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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拉克汽车金融人工客服电话
2025-02-24 00:52:47
凯迪拉克汽车金融人工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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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tong),被分配至该公司下属A建筑公司;2019年6月起,张某在甲公司处工作。2020年7月29日,甲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tong)关系。随后,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其提供的甲公司某项目部微信工作群(qun)聊天记录、部分月份工资条(tiao)、盖有项目部印章(zhang)以及员(yuan)工签字的项目部值(zhi)班表等,甲公司曾要求其工作日延时加班和公休日加班,请求甲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15万余元(yuan)。一审法院经审理(li)认为,张某不能提供公司存在考(kao)勤(qin)制度,亦不能证明(ming)其存在公休日加班及延时加班的情形,对于(yu)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li)后判决(jue)维持原判。张某申请再审后被驳回。2023年,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对于(yu)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延时加班费和公休日加班费,形成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按照“谁主张、谁举(ju)证”的证据规(gui)则(ze),应由其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证明(ming),而不能要求用人(ren)单位举(ju)证证明(ming)劳动者不存在加班事实。本案中,张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ming)其存在加班事实,故(gu)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举(ju)证加班事实,应考(kao)虑劳动者和用人(ren)单位双方的举(ju)证能力,合理(li)分配证明(ming)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ju)证”的证据规(gui)则(ze),应由劳动者首先(xian)举(ju)证证明(ming)加班事实的存在。如遇劳动者穷尽举(ju)证能力后,能证实相关证据由用人(ren)单位掌握,而用人(ren)单位拒不提供的,应由用人(ren)单位承担不利(li)后果。本案中,张某已举(ju)证证实单位掌握考(kao)勤(qin)记录等证据,但(dan)用人(ren)单位拒不提供,应由单位承担不利(li)后果。法院判决(jue)存在错误。

笔者赞同(tong)第二种意见。《最高人(ren)民法院关于(yu)审理(li)劳动争(zheng)议案件(jian)适用法律问题(ti)的解释(一)》(下称(cheng)《解释》)规(gui)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ju)证责任。但(dan)劳动者有证据证明(ming)用人(ren)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ren)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ren)单位承担不利(li)后果。因此,关于(yu)加班事实的存在,需要由劳动者承担举(ju)证责任,但(dan)劳动者需要就加班事实举(ju)证到何种程度,上述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ming)确规(gui)定。

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要求劳动者对其主张的每一时刻的加班情况都进行详细(xi)举(ju)证,不仅(jin)超(chao)出了劳动者的举(ju)证能力,也不符合客观实际。考(kao)虑到企(qi)业对劳动者的管理(li)关系、劳动者与企(qi)业的双方地位,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认定:(一)加班事实的证明(ming)责任,应以“谁主张、谁举(ju)证”为基(ji)本原则(ze)。具体来说,劳动者一般需要举(ju)证证明(ming)以下事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chao)过法定或者约定工作时间;劳动者在超(chao)出的工作时间内为用人(ren)单位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加班是由用人(ren)单位安排(被动加班),或者经用人(ren)单位批准(主动加班)。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条(tiao)件(jian)必(bi)须同(tong)时满(man)足,才能证明(ming)劳动者完(wan)成了加班事实的举(ju)证,此为用人(ren)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充分条(tiao)件(jian),而非必(bi)要条(tiao)件(jian),即并不是满(man)足了上述三个条(tiao)件(jian),用人(ren)单位就必(bi)须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还需要考(kao)虑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是否已经包括将加班事实考(kao)量在内的加班工资,或者将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成果考(kao)量在内的提成工资,如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已经包含以上两点,那么即使前三个条(tiao)件(jian)均满(man)足,对于(yu)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亦不应支持。

(二)考(kao)虑到劳动者的举(ju)证能力,劳动者举(ju)证程度应以减轻其证明(ming)责任为补充。在证明(ming)程度上,劳动者提供的用于(yu)证明(ming)加班事实的证据,需要包括证实加班时间、加班时长、加班次数和加班得(de)到用人(ren)单位认可的事实的证据即可。在证据形式上,考(kao)虑到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条(tiao)件(jian)等的差(cha)别和多(duo)样(yang)化,对提供证据的形式不应过于(yu)苛(ke)责。一般来说,除了传统的考(kao)勤(qin)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加班通知等书证、物证外,还可以包括视听(ting)资料、短(duan)信通知、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邮件(jian)等其他(ta)能证实劳动者加班事实的证据材料。至于(yu)劳动者能否提供考(kao)勤(qin)表、考(kao)勤(qin)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ming)加班事实,需要结合具体问题(ti)具体分析(xi):一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gui)对于(yu)用人(ren)单位的考(kao)勤(qin)记录制度并未有强制性规(gui)定;二是即使用人(ren)单位存在考(kao)勤(qin)记录,劳动者一般也不易掌握,且该考(kao)勤(qin)记录容易被用人(ren)单位篡改;三是加班事实和超(chao)过工作时长考(kao)勤(qin)并不能等同(tong),超(chao)过工作时间工作仅(jin)是证明(ming)加班事实的充分条(tiao)件(jian)之一,故(gu)不能仅(jin)以能否提供考(kao)勤(qin)记录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三)劳动者有证据证明(ming)用人(ren)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ren)单位拒不提供的,用人(ren)单位应承担不利(li)后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ming)用人(ren)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一般来说,是指劳动者有证据证实诸如考(kao)勤(qin)记录、工作记录、工厂监控视频、加班通知等证明(ming)其加班的证据保存于(yu)用人(ren)单位,而用人(ren)单位答辩时认可其有上述证据,但(dan)以各种理(li)由拒不提供的,用人(ren)单位应承担不利(li)后果,此种情形下推定劳动者关于(yu)加班事实的主张成立。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劳动者必(bi)须有证据证明(ming)用人(ren)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能仅(jin)因劳动者主张上述证据存在,就将该证据的举(ju)证责任推给用人(ren)单位;二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gui)定》,用人(ren)单位对于(yu)证明(ming)加班事实的考(kao)勤(qin)记录至少保存两年,故(gu)对于(yu)两年以前的加班事实,劳动者应当承担全部的证明(ming)责任,不应过于(yu)苛(ke)责用人(ren)单位、由用人(ren)单位提供。

具体到本案中,经检察机关调查(cha)核实,张某在诉讼(song)过程中提交的甲公司某项目部工作群(qun)微信聊天记录照片(pian)、部分月份的工资条(tiao)、盖有项目部印章(zhang)以及项目部员(yuan)工签字的项目部值(zhi)班表、作息(xi)时间制度表等,能够证实甲公司存在要求员(yuan)工工作日延时加班以及公休日加班的情形。且在诉讼(song)过程中,张某曾向法院申请调取“1.该公司下属A建筑公司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资表;2.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的考(kao)勤(qin)表;……”等证据材料,以证实甲公司存在安排其加班的情况。可以说,张某作为劳动者,已经穷尽所能证实存在加班的事实,且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tiao)、盖有项目部印章(zhang)以及项目部员(yuan)工签字的项目部值(zhi)班表、作息(xi)时间制度表等证据材料,证明(ming)用人(ren)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但(dan)二审庭审中,当法院向用人(ren)单位询问是否有张某的考(kao)勤(qin)记录、是否存在加班情况时,用人(ren)单位予以否认,且未向法院提供张某的考(kao)勤(qin)表以及作息(xi)时间表等证据材料。依据《解释》,应由用人(ren)单位承担不利(li)后果,即认定张某主张的延时加班、公休日加班情况属实。二审法院对于(yu)张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属于(yu)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认定的基(ji)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ming),应予以纠(jiu)正。

处理(li)结果:经审查(cha),我院以原审判决(jue)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认定的基(ji)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ming)为由,依法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采纳(na)提请抗诉意见,抗诉至再审法院。再审法院采纳(na)了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判决(jue),并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经该院审判委员(yuan)会(hui)讨论,决(jue)定全面采纳(na)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张某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对本案予以改判,为张某挽(wan)回了经济损失。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单位:天津市人(ren)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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