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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si)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传统产业、中介(jie)行业、科技企业、征信机构等不同领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企业名誉权秉持全面(mian)平(ping)等保护的原则以及提供及时充分救济的坚定(ding)决(jue)心,这对增强企业信心、稳定(ding)企业预期以及激励(li)企业家积极创业创新具有重要(yao)意(yi)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xiang)关负责人表示,客观的信用评价(jia)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yao)保障,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jian)法治化营商环境(jing)的应(ying)有之义。近(jin)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加强企业名誉权司(si)法保护,不断强化企业名誉权的司(si)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了一批涉企业名誉权案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jiao)网络侵权形态,加大名誉权司(si)法保护力度。在司(si)法实践(jian)中,很多侵害名誉权行为都是通过网络实施,此类侵权方式具有传播(bo)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te)点(dian),往往对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严重负面(mian)影响,对此应(ying)予充分关注和重视。
典型案例明(ming)确,自媒体运(yun)营者若发布“黑稿”损(sun)害企业名誉,必(bi)须承(cheng)担(dan)侵权责任。例如,在一起案例中,杨某某作为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账号运(yun)营者,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si)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分销(xiao)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发布自媒体评论文章,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si)分销(xiao)代理行为评价(jia)为“搅乱市场”“打劫同行”等,并使用“诈骗”“捣乱”等侮辱性词汇评价(jia),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bo)。对此,某房地产经纪公司(si)诉至(zhi)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企业名誉权,还对正(zheng)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最终依法判(pan)决(jue)杨某某向该(gai)房地产经纪公司(si)赔礼道(dao)歉并赔偿相(xiang)应(ying)损(sun)失。
良好的名誉是企业长时间合法诚信经营沉淀而成的宝(bao)贵(gui)财(cai)富,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社会信用基础。品牌联盟董事长、中国品牌节主席王永强调:“保护好企业和企业家的名誉,就是给他(ta)们提供安全感和荣誉感,就是给他(ta)们提供干(gan)事创业的信心和决(jue)心。”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shu)发展,新的信用评价(jia)手段(duan)不断出现,一些(xie)名誉侵权因素更具有隐蔽性,带来司(si)法认定(ding)的复杂性。例如,在一起案例中,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地将他(ta)人的违法犯罪信息关联到同名的经营者信息中,给相(xiang)关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对此,审理法院判(pan)令企业征信机构承(cheng)担(dan)侵权责任。这样的判(pan)决(jue)有利于督促企业征信机构在拓展业务(wu)的同时,切实强化对其(qi)他(ta)企业名誉权保护的意(yi)识(shi),从而促进信用评价(jia)新业态与行业企业的和谐互动(dong)与良性发展。
产品测评是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zhong)市场评价(jia)方式。个别(bie)测评博主、测评公众号在未经实际测评且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虚假的测评信息,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可能(neng)侵害相(xiang)关主体的名誉权,破坏正(zheng)常市场秩序。
典型案例中有一起“车评”造假案例:某汽车制造公司(si)为新能(neng)源汽车领域知名企业,汽车行业职业测评人马某在社交平(ping)台公众号就该(gai)公司(si)内部管理、经营行为、产品设(she)计、质量等发布不实信息,而且在未经实际测评也无其(qi)他(ta)依据的情况下,对该(gai)公司(si)制造的汽车作出“跑偏”“制动(dong)失效”“质量堪忧”等不实描述。审理法院认定(ding)行为人构成侵权,判(pan)决(jue)马某公开赔礼道(dao)歉并赔偿相(xiang)应(ying)损(sun)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xiang)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测评人未经实际测评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给企业名誉造成损(sun)害的行为,人民法院认定(ding)行为人构成侵权,这有助于进一步明(ming)确测评言论的合理边界,避免(mian)不当言论损(sun)害企业名誉,同时规范引导测评业向善发展。
典型案例还传递出人民法院否定(ding)和制裁“唯流量”“抹(mo)黑”企业行为的鲜明(ming)态度。例如,在一起案例中,某传媒公司(si)未认真(zhen)调查核实即发布关于某饮(yin)品公司(si)经营状况的不实信息,故意(yi)制造热(re)点(dian)、创造话题,对某饮(yin)品公司(si)的正(zheng)常经营造成负面(mian)影响。审理法院判(pan)令某传媒公司(si)承(cheng)担(dan)名誉权侵权责任,既(ji)保护了受损(sun)企业权益,又有利于规范网络媒体行为,构建(jian)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经济日报记者 李(li)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