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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金融租赁申请退款人工客服电话
2025-02-24 02:31:36
江南金融租赁申请退款人工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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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案,会计师主动指导(dao)造(zao)假(jia);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lu)重要(yao)信息案,安排工作人员编造(zao)扇贝(bei)死亡原因掩(yan)盖虚假(jia)财务数据;蒋某某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提前卖出股票(piao)避免(mian)损失;赵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期货公司(si)资管(guan)部原副总挪用资金为他人股票(piao)交易提供场外配资,操纵股票(piao)价格(ge)……

据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guan)理委(wei)员会联合(he)召开“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促进资本市场健(jian)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五十(shi)五批指导(dao)性案例(证券犯罪主题),其中共有4个案例。曾(ceng)受(shou)到市场广(guang)泛关注的“獐子岛扇贝(bei)跑路案”入选该批指导(dao)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会上表(biao)示:“这次发布的最高检第55批指导(dao)性案例,涵盖财务造(zao)假(jia)、欺诈发行、违规披露(lu)、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重点打击领域,对上市公司(si)实控人、董事长、高管(guan)、金融从业人员、中介组织人员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等全链条追责,引(yin)导(dao)警示上市公司(si)、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融资、合(he)法交易、诚信经营、履职(zhi)尽责,推(tui)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发布会现(xian)场最高检官网

案例详(xiang)情如下:

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lu)重要(yao)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甲集团(tuan)股份有限(xian)公司(si)原董事长、总裁(cai)。

被告人梁某,甲集团(tuan)股份有限(xian)公司(si)原总工程师、常(chang)务副总裁(cai)。

被告人勾某,甲集团(tuan)股份有限(xian)公司(si)原财务总监。

被告人孙某某、刘某,分别系甲集团(tuan)股份有限(xian)公司(si)原董事会秘(mi)书、原财务总监助理;被告人邹某某,系甲集团(tuan)股份有限(xian)公司(si)海洋牧场群原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石(shi)某某、张(zhang)某及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赵某,系甲集团(tuan)股份有限(xian)公司(si)增殖(zhi)分公司(si)工作人员。

甲集团(tuan)股份有限(xian)公司(si)(以下简称“甲公司(si)”)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si)。2016年,因甲公司(si)已连续两年亏损,为防(fang)止公司(si)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吴某某指使勾某组织人员进行财务造(zao)假(jia)以虚增利润。邹某某安排负责底播(bo)扇贝(bei)养殖(zhi)的增殖(zhi)分公司(si)人员张(zhang)某、石(shi)某某具体修改“作业区域坐标”和“采捕亩(mu)数”,形成虚假(jia)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月底播(bo)贝(bei)采捕记录表(biao)》,以调减虾(xia)夷扇贝(bei)采捕面积,实际采捕面积从69.41万亩(mu)调减为55.48万亩(mu),减少采捕成本。增殖(zhi)分公司(si)人员于某某、赵某配合(he)在该采捕记录表(biao)上签字,刘某将增殖(zhi)分公司(si)上报的《月底播(bo)贝(bei)采捕记录表(biao)》汇总后形成报表(biao),层报勾某、孙某某、梁某、吴某某审(shen)核同意后编入2016年财务报告,共虚减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吴某某还指使上述人员对部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bei)应作核销处理的不作核销处理,虚减营业外支(zhi)出7000余万元。综(zong)上,在甲公司(si)公开披露(lu)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共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lu)利润总额的158.11%。

2017年末至(zhi)2018年初,为了核销往年度的虚增利润,且为能够对2016年实际已经采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采捕区域重新播(bo)种扇贝(bei)苗,吴某某指使上述公司(si)人员,调增虾(xia)夷扇贝(bei)采捕面积以增加采捕成本,实际采捕面积从54.91万亩(mu)调增为60.7万亩(mu),虚增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另外,通(tong)过在上述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zao)扇贝(bei)死亡的方式,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bei)进行虚假(jia)核销、减值,虚增营业外支(zhi)出和资产减值损失2.1亿余元。综(zong)上,在甲公司(si)公开披露(lu)的《2017年年度报告》中,共虚减利润2.7亿余元,占当期披露(lu)利润总额的38.57%。

吴某某等人还犯诈骗罪、串通(tong)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hui)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shou)贿(hui)罪。

【检察机关履职(zhi)过程】

(一)审(shen)查逮捕

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先后以涉嫌违规披露(lu)重要(yao)信息罪等对勾某、吴某某、邹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查清(qing)每月虾(xia)夷扇贝(bei)成本结转的依据即“当期实际采捕面积”是认定是否(fou)存在财务造(zao)假(jia)的关键。经审(shen)查,中国证监会调取的甲公司(si)采捕船只的北斗导(dao)航海上航行定位信息,及其委(wei)托中科宇图股份有限(xian)公司(si)(以下简称“中科宇图”)、中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所(以下简称“东海所”)根(gen)据导(dao)航定位信息还原的采捕船只真实航行轨迹和真实采捕海域等关键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si)2016年和2017年伪造(zao)并虚假(jia)披露(lu)采捕面积、捕捞(lao)成本与经营利润的犯罪事实,遂于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6日对吴某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shi),检察机关审(shen)查发现(xian),吴某某等人到案后否(fou)认财务造(zao)假(jia),拒不提供采捕船只航海日志、出海捕捞(lao)区域记录;办公系统(tong)中扇贝(bei)采捕面积和采捕成本的数据被人为销毁,反映篡改财务数据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海底的抽测盘点情况已无法再现(xian),真实捕捞(lao)状况不明,不能认定账面记载的成本、利润是否(fou)真实。检察机关要(yao)求公安机关继续开展针对性侦查取证工作。一是调取北斗星通(tong)导(dao)航技术股份有限(xian)公司(si)关于利用卫星定位数据复原船只作业状态点位的原理说明,证明利用卫星数据复原真实采捕海域的科学性与可(ke)行性。二是调取甲公司(si)船只采捕图、底播(bo)图、燃油补贴领取情况,审(shen)查其与卫星轨迹复原图是否(fou)互相印证,查明复原图的准确性。三是以卫星复原采捕面积为基础,对甲公司(si)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shen)计,还原真实财务数据,查明公开披露(lu)的年度报告对成本、营业外支(zhi)出、利润等造(zao)假(jia)的具体数额。四是调取甲公司(si)公文审(shen)批单、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书证,审(shen)查是否(fou)有吴某某和孙某某的签名,查明吴、孙二人的主观故意。

(二)审(shen)查起诉

2021年8月31日,大连市公安局根(gen)据继续侦查提纲收集相关证据后,以吴某某、勾某、梁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shi)某某、张(zhang)某、于某某、赵某等人涉嫌违规披露(lu)重要(yao)信息罪等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2年1月20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勾某、梁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shi)某某、张(zhang)某构成违规披露(lu)重要(yao)信息罪,及吴某某等人构成其他犯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经审(shen)查,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赵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2年3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shen)理本案。庭审(shen)中,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吴某某没(mei)有实施财务造(zao)假(jia)和违规披露(lu)行为,大数据分析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梁某在公开披露(lu)前不知道财务报告存在造(zao)假(jia)等意见,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举证质证和答辩。

在举证阶段,公诉人针对吴某某没(mei)有组织、指使财务造(zao)假(jia)的辩解,向法庭出示了指控证明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lu)重要(yao)信息的证据:一是卫星导(dao)航数据、甲公司(si)真实扇贝(bei)采捕面积和底播(bo)面积复原图,以船只采捕图、底播(bo)图、燃油补贴领取情况印证卫星复原图;二是根(gen)据复原面积还原的甲公司(si)真实底播(bo)扇贝(bei)及采捕数据和对还原后的生产经营数据进行审(shen)计的报告,结转出真实的成本、营业外支(zhi)出和利润,与甲公司(si)披露(lu)的数据进行比较,计算(suan)出两者差额;三是虚假(jia)财务报告审(shen)批记录、信息披露(lu)公文审(shen)批记录,勾某、刘某、邹某某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公司(si)多名员工证言,证明吴某某直(zhi)接(jie)向公司(si)高管(guan)布置按月制造(zao)虚假(jia)盈利数据,明知财务数据均为虚假(jia),仍然签字确认的事实。上述证据完(wan)整证明了吴某某等人财务造(zao)假(jia)并违规披露(lu)的犯罪事实。

在质证阶段,针对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资格(ge),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从证据合(he)法性上看(kan),中科宇图是具有地理信息数据处理甲级资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商,东海所是国家遥感中心渔业遥感部依托单位,在渔船船位数据监测与渔业信息服务方面具备(bei)出具大数据分析专业意见的资质。两家单位出具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均系中国证监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调取,取证过程合(he)法,根(gen)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shi)四条的规定,可(ke)以作为定案依据。二是从证据真实性上看(kan),两家机构是根(gen)据采捕船的航行轨迹还原客(ke)观采捕事实,测算(suan)出实际采捕面积,且采用不同的方法得出的三版采捕区域图差异不大。中国证监会以真实采捕面积为基础,采用甲公司(si)的成本结转方法所核算(suan)的财务数据,能够与公安机关委(wei)托作出的审(shen)计报告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

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梁某的主观明知,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梁某作为甲公司(si)分管(guan)海洋牧场群业务的常(chang)务副总裁(cai),扇贝(bei)采捕、抽测、年终盘点均由该业务群负责,其了解2016年和2017年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二是邹某某多次向其汇报组织财务人员通(tong)过增殖(zhi)分公司(si)进行财务造(zao)假(jia)的情况,其安排工作人员编造(zao)扇贝(bei)死亡原因的“技术分析报告”,用于对外公开发布以掩(yan)盖虚假(jia)财务数据,对财务报告造(zao)假(jia)具有主观明知;三是根(gen)据证券法第八十(shi)二条规定,董事和高级管(guan)理人员应当保(bao)证所披露(lu)的信息真实、准确、完(wan)整,梁某明知财务报告造(zao)假(jia)仍然在审(shen)核时(shi)签字同意公开披露(lu),构成违规披露(lu)重要(yao)信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四)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shen)判决,认定吴某某犯违规披露(lu)重要(yao)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shi)万元,与诈骗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shi)五年,并处罚金九十(shi)二万元;认定勾某、梁某等被告人犯违规披露(lu)重要(yao)信息罪,分别判处一年十(shi)个月至(zhi)一年七(qi)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与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六年六个月至(zhi)一年七(qi)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huan)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梁某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shen)裁(cai)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dao)意义】

(一)根(gen)据不同类型上市公司(si)财务造(zao)假(jia)特点构建相应指控证明体系,依法严惩上市公司(si)各类财务造(zao)假(jia)犯罪。上市公司(si)财务造(zao)假(jia)手段多样,对于先虚增利润营造(zao)业绩(ji),后虚减利润平账的行为,表(biao)面看(kan)似“纠错”,实为反复造(zao)假(jia),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lu)制度和诚信基础,损害投资者合(he)法利益,应依法予以严惩。办理该类案件,应当根(gen)据不同类型上市公司(si)源头性生产经营环节造(zao)假(jia)手段,紧扣(kou)证明关键点,以还原生产经营数据为基础,委(wei)托审(shen)计机构按照公司(si)财务记账方法还原真实财务数据,与公开披露(lu)的财务数据对比,测算(suan)得出差额,准确认定财务造(zao)假(jia)并违规披露(lu)重要(yao)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无法获取原始(shi)生产经营数据的情况下,可(ke)以利用科学方法还原真实生产经营场景。涉及养殖(zhi)、种植面积等,可(ke)以根(gen)据地理信息分析等科技手段进行测算(suan)。

(二)注重审(shen)查运用证券监督管(guan)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客(ke)观性证据材料。对于证券监督管(guan)理机构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书证、电子数据等客(ke)观性证据材料,可(ke)以作为指控、认定犯罪的依据。要(yao)充分运用其他证据或者通(tong)过审(shen)计、鉴定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移送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印证,确保(bao)全案达到事实清(qing)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准确认定财务造(zao)假(jia)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根(gen)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分类处理。对于公司(si)、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guan)理人员,组织、指使他人或者本人实施财务造(zao)假(jia)、违规披露(lu)行为,或者明知披露(lu)信息虚假(jia)仍在披露(lu)文件上签字确认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组织、指挥他人实施或者积极参(can)与财务造(zao)假(jia)、违规披露(lu)行为的部门负责人等中层管(guan)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主观恶性不大,听(ting)从指挥、参(can)与犯罪程度较轻的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员工,可(ke)以依法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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