨】
认定内幕信息,应当根据(ju)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对(dui)证券的市场价格(ge)有重大影响”与“尚(shang)未(wei)公开(kai)”两方面作实质判断。对(dui)于证券法所列重大事(shi)件以外(wai)的信息,符合前(qian)述规定要求的,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认定内幕信息的知情(qing)人员,应当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职务(wu)身份(fen)的同(tong)时,重点审查其实际获取内幕信息的情(qing)况。凡属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内幕信息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qing)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提(ti)前(qian)卖(mai)出避免损失的金额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一般(ban)应当以信息公开(kai)后跌停板打开(kai)之日收盘价为标准(zhun)进行计算;没(mei)有跌停的,以复牌后首个交易日收盘价为标准(zhun)进行计算。
【基本案情(qing)】
被告人蒋某(mou)某(mou),甲控股(gu)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eng)“甲公司”)下属浙江乙(yi)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eng)“乙(yi)公司”)员工。
甲公司系(xi)上市公司浙江丙环境股(gu)份(fen)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eng)“丙公司”)的控股(gu)股(gu)东。2018年4月,甲公司为偿还即将到期的22亿元债券,计划在银行间(jian)债券市场发行两笔(bi)额度分别为12亿元和(he)10亿元的超(chao)短期融资券。同(tong)年4月24日11时,第一笔(bi)募集失败,甲公司随后发布公告取消发行事(shi)宜,由此(ci)引发甲公司债务(wu)危机。当晚(wan),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shi)长姚某(mou)某(mou)召集集团管理人员开(kai)会研究应对(dui)措施,蒋某(mou)某(mou)经姚某(mou)某(mou)通知参加会议。会议要求参会人员对(dui)上述信息保密。
2018年4月25日,蒋某(mou)某(mou)清仓卖(mai)出持有的丙公司股(gu)票(piao)125万股(gu),成交金额815万余元。案发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测(ce)算,其由此(ci)避免损失金额336万余元。
2018年5月2日,丙公司发布公告,称(cheng)控股(gu)股(gu)东甲公司存在重大不确(que)定事(shi)项,且该事(shi)项对(dui)丙公司有重大影响,股(gu)票(piao)即日起停牌。5月4日,丙公司发布公告称(cheng),甲公司若无法妥善解决债务(wu)清偿问题,存在丙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neng)。复牌后,丙公司连续4个交易日跌停,第5个交易日打开(kai)跌停,跌幅(fu)为8.59%,总体跌幅(fu)为48.59%。
2020年6月15日,中(zhong)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甲公司债务(wu)危机事(shi)项为内幕信息,蒋某(mou)某(mou)系(xi)内幕信息知情(qing)人,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4月24日11时至2018年5月3日,对(dui)蒋某(mou)某(mou)没(mei)收违法所得336万余元,并处罚款。蒋某(mou)某(mou)退缴了违法所得并缴纳了罚款。
2021年6月28日,蒋某(mou)某(mou)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其涉嫌(xian)内幕交易的犯罪事(shi)实。
【检察(cha)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22日,浙江省(sheng)杭州市公安局以蒋某(mou)某(mou)涉嫌(xian)内幕交易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cha)院移(yi)送起诉。
杭州市人民检察(cha)院审查发现,蒋某(mou)某(mou)系(xi)甲公司下属乙(yi)公司普(pu)通员工,未(wei)承担22亿元超(chao)短期融资券募集工作,却参加了甲公司高管会议从而获悉内幕信息,其内幕信息知情(qing)人的身份(fen)存疑(yi);本案为避损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需进一步核实。杭州市人民检察(cha)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进一步收集蒋某(mou)某(mou)参会原因的证据(ju),明确(que)计算方法。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yi)送起诉。检察(cha)机关审查认为:第一,蒋某(mou)某(mou)虽非甲公司高管,乙(yi)公司也不负责集团募资事(shi)宜,但其与姚某(mou)某(mou)系(xi)亲戚关系(xi),深得信任,受其指派经手(shou)办理集团另向他人借款5亿元事(shi)宜,因需整体处理集团债务(wu)危机,经姚某(mou)某(mou)通知参加会议,是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qing)人员”。第二,公安机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调(diao)取的交易数据(ju)和(he)计算公式显(xian)示,以市场对(dui)内幕信息的消化日即跌停板打开(kai)日为基准(zhun)日计算避损金额,具有合理性,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2022年7月2日,杭州市人民检察(cha)院以被告人蒋某(mou)某(mou)构(gou)成内幕交易罪向杭州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提(ti)起公诉。
(二)指控和(he)证明犯罪
2022年11月17日,杭州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公开(kai)开(kai)庭审理本案。庭审中(zhong),公诉人重点围(wei)绕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其性质,蒋某(mou)某(mou)内幕信息知情(qing)人的身份(fen)及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进行举证。
被告人蒋某(mou)某(mou)对(dui)指控事(shi)实和(he)罪名无异议,提(ti)出本人系(xi)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jie)段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全部罚款,请求减轻处罚。蒋某(mou)某(mou)的辩护人提(ti)出甲公司债务(wu)危机不属于内幕信息,理由是:第一,2019年证券法删除了2014年证券法中(zhong)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gou)依职权认定内幕信息的兜底条款,本案债务(wu)危机事(shi)项不属于2019年证券法列举的任何一种(zhong)情(qing)形,根据(ju)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能(neng)认定为内幕信息。第二,甲公司债务(wu)危机是关于上市公司的控股(gu)公司的信息,而非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财务(wu)信息。第三,甲公司已于募集失败当日在上海清算所、中(zhong)国货币网公开(kai)披露取消发行超(chao)短期融资券。
公诉人答(da)辩指出:第一,2014年证券法与2019年证券法均对(dui)内幕信息的含义作出明确(que)规定,包括“对(dui)证券的市场价格(ge)有重大影响”与“尚(shang)未(wei)公开(kai)”两个实质特征,并未(wei)规定内幕信息仅限于证券法明确(que)列举的情(qing)形。2019年证券法亦未(wei)删除兜底条款,而是把证券期货监管机构(gou)“认定”的其他事(shi)项改为“规定”的其他事(shi)项,并不意味着内幕信息范围(wei)的缩小,也不影响根据(ju)内幕信息的定义对(dui)法条未(wei)列举的情(qing)形依法作出认定。第二,本案根据(ju)证券法对(dui)内幕信息实质特征的规定,可以认定甲公司债务(wu)危机是内幕信息:一是具有重大性,甲公司债务(wu)危机虽非证券法列举的上市公司经营、财务(wu)信息,但是可能(neng)导致甲公司丧失对(dui)丙公司的控制权,对(dui)丙公司股(gu)票(piao)交易价格(ge)有重大影响;二是具有未(wei)公开(kai)性,甲公司在上海清算所、中(zhong)国货币网仅公告因市场波动较(jiao)大取消超(chao)短期融资券发行,未(wei)披露甲公司存在债务(wu)危机以及可能(neng)丧失对(dui)丙公司控制权的情(qing)况,并且上述网站不符合证券法对(dui)信息披露平台(tai)的规定,不能(neng)视为本案内幕信息已公开(kai)。
(三)处理结果
2022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mou)某(mou)犯内幕交易罪,情(qing)节特别严重,但因其具有自首情(qing)节,结合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已足(zu)额缴纳行政罚款的情(qing)况,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百万元。被告人蒋某(mou)某(mou)未(wei)上诉,判决已生效(xiao)。
【指导意义】
(一)认定“内幕信息”,应当根据(ju)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对(dui)证券的市场价格(ge)有重大影响”与“尚(shang)未(wei)公开(kai)”两方面作实质判断。经审查,对(dui)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shi)件以外(wai)的信息,具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对(dui)证券的市场价格(ge)有重大影响”与“尚(shang)未(wei)公开(kai)”两方面特征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对(dui)证券的市场价格(ge)是否有重大影响”,可以从对(dui)上市公司控制、经营、存续是否有影响,以及公司是否履行了内幕信息管理程序等方面,判断信息是否可能(neng)对(dui)投资者作出交易决策产生基础性、关键性影响。“信息是否公开(kai)”,一般(ban)从公开(kai)内容的完整、准(zhun)确(que),并且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he)证券期货监管机构(gou)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等方面判断。
(二)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明确(que)列举的人员,但合法取得内幕信息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知情(qing)人员。认定“内幕信息的知情(qing)人员”,不仅要审查行为人的身份(fen)是否符合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还应从其所任职务(wu)、承担职责、实际履职、参与程度、信息来源等方面重点审查其获取内幕信息的情(qing)况。对(dui)于行为人基于职务(wu)、工作、监管、业务(wu)关系(xi)等合法途径取得内幕信息的,即使不属于证券法列举的特定人员范围(wei),也应当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qing)人员”。
(三)避损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ban)应当以跌停板打开(kai)之日收盘价为基准(zhun)。利用可能(neng)导致股(gu)票(piao)价格(ge)下跌的内幕信息提(ti)前(qian)卖(mai)出的,违法所得是指避免损失的金额。由于该类(lei)信息公开(kai)后,通常会造(zao)成股(gu)票(piao)价格(ge)跌停,股(gu)票(piao)价格(ge)不再跌停时,可以视为市场对(dui)该信息已经消化。因此(ci),对(dui)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ban)应当以信息公开(kai)后跌停板打开(kai)之日收盘价为标准(zhun);没(mei)有跌停的,以信息公开(kai)后首个交易日收盘价为标准(zhun)。
【相关规定】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证券法》(2014年修(xiu)正)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现适用《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shi)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hao))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
办案检察(cha)院:浙江省(sheng)杭州市人民检察(cha)院
承办检察(cha)官:吕静 郑凯予(yu)
案例撰稿人:吕静 郑凯予(yu)
赵某(mou)某(mou)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检例第222号(hao))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私(si)募基金 场外(wai)期权 违法所得
【要旨】
人民检察(cha)院办理利用私(si)募基金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应当对(dui)私(si)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去向等流转过程进行全链条审查,特别是行为是否违反基金监督(du)管理的有关规定,准(zhun)确(que)认定各环节犯罪事(shi)实。要区分交易型操纵和(he)信息型操纵的不同(tong)犯罪手(shou)段,正确(que)适用司法解释认定“情(qing)节严重”和(he)“情(qing)节特别严重”。与操纵股(gu)票(piao)互相配(pei)合买卖(mai)场外(wai)期权的行为,不构(gou)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但其获利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跨市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yu)以追缴。
【基本案情(qing)】
被告人赵某(mou)某(mou),甲期货股(gu)份(fen)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原副总经理。
被告人赵某(mou)甲,甲期货股(gu)份(fen)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员工。
被告人朱某(mou)、金某(mou)某(mou),均系(xi)赵某(mou)某(mou)雇佣(yong)人员。
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甲期货股(gu)份(fen)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eng)“甲公司”)发行五期以基金产品为投资目标的FOF系(xi)列基金(即投资私(si)募基金的基金),共募集资金10.86亿元,投资认购9只私(si)募基金,合计9.36亿元。其间(jian),赵某(mou)某(mou)利用管理、运营FOF基金产品的职务(wu)便利,要求私(si)募基金公司违规提(ti)供“通道服务(wu)”,让渡基金产品的管理和(he)风控权限,获得了资金的管理、投资和(he)使用权限。
2017年底至2018年8月,赵某(mou)某(mou)指使赵某(mou)甲、朱某(mou)联系(xi)客户,循环挪用FOF基金募集的资金为他人股(gu)票(piao)交易提(ti)供场外(wai)配(pei)资,累(lei)计18亿余元,并使用其控制的个人银行卡收取配(pei)资保证金和(he)利息。
2018年8月至12月,赵某(mou)某(mou)、朱某(mou)、金某(mou)某(mou)与乙(yi)集团股(gu)份(fen)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eng)“乙(yi)公司”)股(gu)东阮某(mou)(另案处理)通谋,以“市值管理”为名共同(tong)操纵乙(yi)公司股(gu)票(piao)。赵某(mou)某(mou)指使朱某(mou)、金某(mou)某(mou)管理的交易团队利用甲公司FOF基金投资的9只私(si)募基金账户资金买入乙(yi)公司股(gu)票(piao),拉抬股(gu)价。同(tong)时,赵某(mou)某(mou)将其个人收取的场外(wai)配(pei)资保证金和(he)利息,打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同(tong)步买入乙(yi)公司股(gu)票(piao)。在股(gu)价拉抬之后,赵某(mou)某(mou)个人账户卖(mai)出股(gu)票(piao),私(si)募基金账户则在高位买入接盘。截(jie)止案发,赵某(mou)某(mou)控制的个人账户买入乙(yi)公司股(gu)票(piao)4.8亿余元,卖(mai)出6亿余元,获利1.25亿余元;甲公司FOF基金投资的9只私(si)募基金账户买入乙(yi)公司股(gu)票(piao)12.7亿余元,卖(mai)出3700余万元。案发后,上述私(si)募基金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8月14日间(jian)陆续清算,甲公司FOF基金共计亏损5亿余元。
另外(wai),在操纵乙(yi)公司股(gu)票(piao)价格(ge)期间(jian),赵某(mou)某(mou)等人使用个人收取的1.32亿元配(pei)资保证金和(he)利息向上海丙金融服务(wu)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购买乙(yi)公司股(gu)票(piao)场外(wai)看涨期权。操纵证券市场将股(gu)价抬高后,赵某(mou)某(mou)行权获利共计1.25亿余元。
经中(zhong)国证监会认定,2018年7月18日至12月3日,赵某(mou)某(mou)等人控制的私(si)募基金账户、个人证券账户合计持有的乙(yi)公司流通股(gu)份(fen)数,达到该股(gu)票(piao)实际流通股(gu)份(fen)总量的30%以上。其中(zhong),2018年11月6日至12月3日,连续20个交易日累(lei)计成交量达到同(tong)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上。
赵某(mou)某(mou)等人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dui)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检察(cha)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起诉
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sheng)公安厅以赵某(mou)某(mou)、赵某(mou)甲、朱某(mou)、金某(mou)某(mou)等人涉嫌(xian)操纵证券市场、挪用资金等罪,向山东省(sheng)人民检察(cha)院移(yi)送起诉,山东省(sheng)人民检察(cha)院指定青岛市人民检察(cha)院管辖本案。
赵某(mou)某(mou)辩解甲公司对(dui)其管理私(si)募基金投资乙(yi)公司股(gu)票(piao)知情(qing),资金使用符合私(si)募基金投资规定,不构(gou)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检察(cha)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提(ti)出具体意见:一是补充调(diao)取9只私(si)募基金管理人与甲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赵某(mou)某(mou)实际掌(zhang)握私(si)募基金的交易权限和(he)交易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ju),证明赵某(mou)某(mou)是否违反监管规定和(he)委托投资协议,控制私(si)募基金资金及投资交易;二是补充调(diao)取甲公司业务(wu)决策记录、资金使用安排方案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ju),证明甲公司对(dui)私(si)募基金实际由赵某(mou)某(mou)控制是否明知;三是查清赵某(mou)某(mou)收取的配(pei)资保证金和(he)利息数额,上述资金是否全部用于购买乙(yi)公司股(gu)票(piao)和(he)场外(wai)期权,最终获利是否流入赵某(mou)某(mou)个人账户,证明赵某(mou)某(mou)是否利用FOF基金配(pei)资获得启(qi)动资金,用于操纵证券市场、买卖(mai)场外(wai)期权及非法获利情(qing)况;四是查清私(si)募基金买入乙(yi)公司股(gu)票(piao)与赵某(mou)某(mou)个人账户卖(mai)出乙(yi)公司股(gu)票(piao)的对(dui)应关系(xi),证明赵某(mou)某(mou)是否利用私(si)募基金高位接盘。
公安机关根据(ju)补充侦查提(ti)纲要求,全面收集并移(yi)送了相关证据(ju)。青岛市人民检察(cha)院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ju)足(zu)以证明赵某(mou)某(mou)等人违反FOF基金和(he)私(si)募基金管理规定,挪用基金资金配(pei)资作为个人操纵证券市场启(qi)动资金,违规控制私(si)募基金拉抬股(gu)价,拉至高位后基金接盘个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并提(ti)前(qian)买入场外(wai)看涨期权成倍放大操纵获利的犯罪事(shi)实。
2020年5月11日,青岛市人民检察(cha)院以赵某(mou)某(mou)、朱某(mou)、赵某(mou)甲、金某(mou)某(mou)构(gou)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向青岛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提(ti)起公诉。
(二)指控和(he)证明犯罪
2020年11月、2021年1月、2021年5月,青岛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公开(kai)开(kai)庭审理本案。庭审中(zhong),辩护人提(ti)出场外(wai)期权获利不属于违法所得、不应认定为情(qing)节特别严重等意见,公诉人进行有针对(dui)性的答(da)辩。
第一,关于场外(wai)期权。辩护人提(ti)出,投资场外(wai)期权是FOF基金设计的组(zu)成部分,赵某(mou)某(mou)行权所得不是违法所得,不应追缴。公诉人指出,购买场外(wai)期权的资金系(xi)赵某(mou)某(mou)挪用FOF基金场外(wai)配(pei)资所得保证金及利息,其通过操纵证券市场在对(dui)应的场外(wai)期权交易中(zhong)获利,行权获利转入赵某(mou)某(mou)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继续用于操纵乙(yi)公司股(gu)票(piao),自始至终未(wei)进入FOF基金或者私(si)募基金账户,系(xi)赵某(mou)某(mou)个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
第二,关于是否认定“情(qing)节特别严重”。辩护人提(ti)出,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发生在2018年,根据(ju)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shi)案件立案追诉标准(zhun)的规定(二)》(以下简称(cheng)“2010年追诉标准(zhun)”),认定为“情(qing)节严重”;不能(neng)适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shi)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cheng)“2019年司法解释”),不应认定为“情(qing)节特别严重”。
公诉人答(da)辩指出,一是2019年司法解释比2010年追诉标准(zhun)降低了本罪交易指标入罪标准(zhun),根据(ju)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仍适用2010年追诉标准(zhun)认定构(gou)成犯罪。二是2018年犯罪行为实施时没(mei)有司法解释对(dui)“情(qing)节特别严重”标准(zhun)作出规定,根据(ju)《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关于适用刑事(shi)司法解释时间(jian)效(xiao)力问题的规定》,行为时虽然没(mei)有相关司法解释,处理时已有2019年司法解释对(dui)“情(qing)节特别严重”作出规定,应当依照2019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赵某(mou)某(mou)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qing)节特别严重”。
(三)处理结果
2021年5月25日,青岛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mou)某(mou)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挪用资金罪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六千零四十万元,追缴操纵市场及场外(wai)期权交易获利2.5亿余元。认定朱某(mou)犯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赵某(mou)甲犯挪用资金罪,金某(mou)某(mou)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八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某(mou)某(mou)、朱某(mou)、赵某(mou)甲、金某(mou)某(mou)提(ti)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山东省(sheng)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一)全链条查清用于犯罪的私(si)募基金资金流转过程,依法严惩利用私(si)募基金实施操纵证券市场各环节的犯罪行为。利用私(si)募基金操纵证券市场,既侵害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又侵害私(si)募基金投资者利益,造(zao)成严重的跨领(ling)域危害后果。办理该类(lei)案件,要审查私(si)募基金的资金流转过程,对(dui)资金来源、使用、去向进行全链条追踪,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si)募投资基金监督(du)管理条例》中(zhong)“私(si)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不得利用私(si)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wu)便利,为投资者以外(wai)的人牟取利益”等情(qing)形,准(zhun)确(que)认定行为人违规控制私(si)募基金、违法使用基金资金、利用资金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ge)和(he)交易量等各环节的犯罪事(shi)实及犯罪手(shou)段。对(dui)于挪用基金资金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分别构(gou)成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二)准(zhun)确(que)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情(qing)节严重”和(he)“情(qing)节特别严重”。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可以分为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交易型操纵主要以持股(gu)占比、成交量占比等交易指标来判断是否符合入罪和(he)法定刑升档标准(zhun)。相较(jiao)于2010年追诉标准(zhun),2019年司法解释降低了交易指标的入罪标准(zhun)。对(dui)于2019年7月1日前(qian)实施的交易型操纵,应当适用2010年追诉标准(zhun)认定是否构(gou)成犯罪;对(dui)于“情(qing)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由于行为时没(mei)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2019年司法解释实施前(qian)涉交易型操纵案件中(zhong)的交易指标未(wei)达到2010年追诉标准(zhun)规定的,不能(neng)直(zhi)接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入罪甚至升档法定刑。
(三)与操纵股(gu)票(piao)互相配(pei)合买卖(mai)场外(wai)期权的行为,不能(neng)认定为操纵期货市场罪,但其获利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跨市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yu)以追缴。操纵证券市场、连续拉高股(gu)价之前(qian),买入场外(wai)看涨期权跟随获利,是典型的跨市场操纵行为。根据(ju)《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期货和(he)衍生品法》第三条的规定,场内期权属于期货,场外(wai)期权属于衍生品,不是期货。因此(ci),买卖(mai)场外(wai)期权的行为不构(gou)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买卖(mai)场外(wai)期权的交易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但是,该期权交易获利属于操纵证券市场抬高股(gu)价跨市场的获利,应当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yu)以追缴。
【相关规定】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刑法》(2006年修(xiu)正)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现适用《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刑法》(1997年修(xiu)订)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现适用《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shi)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hao))第四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shi)案件立案追诉标准(zhun)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hao))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现适用《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shi)案件立案追诉标准(zhun)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hao))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办案检察(cha)院:山东省(sheng)青岛市人民检察(cha)院 山东省(sheng)人民检察(cha)院
承办检察(cha)官:吕强(qiang) 扈小刚(gang)
案例撰稿人:吕强(qiang) 扈小刚(g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