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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后招聘旺季来临,大量求职者涌入就业市场,但(dan)部分企业利用“阴阳(yang)合同”“虚假承诺(nuo)”等(deng)陷阱侵害劳动者权(quan)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近日,北京朝阳(yang)法院通过以往审理的劳动争议案(an)件释法,提醒求职者关注就业安全,避免招聘陷阱。
口头承诺(nuo)高薪遭“翻脸”,法院凭转账记录定真(zhen)相
2021年3月,小孙(sun)入职某公(gong)司。双方签(qian)订(ding)固定期限(xian)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最低4200元;之后公(gong)司股东周某与小孙(sun)口头协商,月薪为1.6万元,每月发放1万元,剩余6000元于年底一次(ci)结清,部分工资通过周某个人账户转账支付。
2022年3月,小孙(sun)离职,并(bing)要求公(gong)司结清尚未支付的工资差额5.4万元。公(gong)司却认为与小孙(sun)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仅为4200元,其他金额系股东周某以个人身份(fen)进行(xing)的转账,与公(gong)司无关。双方产生(sheng)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gong)司每月实际发放小孙(sun)的月薪工资金额远(yuan)远(yuan)超(chao)过劳动合同约定的4200元,虽然用人单位(wei)辩称周某转给小孙(sun)的钱(qian)系私人转账,但(dan)此说法与聊(liao)天记录等(deng)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故法院对(dui)某公(gong)司的抗(kang)辩意(yi)见不予认可,并(bing)判令(ling)某公(gong)司支付小孙(sun)欠付工资5.4万元。
法官提示: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wei)基(ji)于各种因素考量,可能存在向(xiang)劳动者实际支付工资金额与书面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劳动者需及(ji)时关注工资发放情况,并(bing)及(ji)时向(xiang)用人单位(wei)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an)件适(shi)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tiao)规定,用人单位(wei)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dan)已经实际履行(xing)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chao)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xing)政法规且不违背公(gong)序良(liang)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wei)订(ding)立劳动合同的过程(cheng)中,对(dui)于涉及(ji)工资构(gou)成、工时制(zhi)度等(deng)涉及(ji)劳动者切身权(quan)益的部分,双方应如实根据协商一致的结果拟定书面劳动合同并(bing)诚(cheng)信履约。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wei)并(bing)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xing)时,一定要及(ji)时向(xiang)用人单位(wei)提出异议;若涉及(ji)发放工资存在无故克扣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wei)补足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wei)以各种理由向(xiang)求职者收费(fei),法院判处公(gong)司全部返还
张某与某公(gong)司自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在2020年3月离职后,于2020年9月1日重新(xin)入职该公(gong)司,担任(ren)制(zhi)图员。重新(xin)入职后,某公(gong)司称,张某作为学徒(tu),公(gong)司每月收取400元押金,共收取6000元。2021年11月5日,公(gong)司无故将张某开除,张某遂诉至仲(zhong)裁委员会要求公(gong)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6000元及(ji)押金6000元,仲(zhong)裁裁决某公(gong)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0及(ji)押金6000元,公(gong)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tiao)规定,用人单位(wei)招用劳动者,不得(de)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fen)证和其他证件,不得(de)要求劳动者提供(gong)担保或(huo)者以其他名义向(xiang)劳动者收取财物(wu)。
某公(gong)司以入职未满3年为由不予退还押金,于法无据,某公(gong)司应退还张某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押金6000元。且某公(gong)司提出过开除张某,某公(gong)司现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与张某微信记录中载(zai)明,未就张某陈述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且积极协商赔偿款(kuan),某公(gong)司未就此提供(gong)合理解释。因此法院采信张某关于某公(gong)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某公(gong)司未就解除理由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经法院核算,某公(gong)司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
法官提示:实践中部分企业会借招聘之名,向(xiang)求职者变相、无故收取培训费(fei)、押金等(deng)各种费(fei)用,以此牟利;或(huo)者要求求职者上交(jiao)身份(fen)证件、执业证件等(deng)。求职者遇到上述情形时可以援(yuan)引法律规定予以拒绝。此外求职者还需警惕(ti)中介的收费(fei)陷阱,一些培训机构(gou)或(huo)中介机构(gou)打着招聘、“内推”的幌(huang)子(zi),在面试(shi)招聘时以“需要从业资格”,且工作“高薪”、单位(wei)“知名”等(deng)话术要求劳动者进行(xing)入职培训或(huo)考证培训,并(bing)承诺(nuo)完成培训、顺利结业即(ji)可上岗。但(dan)当求职者交(jiao)费(fei)后,上述机构(gou)又以各种理由不提供(gong)其承诺(nuo)的工作、拒绝退还求职者交(jiao)纳的相关费(fei)用,有的机构(gou)甚至直接“失联”。我(wo)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xing)条(tiao)例》第二十七条(tiao)规定,人力资源服务(wu)机构(gou)接受用人单位(wei)委托招聘人员或(huo)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wu),不得(de)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huo)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de)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de)介绍单位(wei)或(huo)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xing)政部门将予以责令(ling)改正、没收违法所(suo)得(de)、罚款(kuan)、吊(diao)销人力资源服务(wu)许可证等(deng)处罚;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n)或(huo)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因此,求职者在求职时对(dui)类似的“内推”“保上岸(an)”等(deng)宣传应提高警惕(ti),对(dui)需要缴纳培训费(fei)的招聘广告也需提高警惕(ti)。
应聘、工作过程(cheng)中遭遇诈骗怎(zen)么办?
2023年,刚刚大学毕业的杨某入职某公(gong)司担任(ren)出纳。工作不到一个月,杨某接到一通自称是建设(she)银行(xing)客服打来的电话,对(dui)方称需要在5月4日至5月12日期间更新(xin)银行(xing)信息并(bing)要求添加QQ发送相应更新(xin)信息需要的文(wen)件。杨某随后添加致电人提供(gong)的QQ号(hao),并(bing)在一个QQ群(qun)中看到自称为本(ben)公(gong)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和其他人在商量合同项目,“赵某”通过QQ消息询问杨某是否在公(gong)司、是否有建设(she)银行(xing)账户并(bing)让杨某查询公(gong)司账户余额情况;杨某据实回复后,“赵某”随即(ji)要求杨某加急付款(kuan)并(bing)且发送回执单。最终杨某在未经证实交(jiao)易对(dui)手的情况下(xia)向(xiang)陌生(sheng)账户转账,导致公(gong)司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就读(du)大学本(ben)科专业即(ji)为会计学,且入职某公(gong)司时也接受了相关培训,其对(dui)于公(gong)司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流程(cheng)要求应有基(ji)本(ben)的了解和掌(zhang)握。但(dan)在案(an)外人通过QQ加其为好友,并(bing)冒充领导向(xiang)其发出汇(hui)款(kuan)指令(ling)时,其既(ji)未注意(yi)到平常办公(gong)软件均非QQ,亦未及(ji)时采取更直接有效的方式与公(gong)司相关负责人员沟通核实情况,而是在违反正常转账流程(cheng)的情况下(xia)草率向(xiang)他人个人账户进行(xing)大额汇(hui)款(kuan)。因此杨某并(bing)未尽到一名专业出纳人员应尽的基(ji)本(ben)审慎注意(yi)义务(wu),杨某行(xing)为构(gou)成重大过失,已达(da)到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ren)的程(cheng)度。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杨某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及(ji)工资收入,某公(gong)司及(ji)杨某的过错(cuo)程(cheng)度、损害后果,以及(ji)双方风险防(fang)范、损失负担能力等(deng)情况,判决杨某赔偿某公(gong)司经济损失30000元。
法官提示,劳动者在履行(xing)职务(wu)过程(cheng)中因故意(yi)或(huo)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wei)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n)。而用人单位(wei)也应注重加强自己的日常管理,避免因规章制(zhi)度的疏漏让犯罪分子(zi)有了可乘之机。此外,对(dui)于刚刚踏出校门走入社会的高校毕业生(sheng),其在招聘和工作过程(cheng)中还需要加强安全防(fang)范意(yi)识,一是不要轻易相信“高薪招聘”“月入五位(wei)数(shu)”等(deng)招聘广告,注意(yi)辨别工作内容是否涉及(ji)“刷单”“拉新(xin)”“帮助转账取现”,并(bing)保护好涉及(ji)家庭住址、电话号(hao)码、银行(xing)卡号(hao)等(deng)个人信息,避免掉入传销活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deng)违法犯罪的圈套;二是工作过程(cheng)中也要时刻警惕(ti)涉及(ji)自身职务(wu)的安全风险,及(ji)时学习并(bing)严格遵守用人单位(wei)的工作规范及(ji)安全保密(mi)制(zhi)度,做到风险防(fang)范、风险可控。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wei)还可以通过法院、检察院等(deng)司法机关及(ji)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deng)行(xing)政机关发布的典型案(an)例加强相关就业安全案(an)例和法律知识学习。
结合上述案(an)例介绍,法官提示,一方面,求职者求职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获取招聘信息,核实招聘单位(wei)的真(zhen)实性和合法性,如求职者可通过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wu)许可证的正规职业中介机构(gou)求职,还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gong)示系统查询企业是否正规注册、企业注册资本(ben)及(ji)人数(shu)规模等(deng)信息。切勿轻信高薪诱惑或(huo)虚假承诺(nuo),避免掉入“黑中介”或(huo)“培训贷(dai)”等(deng)陷阱。同时,签(qian)订(ding)劳动合同时务(wu)必仔细阅(yue)读(du)条(tiao)款(kuan),明确岗位(wei)职责、薪资待遇、试(shi)用期规定等(deng)内容,确保自身权(quan)益得(de)到充分保障。一旦遭遇侵权(quan)行(xing)为,应及(ji)时收集证据并(bing)向(xiang)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quan)益。
另一方面,对(dui)于用人单位(wei)而言,诚(cheng)信经营是企业发展的基(ji)石(shi)。任(ren)何以招聘为名牟取非法利益的行(xing)为,如收取押金、培训费(fei)或(huo)其他不合理费(fei)用,均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严惩。用人单位(wei)应当秉持公(gong)开透(tou)明的原则,提供(gong)真(zhen)实准确的招聘信息,尊重求职者的知情权(quan)和平等(deng)就业权(quan)并(bing)合理设(she)置(zhi)招聘条(tiao)件,杜绝性别、地(di)域、学历等(deng)方面的歧视,为求职者创造公(gong)平竞争的机会,树立良(liang)好的企业形象。此外,用人单位(wei)还应切实履行(xing)管理责任(ren),加强对(dui)劳动者入职安全培训,封(feng)堵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和漏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新(xin)京报记者 吴(wu)梦真(zhen) 编辑 刘倩 校对(dui)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