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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chi)投资者向石家庄中院提交(jiao)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gong)司虚假陈述民事侵(qin)权普通代表人诉讼案(简称ST旭电案)立案申请。现就(jiu)投资者同期高度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投资者服务中心对ST旭电案都(dou)做了哪些工作?
答:2024年10月11日,投资者服务中心经决策对本案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期间,对于投资者反映的问题通过电话、现场接待(dai)、信(xin)访件回复等方式耐心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2.投资者服务中心ST旭电案诉讼进展如何(he)?
答:2024年11月4日,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chi)11名投资者就(jiu)ST旭电案向石家庄中院线上提交(jiao)普通代表人诉讼立案申请,11月14日石家庄中院线上立案系统显(xian)示已审核通过,投资者服务中心正在等待(dai)法院正式受理通知。
3.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chi)的11名原告是如何(he)产生的?
答:原告从投资者服务中心来电来信(xin)来访的投资者中产生,并按时间顺序、个人意愿筛选20余名投资者,请其向投资者服务中心委任的公(gong)益律师提供交(jiao)易记录。按照投资者递交(jiao)材料的先后顺序、损失金额、提交(jiao)的数据质量等原则确定(ding)11名原告投资者。
4.未参加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chi)诉讼是否影响(xiang)投资者的诉权?
答:不影响(xiang)。投资者对本案的诉权不受投资者服务中心是否支持(chi)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是否参与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chi)诉讼的影响(xiang),投资者拥有诉权,自(zi)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tu)径一(yi)直畅通,且投资者维权救济还包(bao)括专业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5.本案诉讼代表人是怎么产生的?
答:经征询11名原告意见,投资者服务中心从提交(jiao)材料的投资者中筛选两名损失金额适中的原告作为代表人,并获得11名原告的一(yi)致同意。
6.投资者服务中心如何(he)初(chu)步确定(ding)本案实施日?
答:依据2024年7月5日ST旭电披露(lu)的河(he)北证监(jian)局(ju)对公(gong)司出(chu)具的责令改(gai)正措施决定(ding),目(mu)前ST旭电的违法行为为未及时披露(lu)资金占用事项。
根据ST旭电《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fei)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资金占用始于2018年,但未披露(lu)具体开始时间。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对于难以(yi)明确资金占用实施日的,推定(ding)该信(xin)息产生于区间段内最后一(yi)个自(zi)然(ran)日。据此,推定(ding)最晚于2018年12月31日达到应当披露(lu)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qin)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ding)》(简称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确定(ding)应当披露(lu)资金占用期限届(jie)满(man)后的第一(yi)个交(jiao)易日为实施日,即2019年1月4日。后续不排除投资者服务中心根据行政(zheng)处罚文书(shu),重新认定(ding)实施日的可能。
7.投资者服务中心为何(he)确定(ding)揭露(lu)日为2024年7月6日?
答:2024年7月5日晚间,ST旭电披露(lu)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xian)示,控股股东东旭集(ji)团有限公(gong)司(简称东旭集(ji)团)及其关联方非(fei)经营性占用公(gong)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ji)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gong)司资金余额为95.95亿元,占公(gong)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
公(gong)司于2024年7月5日晚间披露(lu)收到河(he)北证监(jian)局(ju)下发(fa)的《河(he)北证监(jian)局(ju)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gong)司、东旭集(ji)团有限公(gong)司采取责令改(gai)正行政(zheng)监(jian)管措施的决定(ding)》,也涉及资金占用的事项。
8.投资者服务中心如何(he)确定(ding)基准日、基准价?
答:ST旭电股票自(zi)揭露(lu)日至目(mu)前未到第30个交(jiao)易日,换手(shou)率也未到100%,因此基准日和(he)基准价均为投资者服务中心暂定(ding)。起诉时以(yi)最近一(yi)个交(jiao)易日2024年8月14日为基准日,基准价按照揭露(lu)日至基准日期间每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暂定(ding)为0.761元/股。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达到基准日,可再调整(zheng)基准日和(he)基准价。
9.本案的“三日一(yi)价”最终(zhong)由谁确定(ding)?
答:原告、被告均有权按照相关规定(ding)、自(zi)己的理解及判断对“三日一(yi)价”提出(chu)主张,最终(zhong)由法院裁决确定(ding)。若投资者不认可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本案判断的“三日一(yi)价”,投资者可以(yi)另行起诉。
10.投资者服务中心列入(ru)的被告有哪些?
答:因本案暂未出(chu)具行政(zheng)处罚事先告知书(shu),投资者服务中心先根据河(he)北证监(jian)局(ju)对公(gong)司及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gai)正行政(zheng)监(jian)管措施的决定(ding),将ST旭电、控股股东以(yi)及各自(zi)的法定(ding)代表人列为被告,后续将视行政(zheng)处罚及相关证据情况调整(zheng)。诉讼过程中被告可提异议,由法院最终(zhong)裁决。
11.为什么向石家庄中院递交(jiao)起诉状?
答:依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ding)》第二条的规定(ding),证券虚假陈述侵(qin)权民事赔偿案件,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fa)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因目(mu)前ST旭电的注册地在河(he)北省石家庄,投资者服务中心选择向石家庄中院递交(jiao)立案申请。如石家庄中院不受理本案,再考虑向其他法院申请立案。若投资者自(zi)主起诉,可自(zi)主选择管辖法院起诉。
12.投资者后续如何(he)参加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chi)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