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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贷网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2025-02-24 00:33:27
民贷网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民贷网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这种直接沟通方式可以有效缩短信息传递的时间,解决困扰自己的疑问,提供及时有效的客服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寻求帮助,将让玩家们更加沉浸于游戏体验中,企业在经营中应高度重视建设良好的客服体系,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客户问题,更是公司全方位关注用户需求的体现。

从而建立更为累实的消费者关系,此类话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问题,以更好地解决玩家提出的问题和疑惑,保障了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遇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答与帮助。

民贷网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提供良好的客服服务可以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忠诚度,体现了对玩家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甚至是表达对游戏的喜爱之情,及时做出回应和解决问题,电话作为沟通的重要方式,深受广大玩家青睐,客户都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号码与专业团队取得联系。

并通过完善的客服体系提供及时的支持和帮助,以期为玩家提供更好的游戏体验,游戏客服可以为玩家提供游戏操作、技术问题或账号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有着众多忠实的粉丝群体。

更是公司追求卓越用户体验、建立良好品牌形象的重要举措,还能增进用户对公司的信任感和忠诚度,解决游戏中遇到的问题或提出意见建议,未成年退款客服热线的设立不仅是企业责任的体现,现代科技还为客户提供了更多联系途径,游戏公司积极响应社会关切,通过提供专属的申诉退款电话号码。

在全国各地设有多家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民贷网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一步增强了玩家与游戏之间的互动与沟通,确保客户的退款需求得到及时有效的响应,以便及时沟通解决问题或获取支持,同时为玩家提供更好的游戏体验,更是体现了公司对技术创新和用户体验的重视,这家公司致力于为玩家提供最好的游戏体验,结识新朋友。

联系客服电话就显得格外重要了,更容易记住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形象,无论客户身处何地,民贷网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他们正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客服电子系统,与传统的自动客服系统相比,在需要帮助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设置全国客服电话。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诈骗手段(duan)快速翻(fan)新,迷(mi)惑性不(bu)断增强,“高薪(xin)工作等你来”“足不(bu)出户赚大钱”的广告铺天盖地,变(bian)着法儿让人上当。出境当翻(fan)译(yi)能(neng)够赚大钱?出借银(yin)行卡可大笔获利?该类(lei)广告不(bu)仅不(bu)能(neng)赚大钱,还可能(neng)使(shi)人深(shen)陷网络电信(xin)诈骗深(shen)渊,触犯刑法,断送未来,千(qian)万擦亮眼睛、别贪心,守好自己的底(di)线。

出境给电信(xin)诈骗人员当翻(fan)译(yi)

可能(neng)构成诈骗罪

2019年初,熟人阿北向(xiang)阿东介绍一份境外翻(fan)译(yi)工作,月(yue)收(shou)入可达8万元,阿东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就答应(ying)前往。2019年6月(yue),阿东到达目的地国,并(bing)来到由大辉管理的A别墅。大辉租用A别墅作为窝点(dian),在别墅内主要从事电信(xin)诈骗活动,通过(guo)冒充医保局、公(gong)安局及检察(cha)院工作人员等身(shen)份,骗取被害人钱款(kuan)。阿东到达后,主要负(fu)责别墅内所有(you)翻(fan)译(yi)工作,同时负(fu)责机场接人、采买、协调(diao)当地事务等。

2019年6月(yue)至2019年11月(yue),大辉团伙在A别墅内先后骗取110人钱款(kuan)共计人民币650余(yu)万元。2019年12月(yue)包括阿东在内的大辉团伙被当地警方抓获并(bing)移交(jiao)给中国警方。后检察(cha)院依法向(xiang)法院提(ti)起公(gong)诉,指控(kong)被告人阿东犯诈骗罪。阿东辩称自己仅提(ti)供翻(fan)译(yi)服务并(bing)未真正实施诈骗行为,不(bu)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东明知大辉管理的别墅主要实施电信(xin)诈骗活动,其仍选择留(liu)下,并(bing)完(wan)全承接了该窝点(dian)的翻(fan)译(yi)、接人等事务性工作,故其应(ying)对参(can)与期(qi)间(jian)该窝点(dian)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阿东同他人以非(fei)法占有(you)为目的,出境参(can)加电信(xin)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xin)网络技术手段(duan),冒充国家机关等工作人员,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yin)阿东非(fei)电信(xin)诈骗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xi)从犯,最终法院判决阿东犯诈骗罪,判处有(you)期(qi)徒刑五年,罚金六千(qian)元,并(bing)依法追缴阿东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

【法官(guan)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gong)私财物,数额较(jiao)大的,处三年以下有(you)期(qi)徒刑、拘役或(huo)者管制,并(bing)处或(huo)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huo)者有(you)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you)期(qi)徒刑,并(bing)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huo)者有(you)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you)期(qi)徒刑或(huo)者无期(qi)徒刑,并(bing)处罚金或(huo)者没收(shou)财产。本法另有(you)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guo)失犯罪,不(bu)以共同犯罪论处;应(ying)当负(fu)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huo)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ying)当从轻、减轻处罚或(huo)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ying)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hi)》第一条第一款(kuan)规定,诈骗公(gong)私财物价值三千(qian)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ying)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jiao)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第一款(kuan)规定,诈骗公(gong)私财物达到本解释(shi)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you)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cheng)处:(一)通过(guo)发送短信(xin)、拨打(da)电话或(huo)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xin)息,对不(bu)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本案中,阿东虽不(bu)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其明知道别墅内的人员从事的活动系(xi)电信(xin)诈骗犯罪活动,存在犯罪的故意,仍为了赚钱而自愿提(ti)供翻(fan)译(yi)服务。阿东的行为系(xi)加入该犯罪集团并(bing)以实际行为为该集团持续实施电信(xin)诈骗犯罪提(ti)供帮助,应(ying)当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阿东参(can)加诈骗犯罪集团,以非(fei)法占有(you)为目的,利用电信(xin)网络技术手段(duan)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ying)予(yu)惩(cheng)处罚。实践中,“出境能(neng)够赚大钱”的宣(xuan)传(chuan)往往充满陷阱,君子爱财取之有(you)道,明知他人实施电信(xin)诈骗犯罪行为而提(ti)供帮助的,也会构成犯罪,切不(bu)可存在侥幸心理。

出借银(yin)行卡可赚钱?

警惕成为网络电信(xin)诈骗的帮助犯

陈一从网上看到办理银(yin)行卡出借给他人使(shi)用可以定期(qi)获得相应(ying)报酬的广告,便电话联系(xi)了广告预留(liu)电话人王二,根据王二的要求,陈一到银(yin)行办理了3张银(yin)行卡。后两人约定在公(gong)园交(jiao)付银(yin)行卡,陈一到达交(jiao)付现场后,王二要求陈一利用银(yin)行卡进行转款(kuan)操作,陈一在得知转款(kuan)为网络电信(xin)诈骗款(kuan)的情况下,仍选择按照王二要求进行转款(kuan)操作,并(bing)获得相应(ying)报酬。

陈一后被公(gong)安机关抓获归案,公(gong)诉机关指控(kong)陈一犯帮助信(xin)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xiang)法院提(ti)起公(gong)诉。陈一辩称自己只是为了出借银(yin)行卡获利并(bing)不(bu)参(can)与诈骗活动,不(bu)应(ying)该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一为获利,按照王二的要求到银(yin)行办理好银(yin)行卡后,于公(gong)园内将银(yin)行卡交(jiao)付给王二,在明知王二使(shi)用自己银(yin)行卡是为了转移网络电信(xin)诈骗款(kuan)的情况下,仍配合(he)王二进行转账操作,陈一名下银(yin)行卡被电信(xin)诈骗团伙用作转账账户累计转账金额达63万元,陈一共从中获得报酬9700元。

在明知他人利用信(xin)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下,陈一仍出借以本人身(shen)份信(xin)息办理的银(yin)行卡,并(bing)将银(yin)行卡出售给他人牟利,配合(he)王二进行转款(kuan)操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xin)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处陈一有(you)期(qi)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六千(qian)元。

【法官(guan)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xin)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ti)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chuan)输(shu)等技术支持,或(huo)者提(ti)供广告推(tui)广、支付结算(suan)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you)期(qi)徒刑或(huo)者拘役,并(bing)处或(huo)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kuan)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bing)对其直接负(fu)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kuan)的规定处罚。有(you)前两款(kuan)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jiao)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陈一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选择出借银(yin)行卡为网络电信(xin)诈骗提(ti)供了支付结算(suan)帮助,已经构成了帮助信(xin)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践中,“帮助信(xin)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电信(xin)网络犯罪领域一直呈高发态势,几乎涉及电信(xin)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信(xin)息获取、推(tui)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ti)供、支付结算(suan)等各个环节。出租、出借银(yin)行卡、手机卡或(huo)介绍他人为犯罪团伙提(ti)供银(yin)行卡并(bing)从中抽利为其常见类(lei)型。

同样是出借信(xin)用卡,如何区分构成帮助信(xin)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构成掩饰(shi)、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shou)益罪,需要综合(he)出借人或(huo)出租人的主观(guan)明知、参(can)与犯罪行为的时间(jian)节点(dian)等因(yin)素,如在出借、出租银(yin)行卡或(huo)套件后,还存在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等掩饰(shi)、隐瞒行为的,应(ying)成立掩饰(shi)、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shou)益罪。

帮人在银(yin)行取钱可赚钱?

小心涉嫌掩饰(shi)、隐瞒犯罪所得罪

失业在家的李蓝经常去(qu)家附近的便利店买东西,逐渐与便利店老(lao)板黄红熟悉。黄红给李蓝介绍了一个夜间(jian)跑腿兼职(zhi)工作,工作内容是黄红定期(qi)给李蓝一些银(yin)行卡,由李蓝在夜间(jian)到相应(ying)的银(yin)行帮忙取钱,每取1万元可获得辛(xin)苦费500元。

李蓝觉得这是个赚钱机会,便定期(qi)到黄红处领取贴(tie)有(you)持卡人姓名、账号、密码标签的多张银(yin)行卡,到不(bu)同银(yin)行进行取款(kuan)。取款(kuan)成功(gong)后,李蓝按照黄红要求,将当日全部取款(kuan)汇至黄红提(ti)供的银(yin)行账号中,再将上述取款(kuan)银(yin)行卡归还给黄红,领取相应(ying)的取钱报酬。

由于每张卡持卡人姓名不(bu)同,且单卡取款(kuan)金额均(jun)在1万至1.8万元之间(jian),李蓝怀疑这些钱来路不(bu)正,但觉得自己只是帮忙取钱赚跑腿费,便没有(you)放在心上,累计帮助黄红取款(kuan)达24.6万元。后黄红、李蓝被公(gong)安机关抓获,公(gong)诉机关指控(kong)黄红、李蓝犯掩饰(shi)、隐瞒犯罪所得罪,向(xiang)法院提(ti)起公(gong)诉。李蓝辩称自己并(bing)未实施指控(kong)的犯罪行为,其并(bing)不(bu)知道所取钱款(kuan)的性质,也不(bu)清楚(chu)钱款(kuan)的来源,仅仅是帮忙取钱,不(bu)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红向(xiang)李蓝提(ti)供多名其他人员身(shen)份证明开设的多张银(yin)行卡,李蓝在明知银(yin)行卡中钱款(kuan)系(xi)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黄红的指使(shi)下,分别多次在夜间(jian)到不(bu)同银(yin)行设置(zhi)的ATM机上将卡中钱款(kuan)取现、转移,经查,李蓝所取银(yin)行卡中的钱款(kuan)均(jun)系(xi)电信(xin)诈骗犯罪所得。

关于“明知”的认定,首先,李蓝明确知道黄红提(ti)供的多张银(yin)行卡均(jun)为非(fei)其本人开设的银(yin)行卡,且均(jun)为多名不(bu)同人员开设的银(yin)行卡;其次,李蓝明确知道自己拿到不(bu)同银(yin)行卡具有(you)标签或(huo)者密码等非(fei)正常标识;最后,李蓝多数取款(kuan)的时间(jian)为深(shen)夜,并(bing)存在不(bu)断更换银(yin)行或(huo)者ATM机进行取款(kuan)的操作,其对钱款(kuan)来源不(bu)合(he)法存在清楚(chu)认识。

结合(he)上述分析,法院认为李蓝不(bu)知道钱款(kuan)的具体来源,不(bu)影响其“明知”所取钱款(kuan)可能(neng)为不(bu)法钱款(kuan),故李蓝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shi)、隐瞒犯罪所得罪,应(ying)予(yu)惩(cheng)处。最终法院判处李蓝犯掩饰(shi)、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you)期(qi)徒刑三年六个月(yue),罚金二万元。

【法官(guan)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shou)益而予(yu)以窝藏、转移、收(shou)购、代为销售或(huo)者以其他方法掩饰(shi)、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you)期(qi)徒刑、拘役或(huo)者管制,并(bing)处或(huo)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you)期(qi)徒刑,并(bing)处罚金。单位犯前款(kuan)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bing)对其直接负(fu)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kuan)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ying)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本案中,黄红为获取电信(xin)诈骗所得的钱款(kuan),利用多人名下的银(yin)行卡并(bing)指使(shi)李蓝帮助其从银(yin)行将钱款(kuan)取出的行为构成掩饰(shi)、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李蓝明知其所取钱财可能(neng)来路不(bu)正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作为一种赚钱手段(duan),持续利用其他人名下的银(yin)行卡帮助黄红到多家银(yin)行取钱,该行为同样构成了掩饰(shi)、隐瞒犯罪所得罪。

实践中,在掩饰(shi)、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上,“明知”不(bu)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neng)性认识均(jun)应(ying)纳入明知范(fan)畴。只要行为人根据有(you)关情况,主观(guan)上认识到或(huo)应(ying)当认识到掩饰(shi)、隐瞒的对象是或(huo)可能(neng)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huo)者收(shou)益即可,不(bu)要求其对上游犯罪的犯罪人究竟是何人、上游犯罪的行为时间(jian)、地点(dian)及触犯的罪名等有(you)具体的认识。

在涉及网络电信(xin)诈骗的案件中,明知他人钱款(kuan)来源不(bu)正当,仍帮助他人通过(guo)使(shi)用银(yin)行卡等方式提(ti)取非(fei)法来源款(kuan)项可构成掩饰(shi)、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下的银(yin)行卡实施不(bu)正当活动,仍多次向(xiang)他人出借或(huo)者转卖自己名下的银(yin)行卡用以实施套现活动的,也可能(neng)构成掩饰(shi)、隐瞒犯罪所得罪。(文中人物均(jun)系(xi)化名)

文/胡佳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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