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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记者从民政(zheng)部获悉,近日该部发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明确了属于非法社会组织的“三种情形”。同时,新规还明确了执法程序和(he)执法措施,社会公众可投诉举报。这一规章是对《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修订调整。新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qi)正式施行。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新规明确了打击对象,对于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ti)、基金会、民办非企(qi)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ti)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ti)、基金会、民办非企(qi)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这三种情形的,明确为非法社会组织。
同时,新规也明确,另将由(you)街道(dao)办事(shi)处(乡镇人民政(zheng)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qu)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排除在非法社会组织之(zhi)外。
新规对于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也作出了责任分工。确定(ding)了由(you)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对跨省(自治区(qu)、直辖市)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由(you)国务院民政(zheng)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ding)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yu)以取缔。
同时,新规增加了提级管辖规定(ding),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取得而(er)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zhun)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ding)由(you)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you)有关部门予(yu)以处理。
情节轻微非法社会组织及时解散的,可不再作出取缔决定(ding)
如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新规对执法程序也作出明确规定(ding)。取缔应当由(you)具有行政(zheng)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shi)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shi)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配(pei)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新规规定(ding)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利;规范了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流程,增加了立案审(shen)批、调查取证、询问检(jian)查等相关规定(ding);增加了当事(shi)人权利保(bao)障规定(ding),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bao)障当事(shi)人的合法权利,听(ting)取当事(shi)人提出的意见;细化(hua)了取缔决定(ding)作出程序,增加了法制审(shen)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ding)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告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或者门户网站等媒体(ti)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
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ding)。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shou)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程序,参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zheng)处罚程序规定(ding)》办理。
民政(zheng)部有关负责人还介(jie)绍,原暂行办法规定(ding)的非法社会组织处置方式仅有取缔一种,但在执法实践中,各地创新发展了“劝散”等执法方式。为提升行政(zheng)执法效能,在保(bao)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新规对不予(yu)取缔的情形进行了规定(ding),即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ding),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了实施空间。
□解读
新规为民政(zheng)部门与纪检(jian)、公安等部门加强(qiang)协作提供支撑
对于近日公布的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民政(zheng)部有关负责人介(jie)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zhong)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多次(ci)作出工作部署。原《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施行于2000年4月,定(ding)义了非法民间组织的概念和(he)类型(xing),确定(ding)了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权归属,规范了基本的取缔流程,构建起(qi)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制度框架,为开展打击整治工作打下了很好(hao)的基础。
“近年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日趋(qu)复杂,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强(qiang)化(hua)打击整治的法制保(bao)障提出了新要求,原暂行办法已不能适(shi)应现阶段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需要,亟须出台新的规定(ding)。”这位负责人说。
此次(ci)修订明确打击对象、厘清责任分工、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措施,同时还强(qiang)化(hua)执法协作。规章名称由(you)《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这位负责人说,“民间组织”是一个(ge)历史性概念,将“非法民间组织”变更(geng)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更(geng)为准(zhun)确。
在强(qiang)化(hua)执法协作方面,据这位负责人介(jie)绍,2021年,民政(zheng)部、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等22个(ge)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hua)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对企(qi)事(shi)业单位、社会组织、党员干部、新闻媒体(ti)、公共服务设施和(he)场所、互联网企(qi)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ti)提出要求。
与通知相衔(xian)接,新规规定(ding)对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bian)利的单位和(he)个(ge)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i)责任。这些规定(ding)将为民政(zheng)部门与纪检(jian)、组织、公安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qiang)协作、提升合力提供支撑。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bian)辑 张牵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