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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宽融资租赁申请退款客服电话
2025-02-25 09:27:26
中宽融资租赁申请退款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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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欺(qi)诈发行债券案,会计师主动指导造假;吴(wu)某某等人违规(gui)披露(lu)重要信息案,安排工作人员编造扇贝死亡原因掩盖虚假财务数据;蒋某某内(nei)幕交易案,内(nei)幕信息知情人利(li)用内(nei)幕消息提(ti)前卖出股票避免损失;赵某某等人操纵证(zheng)券市场案,期货公司资管部(bu)原副总挪(nuo)用资金为他人股票交易提(ti)供场外配资,操纵股票价格(ge)……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cha)院与中国证(zheng)券监(jian)督管理(li)委员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为“依法从严打击证(zheng)券违法犯(fan)罪 促进(jin)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在这次发布会上,最高检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cha)院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其(qi)中共有4个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党组成员、副检察(cha)长(chang)葛晓(xiao)燕表示:“这次发布的最高检第55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财务造假、欺(qi)诈发行、违规(gui)披露(lu)、内(nei)幕交易、操纵证(zheng)券市场等重点打击领域,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shi)长(chang)、高管、金融从业人员、中介(jie)组织人员以及非法获取内(nei)幕信息人员等全链条追责(ze),引导警(jing)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中介(jie)组织等市场各(ge)方主体依法融资、合法交易、诚信经营、履职尽责(ze),推动形(xing)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案例一

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qi)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zheng)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基(ji)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苏(su)省宿(xiu)迁(qian)市甲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周某某,江苏(su)省宿(xiu)迁(qian)市甲皮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shi)。

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分别为江苏(su)省宿(xiu)迁(qian)市甲皮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li)兼财务总监(jian)、原财务经理(li)。

被告人王某某,乙会计师事(shi)务所原合伙人。

被告人马某,丙会计师事(shi)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原负(fu)责(ze)人。

2012年下半(ban)年,经周某某决定,宿(xiu)迁(qian)市甲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甲公司委托王某某负(fu)责(ze)发债现场审计工作,王某某因所在的乙会计师事(shi)务所没有从事(shi)证(zheng)券类审计业务的资质(zhi),遂与具有资质(zhi)的丙会计师事(shi)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以下简称“丙北京所”)负(fu)责(ze)人马某联系,约定在王某某现场审计后由丙北京所审核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周某某指派公司总经理(li)兼财务总监(jian)林某某、财务经理(li)叶某某向王某某提(ti)供发债所需的财务资料(liao)。

王某某在现场审计时发现,甲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遂提(ti)出可(ke)根据发债规(gui)模调整公司财务报表,增加营业收入和净利(li)润(run)。经周某某同意,林某某指使叶某某按照王某某的需要篡(cuan)改财务数据、编制虚假的纳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liao),王某某则根据虚假财务资料(liao)制作了内(nei)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为使现场审计底稿通过审核,叶某某根据林某某、王某某的要求,通过王某某介(jie)绍的平面设计师,采(cai)用电脑修图等手法伪造了财务凭证(zheng)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该现场审计底稿记载甲公司2010年、2011年的营业收入共计12.57亿余元(yuan),净利(li)润(run)共计1.2亿余元(yuan),与实际经营状况相比,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77亿余元(yuan),净利(li)润(run)1.04亿余元(yuan)。

马某作为发债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严重不负(fu)责(ze)任,未对王某某提(ti)供的内(nei)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和虚假财务凭证(zheng)进(jin)行审核,即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确认,并指使他人在审计报告上加盖未参与审计工作的其(qi)他注册会计师的印章,最终以丙北京所名义出具了内(nei)容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王某某支付丙北京所费用9万(wan)元(yuan)。

甲公司委托丁证(zheng)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证(zheng)券公司”)担任承销商。2012年12月26日,丁证(zheng)券公司根据丙北京所的审计报告及甲公司提(ti)供的2012年1月至9月的虚假财务数据出具了募集(ji)说明书。该募集(ji)说明书显示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甲公司营业收入17亿余元(yuan)、净利(li)润(run)1.56亿余元(yuan),与实际经营状况相比,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0.57亿余元(yuan)、净利(li)润(run)1.45亿余元(yuan)。周某某、林某某、叶某某分别以甲公司执行董事(shi)、总经理(li)、财务经理(li)的身份在募集(ji)说明书上签名确认。

2013年2月5日,经深(shen)圳证(zheng)券交易所备案,丁证(zheng)券公司发行“甲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共募集(ji)资金1.5亿元(yuan),由戊证(zheng)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认购。甲公司先后支付了三期利(li)息共计2100余万(wan)元(yuan)。2015年2月5日,该私募债券到期,甲公司无力偿付本金和剩余利(li)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检察(cha)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17年1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欺(qi)诈发行债券罪对犯(fan)罪嫌(xian)疑人林某某、叶某某提(ti)请上海市人民检察(cha)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7日,检察(cha)机关决定对二(er)人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提(ti)出继续侦查取证(zheng)意见:一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shi)周某某有重大犯(fan)罪嫌(xian)疑,应查明其(qi)是否为欺(qi)诈发行债券的组织者;二(er)是查明甲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各(ge)类人员的分工行为,包括林某某、叶某某在发债过程中的实际履职情况;三是对会计师王某某、马某进(jin)行侦查,查明其(qi)是否涉(she)嫌(xian)欺(qi)诈发行债券共同犯(fan)罪、提(ti)供虚假证(zheng)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zheng)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四是进(jin)一步(bu)补(bu)充甲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文件等相关书证(zheng)。

根据检察(cha)机关继续取证(zheng)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于(yu)2019年3月6日对马某立案侦查。周某某涉(she)嫌(xian)其(qi)他犯(fan)罪在逃,后被江苏(su)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2日,周某某因其(qi)他犯(fan)罪,被江苏(su)省连云(yun)港(gang)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xing)八年。同年7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将周某某解回再侦。

(二(er))审查起诉(su)

2018年1月17日、2019年5月7日、2020年9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先后以甲公司、林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等涉(she)嫌(xian)欺(qi)诈发行债券罪,马某涉(she)嫌(xian)出具证(zheng)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周某某涉(she)嫌(xian)欺(qi)诈发行债券罪向检察(cha)机关移送起诉(su)。

关于(yu)王某某、马某两名中介(jie)组织人员行为的认定,检察(cha)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共谋,利(li)用专(zhuan)业知识参与甲公司从原始财务数据造假到审计报告造假的全过程,帮助甲公司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发行债券,构成欺(qi)诈发行债券罪共同犯(fan)罪。马某虽然未共谋参与造假,但是违反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丙北京所规(gui)定,随意出借审计资质(zhi),对王某某制作的审计报告未作审核即签名确认,属于(yu)严重不负(fu)责(ze)任,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致使不具备发债条件的企业得以发行债券,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构成出具证(zheng)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018年7月24日、2020年5月7日、2021年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cha)院第一分院先后以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王某某构成欺(qi)诈发行债券罪,被告人马某构成出具证(zheng)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告人周某某构成欺(qi)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ti)起公诉(su)。

(三)指控与证(zheng)明犯(fan)罪

2018年10月19日、2020年9月24日、2021年6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li)本案。

庭审中,针对辩(bian)护人提(ti)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属于(yu)欺(qi)诈发行债券罪规(gui)定的债券种类、王某某可(ke)以免予(yu)刑(xing)事(shi)处罚等意见,公诉(su)人答(da)辩(bian)如下:

第一,关于(yu)欺(qi)诈发行债券罪。辩(bian)护人提(ti)出,本罪规(gui)定于(yu)1997年刑(xing)法,当时中国市场仅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公募债券。甲公司发行的系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产生于(yu)2012年,仅向合格(ge)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数量较少,且专(zhuan)业程度和风(feng)险承受(shou)能力强于(yu)社会公众,不属于(yu)本罪规(gui)定的“公司、企业债券”。

公诉(su)人认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欺(qi)诈发行债券罪规(gui)定的“公司、企业债券”。首先,甲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券是上海证(zheng)券交易所、深(shen)圳证(zheng)券交易所于(yu)2012年为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出的金融产品,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li)条例》规(gui)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nei)还本付息的有价证(zheng)券”的债券实质(zhi)特(te)征。其(qi)次,虽然1997年刑(xing)法规(gui)定欺(qi)诈发行债券罪时,我国债券市场仅发行公募债券,但是刑(xing)法第一百六十条并未对“公司、企业债券”作出必须公开发行的限制。该罪保(bao)护的对象是广大投资者,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投资者类型从普通社会公众拓展至合格(ge)投资者,平等保(bao)护不同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符合本罪立法目的。

第二(er),关于(yu)王某某的刑(xing)罚。辩(bian)护人提(ti)出本案欺(qi)诈发行债券罪的主犯(fan)是甲公司,王某某仅是第三方会计师,获利(li)少,犯(fan)罪情节轻微,可(ke)以免予(yu)刑(xing)事(shi)处罚。

公诉(su)人指出,会计师在债券发行过程中承担重要的“看门人”职责(ze),王某某不仅失职未尽审查义务,而且主动指导、帮助甲公司工作人员造假,在共同犯(fan)罪中起积极(ji)、重要作用,不属于(yu)犯(fan)罪情节轻微,不符合免予(yu)刑(xing)事(shi)处罚条件,应当依法惩(cheng)处;对于(yu)其(qi)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可(ke)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处理(li)结果

2019年2月22日、2020年9月29日、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甲公司犯(fan)欺(qi)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四百五十万(wan)元(yuan);被告人周某某犯(fan)欺(qi)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xing)四年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刑(xing)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ing)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wan)元(yuan);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犯(fan)欺(qi)诈发行债券罪,被告人马某犯(fan)出具证(zheng)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xing),部(bu)分适用缓刑(xing),对王某某、马某并处罚金。

王某某、周某某提(ti)出上诉(su)。2019年5月24日、2021年11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二(er)审裁定,均驳回上诉(su),维持原判。

(五)制发检察(cha)建议

检察(cha)机关在办理(li)多起欺(qi)诈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部(bu)分会计师事(shi)务所在承接私募债券发行项目中存在内(nei)控机制严重失灵、审核把关环节形(xing)同虚设、行业自(zi)律(lu)不足等问题。经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审核并转(zhuan)送,上海市人民检察(cha)院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检察(cha)建议,提(ti)出加强中介(jie)组织人员法律(lu)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搭(da)建完善全流程风(feng)险控制体系、发挥行业监(jian)管作用等具体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高度重视,制定了10项整改完善措施积极(ji)落实,并及时回复检察(cha)机关。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为期三年的专(zhuan)项整治行动,有效促进(jin)提(ti)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治理(li)水平。

【指导意义】

(一)根据我国现行金融管理(li)法律(lu)规(gui)定,准确把握刑(xing)法规(gui)定的“公司、企业债券”范围。现代金融发展迅速,依法惩(cheng)治欺(qi)诈发行债券等新类型证(zheng)券期货犯(fan)罪,应当深(shen)刻领悟相关具体条文中蕴含的法治精神,在坚持罪刑(xing)法定原则的前提(ti)下,结合立法目的和现行金融管理(li)法律(lu)规(gui)定相关内(nei)容,正确理(li)解和适用刑(xing)法规(gui)定。1997年刑(xing)法修订后,债券市场及相关金融管理(li)法律(lu)规(gui)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新的金融产品。对于(yu)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li)条例》关于(yu)“公司、企业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zheng)券”的定义,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刑(xing)法规(gui)定的“公司、企业债券”。欺(qi)诈发行上述债券,严重侵害投资者财产权益,破坏债券发行管理(li)秩序,构成犯(fan)罪的,应当依法起诉(su)。

(二(er))对于(yu)涉(she)案中介(jie)组织人员,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适用不同罪名。对于(yu)出具审计报告等虚假证(zheng)明文件的中介(jie)组织人员,应当区分其(qi)对发行人财务造假行为是主观明知、故意出具虚假证(zheng)明文件,还是严重不负(fu)责(ze)任、应当发现造假而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来分别认定是否构成提(ti)供虚假证(zheng)明文件罪、出具证(zheng)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yu)中介(jie)组织人员与发行人共谋出具虚假证(zheng)明文件以帮助欺(qi)诈发行证(zheng)券,同时构成欺(qi)诈发行证(zheng)券罪、提(ti)供虚假证(zheng)明文件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gui)定定罪处罚。

(三)坚持从个案惩(cheng)戒(jie)向风(feng)险防范延伸,以检察(cha)履职助推资本市场行业治理(li)。防范化解金融风(feng)险是资本市场高质(zhi)量发展的基(ji)础和保(bao)障(zhang)。检察(cha)机关要重视分析、总结案件办理(li)中反映出的资本运行、自(zi)律(lu)管理(li)、行政监(jian)管等各(ge)方面存在的风(feng)险问题,通过制发检察(cha)建议等方式,协助监(jian)管机关、行业自(zi)律(lu)组织等补(bu)齐漏洞(dong),加强监(jian)管,促进(jin)行业治理(li),做好案件办理(li)“后半(ban)篇(pian)”文章。

案例二(er)

吴(wu)某某等人违规(gui)披露(lu)重要信息案

【基(ji)本案情】

被告人吴(wu)某某,甲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shi)长(chang)、总裁。

被告人梁某,甲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常务副总裁。

被告人勾某,甲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jian)。

被告人孙某某、刘某,分别系甲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shi)会秘书、原财务总监(jian)助理(li);被告人邹某某,系甲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洋(yang)牧(mu)场群原财务负(fu)责(ze)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及被不起诉(su)人于(yu)某某、赵某,系甲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殖分公司工作人员。

甲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深(shen)圳证(zheng)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因甲公司已连续两年亏(kui)损,为防止公司连续三年亏(kui)损被暂停上市,吴(wu)某某指使勾某组织人员进(jin)行财务造假以虚增利(li)润(run)。邹某某安排负(fu)责(ze)底播(bo)扇贝养殖的增殖分公司人员张某、石某某具体修改“作业区域坐标”和“采(cai)捕亩(mu)数”,形(xing)成虚假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月底播(bo)贝采(cai)捕记录表》,以调减虾夷扇贝采(cai)捕面积,实际采(cai)捕面积从69.41万(wan)亩(mu)调减为55.48万(wan)亩(mu),减少采(cai)捕成本。增殖分公司人员于(yu)某某、赵某配合在该采(cai)捕记录表上签字,刘某将增殖分公司上报的《月底播(bo)贝采(cai)捕记录表》汇总后形(xing)成报表,层报勾某、孙某某、梁某、吴(wu)某某审核同意后编入2016年财务报告,共虚减营业成本6000余万(wan)元(yuan)。吴(wu)某某还指使上述人员对部(bu)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应作核销处理(li)的不作核销处理(li),虚减营业外支出7000余万(wan)元(yuan)。综上,在甲公司公开披露(lu)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共虚增利(li)润(run)1.3亿余元(yuan),占当期披露(lu)利(li)润(run)总额的158.11%。

2017年末至2018年初,为了核销往年度的虚增利(li)润(run),且为能够对2016年实际已经采(cai)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采(cai)捕区域重新播(bo)种扇贝苗,吴(wu)某某指使上述公司人员,调增虾夷扇贝采(cai)捕面积以增加采(cai)捕成本,实际采(cai)捕面积从54.91万(wan)亩(mu)调增为60.7万(wan)亩(mu),虚增营业成本6000余万(wan)元(yuan)。另外,通过在上述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死亡的方式,对已采(cai)捕海域的扇贝进(jin)行虚假核销、减值,虚增营业外支出和资产减值损失2.1亿余元(yuan)。综上,在甲公司公开披露(lu)的《2017年年度报告》中,共虚减利(li)润(run)2.7亿余元(yuan),占当期披露(lu)利(li)润(run)总额的38.57%。

吴(wu)某某等人还犯(fan)诈骗罪、串(chuan)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shou)贿罪。

【检察(cha)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先后以涉(she)嫌(xian)违规(gui)披露(lu)重要信息罪等对勾某、吴(wu)某某、邹某某等犯(fan)罪嫌(xian)疑人提(ti)请批准逮捕。大连市人民检察(cha)院认为,查清每月虾夷扇贝成本结转(zhuan)的依据即“当期实际采(cai)捕面积”是认定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的关键。经审查,中国证(zheng)监(jian)会调取的甲公司采(cai)捕船只的北斗导航(hang)海上航(hang)行定位信息,及其(qi)委托中科宇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宇图”)、中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所(以下简称“东海所”)根据导航(hang)定位信息还原的采(cai)捕船只真实航(hang)行轨迹(ji)和真实采(cai)捕海域等关键证(zheng)据,能够证(zheng)明甲公司2016年和2017年伪造并虚假披露(lu)采(cai)捕面积、捕捞成本与经营利(li)润(run)的犯(fan)罪事(shi)实,遂于(yu)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6日对吴(wu)某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检察(cha)机关审查发现,吴(wu)某某等人到案后否认财务造假,拒不提(ti)供采(cai)捕船只航(hang)海日志、出海捕捞区域记录;办公系统(tong)中扇贝采(cai)捕面积和采(cai)捕成本的数据被人为销毁,反映篡(cuan)改财务数据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海底的抽测盘点情况已无法再现,真实捕捞状况不明,不能认定账面记载的成本、利(li)润(run)是否真实。检察(cha)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开展针对性侦查取证(zheng)工作。一是调取北斗星通导航(hang)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yu)利(li)用卫星定位数据复原船只作业状态点位的原理(li)说明,证(zheng)明利(li)用卫星数据复原真实采(cai)捕海域的科学性与可(ke)行性。二(er)是调取甲公司船只采(cai)捕图、底播(bo)图、燃油补(bu)贴领取情况,审查其(qi)与卫星轨迹(ji)复原图是否互(hu)相印证(zheng),查明复原图的准确性。三是以卫星复原采(cai)捕面积为基(ji)础,对甲公司财务状况进(jin)行全面审计,还原真实财务数据,查明公开披露(lu)的年度报告对成本、营业外支出、利(li)润(run)等造假的具体数额。四是调取甲公司公文审批单、董事(shi)会决议、会议记录等书证(zheng),审查是否有吴(wu)某某和孙某某的签名,查明吴(wu)、孙二(er)人的主观故意。

(二(er))审查起诉(su)

2021年8月31日,大连市公安局根据继续侦查提(ti)纲收集(ji)相关证(zheng)据后,以吴(wu)某某、勾某、梁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某、于(yu)某某、赵某等人涉(she)嫌(xian)违规(gui)披露(lu)重要信息罪等向大连市人民检察(cha)院移送起诉(su)。2022年1月20日,大连市人民检察(cha)院以被告人吴(wu)某某、勾某、梁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某构成违规(gui)披露(lu)重要信息罪,及吴(wu)某某等人构成其(qi)他犯(fan)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ti)起公诉(su)。另经审查,对犯(fan)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fan)罪嫌(xian)疑人于(yu)某某、赵某依法作出不起诉(su)决定。

(三)指控和证(zheng)明犯(fan)罪

2022年3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li)本案。庭审中,对于(yu)被告人和辩(bian)护人提(ti)出的吴(wu)某某没有实施财务造假和违规(gui)披露(lu)行为,大数据分析报告不能作为证(zheng)据使用,梁某在公开披露(lu)前不知道财务报告存在造假等意见,检察(cha)机关有针对性地进(jin)行了举证(zheng)质(zhi)证(zheng)和答(da)辩(bian)。

在举证(zheng)阶段,公诉(su)人针对吴(wu)某某没有组织、指使财务造假的辩(bian)解,向法庭出示了指控证(zheng)明吴(wu)某某等人违规(gui)披露(lu)重要信息的证(zheng)据:一是卫星导航(hang)数据、甲公司真实扇贝采(cai)捕面积和底播(bo)面积复原图,以船只采(cai)捕图、底播(bo)图、燃油补(bu)贴领取情况印证(zheng)卫星复原图;二(er)是根据复原面积还原的甲公司真实底播(bo)扇贝及采(cai)捕数据和对还原后的生产经营数据进(jin)行审计的报告,结转(zhuan)出真实的成本、营业外支出和利(li)润(run),与甲公司披露(lu)的数据进(jin)行比较,计算出两者差额;三是虚假财务报告审批记录、信息披露(lu)公文审批记录,勾某、刘某、邹某某等犯(fan)罪嫌(xian)疑人供述及公司多名员工证(zheng)言(yan),证(zheng)明吴(wu)某某直接向公司高管布置按月制造虚假盈利(li)数据,明知财务数据均为虚假,仍然签字确认的事(shi)实。上述证(zheng)据完整证(zheng)明了吴(wu)某某等人财务造假并违规(gui)披露(lu)的犯(fan)罪事(shi)实。

在质(zhi)证(zheng)阶段,针对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证(zheng)据资格(ge),公诉(su)人答(da)辩(bian)指出:一是从证(zheng)据合法性上看,中科宇图是具有地理(li)信息数据处理(li)甲级资质(zhi)的地理(li)信息服务商,东海所是国家遥感(gan)中心渔业遥感(gan)部(bu)依托单位,在渔船船位数据监(jian)测与渔业信息服务方面具备出具大数据分析专(zhuan)业意见的资质(zhi)。两家单位出具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均系中国证(zheng)监(jian)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调取,取证(zheng)过程合法,根据刑(xing)事(shi)诉(su)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gui)定,可(ke)以作为定案依据。二(er)是从证(zheng)据真实性上看,两家机构是根据采(cai)捕船的航(hang)行轨迹(ji)还原客观采(cai)捕事(shi)实,测算出实际采(cai)捕面积,且采(cai)用不同的方法得出的三版采(cai)捕区域图差异不大。中国证(zheng)监(jian)会以真实采(cai)捕面积为基(ji)础,采(cai)用甲公司的成本结转(zhuan)方法所核算的财务数据,能够与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相互(hu)印证(zheng),应当予(yu)以采(cai)信。

在法庭辩(bian)论阶段,针对梁某的主观明知,公诉(su)人答(da)辩(bian)指出:一是梁某作为甲公司分管海洋(yang)牧(mu)场群业务的常务副总裁,扇贝采(cai)捕、抽测、年终盘点均由该业务群负(fu)责(ze),其(qi)了解2016年和2017年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二(er)是邹某某多次向其(qi)汇报组织财务人员通过增殖分公司进(jin)行财务造假的情况,其(qi)安排工作人员编造扇贝死亡原因的“技术分析报告”,用于(yu)对外公开发布以掩盖虚假财务数据,对财务报告造假具有主观明知;三是根据证(zheng)券法第八十二(er)条规(gui)定,董事(shi)和高级管理(li)人员应当保(bao)证(zheng)所披露(lu)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梁某明知财务报告造假仍然在审核时签字同意公开披露(lu),构成违规(gui)披露(lu)重要信息罪,应承担相应刑(xing)事(shi)责(ze)任。

(四)处理(li)结果

2022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wu)某某犯(fan)违规(gui)披露(lu)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xing)二(er)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er)十万(wan)元(yuan),与诈骗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ing)十五年,并处罚金九十二(er)万(wan)元(yuan);认定勾某、梁某等被告人犯(fan)违规(gui)披露(lu)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xing),与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xing),对部(bu)分被告人宣(xuan)告缓刑(xing),并处罚金。被告人吴(wu)某某、梁某等人提(ti)出上诉(su)。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er)审裁定,驳回上诉(su),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一)根据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特(te)点构建相应指控证(zheng)明体系,依法严惩(cheng)上市公司各(ge)类财务造假犯(fan)罪。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多样,对于(yu)先虚增利(li)润(run)营造业绩,后虚减利(li)润(run)平账的行为,表面看似“纠错”,实为反复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lu)制度和诚信基(ji)础,损害投资者合法利(li)益,应依法予(yu)以严惩(cheng)。办理(li)该类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上市公司源头性生产经营环节造假手段,紧(jin)扣证(zheng)明关键点,以还原生产经营数据为基(ji)础,委托审计机构按照公司财务记账方法还原真实财务数据,与公开披露(lu)的财务数据对比,测算得出差额,准确认定财务造假并违规(gui)披露(lu)重要信息的犯(fan)罪事(shi)实。在无法获取原始生产经营数据的情况下,可(ke)以利(li)用科学方法还原真实生产经营场景。涉(she)及养殖、种植面积等,可(ke)以根据地理(li)信息分析等科技手段进(jin)行测算。

(二(er))注重审查运用证(zheng)券监(jian)督管理(li)机构在行政执法中收集(ji)的客观性证(zheng)据材料(liao)。对于(yu)证(zheng)券监(jian)督管理(li)机构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ji)的书证(zheng)、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zheng)据材料(liao),可(ke)以作为指控、认定犯(fan)罪的依据。要充分运用其(qi)他证(zheng)据或者通过审计、鉴定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移送证(zheng)据的真实性予(yu)以印证(zheng),确保(bao)全案达到事(shi)实清楚(chu),证(zheng)据确实、充分的证(zheng)明标准。

(三)准确认定财务造假涉(she)案人员的刑(xing)事(shi)责(ze)任,根据其(qi)在犯(fan)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分类处理(li)。对于(yu)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shi)、监(jian)事(shi),总经理(li)、副总经理(li)、财务负(fu)责(ze)人等高级管理(li)人员,组织、指使他人或者本人实施财务造假、违规(gui)披露(lu)行为,或者明知披露(lu)信息虚假仍在披露(lu)文件上签字确认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jiu)刑(xing)事(shi)责(ze)任;对于(yu)组织、指挥他人实施或者积极(ji)参与财务造假、违规(gui)披露(lu)行为的部(bu)门负(fu)责(ze)人等中层管理(li)人员,应当依法追究(jiu)其(qi)相应的刑(xing)事(shi)责(ze)任;对于(yu)主观恶性不大,听从指挥、参与犯(fan)罪程度较轻的部(bu)门负(fu)责(ze)人和一般员工,可(ke)以依法从轻处理(li)。

案例三

蒋某某内(nei)幕交易案

【基(ji)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某,甲控股集(ji)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下属浙江乙资本管理(l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员工。

甲公司系上市公司浙江丙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控股股东。2018年4月,甲公司为偿还即将到期的22亿元(yuan)债券,计划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两笔额度分别为12亿元(yuan)和10亿元(yuan)的超短期融资券。同年4月24日11时,第一笔募集(ji)失败,甲公司随后发布公告取消发行事(shi)宜,由此引发甲公司债务危机。当晚,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shi)长(chang)姚某某召集(ji)集(ji)团管理(li)人员开会研(yan)究(jiu)应对措施,蒋某某经姚某某通知参加会议。会议要求参会人员对上述信息保(bao)密。

2018年4月25日,蒋某某清仓卖出持有的丙公司股票125万(wan)股,成交金额815万(wan)余元(yuan)。案发后经深(shen)圳证(zheng)券交易所测算,其(qi)由此避免损失金额336万(wan)余元(yuan)。

2018年5月2日,丙公司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甲公司存在重大不确定事(shi)项,且该事(shi)项对丙公司有重大影响(xiang),股票即日起停牌。5月4日,丙公司发布公告称,甲公司若无法妥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存在丙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ke)能。复牌后,丙公司连续4个交易日跌停,第5个交易日打开跌停,跌幅(fu)为8.59%,总体跌幅(fu)为48.59%。

2020年6月15日,中国证(zheng)监(jian)会厦门监(jian)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甲公司债务危机事(shi)项为内(nei)幕信息,蒋某某系内(nei)幕信息知情人,内(nei)幕信息敏感(gan)期为2018年4月24日11时至2018年5月3日,对蒋某某没收违法所得336万(wan)余元(yuan),并处罚款(kuan)。蒋某某退(tui)缴了违法所得并缴纳了罚款(kuan)。

2021年6月28日,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其(qi)涉(she)嫌(xian)内(nei)幕交易的犯(fan)罪事(shi)实。

【检察(cha)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起诉(su)

2021年11月22日,浙江省杭(hang)州市公安局以蒋某某涉(she)嫌(xian)内(nei)幕交易罪向杭(hang)州市人民检察(cha)院移送起诉(su)。

杭(hang)州市人民检察(cha)院审查发现,蒋某某系甲公司下属乙公司普通员工,未承担22亿元(yuan)超短期融资券募集(ji)工作,却参加了甲公司高管会议从而获悉内(nei)幕信息,其(qi)内(nei)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存疑;本案为避损型内(nei)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需进(jin)一步(bu)核实。杭(hang)州市人民检察(cha)院将案件退(tui)回公安机关补(bu)充侦查,要求进(jin)一步(bu)收集(ji)蒋某某参会原因的证(zheng)据,明确计算方法。

公安机关补(bu)充侦查后重新移送起诉(su)。检察(cha)机关审查认为:第一,蒋某某虽非甲公司高管,乙公司也不负(fu)责(ze)集(ji)团募资事(shi)宜,但其(qi)与姚某某系亲戚关系,深(shen)得信任,受(shou)其(qi)指派经手办理(li)集(ji)团另向他人借款(kuan)5亿元(yuan)事(shi)宜,因需整体处理(li)集(ji)团债务危机,经姚某某通知参加会议,是刑(xing)法第一百八十条规(gui)定的“内(nei)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第二(er),公安机关向深(shen)圳证(zheng)券交易所调取的交易数据和计算公式显示,以市场对内(nei)幕信息的消化日即跌停板打开日为基(ji)准日计算避损金额,具有合理(li)性,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2022年7月2日,杭(hang)州市人民检察(cha)院以被告人蒋某某构成内(nei)幕交易罪向杭(hang)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ti)起公诉(su)。

(二(er))指控和证(zheng)明犯(fan)罪

2022年11月17日,杭(hang)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li)本案。庭审中,公诉(su)人重点围绕内(nei)幕信息的形(xing)成及其(qi)性质(zhi),蒋某某内(nei)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及利(li)用内(nei)幕信息交易的行为进(jin)行举证(zheng)。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事(shi)实和罪名无异议,提(ti)出本人系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su)阶段全额退(tui)缴违法所得并缴纳全部(bu)罚款(kuan),请求减轻处罚。蒋某某的辩(bian)护人提(ti)出甲公司债务危机不属于(yu)内(nei)幕信息,理(li)由是:第一,2019年证(zheng)券法删除了2014年证(zheng)券法中关于(yu)证(zheng)券期货监(jian)管机构依职权认定内(nei)幕信息的兜底条款(kuan),本案债务危机事(shi)项不属于(yu)2019年证(zheng)券法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xing),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能认定为内(nei)幕信息。第二(er),甲公司债务危机是关于(yu)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信息,而非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财务信息。第三,甲公司已于(yu)募集(ji)失败当日在上海清算所、中国货币网(wang)公开披露(lu)取消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公诉(su)人答(da)辩(bian)指出:第一,2014年证(zheng)券法与2019年证(zheng)券法均对内(nei)幕信息的含义作出明确规(gui)定,包括“对证(zheng)券的市场价格(ge)有重大影响(xiang)”与“尚(shang)未公开”两个实质(zhi)特(te)征,并未规(gui)定内(nei)幕信息仅限于(yu)证(zheng)券法明确列举的情形(xing)。2019年证(zheng)券法亦未删除兜底条款(kuan),而是把证(zheng)券期货监(jian)管机构“认定”的其(qi)他事(shi)项改为“规(gui)定”的其(qi)他事(shi)项,并不意味着(zhe)内(nei)幕信息范围的缩小,也不影响(xiang)根据内(nei)幕信息的定义对法条未列举的情形(xing)依法作出认定。第二(er),本案根据证(zheng)券法对内(nei)幕信息实质(zhi)特(te)征的规(gui)定,可(ke)以认定甲公司债务危机是内(nei)幕信息:一是具有重大性,甲公司债务危机虽非证(zheng)券法列举的上市公司经营、财务信息,但是可(ke)能导致甲公司丧失对丙公司的控制权,对丙公司股票交易价格(ge)有重大影响(xiang);二(er)是具有未公开性,甲公司在上海清算所、中国货币网(wang)仅公告因市场波动较大取消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未披露(lu)甲公司存在债务危机以及可(ke)能丧失对丙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并且上述网(wang)站不符合证(zheng)券法对信息披露(lu)平台的规(gui)定,不能视为本案内(nei)幕信息已公开。

(三)处理(li)结果

2022年12月29日,杭(hang)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犯(fan)内(nei)幕交易罪,情节特(te)别严重,但因其(qi)具有自(zi)首情节,结合其(qi)退(tui)缴全部(bu)违法所得并已足额缴纳行政罚款(kuan)的情况,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qi)有期徒刑(xing)三年,缓刑(xing)五年,并处罚金八百万(wan)元(yuan)。被告人蒋某某未上诉(su),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认定“内(nei)幕信息”,应当根据证(zheng)券法第五十二(er)条第一款(kuan)规(gui)定,从“对证(zheng)券的市场价格(ge)有重大影响(xiang)”与“尚(shang)未公开”两方面作实质(zhi)判断。经审查,对于(yu)证(zheng)券法第八十条第二(er)款(kuan)、第八十一条第二(er)款(kuan)所列重大事(shi)件以外的信息,具备证(zheng)券法第五十二(er)条第一款(kuan)规(gui)定的“对证(zheng)券的市场价格(ge)有重大影响(xiang)”与“尚(shang)未公开”两方面特(te)征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内(nei)幕信息。“对证(zheng)券的市场价格(ge)是否有重大影响(xiang)”,可(ke)以从对上市公司控制、经营、存续是否有影响(xiang),以及公司是否履行了内(nei)幕信息管理(li)程序等方面,判断信息是否可(ke)能对投资者作出交易决策产生基(ji)础性、关键性影响(xiang)。“信息是否公开”,一般从公开内(nei)容的完整、准确,并且在证(zheng)券交易场所的网(wang)站和证(zheng)券期货监(jian)管机构规(gui)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等方面判断。

(二(er))不属于(yu)证(zheng)券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列举的人员,但合法取得内(nei)幕信息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知情人员。认定“内(nei)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仅要审查行为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证(zheng)券法及相关规(gui)定,还应从其(qi)所任职务、承担职责(ze)、实际履职、参与程度、信息来源等方面重点审查其(qi)获取内(nei)幕信息的情况。对于(yu)行为人基(ji)于(yu)职务、工作、监(jian)管、业务关系等合法途(tu)径取得内(nei)幕信息的,即使不属于(yu)证(zheng)券法列举的特(te)定人员范围,也应当依法认定为“内(nei)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避损型内(nei)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应当以跌停板打开之日收盘价为基(ji)准。利(li)用可(ke)能导致股票价格(ge)下跌的内(nei)幕信息提(ti)前卖出的,违法所得是指避免损失的金额。由于(yu)该类信息公开后,通常会造成股票价格(ge)跌停,股票价格(ge)不再跌停时,可(ke)以视为市场对该信息已经消化。因此,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应当以信息公开后跌停板打开之日收盘价为标准;没有跌停的,以信息公开后首个交易日收盘价为标准。

案例四

赵某某等人操纵证(zheng)券市场案

【基(ji)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甲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li)部(bu)原副总经理(li)。

被告人赵某甲,甲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li)部(bu)员工。

被告人朱(zhu)某、金某某,均系赵某某雇佣人员。

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甲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行五期以基(ji)金产品为投资目标的FOF系列基(ji)金(即投资私募基(ji)金的基(ji)金),共募集(ji)资金10.86亿元(yuan),投资认购9只私募基(ji)金,合计9.36亿元(yuan)。其(qi)间,赵某某利(li)用管理(li)、运营FOF基(ji)金产品的职务便利(li),要求私募基(ji)金公司违规(gui)提(ti)供“通道服务”,让(rang)渡(du)基(ji)金产品的管理(li)和风(feng)控权限,获得了资金的管理(li)、投资和使用权限。

2017年底至2018年8月,赵某某指使赵某甲、朱(zhu)某联系客户,循环挪(nuo)用FOF基(ji)金募集(ji)的资金为他人股票交易提(ti)供场外配资,累计18亿余元(yuan),并使用其(qi)控制的个人银行卡收取配资保(bao)证(zheng)金和利(li)息。

2018年8月至12月,赵某某、朱(zhu)某、金某某与乙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股东阮某(另案处理(li))通谋,以“市值管理(li)”为名共同操纵乙公司股票。赵某某指使朱(zhu)某、金某某管理(li)的交易团队利(li)用甲公司FOF基(ji)金投资的9只私募基(ji)金账户资金买入乙公司股票,拉抬股价。同时,赵某某将其(qi)个人收取的场外配资保(bao)证(zheng)金和利(li)息,打入其(qi)控制的个人证(zheng)券账户同步(bu)买入乙公司股票。在股价拉抬之后,赵某某个人账户卖出股票,私募基(ji)金账户则在高位买入接盘。截止案发,赵某某控制的个人账户买入乙公司股票4.8亿余元(yuan),卖出6亿余元(yuan),获利(li)1.25亿余元(yuan);甲公司FOF基(ji)金投资的9只私募基(ji)金账户买入乙公司股票12.7亿余元(yuan),卖出3700余万(wan)元(yuan)。案发后,上述私募基(ji)金于(yu)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8月14日间陆续清算,甲公司FOF基(ji)金共计亏(kui)损5亿余元(yuan)。

另外,在操纵乙公司股票价格(ge)期间,赵某某等人使用个人收取的1.32亿元(yuan)配资保(bao)证(zheng)金和利(li)息向上海丙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购买乙公司股票场外看涨期权。操纵证(zheng)券市场将股价抬高后,赵某某行权获利(li)共计1.25亿余元(yuan)。

经中国证(zheng)监(jian)会认定,2018年7月18日至12月3日,赵某某等人控制的私募基(ji)金账户、个人证(zheng)券账户合计持有的乙公司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股票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30%以上。其(qi)中,2018年11月6日至12月3日,连续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zheng)券总成交量50%以上。

赵某某等人还犯(fan)非国家工作人员受(shou)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检察(cha)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起诉(su)

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公安厅以赵某某、赵某甲、朱(zhu)某、金某某等人涉(she)嫌(xian)操纵证(zheng)券市场、挪(nuo)用资金等罪,向山东省人民检察(cha)院移送起诉(su),山东省人民检察(cha)院指定青岛市人民检察(cha)院管辖本案。

赵某某辩(bian)解甲公司对其(qi)管理(li)私募基(ji)金投资乙公司股票知情,资金使用符合私募基(ji)金投资规(gui)定,不构成操纵证(zheng)券市场罪。检察(cha)机关退(tui)回公安机关补(bu)充侦查,并提(ti)出具体意见:一是补(bu)充调取9只私募基(ji)金管理(li)人与甲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赵某某实际掌握私募基(ji)金的交易权限和交易记录及证(zheng)人证(zheng)言(yan)等证(zheng)据,证(zheng)明赵某某是否违反监(jian)管规(gui)定和委托投资协议,控制私募基(ji)金资金及投资交易;二(er)是补(bu)充调取甲公司业务决策记录、资金使用安排方案及相关证(zheng)人证(zheng)言(yan)等证(zheng)据,证(zheng)明甲公司对私募基(ji)金实际由赵某某控制是否明知;三是查清赵某某收取的配资保(bao)证(zheng)金和利(li)息数额,上述资金是否全部(bu)用于(yu)购买乙公司股票和场外期权,最终获利(li)是否流入赵某某个人账户,证(zheng)明赵某某是否利(li)用FOF基(ji)金配资获得启动资金,用于(yu)操纵证(zheng)券市场、买卖场外期权及非法获利(li)情况;四是查清私募基(ji)金买入乙公司股票与赵某某个人账户卖出乙公司股票的对应关系,证(zheng)明赵某某是否利(li)用私募基(ji)金高位接盘。

公安机关根据补(bu)充侦查提(ti)纲要求,全面收集(ji)并移送了相关证(zheng)据。青岛市人民检察(cha)院审查后认为,在案证(zheng)据足以证(zheng)明赵某某等人违反FOF基(ji)金和私募基(ji)金管理(li)规(gui)定,挪(nuo)用基(ji)金资金配资作为个人操纵证(zheng)券市场启动资金,违规(gui)控制私募基(ji)金拉抬股价,拉至高位后基(ji)金接盘个人获取巨额非法利(li)益,并提(ti)前买入场外看涨期权成倍放大操纵获利(li)的犯(fan)罪事(shi)实。

2020年5月11日,青岛市人民检察(cha)院以赵某某、朱(zhu)某、赵某甲、金某某构成操纵证(zheng)券市场罪、挪(nuo)用资金罪等犯(fan)罪,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ti)起公诉(su)。

(二(er))指控和证(zheng)明犯(fan)罪

2020年11月、2021年1月、2021年5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li)本案。庭审中,辩(bian)护人提(ti)出场外期权获利(li)不属于(yu)违法所得、不应认定为情节特(te)别严重等意见,公诉(su)人进(jin)行有针对性的答(da)辩(bian)。

第一,关于(yu)场外期权。辩(bian)护人提(ti)出,投资场外期权是FOF基(ji)金设计的组成部(bu)分,赵某某行权所得不是违法所得,不应追缴。公诉(su)人指出,购买场外期权的资金系赵某某挪(nuo)用FOF基(ji)金场外配资所得保(bao)证(zheng)金及利(li)息,其(qi)通过操纵证(zheng)券市场在对应的场外期权交易中获利(li),行权获利(li)转(zhuan)入赵某某控制的个人证(zheng)券账户继续用于(yu)操纵乙公司股票,自(zi)始至终未进(jin)入FOF基(ji)金或者私募基(ji)金账户,系赵某某个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

第二(er),关于(yu)是否认定“情节特(te)别严重”。辩(bian)护人提(ti)出,本案操纵证(zheng)券市场行为发生在2018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公安部(bu)关于(yu)公安机关管辖的刑(xing)事(shi)案件立案追诉(su)标准的规(gui)定(二(er))》(以下简称“2010年追诉(su)标准”),认定为“情节严重”;不能适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关于(yu)办理(li)操纵证(zheng)券、期货市场刑(xing)事(shi)案件适用法律(lu)若干问题的解释(shi)》(以下简称“2019年司法解释(shi)”),不应认定为“情节特(te)别严重”。

公诉(su)人答(da)辩(bian)指出,一是2019年司法解释(shi)比2010年追诉(su)标准降低了本罪交易指标入罪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仍适用2010年追诉(su)标准认定构成犯(fan)罪。二(er)是2018年犯(fan)罪行为实施时没有司法解释(shi)对“情节特(te)别严重”标准作出规(gui)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关于(yu)适用刑(xing)事(shi)司法解释(shi)时间效力问题的规(gui)定》,行为时虽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shi),处理(li)时已有2019年司法解释(shi)对“情节特(te)别严重”作出规(gui)定,应当依照2019年司法解释(shi)的规(gui)定办理(li),赵某某等人操纵证(zheng)券市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特(te)别严重”。

(三)处理(li)结果

2021年5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犯(fan)操纵证(zheng)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xing)六年,与挪(nuo)用资金罪等其(qi)他犯(fan)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ing)十七年,并处罚金六千零四十万(wan)元(yuan),追缴操纵市场及场外期权交易获利(li)2.5亿余元(yuan)。认定朱(zhu)某犯(fan)挪(nuo)用资金罪、操纵证(zheng)券市场罪,赵某甲犯(fan)挪(nuo)用资金罪,金某某犯(fan)操纵证(zheng)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八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xing),并处罚金。赵某某、朱(zhu)某、赵某甲、金某某提(ti)出上诉(su)。2021年12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er)审裁定,驳回上诉(su),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一)全链条查清用于(yu)犯(fan)罪的私募基(ji)金资金流转(zhuan)过程,依法严惩(cheng)利(li)用私募基(ji)金实施操纵证(zheng)券市场各(ge)环节的犯(fan)罪行为。利(li)用私募基(ji)金操纵证(zheng)券市场,既(ji)侵害证(zheng)券市场投资者利(li)益,又侵害私募基(ji)金投资者利(li)益,造成严重的跨领域危害后果。办理(li)该类案件,要审查私募基(ji)金的资金流转(zhuan)过程,对资金来源、使用、去向进(jin)行全链条追踪,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反《证(zheng)券投资基(ji)金法》《私募投资基(ji)金监(jian)督管理(li)条例》中“私募基(ji)金管理(li)人不得将投资管理(li)职责(ze)委托他人行使”“不得利(li)用私募基(ji)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li),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li)益”等情形(xing),准确认定行为人违规(gui)控制私募基(ji)金、违法使用基(ji)金资金、利(li)用资金优势操纵证(zheng)券交易价格(ge)和交易量等各(ge)环节的犯(fan)罪事(shi)实及犯(fan)罪手段。对于(yu)挪(nuo)用基(ji)金资金实施操纵证(zheng)券市场犯(fan)罪,分别构成挪(nuo)用资金罪、操纵证(zheng)券市场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二(er))准确认定操纵证(zheng)券市场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te)别严重”。操纵证(zheng)券市场犯(fan)罪可(ke)以分为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交易型操纵主要以持股占比、成交量占比等交易指标来判断是否符合入罪和法定刑(xing)升档(dang)标准。相较于(yu)2010年追诉(su)标准,2019年司法解释(shi)降低了交易指标的入罪标准。对于(yu)2019年7月1日前实施的交易型操纵,应当适用2010年追诉(su)标准认定是否构成犯(fan)罪;对于(yu)“情节特(te)别严重”的认定,由于(yu)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shi)的规(gui)定,应当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shi)。2019年司法解释(shi)实施前涉(she)交易型操纵案件中的交易指标未达到2010年追诉(su)标准规(gui)定的,不能直接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shi)入罪甚至升档(dang)法定刑(xing)。

(三)与操纵股票互(hu)相配合买卖场外期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操纵期货市场罪,但其(qi)获利(li)属于(yu)操纵证(zheng)券市场犯(fan)罪的跨市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yu)以追缴。操纵证(zheng)券市场、连续拉高股价之前,买入场外看涨期权跟随获利(li),是典型的跨市场操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的规(gui)定,场内(nei)期权属于(yu)期货,场外期权属于(yu)衍生品,不是期货。因此,买卖场外期权的行为不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买卖场外期权的交易数额不应计入犯(fan)罪数额。但是,该期权交易获利(li)属于(yu)操纵证(zheng)券市场抬高股价跨市场的获利(li),应当认定为操纵证(zheng)券市场犯(fan)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yu)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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