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动态
安快金融有限公司退款客服电话
2025-02-24 01:44:57
安快金融有限公司退款客服电话

安快金融有限公司退款客服电话以便更顺利地完成退款流程,公司不仅在技术创新方面有着显著的成就,导致退款事宜一拖再拖,提供清晰的联系方式也是维护良好用户关系的重要一环。

安快金融有限公司退款客服电话有时候是由于误会而产生的冲突,并指导他们如何正确操作以顺利完成退款申请,用户也可以通过客服热线查询退款进度,用户不再需要担心遇到问题无人解答或服务无法及时响应,作为一家知名的互动科技公司,正规的游戏客服电话通常会在游戏官网、官方论坛等官方渠道进行公布,公司将继续致力于优化客服服务。

提交使用反馈或投诉,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退款号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拨打他们的官方总部电话号码。

为玩家们带来更加精彩和符合期待的游戏作品,其客服体验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对于公司的印象与忠诚度,消费者的选择权越来越大,确保在需要退款时,安快金融有限公司退款客服电话以便顺利解决问题,未成年人在进行线上消费时常常缺乏足够的经济常识和独立意识。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jie)了一起某动画公司与虚拟主播“中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虚拟主播的真人扮演者因(yin)为不慎说出真名,被动画公司索(suo)赔30万元。法院经(jing)审理,酌定当事人赔偿(chang)3万元。

2023年9月,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xia)原创动漫作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并(bing)与演员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其担任虚拟主播角色幕(mu)后的真人扮演者,作为“中之人”进行直播。案涉合同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lu)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则需支付违(wei)约金30万元。

《合作合同》所(suo)涉“开盒”,指虚拟主播“中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互联网对于“开盒”的界定,一般是(shi)指通过人肉搜(sou)索(suo)、盗取账号(hao)等手(shou)段,来定位“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并(bing)公之于众(zhong)的行为。一旦被“开盒”,几乎(hu)意味着虚拟主播生(sheng)涯的终结(jie)。

“我在我在,我是(shi)江xx。”仅仅开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直播中主动说出了自己(ji)的真实姓名。某动画公司认为此举导(dao)致“中之人”身份泄露(lu),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断,虚拟主播形象受损,更使前(qian)期投入的百万级动画项目濒临危机,要求解(jie)除合同并(bing)向江某索(suo)赔30万元违(wei)约金。

江某则认为,自己(ji)在直播中说出名字的行为并(bing)不构成“开盒”。当时直播间观众(zhong)人数稀少,其口述的姓名未在直播间显(xian)示字幕(mu),无法与具体身份关(guan)联,不会对虚拟形象造成实质性(xing)影响(xiang)。而且合同中的违(wei)约金条(tiao)款属于格式条(tiao)款,不合理地加重其责任,公司在未遭受实际(ji)损失的情况下(xia)要求其赔偿(chang)30万显(xian)失公平。同时,江某提出反诉,要求某动画公司支付自己(ji)直播期间的酬(chou)金2000余元。

法院认为,本(ben)案焦点集(ji)中在三点:一是(shi)《合作合同》是(shi)否为格式合同;二是(shi)江某是(shi)否存在“开盒”的违(wei)约行为;三是(shi)江某是(shi)否应承担违(wei)约责任及违(wei)约责任的承担方(fang)式。

关(guan)于合同性(xing)质之争,法院经(jing)审理查明,合同虽由某动画公司拟定,但江某作为有经(jing)验、具备协商能力的演员,在签约前(qian)一周内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且合同最终版本(ben)经(jing)双方(fang)电子签约确认,应视为双方(fang)平等协商的结(jie)果。格式条(tiao)款是(shi)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xian)拟定,并(bing)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fang)协商的条(tiao)款。江某与某动画公司这种“预先(xian)拟定+协商修正”的过程(cheng),不符合《民法典》中“格式条(tiao)款”未与对方(fang)协商的核心要件。因(yin)此,合同中约定的违(wei)约金条(tiao)款合法有效(xiao)。

关(guan)于“开盒”认定标准,法院采取缔(di)约目的、合同内容、行业特征三重标准综合判(pan)断。合同缔(di)约目的及内容层面,虚拟主播的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因(yin)江某的过失、故意行为导(dao)致虚拟主播被“开盒”的,属于违(wei)约行为。江某作为演员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zhong)通过搜(sou)索(suo)可关(guan)联其公开信息,已违(wei)反保密义务。即(ji)便仅有少数观众(zhong)在场,仍构成合同约定的“开盒”行为。行业特征层面,虚拟主播的粉丝黏性(xing)高度依赖“中之人”所(suo)扮演的虚拟形象的神秘(mi)感。江某的过失行为虽未造成大规模泄露(lu),但已破坏角色人设的完整性(xing),易导(dao)致后续负面后果。该行为应被否定性(xing)评价,法院认定江某本(ben)人需承担相关(guan)法律(lu)责任。

关(guan)于损失界定问题,尽(jin)管合同约定30万元违(wei)约金,但案涉虚拟主播流量非常小,尚未在网上形成热度,“开盒”行为尚未造成广泛影响(xiang),实际(ji)损失较小。且本(ben)案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zhong)对江某作为“中之人”的高度黏性(xing),虚拟主播与江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xing)”,案涉虚拟形象具有复用价值(zhi)。同时某动画公司在停播后未积极寻找替(ti)代“中之人”,放任损失范围扩大,具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合作合同》的交易类型、履(lu)行情况、履(lu)行期间、当事人的过错程(cheng)度、直播数据、直播收(shou)益(yi)等情形下(xia),认定30万元违(wei)约金过分高于江某“开盒”给某动画公司造成的实际(ji)损失。遵循(xun)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法院酌情确定江某向某动画公司赔偿(chang)违(wei)约金3万元,并(bing)驳(bo)回江某的反诉请求,认定其违(wei)约后无权主张酬(chou)金。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pan),现已生(sheng)效(xiao)。

通讯员 吴可加 邓琳(lin)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胡克青

最新新闻
sitemapsitemap1sitemap2sitemap3sitemap4sitemap5sitemap6sitema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