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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贺(he)露燕 龚琴(实习生)长沙报道
近日,衡阳网友在(zai)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发帖咨(zi)询(xun),身为“外嫁女”,虽(sui)然(ran)户口留在(zai)娘家,也(ye)未(wei)在(zai)婆家享受土地相关权益,但娘家的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无权参与村组集体收益分配(pei),这合法吗?“外嫁女”无法享受村民待遇,该怎么办?
针对网友的疑问,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余金(jin)律师作出(chu)答复。
“外嫁女”不能(neng)分配(pei)集体收益 不合法也(ye)不合理(li)
余金(jin)律师认为,生活中常见的以“外嫁女、半边户、空挂户”等为由剥夺集体成员资(zi)格和限制成员权益的村规民约,既不合法也(ye)不合理(li)。在(zai)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村规民约,因(yin)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一(yi)般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此外,湖南天地人(ren)律师事务所王壮律师称,外嫁女能(neng)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pei)、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待遇,目前法律法规没有作出(chu)有别于(yu)其他村民的特殊规定。
王壮律师解(jie)释称,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外嫁女拆迁补偿安置待遇问题,法院一(yi)般会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
1.户籍在(zai)拆迁开始前是否仍在(zai)原农村集体组织,这是能(neng)否享受娘家村补偿安置待遇的前提(ti)。
2.是否仍然(ran)在(zai)原农村集体组织实际生产(chan)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zai)娘家村实际居住生活,而是在(zai)夫家居住生活,则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xing)成稳定的生产(chan)生活关系。
3.是否仍然(ran)以原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也(ye)就是说外嫁女在(zai)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
4.是否在(zai)其他农村集体组织享受过(guo)村民待遇。如果外嫁女在(zai)夫家等享受过(guo)补偿安置待遇,则不能(neng)再在(zai)娘家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5.在(zai)原农村集体组织履行了相应的村民义(yi)务。
“外嫁女”可对违法村规民提(ti)起诉讼
如果村民委员会作出(chu)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余金(jin)律师建议村民向乡镇人(ren)民政府(fu)控告、检举,请求予以监督,乡镇人(ren)民政府(fu)依(yi)法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义(yi)务;同时村民还可以向人(ren)民法院依(yi)法提(ti)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lian)接(jie)
《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妇(fu)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妇(fu)女在(zai)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que)认、土地承包经营(ying)、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pei)、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zhai)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ying)权、宅(zhai)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chan)登记,应当在(zai)不动产(chan)登记簿(bu)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fu)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ming)。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fu)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fu)女未(wei)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fu)女在(zai)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yin)结婚男方到(dao)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zai)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yi)条 承包期内,妇(fu)女结婚,在(zai)新居住地未(wei)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fu)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zai)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zai)原居住地生活但在(zai)新居住地未(wei)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ren)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ren)作出(chu)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ren)民法院予以撤销。